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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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导言:法理是指法律的基本原理和逻辑,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石。
它由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构成,通过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维护公正和秩序。
法理是法律的灵魂,也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的意义三个方面,探讨法理的内涵和作用。
一、法律规则的作用法律规则是法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社会、个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达。
法律规则通过对行为的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则具有普遍性、具体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为社会生活提供了稳定的框架和准则。
它规定了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重要工具。
法律规则的制定需要考虑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因此法律规则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法律规则的制定需要依据公正、公平和道义来评判,以保证法律的公信力和可靠性。
只有合理的法律规则才能获得人们的认同和依从,才能发挥法律的约束作用。
二、法律原则的意义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法律原则对于法律规则的制定、解释和适用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是法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原则包括公平原则、正义原则、效益原则等,它们是法律制度发展的核心和基础。
法律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内涵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的。
法律原则的制定需要通过对社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合理。
法律原则的遵循能够有效地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三、法律的意义法理的核心在于法律的作用和意义。
法律是社会的基本规范,是社会关系秩序的基石。
它通过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和繁荣。
法律是一种权威和约束力的规范,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社会秩序的平稳进行。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依靠法治的原则和机制,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提供有序的发展环境。
结语:法理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和逻辑,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理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具有法律性、自主性、可为性、求利性的特征。
法律权利必须具备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三大要素。
2.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一个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其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
体现红法律——社会关系;不同于法律目的;指向于法律价值;是基于法律结果属性而与社会发生关系的状态,表明了法律对社会的一种适应性。
3.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
一方面法律的属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另一方面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主体需求是以法律为落脚点的。
4.人权人权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个人或群体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包括自由权、政治权、社会权、发展权、和平权。
人权的主体包括人的个体和群体。
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人权在本质上是超历史性和历史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5.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的理解和说明。
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法律运行的各个领域,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主体,但其解释并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狭义的法律解释即指法官在法律适用中针对具体案件对法律文本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6.法律推理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判处结论的思维活动。
是一种论辩性推理;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一种实践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7.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法理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17、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的结构体系: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一般性的、普遍性的、规律性的内在的联系的学科。
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种现象之下的,内在的、规律的联系。
法理学的内容框架:1.法的本体论;2.法的发生论;3.法的价值论;4.法的运行论;5.法的关联论。
教材中的重点是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独立性、技术性的特点。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有紧密联系。
法律思维具有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等特点。
一、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这种客观的现象认识的产物和结果。
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
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
二、从两个大的角度看,对法有两种理解:第一类是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第二类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
1.西方法学学派:第一种为神意论,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欧洲中世纪的一个著名的学者,他强调法的本源是神,这是一种法的二元论,是神人二元论;第二种理性说,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第四种是意志说。
它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第五种为自由说,这个影响小一点,德国的哲学家康德、黑格尔强调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存在,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第六种为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所谓事物性质也是法的精神,影响相对也小一些;第七种为民族精神说。
德国的萨维尼认为法是具有个性的体现,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
第三节 中国法理学
• (参见p64-69)
第四节 学习法理学意义和方法
(参见p69-72) ◆ “法学对人的智识乐于提供也许是最好的科学思维技巧的训 练,——任何人,当他从法学转向其他科学时,都会感激曾有过 这种法学的润养。” ——(德)古斯塔夫· 拉德布鲁赫 ◆法理学训练的是:如果部门法是要训练对于该法有专长的人,那 么法理学训练的是------顶天立地之人:头顶着一般法理和价值的 天空,脚踩法律和技术之地! ------熊春泉 ◆1.人类精神的演化和科学的进步离不开思辩的哲学。 2.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 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 3.法理学重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由此,我们认为,空谈理论、轻视实践自然是不正确的。然 而,一味强调“功利”、“实用”,而轻视理论的价值同样也是 错误的。
