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纺织品法规
纺织服装技术法规及检测标准-一、美国纺织服装技术法规及检测标准
附件:纺织服装技术法规及检测标准(资料性附件)一、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03《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二、美国纺织服装技术法规及检测标准1. 儿童服装绳带要求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儿童上衣的抽紧带指南》检测标准:ASTM F1816-97(2009)儿童外套上绳带的安全性要求。
2. 儿童服装小部件要求危险物品管理和实施规定(16C.F.R.Part 1500:§1500.50-§1500.53,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articles administration and enforcement regulations—Table of contents.)3. 纺织品燃烧16C.F.R.Part 1609:易燃织物法(Flammable fabrics act)16C.F.R.Part 1610:服用纺织品的燃烧性标准(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lothing textiles)16C.F.R.Part 1615:儿童睡衣的燃烧性标准(0-6岁) (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hildren's sleep wear-size from 0-6X16C.F.R.Part 1616:儿童睡衣的燃烧性标准(7-14岁)(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hildren's sleep wear-size from 7-14X4. 纺织品中重金属含量CPSIA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1条含铅的儿童产品;铅涂料规定FHSA:联邦危险物品法案(1500.83—1500.85)16C.F.R.Part 1303:含铅油漆及某些含油漆的消费品的铅禁令检测标准:CPSC-CH-E1001-08、CPSC-CH-E1002-08、CPSC-CH-E1003-085. 纺织品中邻苯二甲酸盐含量CPSIA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8条禁止销售某些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产品检测标准:CPSC-CH-C1001-09.36. 纤维成分纺织品标签法规:16 CFR part 303羊毛产品标签法规:16 CFR part 300三、欧盟及成员国纺织服装技术法规及检测标准1. 儿童服装绳带要求EN 14682—2004:童装安全—童装上的绳索和下摆束带要求(Safety of children's clothing—Cordsand draw-strings on children's clothing—Specifications)(欧盟)。
纺织品的检验 (美国四分制)
纺织品的检验 (美国四分制)纺织品的检验是关于确定或证明纺织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的交易条件的活动。
一.分类检验的内容为品质检验、规格检验、重量检验、数量检验、包装检验。
品质检验:外观质量检验纱线(丝)粗细、匀度、疵点、光泽、手感,主要采用官能检验;内在质量检验,色牢度、舒适性、安全性,也称理化检验。
规格检验:对纺织品的外形尺寸,花色、式样、重量检验、毛重;净重;公量就是国际上除去纺织品的水分,再加上贸易全合同或标准规定的水分所求得的重量。
数量检验:包装检验:二.检验的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定标:根据具体的纺织品,明确技术要求,执行质量标准,制定检验方法。
抽样:抽检全检。
度量:采用试验、测量、化验、分析及官能检验等检测方法来度量纺织品的质量特性。
比较:判定:处理:记录:纺织品的检验标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三.四分制检验标准四分制检验标准,一般用于服装面料的检验。
布匹的检验方法常见的是"四分制评分法",也称美国四分制标准。
在"四分制评分法"中,对于任何单一疵点的最高评分为四分。
无论布匹存在多少疵点,对其进行的每直线码数(Linear yard)疵点评分都不得超过四分。
对于经纬和其他方向的疵点将按以下标准评定疵点分数:疵点长度为3寸或低于3 寸,扣一分:疵点长度大于3寸小于6 寸,扣两分疵点长度大于6寸小于9 寸,扣三分:疵点长度大于9寸,扣四分:1.对于严重的疵点,每码疵点将被评为四分。
例如: 无论直径大小,所有的洞眼都将被评为四分。
2.对于连续出现的疵点,如: 横档、边至边色差、窄封或不规则布宽、折痕、染色不均匀等的布匹,每码疵点应被评为四分。
3.每码疵点的评分不得超过四分。
对于经纬和其他方向的疵点将按以下标准评定疵点分数:4.评分的计算原则上每卷布经检查后,便可将所得的分数加起来。
然后按接受水平来评定等级,但由于不同的布有不同的接受水平,所以,若用以下的公式计算出每卷布匹在每100平方码的分数,而只须制订在100平方码下的指定分数,便能对不同布匹作出等级的评定。
输美纺织服装护理标签法规标准介绍
输美纺织服装护理标签法规标准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合作越来越频繁,进口和出口的商品也越来越多。
