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国有资产的性质和分类: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依法所有、使用、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根据资产的不同性质和用途,可以将国有资产分为生产经营性资产、事业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等分类。
2. 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国家设立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
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是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3. 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保护和增值,通过有效管理和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4. 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等。
同时,强调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5. 国有资产的审计和监督:国家要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资产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一般性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会因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事业单位类型而有所不同。
在中国,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主要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发布和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与目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将资产配置与预算编制紧密结合,根据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资产购置预算。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应当与财务核算相互衔接,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既要注重资产的实物形态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又要关注资产的价值形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二、资产的范围与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1、流动资产,如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如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3、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4、对外投资,如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5、其他资产,如在建工程、待处理资产等。
三、资产的配置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
1、单位申请购置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结合资产存量状况,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并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2、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3、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的资产购置预算,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安排资产购置资金。
四、资产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1、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2、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讲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讲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获取、保护、利用和监管等方面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以下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讲解: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经营和管理的国有资产,是属于整个社会的公共财产,管理、保护和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任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建筑、设备、机器、电脑、网络、资源、文化、动植物等所有非金融性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股权、著作权、专利权等金融性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1、保护为主原则。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应该始终将保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作为首要任务,尽可能地减少资产的损失和浪费。
2、综合管理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需通过综合手段,全面系统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管理、保护和利用。
3、独立运作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必须与其经费分离,维护独立运营、独立财务的原则。
4、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守市场经济规律,尊重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的有效实现。
5、经济效益原则。
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应当在保护的基础上,充分挖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1、国有资产规划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对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规划的工作,包括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制定资产转让计划等。
2、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日常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方面,包括资产登记、评估、审计、验收等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3、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国有资产需要经过规划、评价、收益分配等多个流程才能得到合理的利用。
同时,使用管理要充分考虑工作成本、收益分配、审计考核等因素。
4、国有资产监管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国有资产需要进行引导和监管,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正确、合理、经济利用,并保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受盗窃、损害等情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一)管理原则1、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事业单位依法享有使用权,确保资产的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安全完整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流失、损毁或被盗用,确保资产的完整性。
3、合理配置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和发展需求,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避免闲置和浪费。
4、效益优先原则注重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通过优化管理和资源整合,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二)管理目标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一套涵盖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制度,确保管理有章可循。
2、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运营,保证国有资产的价值不减少,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实现增值。
3、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产配置,减少资产闲置,充分发挥资产在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中的作用。
三、资产购置管理(一)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资产存量状况,合理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预算编制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审核,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采购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采购过程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采购的资产符合质量要求和价格合理。
(三)验收与入账资产购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核对资产的数量、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验收合格后,按照财务制度及时入账,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四、资产使用管理(一)资产登记建立资产登记台账,对资产的名称、型号、购置时间、使用部门、责任人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做到账实相符。
(二)日常维护使用部门和责任人要负责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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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位名称 ! 地址 ! 单位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化 " 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 一定比例 " 应在主管 部 门 或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 向同级 $日 内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 的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 办理变动产权登 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 行政事业资 产 产 权 登 记 实 行 年 度 检 查 制 度 " 每年进行一 次 % 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 年检登记证 %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 一( 单位名称 ) ’ 二( 住所 ) ’ 三( 单位负责人 ) ’ 四( 预算管理形式 ) ’ 五( 主管部门 ) ’ 六( 单位资产总额 ) ’ 七( 国有资产总额 ) ’ 八( 其他 % ’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 单位占有 ! 使用的国有资产 产 权 登 记 情 况 定 期 报 告 上 级 国 有 资产管理部门 " 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 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 " 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 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 资产产权登记表 " 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 " 了解和 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
第三章
第九条
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 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 进 行 登 记 $ 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 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 & 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 是国家对行 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 第十条 凡占有 & 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 不论其 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 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 $ 都必须向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 & 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 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各级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必要时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 变动产权登记 & 撤销产权登记 % 新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 应在正式成立后 ) 向同 *日 内 $ 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 托 的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 办理产权登记 手续 %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 合 并& 改 制& 撤 销$ 以及隶属关 系& 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1. 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都设立了大量的行政事业单位来开展经济和社会活动。
这些单位拥有大量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金融资产等。
为了保护和有效管理这些国有资产,制定并实施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
2. 背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是指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合理的规划、使用、处置和监管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对于保护国有财产权益,增加国有财产的效益,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相关政策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基于以下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
4. 办法的主要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4.1 国有资产处置计划的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处置计划。
