美国纺织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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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证明该偏差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均一性造成。但当纺织品是由一种纤维组
成时,则不适用此规定。比如,一件衬衫是由
97%的丝绸和 3%的涤纶组成,不能标识为
“ 100%Silk 。” (2) 羊毛产品 羊毛法案及法规中虽然未规定羊毛产品中允许的偏差范围,但当偏差是由制造商在产品生 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均一性造成时,法规认为这种偏差不构成误导行为。但为了法规的 可操作性, FTC 对羊毛产品采用纺织品的 3%的允许偏差。
(2) 修饰物的标识
当修饰物部分的纤维含量超过产品重量百分比的
5%时,应对其纤维含量进行标识。当装
饰品组成产品的一个独立部分时,应对此部分的纤维含量进行标识。当装饰部分的纤维含
量不超过 5%,应表示为 “装饰部分除外 ”,且在标签或发票加以上说明。当要表明装饰部
分占总量的百分比时,应说明装饰部分的纤维含量。
RN )
品内面或外面的几个标签上。原产国必须标示在标签正面;其他被要求的信息标注在标签 的正面或反面,并且是醒目的。包装的袜类产品,当包装上有标识,且信息同样适用于包 装中的每一件产品,且以包装出售时,则不要求在包装内的每一个袜类产品上都要加上标 签。
8.毛皮产品标签法规概要 8.1 标签内容要求 根据毛皮产品法规要求,毛皮产品的标签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动物名称;制造商、进口 商或经销商的名称或 RN 号码;进口毛皮产品的产地国家;产品是否经过了染色或漂白; 产品中其纺织品和羊毛纤维的含量(如果含有)。
Act of 1939, 16
CFR part 300 )
?
毛皮制品标
签法规及有关条例
(Rules and
语“基质-原纤纤维 ”或 “基质纤维 ”可用于说明纤维成分的有关信息。 示例:
100% Biconstituent Fiber(65% Nylon, 35% Polyester) 80% Matrix Fiber (60% Nylon, 40% Polyester) 15% Polyester 5% Rayon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最近修订《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Amendment of Rule 7(c ) of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Act To Establish A New Generic Fiber Subclass Name -Triexta -- and Definition Within the Existing Definition of "Polyester" For A Subclass of Fibers
“两组分
签法规及其实施规 纤维 ”或“多组分纤维 ”;用指定的通用名称,按纤维成分质量优先的顺序,来说明纤维中的
则与条例( Rules 成分,以及说明每种纤维成分的质量百分比。若此类纤维的成分是基质-原纤结构,则术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纺织纤维子类名称和释义。新增设的子类名称为
triexta,适用于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酯
(poly(trimethylene terephthalate-PTT) 制的纺织纤维。由 2009 年 3 月 26 日起,商家可在纺织 品标签内以通用名称 triexta 标示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酯纤维。( 16 C.F.R. Part 303: Rules and
6.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身份的标识 根据纺织品法规和羊毛法规,纺织品标签除标识纤维成分含量和产地国外,还必须标识出 制造商、进口商或 /和经销商等公司名称或注册登记号( RN), RN 号码是美国 FTC 对美
国的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等办理和注册的号码。对进口产品,制造商的身份可按照以
下方式标注:国外制造公司的名称;进口商名称或
二、纺织品护理标签要求
根据这个法规,美国国内的制造商应在产品销售前加贴护理说明,进口商必须确保进口的 相关商品在美国销售之前加贴护理说明,但在商品进入美国时不一定加贴。
69)
如: cotton(棉)、 rayon(粘胶纤维)、 silk (丝)、 linen (亚麻)和 nylon (尼龙)。含
?
纺织产品标
识法规及有关条例
有毛皮动物的毛发或纤维,且其含量占
5%或以上时,则可用动物的名称连同 fiber (纤
(Rules and
维)、 hair(毛发)或 blend(混纺)等词来表示。例如: 80 percent Rabbit hair ,20 percent
100% 二组分纤维( 65%尼龙, 35%涤纶 80%基质纤维( 60%尼龙, 40%涤纶) 15% 涤纶 5% 粘胶纤维
Textile Fibre Products
regulations under 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 16 CFR part 301 )
Identification Act )的规则和规定,在「聚酯纤维」 (polyester)现时的定义下增设新的通用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Nylon ( 80%兔毛, 20%尼龙)。若纺织产品包括含量占纤维总质量的
5%或以上的羊毛或
复用羊毛时,则按羊毛或复用羊毛的说法来指定或表示此类纤维。羊毛
(wool) 是指出自绵
羊或羔羊、安哥拉山羊 (Angora goat) 、克什米尔山羊 (Cashmere goat)、骆驼 (camel)、羊驼
RN 号码;批发商名称或 RN 号码;对
于经批准的零售商,可标零售商名称或 RN 号码