在纺织服装这一领域,如何正确的标注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法规和标准两个层面介绍输美纺织服装护理标签的相关内容。
一、法规层面美国是纺织服装消费大国,其对于纺织服装标签也有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
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法规是“纺织品标识法案”,简称“FTC法案”。
该法案规定了纺织品标签所需的基本内容、标签位置、字体大小等。
根据该法案,每一份服装标签中必须包含以下几个内容:纤维含量、生产国家、洗涤标准、警告标准等。
在这些标准内容中,洗涤标准尤为重要,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购买后如何使用和清洗,如果标注不清,不仅会引发使用问题,还可能导致退换货纠纷。
二、标准层面除了法规之外,针对纺织服装的护理标签,还有一些标准,例如AATCC 标准和ASTM国际标准等。
这些标准主要围绕着洗涤测试、干洗测试、漂白测试、染色测试等方面展开。
其中,ASTM标准被广泛认可和采纳,主要关注的是纺织品的测试方法和规范。
依据ASTM标准制定的护理标签,可以直接植入到美国市场中,标注清晰准确,可以大大减少退换货的风险。
三、结语纺织服装护理标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作用不仅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提高品牌的信誉度,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企业在设计和制定护理标签时,应该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严格遵照标准模板,确保标签信息的规范、准确和真实。
这样不仅能满足美国市场的需求,还可以有效地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美国AATCC纺织品服装燃烧性能技术法规
美国AATCC纺织品服装燃烧性能技术法规美国早在1953年就通过了《易燃织物法案》(FFA),在1954年和1967年又先后对其进行了修订,由美国国会颁布,并由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强制执行,该法案主要包含了服装和室内装饰用纺织品的燃烧性技术规范,禁止进口、生产和销售具有高度易燃性的纺织品服装。
据此,CPSC还制订了:服用纺织品的可燃性标准(16C.F.R.161);乙烯基塑料膜可然性标准(16C.F.R.1611);儿童睡衣的可燃性标准:0~6X号(16C.F.R.1615);儿童睡衣的可燃性标准:7~14号(16C.F.R.1616);地毯类产品表面可燃性能标准(16C.F.R.1630);小地毯类产品表面可燃性能标准(16C.F.R.1631);床垫的可燃性能标准(16C.F.R.1632)。
以上皆为美国强制性的技术标准,所有进人美国市场销售的相关纺织品服装都必须据此进行检测,并要达到其规定的阻燃性能要求。
另外,美国一些州也有针对纺织品阻燃性能的技术法规,如加利福尼亚技术公告117号,主要是针对家庭装饰用纺织品,对多孔弹性材料、非人造纤维填充材料、人造纤维填充材料、蓬松材料等的阻燃性能和测试方法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一、服用纺织品的可燃性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服用纺织品(帽子、手套、鞋子例外),将服用纺织品的易燃性能分为3类。
1级:常规可燃性,通常指表面平坦织物通过规定方法测试时,其火焰蔓延时间≥3.5s,或者表面起绒织物通过规定方法测试时,其火焰蔓延时间≥7s,此类纺织品适合用来制衣;2级:中等易燃,通常指表面起绒织物通过规定方法测试时,其火焰蔓延时间为4~7s,此类纺织品也可用于服装,但须谨慎;3级:快速剧烈燃烧,通常指表面起绒织物通过规定方法测试时,其火焰蔓延时间<4s,此类纺织品不适合用来制衣。
如果被检测认为是高度易燃的,那么根据该法规,这种服用纺织品是不允许被交易与买卖的。
纺织品挥发有机物含量标准
纺织品挥发有机物含量标准
关于纺织品挥发有机物含量的标准,通常是针对纺织品在生产
过程中使用的化学物质残留而制定的。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消费者和
环境免受有害物质的影响。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
1. 欧盟标准,欧盟对纺织品挥发有机物含量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如EN 71-9:2005+A1:2007、EN 71-3:2013、EN 14362-1:2012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纺织品中允许的有机物残留限量,以保护儿童和成
人的健康。
2. 美国标准,美国对纺织品挥发有机物含量的标准由美国消费
品安全委员会(CPSC)和美国环保署(EPA)负责制定。
这些标准包
括了对甲醛、苯、醋酸乙烯等有机物的限量要求,以确保纺织品在
使用过程中不会释放出过多的有害物质。
3. 中国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委员会也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纺织品
