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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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协调、指导和调解工作。
第四条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分别确定1名领导分管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数量和规模,配备相应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
居(村)民委员会应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协调、指导和调解工作,并配备适当数量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围,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有关工作。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排放或制造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为,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破坏房屋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非法搭建、违规装修、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乱摆卖行为等,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配合。
公安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相关管理制度;配合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职能部门,做好住宅小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阻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违规停放大型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打击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欺行霸市行为。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废水、废渣、固体废物、工业有毒有害废物、噪声、振动、辐射放射等行为。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侵占、破坏绿地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服务,如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改。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成立物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
建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主持。
重大问题是指在本区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的因人为、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以及因物业管理不善,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或其他确需政府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服务、社区文化活动以及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组织,主要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行业行为规,组织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处行业部的争议,每年公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成本价标准,承接主管部门委托、转移的其他事项。
区级物业管理行业组织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
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买受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法有关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