二、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法律现象以及法的关系
请看下面一段话: 鲁迅的短篇《药》,讲的是一户人家的孩子生了痨病。民间 的迷信是,馒头沾了鲜血给孩子吃,他的病就会好。或者说《祝 福》里的祥林嫂;祥林嫂是一个唠唠叨叨的近乎疯狂的女人,她 的孩子给狼叼走了。 让我们假象,如果你我是生活在鲁迅所描写的那个村子里头 的人,那么我们看见的,理解的,会是什么呢?祥林嫂,不过就 是一个让我们视而不见或者绕道而行的疯子。而在《药》里,我 们本身可能就是那一大早去买馒头,等着看人砍头的父亲或母亲, 就等着要把那个馒头泡在血里,来养自己的孩子。再不然,我们 就是那个小村子里头最大的知识分子,一个口齿不清的秀才,大 不了对农民的迷信表达一点不满。 但是透过作家的眼光,我们和村子里的人生就有了艺术的距 离。在《药》里头,你不仅只看见愚昧,你同时也看见愚昧后面 人的生存状态,看见人的生存状态中不可动摇的无可奈何与悲伤。 在《祝福》里头,你不仅只看见贫穷粗鄙,你同时看见贫穷下面 “人”作为一种原型最值得尊敬的痛苦。文学,使你“看见”。
法理是什么意思
法理是什么意思法理是指一种道德准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必须遵循的规范。
对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它通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及各种团体来保证其贯彻执行。
这种由多数人共同意志形成并且得到多数人认可或服从的规范,就叫做“法”。
那么什么又是“理”呢?这里所说的理是与“情”相对应的,指“合乎事物发展规律和客观规律”之意。
如《礼记》上讲:“礼者,理也”。
就是把人们的言谈举止都要符合一定的规矩,使自己的行为不偏离正确的轨道,就称作懂得了“理”,即知道了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处理问题。
如今我们倡导建设和谐社会、和谐世界,追求美好生活,大家就要用“理”来评判当前的热点难点问题;不仅要尊重别人的劳动,更要自觉履行维护他人利益的责任,而且还要尊重集体、遵守纪律等。
此外,古代儒家学派还提出了天理、人欲、物欲三个概念,孟子最早提出“人皆可以为尧舜”。
到了宋朝,二程进一步阐明天理就是“良心”,“人欲”就是利欲,“物欲”就是贪欲,以后朱熹继承了这个思想,他说:“吾谓存天理,灭人欲是”;“灭人欲,即是灭天理”;“若夫为不善而无不取,是亦不足取”。
王阳明接受并深入发挥了朱熹的这些思想。
“天理”被看作是封建伦理道德的核心,“人欲”被视为违反封建伦理道德的表现,二者是截然对立的。
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在其文艺复兴时期提出“人权”口号,打破了宗教神学对人们精神的束缚。
如果没有法律的制约,公民的私权利就很容易受侵犯。
据统计,2001年5月1日至8月31日,全国共收到有效刑事案件上升10.2%。
暴力案件上升15.3%,凶杀案上升21.6%。
各地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治安问题是盗窃案件、流氓滋扰案件增加。
例如,江苏省南京市2002年流氓滋扰类案件占刑事案件的26.4%。
浙江省温州市2002年初,盗窃类警情比2000年上涨66.7%。
北京市2002年春季,由街头小偷小摸引起的报案量比去年增长42%。
随着公民意识的提高,各地还涌现出许多敢于斗争,坚持真理,伸张正义,富有正义感的模范人物。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理学概论(标准版)
法理学概论引论一、法学1、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2)法学具有务实性;(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所谓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经过提炼的行业语言;(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3、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应对的问题;二、法学思维1、概念: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2、特点: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三、法理学1、概念: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2、法理学体系:从研究范围和功能两方面研究。
从范围上看,法理学包括法本体论(尤其法概念论)、法价值论、法认识论和法方法论等,从功能上看,包括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人类精神的烟花离不开四边的哲学;(2)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解和境界;(3)法理学忠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第一章法一、法的名称二、法概念的争议(一)应然法与实然法1、所谓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的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是被称为“理念法”或“理想法”;2、所谓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1、自然法:以对人的预设为出发点,进而认为人得基本权利是自然发的关键,因此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法将会丧失实际上的约束力,即“恶法非法”,代表人物: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2、实证法: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张“恶法亦法”。
法理的含义和意义
法理的含义和意义
(1)法理是法的原理,分为一般法理和应用性法理。
一般法理适用于法的各个部门,是对各部门法理的概括和总结,掌握一般法理,有助于理解具体法条;应用性法理在无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具体时可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
(2)法理是法的精髓,隐含在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和背后,任何法律规定都体现一定的价值取向和法律精神,都是一定的法理的条文化,死记法条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只有掌握法理,才能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法条。
(3)法理是法律论理的艺术和方法,是法律论辩和法律推理的思维规则,它体现法律思维的深度和层次,是进行法律解释,把抽象的法律规定同具体的案件事实连接起来的依据和桥梁。
(4)法理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和法律知识的最高境界,与具体法律知识不同,它是法的一般思想。
法理对于一定社会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法理重点
第四章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1)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这些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种种观点形成鲜明对比。
A,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在资产阶级的论述中,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
但是他都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揭示出法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地啊,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都没有抓住法的本质;B,马克思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资产阶级从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往往把那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规范当做法,混淆了法与非法的界线,掩盖资产阶级本质;C,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人性、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找法的本源。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泛指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爱社会主义则是指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
A,法是意志的体现。
意志是指未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里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
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C,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者统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1一、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科,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它通过研究法律现象来探寻法的内在规律,它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和最高原理,讨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