挥发有机物含量的标准,如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
全技术规范》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纺织品中有机物残留的限量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总的来说,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纺织品挥发有机物含量的标准都非常重视,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消费者和环境免受有害物质的影响,确保纺织品的安全和环保性能。
制造商和出口商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标准,以确保其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从而获得市场准入和消费者的信任。
出口美国纺织服装法规
出口美国纺织服装法规1. 简介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纺织服装市场之一,也是全球各国纺织服装出口的重要目的地。
然而,出口纺织服装到美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美国对纺织服装的进口有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出口美国纺织服装所需遵守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帮助出口商顺利进入美国市场。
2. 纺织品品质与安全标准在出口纺织品到美国之前,首先要确保产品符合美国纺织品品质与安全标准。
美国对纺织品的品质和安全有严格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纤维含量标签根据美国的纺织品标签法(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所有在美国销售的纺织品都必须附有纤维含量标签。
标签上必须清楚地标明纺织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例如棉、涤纶、尼龙等。
这样消费者可以清楚地了解产品的材料成分。
2.2. 着火安全标准美国对纺织品的着火安全有严格的要求。
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制定的标准,纺织品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测试,例如燃烧性测试和可燃组分分析等,以确保其在遭到火灾时不会引发过大的安全风险。
2.3. 颜料和染料标准美国对纺织品中使用的颜料和染料也有相关的标准。
一些致敏性物质和有害物质在纺织品的使用中是禁止的,例如某些亚硝胺染料和铅等。
出口商需要确保纺织品中使用的颜料和染料符合美国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3. 标志和标签要求除了纺织品的品质和安全要求之外,出口到美国的纺织服装还需要满足特定的标志和标签要求。
这些标志和标签用于提供给消费者关于产品的信息和警示,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
3.1. Country of Origin(产地)标签根据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的规定,所有进口到美国的纺织品都需要附有产地标签。
该标签需要清楚地标明产品的制造国家或地区。
这样消费者可以清楚地了解产品的制造背景。
3.2. Care(洗涤)标签纺织服装的洗涤和护理要求对消费者来说非常重要。
出口到美国的纺织服装需要附有洗涤和护理说明的标签,清楚地告知消费者如何正确地清洗和保养该产品。
美国纺织品测试标准简介
辽 宁 丝 绸
20 0 2年 第 3 期
1 儿 童 睡 衣 : 行 C R P r11 、 . 执 F a t 6 5
料 、 扣 、 袋 等 都 要 符 合相 应 的 标 准 。 钮 布
上 述 五 个 方 面均 为 美 国 的强 制执 行 标
C R P r1 1 F at 6 6法律 。 2 穿 着 服 饰 : 行 C R P r1 1 . 执 F a t 0法 6 律。
美 国 对 纺 织 品 的 测 试 标 准 及 法 规 有 以
下几方面 :
A. 维 标 签 法 纤
主要测试纤维含量 , 量误差 ±3 含
分 为 三 方 面 内容 : . 织 纤 维签 法 。3 皮 毛 产 品 标 . .
签法。
准 正 逐 步 与 国 际 接 轨 , 与 美 国 的 测 试 标 但
国 的 纺 织 品 测 试 有 一 个 正 确 的 全 面 的 认
识 。
题 日益 突 出 。 所 周 知 , 国是 我 国 纺 织 品 众 美
的 主 要 市 场 , 据 加 入 WTO 时 中 美 双 方 根 的协 定 , 国将 逐 年 取 消 对 我 国纺 织 品 出 美
口数 额 的 限 制 。 但 随 善 对 我 国纺 织 品 数 量 限 制 的 逐 年 放 宽 , 国 对 我 国 纺 织 品 设 置 美 的 “ 术 壁 垒 ” 题 日益 凸 现 出 来 , 中 主 技 问 其 要 部 分 即 是 对 纺 织 品 的 测 试 项 目及 标 准 问 题 。 无 疑 问 , 国 的纺 织 品 测 试 项 目及 标 毫 我
情况为 :
3 %
针 织物 : ±5 ( ) 洗 : 织 物 : . 2干 机 ±2 5 针织物 : ±3 2色牢度 : .