这些计划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的分类、数量、处置方式和时限等内容,以便统筹规划和管理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
4.2 处置方式的选择根据国有资产的特点和市场环境,行政事业单位需要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这些处置方式包括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采用单一方式或者多种方式结合进行国有资产的处置。
4.3 处置过程的管理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处置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对于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需要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以便后续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4.4 处置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所得的收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将处置收益用于支持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篇第一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概述为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和使用,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现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国有资产管理职责1.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2.对国有资产进行鉴定、估价和评估,并做好国有资产目录管理。
3.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的年度计划,监督落实国有资产的使用和运营。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有资产非招标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公平、公正择优使用或出让。
5.对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融资、转让等进行审核、审批和监督。
6.加强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和运营绩效。
五、国有资产管理原则1.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规范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国有资产应当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
3.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出售或招标出让。
4.国有资产的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依规,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5.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应当建立健全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开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情况。
六、处分国有资产原则1.非常规性处分需报主管部门同意。
2.对有影响范围的国有资产,需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
3.重要资产使用权需进行公开招标或拍卖。
4.外交性、宣传性、交流性的文物、档案、藏品等国有资产不得出售或拍卖。
5.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变卖、典当或者附加限制转让条件。
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措施1.加强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精确度。
2.制定国有资产定价标准,防止国有资产流于低价出售。
3.采取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重组等方式,促进国有资产的变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讲解 (全)Word 文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讲解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有偿使用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和用途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2、下类不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是(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4、下列不属于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方式的是(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属于政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该部门为(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6、行政事业单位拟购置资产,购置的品目、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正确)7、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正确)8、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正确)9、《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部队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国有紫春燕管理行为。
(错误)10、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正确)11、行政翁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下列有关其主要职责表述不正确的是(负责审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
1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手取得财政收入款项,主观有意不报、不缴、不上划,超过国家规定上缴期限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该行为属于对财政收入的(截留)。
13、有权批准国家机关作为转贷担保人的是(国务院)。
1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容的是(对外借款)。
1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等级的内容不包括(预算管理形式)。
16、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有设计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正确)17、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个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使用(错误)。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一、制度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国有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作为重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管理既关系到国家财产安全,也影响到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此,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背景与意义。
二、制度的基本原则1. 归集一体化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国有资产应当归集到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管理,配置合理、效益最大化。
2. 经营自主权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需求,独立决策和管理所持有的国有资产,发挥其经营自主权。
3. 风险可控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经营时,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4. 效益优先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经营决策时,应以经济效益为主要考虑因素,追求资产增值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5. 信息透明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制度的主要内容1.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包括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明确责任和权力分工,实行科学的管理制度。
2. 国有资产评估与计量对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计量,确定资产的价值,并做好登记、披露、备案等工作。
3. 国有资产投资决策制定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和标准,确保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建立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制度,包括资产配置、融资、理财、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范。
5.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制度的保障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和权力,规范行为。
2.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共享。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使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中央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以及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国家鼓励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的法定代表人,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责任包括: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决策权和管理权的职责划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评估和登记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准确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第十条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依法进行,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应当进行登记,做到实物与账面一致。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租赁、出售等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相应的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应当经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买家,保证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对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进行处置,不得长期占用、闲置。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赋予相应的处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本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法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属于国家所有,事业单位负有依法保护、管理、增值国有资产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的原则,坚决杜绝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体现市场化原则,加强自主权、责任意识和效益导向。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法接受国家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八条投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合法权益的,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指按照法定职能和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职责:(一) 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评估、调查和监测工作;(二) 制定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三)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和资产评估工作;(四) 监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和增值情况;(五) 负责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处理和争议解决工作;(六) 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培训、宣传和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国有资产登记制度;(二) 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三) 国有资产调查和监测制度;(四) 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五) 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制度;(六) 国有资产增值和风险防控制度;(七) 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不如实进⾏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转让、处置资产和⽤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侵占资产和利⽤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监督管理,不履⾏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政事业单位的⼯作⼈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于各类占有、使⽤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的国有资产,可⽐照本规定进⾏管理。
第四⼗三条境外⾏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制定。
第四⼗四条中国⼈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制定。