7.标签加贴要求 所加贴的标签应使欲购买者易于看到、看清和看懂。纤维含量信息的排版或字体应大小相 同,且醒目程度相同。其他信息不能具有虚假性、欺骗性或误导性,不能减小、削弱法规 要求的信息或与之发生冲突。要求标签固定在每一件纺织产品上,当有特殊要求时,则固 定在产品的包装上。在产品整个营销过程中,标签应是醒目的且持久地固定在产品及其包 装上。带有衣领的纺织产品,必须有标示出原产国的标签,该标签固定在后领窝内侧中 部,或固定在接近衣领内侧中部的另一个标签的位置上。纤维含量及注册标识号( 或公司名称,可标示在标有原产国的标签上、或标示在固定于服装内面或外面的几个标签 上。不带衣领的纺织产品,所要求的信息应标示在醒目并易接触到的标签上,或标示在产
签法( Fur
维时, FTC 是按照 16 CFR Part 303.7(Generic names and definitions for manufactured
products Labeling Act, 15 U.S.C. §
fibers)和国际标准 ISO 2076:1999 (Textiles -Man-made fibres -Generic names)中列出的 纤维名称及相关定义。纺织产品中含量为 5%或以上的纤维应使用纤维的通用名称,例
(3) 绒毛及绒毛制品的标识 对于绒毛织物或其制成品,其纤维含量可用以下方式在标签上说明:应将织物正面或绒毛
的纤维含量与背面或底布的纤维含量分开说明,表示出纤维各自的百分比,并标明正面与 背面的比率。
4.3 纤维含量允许偏差
(1) 纺织品
纺织品法规规定标签中标识的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
3%,超出允差范围则构成误导,除非
(1) 装饰品的标识 含有装饰品成分的服装或其他纺织品的标识方法在法规中作为一种特殊情况进行规定。当 装饰品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 15%,且产品对装饰品纤维成分没有特殊说明时,产品成分标 签应该标识为 “装饰品除外 ”,并按规定进行标识;当装饰性部分或图案超过产品表面积的
15%,且由多种纤维组成,则应对装饰品部分进行单独标识;虽然装饰品不超过产品表面 积的 15%,但在产品其他部分有特殊说明,则标签上必须标出装饰品的成分。
8.2 标签的构成 标签尺寸应不小于 4.5 cm ×7 cm;标签必须在达到消费者手中前有足够的牢固性;标签上 法规规定的信息的字号必须不小于 12 号(约 1/3 in. ),每部分信息的字体应该同样大小和
明显。
8.3 标签内容的顺序 毛皮是否是天然的、染色的或漂白的;毛皮是否修剪过(可选择项);动物来源国家(可 选择项);动物名称;产品是否有动物的特殊部位组成;产地国家;所要求或需要的其他 信息;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名称或 RN 号码,该项可在上述内容的前面也可在后面。
Products Labeling 管制。 16CFR300 不适用于对地毯、小块地毯、垫子或家具装饰布的制造、装运、以装运
Act, 15 U.S.C. §为目的的交付、销售,也不适用于进行上述活动的个体。
68)
3.纤维名称
?
毛皮产品标 根据法规规定,无论是天然纤维还是化学纤维,标签上都应该标识其属名。在标识化学纤
Identification Act, (alpaca)、美洲驼 (llama) 、骆马 (vicuna) 等动物的毛。回收或再用的羊毛必须标注 “ recycled
16 CFR part 303 ) wool ”。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组分的合成纤维(可能是喷丝前混合或喷丝后回合的产
?
羊毛制品标 品),应采用适当而真实的叙述性的术语,来表示所要求的纤维成分的信息,如
美国纺织品技术法规
一.纺织品纤维标签
1.上述法规规定,在美国销售的大部分纺织品和羊毛产品都应该加贴标签,标签的主要 内容包括:纤维名称和含量、产地国以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身份。
2.适用范围
16CFR303 适用于以下产品:服装(除帽子和鞋子)、手帕、围巾、床上用品、窗帘、帏 帐、装饰用织物、桌布、地毯、毛巾、揩布与揩碗布、烫衣板罩与衬垫、雨伞与阳伞、絮
Made From Poly(trimethylene terephthalate) ("PTT") )
4.纤来自百度文库成分含量标识
4.1 含量标识 标签法规规定仅需对纱线、织物、服装和其他家用产品中的纤维成分进行标识,如果产品
中含有非纤维物质,如塑料、玻璃、木材、金属或皮革,则不需在标签中列出。
(1) 纤维标识顺序按照纤维含量的大小进行标识,如:
5.产地标识 纺织品法规和羊毛法规管制的产品必须标识出产品的生产国:对于进口产品必须标识出加 工的国家或生产国;完全由美国制造的产品标识为 “Made inU.S.A. ”或其他相同含意的短 语;原料进口但在美国制造的产品,在标识出加工地或生产地为美国的同时,还必须标识
进口成分的产地;产品部分在美国制造、部分在国外制造时,应该分别标识。
55%
Cotton55% 棉
45%
Rayon45% 粘胶纤维
(2) 单一纤维的标识:如果产品只由一种纤维组成,可用 或“100% Woo”l ;
All 或 100%标识,如 “ All Wool ”
(3) 5% 规则:通常情况下,只需标识重量百分比在 5%及以上的纤维, 5%以下的纤维可用 “ other fiber或 “”othefribers 来”标识,不必具体列出这些纤维类别的名称和商标。 4.2 特殊规则
垫、带有头标的旗子或面积大于 216 in2(13.9 dm2) 的旗子、软垫、所有纤维、纱线以及织
物、家具套与其他用于家具的罩布或床罩、毛毯与肩巾和睡袋。
16CFR303 不适用以下产
?
纺织品成分
标签法( The
Textile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品:《羊毛产品标签法》中规定的产品,家具装饰用填充物,由于产品结构需要而加入的 内层或夹层、填充物,经硬挺整理的装饰带、服装的贴边或衬布,地毯的底布,地毯下面 的填充物或衬垫,缝纫线及绣花线,鞋子和套鞋类中的纺织品,帽子、提包、包装和包装 带,灯罩,玩具,女用卫生产品、胶带布、尿布等一次性使用的非织造布产品,带子、裤
15 U.S.C. 7§0) 的吊带、臂章、永久性打结领带、吊袜带和卫生带,尿布衬垫,涂层织物。
16CFR300 所
?
羊毛产品标 指的羊毛产品为含羊毛的所有产品(包括回收羊毛),包括服装、毯子、织物、纱线和其
签法( The Wool 他产品。在纺织品中未包括的产品如帽子和拖鞋,如果含有羊毛,则必须接受羊毛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