美国纺织品服装技术法规16CFR303中对填充物、再生纤维原料等的要求1
美国纺织品服装技术法规16CFR303中对填充物、再生纤维原料等的要求
303.14
当纺织制品由全部或部分各种废弃原料、碎布、二手废物原料或未知纤维原料制成,应标注具体的纤维种类名称。
举例如下:
①100%未知纤维—碎布(100% unknown fibers—rags)
②60%棉,40%未知纤维—二手废弃原料(60%cotton,40% unknown fibers
—waste materials)
③50%黏胶,50%未知纤维的二手纤维原料(50% rayon,50% secondhand
materials—fiber content unknow)
303.22
对应用于保暖目的而非织物组织要求的纺织制品,包含有填充物或内衬料的,填充物或内衬料的成分标签上要相应的描述出来。
如:
100%尼龙(100 nylon)
内衬料:100%黏胶(interfilling:100% rayon)
外布:100%黏胶(covering:100% rayon)
填充物:100%棉(filling:100% cotton)
303.32
对任何含有再生纤维(reused stuffing)的纺织制品,如带垫制品、床垫、垫子上都要有永久性的标识或标签,尺寸不能小于2*3英寸(5.08*7.62厘米),而且标识必须清晰的印上英文,高度不得低于1/3英寸(0.838厘米),用以表示该种纺织制品是全部或部分包含再生纤维。
303.35
对“纯料”、“新料”(virgin or new textile)的说明。
当任何纺织品,无论是机织、编织、针织或是粘结的,如果不是100%新料制成,则不能表示为“纯料”或“新料”。
美国机构对针织品的法规
美国机构对针织品的法规1 标签规定美国纺织品涉及标签的规定与法案有:毛纺织品标签法案、纺织纤维规格及标签法案、包装标签法案和成衣水洗标签法案等。
1.1 纤维含量标签和产品标签(1)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纤维含量标签的要求①须注明一种或多种纤维的构成或组成;②须注明其中不同纤维的重量百分比;③须注明制造商姓名或FTC的识别号码。
(2)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产品标签的要求①羊毛产品标签羊毛类型、重量百分比②纤维纺织品规格及标签:产品中纤维的名称、所占比例、原产地;③包装标签:纺织品尺寸、成分、原产地,④服装水洗标签:洗涤、晾干、干洗、漂洗、熨烫方法。
1.2 标签的顺序及位置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水洗标签的顺序及钉缝位置规定了较详细的要求。
(1)水洗标签的顺序①机洗/手洗/干洗②洗涤温度:高温/中温/冷水③机洗程序:轻柔/洗可穿/普通④漂洗:不能漂洗/非氯漂洗/可氯漂洗⑤晾干方法:滚筒烘干/晾干/铺平晾干/沥干⑥熨烫:不可熨烫/低温熨烫/中温熨烫/高温熨烫⑦警示语:分开洗涤/不能拧干/阴凉处挂干等(2)水洗标签的规定①标签应缝在其出售时能被消费者容易发现和看到的地方;②如果在出售时不易被发现或看到,这些水洗信息应添加在包装外面或在固定产品的悬挂标签上;③在产品使用期间,永久性标签要与产品牢固结合,且清晰可见;④标明产品在一般情况下的基本水洗方法,其顺序为:洗涤、漂洗、晾干、熨烫、干洗。
2.1.2 关于阻燃性的安全规定2.1.2.1 阻燃性相关法规美国的阻燃性相关法规有:加利福尼亚州州法;波士顿消防法;纽约市消防法、联邦航空局飞机消防规定及美国联邦危险物品法等。
2.1.2.2 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部分纺织品阻燃的要求(1)CPSC对平布和起毛布的阻燃性要求CPSC对平布和起毛布的阻燃性要求分为:1、2、3三级1级为正常阻燃性:平布3.5s或超过3.5s火焰蔓延时间;起毛布超过7s火焰蔓延时问。
2级为中等阻燃性:主要对起毛布而言,火焰蔓延时间在4~7s之间。
美国纺织品服装的标准及技术性法规分析
纺织品的燃烧性技术规范,禁止进 口、生产和销售具有高度易燃性的 纺织品服装。以上皆为美国强制性 的技术标准,所有进入美国市场销 售的相关纺织品服装都必须据此进 行检测,并要达到其规定的阻燃性 能要求。同时,美国对家用纺织品 服装的易燃性多以地方州立法规的 形式制定。目前,该方案已成为纺 织品服装行业默认出口到美国的强 制性统一标准。
美国纺织服装标签的相关 技术性法规
美国纺织服装标签的相关 技术性法规主要包括《羊毛产 品标签法案》《纺织纤维制品 鉴别法案》《毛皮制品标签法 案》和《纺织服装及某些布匹 的护理标签法案》等。《羊毛 产品标签法案》要求进口到美 国的所有羊毛制品,都应该贴 成分标签并符合本法案的其他 规定。规定的羊毛制品如果贴 错标签的各种商业介入、销 售、运输等都是非法行为。
86 《 质量与认证》2020·2
等十二大类约250多种化学物质, 涉及到的最终产品主要有家用纺 织品、服装和鞋等,堪称目前全 球鞋服产品领域最全的禁用物质 清单。与国际生态纺织协会OekoTex 100标准的非官方性质不同, AAFA发布的限制物质清单,其法 律依据主要来自欧盟、德国、日 本、部分北欧国家和中国等法律 法规所限制的强制性要求,因此 对指导纺织服装及鞋类生产企业 产品安全进入国际市场更加具有 实际意义。
《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要 求对于商业销售、广告宣传或提 供商业销售的介入,或为了介入 而进行的加工并进口到美国的任 何纺织纤维产品,均应在标签或 发票上显示法案和条例的要求。 如果贴错标签或虚假广告,根据 联邦贸易法案可以认为属于不正 常竞争,存在欺诈行为。本法案
美国对华纺织品与服装特保措施规则简介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CITA)于2003年11月17日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针织布(第222类)、胸罩(第349、649类)及袍服(第350、650类)实施保障措施。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实施纺织品保障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第242段(以下称“第242段”)以及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根据“242段”制订的《关于受理公众对中国进口采取纺织品和服装保障措施申请的程序》(以下简称《保障措施程序》)。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与乌拉圭回合达成的WTO一揽子协议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共同构成了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权利及义务,因此中国有义务遵守“第242段”。