3.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所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4.法律的可诉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
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
5.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的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6.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
7.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则。
8.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1参见高其才:《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版。
性范畴,具有对内同质性和对外区隔性。
9.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0.法律部门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12.法律渊源在实质意义上,法律渊源指法律内容的来源,如法律来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在形式意义上,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效力和地位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理概述
发展 ❖ (二)法的起源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
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 (三)发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
范的深刻影响
❖ 二、法的发展
❖ 1、在发展模式上,有进化论和建构论之分。 ❖ 2、在发展道路上,有本土化和国际化两种道
路选择。
❖ 三、法律的基本特征 ❖ (一)特殊的社会规范 ❖ (二)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 ❖ (三)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
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 ❖ (四)法律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社会规范
❖ 四、法的作用 ❖ (一)法的社会作用 ❖ 1、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 2、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使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能够正常有序的
观的有( )。 ❖ A.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B.法律所体现的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
志,而不是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 ❖ C.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
定的。 ❖ D.法律是神意的体现 ❖ 2.法律的基本特征包括( )。 ❖ A.特殊的社会规范 ❖ B.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 ❖ C.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
❖ 3.法律是由( ) 保证实施 ❖ A.社会舆论 ❖ B.道德 ❖ C.国家强制力 ❖ D.个人力量 ❖ 4.法律的最终决定力量是( ❖ A.宗教 ❖ B.道德 ❖ C.武力 ❖ D.社会生产力
)。
❖ 5.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 )。 ❖ A.原始习惯的发展 ❖ B.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 C.智慧的提高 ❖ D.阶级的对立 ❖ 6.在法律发展模式上,可以分成( )。 ❖ A.进化论和建构论 ❖ B.本土化和国际化 ❖ C.内源型和外源型 ❖ D.进化论和国际化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一、填空1、我国在夏商周就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社会。
2、一般说来,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3、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4、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根底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5、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现行的法律文件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6、法的要素指法的根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根本元素,一般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7、法律规则的构造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局部。
8、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9、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 法律效果)的行为。
10、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1、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可概括为责任主体、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四方面。
12、从法学角度讲,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13、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抑制、导向、缓解、〔分工〕和感染五个方面。
14、“自然正义〞的容大致包括两项最根本的程序规则:第一,〔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15、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的活动。
16、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17、18世纪法国的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18、现代社会正义的根本底线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它的根本容是〔人权〕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人民〕。
法理学笔记
1广义的法律:指法律整体,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论,它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狭义的法律:仅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学者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成为法律。
)法的阶级本质:第一国家意志的体现,第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体现。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
法理学的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需要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法的效力,法律外部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行政法规(专指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8、国际条约与协定9、法律解释非正式渊源:1、习惯2、政策3、指导性案例(判例)4、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5、法理(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法的规则---法理