第四⼗五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七条本办法⾃发布之⽇起施⾏。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2.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2月1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机构,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开展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流程和档案,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和评估,及时更新国有资产的价值和状况。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追责。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的评估和监测,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合法、公平、公正的程序,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不受损失。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使用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符合事业单位的业务需要和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申请和审批制度,对使用国有资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的使用登记制度,记录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包括领用、归还、移交和存放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和完好无损。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出借、租赁和借用等行为的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变动和更新的管理,及时报备和更新档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报废和清理的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检查。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借用、转让和赠与等行为的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管理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产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所有制和使用权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这是由中央和地方两个级别的人民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各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国有资产的使用权。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为经营资产和非经营资产两大类,经营资产是指用于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资产是指用于事业单位日常工作中的资产。
第三章使用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的党委、行政机关和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
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资产的入库和出库第五章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和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和保管资产,不得挪用、私自处置或者搬离。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查资产的使用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良好状态。
第六章资产的处置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由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审批、执行。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变卖、出租、招标等方式,具体操作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进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发现、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什么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谓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在我国它的主要形式是国有企业。
但实际上,国有资产的范围还包括了政府部门的一些财产,比如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
行政事业单位也属于国家资产的范围,因为它们也由政府出资或控股,承担着为公众服务的职责和任务。
为什么需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对于国家资产来说,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合理的资产管理能够保障资产安全和有效的使用,防止资源浪费和滥用,为国家节约开支,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未经管理,更容易受到内外部腐败和不当行为的腐蚀,不仅会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会破坏行政事业单位的形象和信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作用为了有效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规范管理行为,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
这套规章制度包括内容比较丰富,以下是其中的几个方面:1. 资产安全保障资产安全是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要建立健全资产安全保障制度。
例如,要对各类国有资产进行分级保护,采取防盗防火等措施,防止资产损失。
同时,还要建立稽核制度,对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产安全。
2. 规范化管理行为规范化管理行为涉及到资产的有效使用和维护,比如使用公车、空调等公共设施,都需要进行合理的规范化管理。
建立合理的维护和使用制度,制定相应的使用标准和评估规范,为公共财产的养护和使用提供保障。
3. 健全的利益分配制度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利益分配制度,和监督部门的监督都是重要的方面。
例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要有审核和审计机制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相关政策的执行。
同时还要制定适当的薪资结构和福利机制,以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总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章制度是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合理使用的保障。
建立一套规范管理制度,将大大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避免资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一、背景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共同拥有的财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1.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效运转。
•经济效益优先:以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增加资产收益。
•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统一决策、统一调度、统一监督、统一运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2. 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两类。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物资、应收账款等。
对于这两类资产,需分别制定管理规定,在管理上加以区分。
3.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3.1 资产登记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资产台账和档案资料,实行台账与资产清查相结合的资产核查制度。
加强资产编码和规范管理,确保资产目录的准确性和完备性。
3.2 资产运营管理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资产实物管理、资产投资管理和资产价值管理三个方面。
要根据资产特性和运营情况制定管理规定,并明确资产管理职责和管理标准。
3.3 资产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运行监督机制,并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4. 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与权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划分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和管理流程,确保资产管理有效、有序。
三、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能够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效。
同时,还能够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推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总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至关重要,这不仅是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也是对国家财产的负责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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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社会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行为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经营收益、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保证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县财政局是县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四)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和省市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产权变动以及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七)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九)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十)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十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完成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安排的有关任务。
第九条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提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建议;(三)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日常监督检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工作;(四)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五)配合县财政局做好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六)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七)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八)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所属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报批工作;(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具体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县财政局负责,按年度向其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具体方式有:(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购置;(二)无偿调入或有偿调剂;(三)用项目经费、上级补助收入等其他资金购置或上级部门配备;(四)自筹资金或用负债资金购置。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已规定了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配置标准进行配置;(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数量和价值的限定。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政府或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及财力状况等合理制定。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安排重新购置。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范围包括:(一)土地、房屋建筑物;(二)一般设备,包括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等;(三)专用设备;(四)大型或批量馆藏图书。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范围内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县财政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二)县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三)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审批的资产配置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作为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附送材料之一,县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据此审批部门预算。
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用项目经费、上级补助收入、自筹资金或负债等其他资金进行资产购置的,在购置前须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
对需要划拨或购置土地、构建房屋等建筑物的,除履行资产配置审批手续外,同时需要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基本建设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向上级部门申请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及时入账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开展有关专项行动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专项行动主管部门按照上述程序报批。
第四章资产使用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也要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设置总台账和分类明细账,并于每个年度末15日内或单位负责人(含主管人员)调动10日内,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县财政局可以直接根据各单位资产分布、占有、使用情况进行调剂。
调剂双方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资产调剂通知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各自调整有关账务。
对单位擅自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县财政局依法收回公开处置。
涉及土地资产的调剂,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调剂,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对于土地使用权还须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统称为经营性资产收益,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