但这一系列协议只是国际法,世贸组织成员要履行权利、义务必须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因此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根据“第242段”制定了国内法《保障措施程序》。
“第242段”规定:对中国纺织品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是“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实施纺织品保障措施成员应提交证据证明的事实包括“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及“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
世贸组织某一成员决定对中国实施纺织品保障措施后应与中国就此进行磋商。
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
双方将在收到此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
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货物,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
《保障措施程序》规定:申请纺织品保障措施可以由以下两类之一的代表性实体提出(这些实体可以是行业协会,公司,注册或公认的工会或工人人团体):与涉及的中国纺织或服装产品同类或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生产与涉及的中国纺织品服装产品同类或直接竞争的产品所用部件的国内生产者。
纺织服装行业美国对我三类纺织品特保限制简评
纺织服装行业美国对我三类纺织品特保限制简评中国纺织服装行业一直是全球最大的出口国之一,而美国作为中国的最大出口市场之一,在贸易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美国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实施了一系列的特别保障限制措施,对中国纺织服装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
本文将对美国对中国三类纺织品所实施的特保限制进行简评,并分析其对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的影响。
一、特保限制简介特保限制是美国对中国纺织服装行业所实施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旨在限制中国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根据美国《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法》(Textile and Apparel Trade Act),美国政府将中国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分为三类:1. 纺织面料,2. 衣服,3. 床上用品和家居纺织品,并对这些类别的产品实施特别保障限制。
二、对纺织面料的特保限制针对纺织面料,美国对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
首先,美国针对中国纺织面料产品设定了数量限制(Quantity Restriction),即每年只允许一定数量的中国纺织面料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这一限制措施旨在避免中国纺织面料的过量涌入,保护美国本土纺织生产企业的利益。
其次,美国对中国纺织面料产品还实施了限制进口价格(Price Restraint)的措施。
根据这项措施,中国纺织面料产品的价格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不能低于或高于设定的价格水平。
通过限制进口价格,美国企图保护本国纺织面料生产商的竞争地位,防止中国产品以低价倾销。
然而,美国对中国纺织面料产品的特保限制也引发了争议。
一方面,这些限制措施有效地保护了美国本土纺织面料生产企业的利益,维护了美国纺织产业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这些措施也限制了中国纺织面料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使得中国纺织面料出口面临更大的困难和压力。
三、对衣服的特保限制对于衣服产品,美国同样对中国实施了一些特保限制。
首先,美国对中国衣服产品设定了配额限制(Quota Restriction),即每年只允许一定数量的中国衣服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美国纺织品服装技术法规
美国纺织品服装技术法规1.羊毛产品标签法案(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of 1939)1.定义和范围:(1)“羊毛制品”是指制品或制品的一部分包含、或宣称包含、或以任何形式表示包含有羊毛、或再用羊毛的制品;(2)“羊毛”是指取自绵羊或羊羔身上的羊毛、或安哥拉、开司米山羊的毛发纤维(并且可包括所谓的来自于骆驼、羊驼、美洲驼、小羊驼的毛发纤维),这些纤维不应是回收织物或毡类的羊毛制品;(3)“再用毛”是指从未被最终消费者以任何形式使用过的机织或毡类的羊毛产品,最后被还原为纤维状态的纤维;或羊毛或再加工羊毛已经过纺、织、编或毡合成羊毛产品,在经过最终消费者以任何形式使用后,最后被还原为纤维状态的纤维。
2.法案要求:进口到美国的所有羊毛制品,都应该贴成分标签并符合本法案的其它规定。
规定的羊毛制品如果贴错标签的各种商业介入、销售、运输等都是非法行为,即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定义下的商业中不公平的竞争方式和不公平的、具有欺骗性的行为。
但在一般程序中装船或运送羊毛产品的普通运输工具或租用的运输工具;或对于从美国出口到国外,并根据该国家的法律及购买者的特殊需求来加标签的羊毛产品,所涉及的制造、装船运输、船运、或提供销售服务的人是本法案不适用的。
3.违反本法案的情况,以下情况均为贴错标签的羊毛产品:(1)使用错误的或欺骗性的印记、悬挂标签、商标或其它成分标识。
(2)使用的印记、悬挂标签、商标或其它成分标识,没有附在羊毛产品上或没有显示以下内容:(a)羊毛产品总纤维重的百分比,特有的装饰品不得超过1)羊毛或2)再用毛3)总纤维重的5%;4)其它非羊毛纤维,如果其含量超过5%要标出它的含量;对于4)所有纤维的总计:如果其印记、悬挂标签、商标或其它成分标识所述的纤维成分含量的改变是非人为的、不可避免的,将不视为非法的贴标签错误;(b)羊毛产品中含有非纤维状填充物、填塞物或混合物占总重的最大比例;(c) 羊毛制品的制造者的名字和(或)针对该羊毛制品属于本法规规定的一个或更多人的名字;(d)加工或制造国家的名称。