法理学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实施状态程度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其结构:三要素说:有假定、处理、制裁构成二要素说: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其特色:○1法律规则是普通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2可以适用于一定的角色群或适用于一定法域中所有的人,即具有普遍适用性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的特点:○1微观指导性;○2可操作性强;○3确定程度较高分类:○1从内容上看可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义务性规则的特征: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权义复合性规则如受教育权,言论自由权等○2从形式特征看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规范性规则内容明确、肯定、具体,且可以直接适用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的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3从功能上看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4从强势性程度上看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功能:○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和出发点,对法的制定和理解具有指导意义○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如美国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3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黑格斯诉帕尔默案----“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原则分类:○1按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宪法)分权原则,人权原则(选举法)普遍、直接、秘密、平等原则(刑法)刑罚法定原则(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法)合法性原则(诉讼法)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国际法)国家平等原则○2按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最具体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难以区分:如回避原则,时效原则○3按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程序性原则:公开原则,回避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原则跨越实体与程序两界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适用:特点:○1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2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分量问题,法律原则可以部分的适用,当两用5致的结果,即发生个案不公正的时候其司法适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使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体现了法律选择时优先适用下位阶法律的要求○3严格说明理由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特征:法定性;求利性;限度性构成:包括利益和权能权利界限:权利人行使权利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超过权利界限被称为权利滥用权利滥用:权利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故意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他人的行为权力滥用的构成要素:○1主体: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2客体(被侵害):国家、社会、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3主观方面:全是故意,没有过失○4客观方面:有危害社会哦,和他人的行为出现法律权利冲突:○1立法冲突(措施----紧急避险,正当防卫)○2司法冲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特征:法定性,限制性,从属性构成:作为;不作为;否定性法律后果义务履行的限度:○1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有限;○2时间界限;○3利益界限义务与职责的区别:○1主体不同;○2责任范围不同;○3履行方式不同;○4来源不同权力和义务的分类○1按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四章 法理学概述
• 第二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应当是什么? 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价值论问题。法 的价值论涉及到法的理想、目标,因而在 法理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法的价值 论包括法的价值的概念以及法与人权、秩 序、自由、正义、效率的关系等问题。
• 第三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人类历史上 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这类问题可以称法 的历史问题。对这一类问题的研究,实际 上是在时间的维度上继续回答“法是什么” 和“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法理学所研 究的法的历史问题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 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 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理论问题。
• 第二,实践功能的增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应立足实 践,面对实践,服务实践。正是由于社会改革与社会转型的伟大实践, 法学才有可能成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一门显学。法理学也是由于 紧扣时代的脉搏,和时代一同前进,才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随着建设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在新世纪全面、深入地进行,法理学 的实践功能将进一步增强。新世纪的法理学将继续紧紧围绕党和国家 的工作中心,将研究重心切实转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就如何用法 律引导、规范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完善,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指导;面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建设实践,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 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与实 际对策;深入研究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就如何用法律来引导、 规范和推动文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思想道德建设的加强、社 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提供理论服务。
• 第一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 法的本体论问题。它是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体系的核心问 题之一,也是历经数千年争论而经久不绝的问题。在这一 问题上得出不同的结论,往往意味着形成了不同的法律观 和法律理论。要回答“法是什么”,就要探讨法的定义、 本质、特征,分析法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研究法的分类、 渊源、效力、法律体系等具体问题,由于法和法学是用语 言来表达的,它们要运用一系列专门的概念描述、评价和 规范人们的行为与关系,因此,要回答“法是什么”,必 须对法和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加以研究。这些基本 概念和范畴包括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 程序、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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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1.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影响最大。
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事才是真正的法律。
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现代的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则有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
2.分析法学派:
主张恶法亦法,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
早期代表人物有边沁、奥斯丁;20世纪分析法学派代表则有凯尔森、哈特等。
3.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方方面面,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其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