16-CFR-1610服用纺织品阻燃法规简介
16 CFR 1610 服用纺织品阻燃法规简介近年来,纺织品的阻燃性作为一项重要的安全性指标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
很多国家都对纺织品特别是服用纺织品的阻燃性能提出了要求,尤其是美国还制定了服用纺织品阻燃性法规–l6 CFR l610。
该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阻燃性的测试方法、燃烧性能的等级、为服用纺织品设定的技术要求、使用不合适纺织品的警告(燃烧级别为 3 级的纺织品不适宜作服用纺织品)等内容。
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作为美国政府的独立代理,负责该法规各方面的管理、实施、解释和必要的修订,并对生产商、进口商、发行商、零售商等所有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和处罚。
我国出口美国的纺织品因阻燃性不合格而被处罚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本文对美国 l6 CFR l610 法规中的服用纺织品阻燃要求进行简要的介绍。
1 测试方法1.1 适用范围通过对法规 CFR 1610,CFR 1611,CFR 1615,CFR 1616 不同的适用范围进行比较和分析,总结本法规的适用范围是:涂层或未涂层材料、胶片和纤维、整理剂或涂层中含有硝基的面料除外,幅宽在 2 in 以上,用于制作服装的面料。
免除测试的产品:帽子、手套、鞋类、夹层;免除测试的纤维和面料:克重大于 2.6 oz/yd2的光面织物;以腈纶、改性腈纶、锦纶、涤纶、羊毛、烯烃类纤维纯纺或相互混纺而成的织物(以上纤维与其他纤维的混纺织物不是免除测试的产品)。
1.2 测试原理以织物的燃烧速率进行评判:纺织品按规定的方法与火焰接触一定的时间后,移去火焰,测定织物续燃和阴燃的时间以及织物的损毁长度。
续燃和阴燃的时间越短,损毁长度越低,则织物的阻燃性能越好。
1.3 实验步骤1.3.1 预实验:根据面料的不同种类选择不同的预实验方法。
光面织物:长度和宽度方向各测试一个样品,然后选择燃烧最快的方向取 5 个样品;绒面织物:在逆绒的方向测试 5 个样品。
纺织行业美标资料
纺织行业美标资料近年来,中国纺织行业发展迅猛,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国之一。
为了提高中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许多纺织企业开始关注和应用美国行业标准。
美国纺织行业标准是指由美国国家标准化组织(ANSI)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纤维、纱线、织物和成衣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检测方法,旨在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中国纺织企业而言,了解并应用这些标准将有助于提升产品的品质,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
首先,美国纺织行业标准对纤维品质的要求非常严格。
比如,对于纤维的强度、延展性、柔软度等指标都有详细的规定。
中国纺织企业可以根据这些要求来选择和采购合适的原材料,避免使用质量不过关的纤维,提高产品的品质和耐久性。
其次,在纺纱过程中,美标同样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参考。
比如,美国标准规定了纱线的粗细、强度、卷曲度等指标,以及对纱线的弃用、打结、断裂等问题的检测方法。
通过了解这些标准,中国企业可以调整生产工艺,提高纱线的质量和稳定性,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损耗和浪费。
此外,美国纺织行业标准还涉及到织物的要求。
织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成衣的舒适性和外观。
美标规定了织物的织纱密度、纱线粗细、延展性、抗皱性等指标,以及织物的色牢度、耐洗性等检测方法。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应用这些标准,提高织物的质量和成品率,增加产品的附加值。
最后,美国纺织行业标准还包括了成衣的规范要求。
成衣的质量和尺寸准确性是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因素之一。
美标规定了成衣的尺寸、缝线强度、纽扣牢度、印花牢度等指标,以及成衣的检验方法。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遵循这些要求,生产出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高质量成衣。
总的来说,美国纺织行业标准对中国纺织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通过了解和应用这些标准,中国企业可以提高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
同时,这也有助于提升中国纺织行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要有效应用美标资料,仅有了解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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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等办理和注册的号码。对进口产品,制造商的身份可按照以
下方式标注:国外制造公司的名称;进口商名称或
公司可以证明该偏差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均一性造成。但当纺织品是由一种纤维组
成时,则不适用此规定。比如,一件衬衫是由
97%的丝绸和 3%的涤纶组成,不能标识为
“ 100%Silk 。” (2) 羊毛产品 羊毛法案及法规中虽然未规定羊毛产品中允许的偏差范围,但当偏差是由制造商在产品生 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均一性造成时,法规认为这种偏差不构成误导行为。但为了法规的 可操作性, FTC 对羊毛产品采用纺织品的 3%的允许偏差。
Act of 1939, 16
CFR part 300 )
?
毛皮制品标
签法规及有关条例
(Rules and
语“基质-原纤纤维 ”或 “基质纤维 ”可用于说明纤维成分的有关信息。 示例:
100% Biconstituent Fiber(65% Nylon, 35% Polyester) 80% Matrix Fiber (60% Nylon, 40% Polyester) 15% Polyester 5% Rayon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最近修订《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
二、纺织品护理标签要求
根据这个法规,美国国内的制造商应在产品销售前加贴护理说明,进口商必须确保进口的 相关商品在美国销售之前加贴护理说明,但在商品进入美国时不一定加贴。
签法( Fur
维时, FTC 是按照 16 CFR Part 303.7(Generic names and definitions for manufactured
products Labeling Act, 15 U.S.C. §
fibers)和国际标准 ISO 2076:1999 (Textiles -Man-made fibres -Generic names)中列出的 纤维名称及相关定义。纺织产品中含量为 5%或以上的纤维应使用纤维的通用名称,例
100% 二组分纤维( 65%尼龙, 35%涤纶 80%基质纤维( 60%尼龙, 40%涤纶) 15% 涤纶 5% 粘胶纤维
Textile Fibre Products
regulations under 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 16 CFR part 301 )
Identification Act )的规则和规定,在「聚酯纤维」 (polyester)现时的定义下增设新的通用
Made From Poly(trimethylene terephthalate) ("PTT") )
4.纤维成分含量标识
4.1 含量标识 标签法规规定仅需对纱线、织物、服装和其他家用产品中的纤维成分进行标识,如果产品
中含有非纤维物质,如塑料、玻璃、木材、金属或皮革,则不需在标签中列出。
(1) 纤维标识顺序按照纤维含量的大小进行标识,如:
Identification Act, (alpaca)、美洲驼 (llama) 、骆马 (vicuna) 等动物的毛。回收或再用的羊毛必须标注 “ recycled
16 CFR part 303 ) wool ”。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组分的合成纤维(可能是喷丝前混合或喷丝后回合的产
?
羊毛制品标 品),应采用适当而真实的叙述性的术语,来表示所要求的纤维成分的信息,如
“两组分
签法规及其实施规 纤维 ”或“多组分纤维 ”;用指定的通用名称,按纤维成分质量优先的顺序,来说明纤维中的
则与条例( Rules 成分,以及说明每种纤维成分的质量百分比。若此类纤维的成分是基质-原纤结构,则术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15 U.S.C. 7§0) 的吊带、臂章、永久性打结领带、吊袜带和卫生带,尿布衬垫,涂层织物。
16CFR300 所
?