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于宣扬法的社会性。
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
系统地在美国阐述了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和庞德。
硕硕说:对于西方主要法学流派是选择题极易考察的知识点,出题人可将各个流派的代表人物和观点混淆,因此每个流派必须准确记忆,一一对应。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鲜明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象学科的总称。
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鲜明的特征: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二,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阶级利益和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第三,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
硕硕说: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理学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考生要对此知识点有所熟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1、内涵:
第一,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理论。
第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理论。
第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理论。
第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
第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崔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理论。
第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和良法善治理论。
第八,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
2、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法治建设在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下全面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不仅有利于增强亿万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涵盖了法制几乎所有的领域和问题,形成了科学的理论体系。
它传承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借鉴了西方法治理论的优秀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系统地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
硕硕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点,是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新理论,因此考生需要予以掌握。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从其存在形态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
所谓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
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特点:(1)它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2)它只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 (3)在其有效期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含义:(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2)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意义上看,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
法的权威性不仅表现为人们必须遵守或服从它,还表现为当它与道德、宗教、政策等发生冲突时,它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更大的权威性。
三、法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
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法律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正当程序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
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
原因:一是法律不一定能始终为人们所自愿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二是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
硕硕说:法的基本特征可以说是法理学的又一必须背诵内容,是基础中的基础、重点中的重点,除了几乎每年必考的选择题的考察外,在2011年的法综简答题中也有出现,因此该知识点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是各位考生不能偷懒记忆的重要内容呦。
法的本质的不同学说★★★
1.神意论——圣·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为主要代表人物。
直接或者间接的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
2.理性论——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等。
法的本质解释为理性、人性等。
葛学派的哲学家认为整个宇宙有理性组成,自认与理性是同等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的基础。
西塞罗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
3.命令说——约翰·奥斯丁
法律的显著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命令,每一个法律和规则都是命令,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和规则是命令的总和。
4.民族精神论——卡尔·冯·萨维尼
法就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精神的消亡而消亡。
5.社会控制论——罗斯科·庞德
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法是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是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使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硕硕说:法的本质是考试中的重要知识点,几乎历年真题的单选或者多选都会涉及,对此主要考察各个学说的主要观点和代表人物,考生需要做到准确记忆,一一对应。
而主观题的可考性不大,但是因为是选择题的主角,因此也是必须背诵的内容。
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和一般规律★★
1、主要原因:
经济因素:法是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经济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的。
政治因素:除法的产生是当时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及生产与交换发展的同时,社会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的分化,形成了两个对抗性的社会利益集团——奴隶主阶级和奴隶。
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开始利用国家和法来维护自己的统治,这是法产生的政治根源。
文化的因素:任何国家法的起源,都不可能在刚形成时就具备完全成熟的形态或只有一种形态。
法的形态总是先表现为不成文形式,即习惯和习惯法,然后才发展为成文(制定)形式,即成文法。
在这一过程中,文化的因素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人文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促进了法的产生。
2、一般规律:
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由习惯发展为习价法再到制定法;
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总之,法的起源是由个别到一般、由自发到自觉的过程。
硕硕说:法的起源一般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察的次数并不是很多,大家简要熟知主要内容即可,不需要死记硬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