羊毛产品标 指的羊毛产品为含羊毛的所有产品(包括回收羊毛),包括服装、毯子、织物、纱线和其
签法( The Wool 他产品。在纺织品中未包括的产品如帽子和拖鞋,如果含有羊毛,则必须接受羊毛法规的
(3) 绒毛及绒毛制品的标识 对于绒毛织物或其制成品,其纤维含量可用以下方式在标签上说明:应将织物正面或绒毛
的纤维含量与背面或底布的纤维含量分开说明,表示出纤维各自的百分比,并标明正面与 背面的比率。
4.3 纤维含量允许偏差
(1) 纺织品
纺织品法规规定标签中标识的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
3%,超出允差范围则构成误导,除非
(2) 修饰物的标识
当修饰物部分的纤维含量超过产品重量百分比的
5%时,应对其纤维含量进行标识。当装
饰品组成产品的一个独立部分时,应对此部分的纤维含量进行标识。当装饰部分的纤维含
量不超过 5%,应表示为 “装饰部分除外 ”,且在标签或发票加以上说明。当要表明装饰部
分占总量的百分比时,应说明装饰部分的纤维含量。
5.产地标识 纺织品法规和羊毛法规管制的产品必须标识出产品的生产国:对于进口产品必须标识出加 工的国家或生产国;完全由美国制造的产品标识为 “Made inU.S.A. ”或其他相同含意的短 语;原料进口但在美国制造的产品,在标识出加工地或生产地为美国的同时,还必须标识
进口成分的产地;产品部分在美国制造、部分在国外制造时,应该分别标识。
(1) 装饰品的标识 含有装饰品成分的服装或其他纺织品的标识方法在法规中作为一种特殊情况进行规定。当 装饰品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 15%,且产品对装饰品纤维成分没有特殊说明时,产品成分标 签应该标识为 “装饰品除外 ”,并按规定进行标识;当装饰性部分或图案超过产品表面积的
15%,且由多种纤维组成,则应对装饰品部分进行单独标识;虽然装饰品不超过产品表面 积的 15%,但在产品其他部分有特殊说明,则标签上必须标出装饰品的成分。
RN )
品内面或外面的几个标签上。原产国必须标示在标签正面;其他被要求的信息标注在标签 的正面或反面,并且是醒目的。包装的袜类产品,当包装上有标识,且信息同样适用于包 装中的每一件产品,且以包装出售时,则不要求在包装内的每一个袜类产品上都要加上标 签。
8.毛皮产品标签法规概要 8.1 标签内容要求 根据毛皮产品法规要求,毛皮产品的标签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动物名称;制造商、进口 商或经销商的名称或 RN 号码;进口毛皮产品的产地国家;产品是否经过了染色或漂白; 产品中其纺织品和羊毛纤维的含量(如果含有)。
纺织纤维子类名称和释义。新增设的子类名称为
triexta,适用于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酯
(poly(trimethylene terephthalate-PTT) 制的纺织纤维。由 2009 年 3 月 26 日起,商家可在纺织 品标签内以通用名称 triexta 标示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酯纤维。( 16 C.F.R. Part 303: Rules and
69)
如: cotton(棉)、 rayon(粘胶纤维)、 silk (丝)、 linen (亚麻)和 nylon (尼龙)。含
?
纺织产品标
识法规及有关条例
有毛皮动物的毛发或纤维,且其含量占
5%或以上时,则可用动物的名称连同 fiber (纤
(Rules and
维)、 hair(毛发)或 blend(混纺)等词来表示。例如: 80 percent Rabbit hair ,20 percent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Nylon ( 80%兔毛, 20%尼龙)。若纺织产品包括含量占纤维总质量的
5%或以上的羊毛或
复用羊毛时,则按羊毛或复用羊毛的说法来指定或表示此类纤维。羊毛
(wool) 是指出自绵
羊或羔羊、安哥拉山羊 (Angora goat) 、克什米尔山羊 (Cashmere goat)、骆驼 (camel)、羊驼
美国纺织品技术法规
一.纺织品纤维标签
1.上述法规规定,在美国销售的大部分纺织品和羊毛产品都应该加贴标签,标签的主要 内容包括:纤维名称和含量、产地国以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身份。
2.适用范围
16CFR303 适用于以下产品:服装(除帽子和鞋子)、手帕、围巾、床上用品、窗帘、帏 帐、装饰用织物、桌布、地毯、毛巾、揩布与揩碗布、烫衣板罩与衬垫、雨伞与阳伞、絮
8.2 标签的构成 标签尺寸应不小于 4.5 cm ×7 cm;标签必须在达到消费者手中前有足够的牢固性;标签上 法规规定的信息的字号必须不小于 12 号(约 1/3 in. ),每部分信息的字体应该同样大小和
明显。
8.3 标签内容的顺序 毛皮是否是天然的、染色的或漂白的;毛皮是否修剪过(可选择项);动物来源国家(可 选择项);动物名称;产品是否有动物的特殊部位组成;产地国家;所要求或需要的其他 信息;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名称或 RN 号码,该项可在上述内容的前面也可在后面。
RN 号码;批发商名称或 RN 号码;对
于经批准的零售商,可标零售商名称或 RN 号码
7.标签加贴要求 所加贴的标签应使欲购买者易于看到、看清和看懂。纤维含量信息的排版或字体应大小相 同,且醒目程度相同。其他信息不能具有虚假性、欺骗性或误导性,不能减小、削弱法规 要求的信息或与之发生冲突。要求标签固定在每一件纺织产品上,当有特殊要求时,则固 定在产品的包装上。在产品整个营销过程中,标签应是醒目的且持久地固定在产品及其包 装上。带有衣领的纺织产品,必须有标示出原产国的标签,该标签固定在后领窝内侧中 部,或固定在接近衣领内侧中部的另一个标签的位置上。纤维含量及注册标识号( 或公司名称,可标示在标有原产国的标签上、或标示在固定于服装内面或外面的几个标签 上。不带衣领的纺织产品,所要求的信息应标示在醒目并易接触到的标签上,或标示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