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加强市政交通设施配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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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nn lP1 tOBZ6L 09l X 'r/ V g :OI I IOZ I l/U 关于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加强市政交通设施配置的通知

深圳土地资源难以为继,城市更新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城市更新一方面会产生新的市政、交通需求压力,使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也为解决市政交通设施落实难的问题提供了途经。为弥补历史欠账,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市政交通设施除满足自身需求外,还应兼顾周边地区的发展需求。为保障民生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更新项目必须按高标准从严配置市政交通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 城市更新项目的划定一般以城市道路为界,规划拆迁范围必须包含周边相邻道路。 (二) 城市更新项目均应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 /T141 - 2010 )》开展交通影 响评估。

(三) 城市更新项目的市政规划内容应达到详细蓝图深度。

二、分项要求

(一) 道路设施

1 、城市更新项目中居住区支路问距宜为100-200米,商业区支路问距宜为70 -150 米,在轨道500米范围内时宜取低值。

2 、支路断面宽度不应小于15米,以保证车行道两侧步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 (二) 公交场站

1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面积超过3 公顷时,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 000 平方米的公交首末站; 当项目用地面积超过8公顷时,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40 00 平方米的公交枢纽站。

2 、若城市更新项目周边500米范围内,有已建或已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公交场站,经论证能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不配置公交场站。

3 、公交首末站以附建为主,当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2公顷时,公交枢纽站宜独立占地。 (三)停车设施

1 、城市更新项目除按表1 规定配置停车位外,还需加配10%可独立管理的社会公共停车位。

7.nn lP1 tOBZ6L 09l X 'r/ V g :OI I IOZ I l/U 表1 :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自己直标准

注:①本表未涉及用地类型的停车位配建标准仍按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执行。

2轨道站点周边500 米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宜减少15%的配建停车位。

2 、城市更新项目的自行车停车位应按表2 标准配置。 表2: 自行车停车位配置标准

3 、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轨道站点500 米范围内时除按表2 配置外,还应配置供周边居民换乘使用的自行车公共停车位,并按站点2 公里半径范围内每万人30 个自行车位标准配置。经论证轨道站点周边已有足够换乘自行车停车位时,可以不配置。 (四)电动车公共充电站

1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面积超过3公顷时,应配置有效面积不小于700平方米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8 个快速充电位);当用地面积超过8公顷时,应配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100平方米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16个

快速充电位)。 2 、若城市更新项目周边1000 米范围内,有已建或己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公共充电站,经论

证可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不配置公共充电站。

3 、公共充电站以附建为主,当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2公顷时,公共充电站宜独立占地。

7.nn lP1 tOBZ6L 09l X 'r/ V g :OI I IOZ I l/U

(五) 110 千伏变电站

1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4 公顷或预测负荷达4万千瓦时,必须配置110千伏变电站。

2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2 公顷或预测负荷达到2万3千瓦时,应考虑设置110千伏变电站。若周边1000米范围内有已建或已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110千伏或220千伏变电站,经论证能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不配置变电站。

3 、110 千伏变电站宜独立占地,用地面积不小于3375 平方米(45 x 75 米),建筑面积不小于2500平方米。

(六)通信机房

包括用户机房、小区总机房和片区汇聚机房。

1 、建筑单体内应按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10平方米的用户机房,机房面积不得小于10 平方米。

2 、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超大型建筑,按单层面积每2万平方米配置一个40平方米的用户机房; 超高层建筑按每20层配置一个40平方米的用户机房。

3 、对于由多栋建筑组成的小区,除按第1 、2 条标准在每个建筑内配置用户机房外,还应配置小区总机房。小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时,总机房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小区总建筑面积每增加5万平方米,总机房面积相应地增加5平方米。

4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面积超过8公顷时,除配置建筑单体用户机房和小区总机房外,还应配置片区汇聚机房,配置标准为400平方米/8公顷。 (七)移动基站

1 、城市中心地区的城市更新项目应按每3公顷用地配置一座移动通信基站;一般地区的城市更新项目应按每6公顷用地配置一座移动通信基站。

2 、通信基站机房以附建为主,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八) 邮政所

每个城市更新项目内应配置一座150平方米的附设式邮政所。 (九)垃圾转运站

1 、城市更新项目应按每1

2 公顷用地配置一座独立占地且面积不小于640平方米的小型压缩式垃圾转运

站(站内附建再生资源回收站和公共厕所); 每个城市更新项目至少应配建一座。

2 、若城市更新项目周边400 米范围内,有已建或已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垃圾转运站,经论证能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不配置垃圾转运站。 (十) 公共厕所

城市更新项目应按每10公顷用地配置一座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 每个城市更新项目应至少配置一座。

(十一) 雨水利用

城市更新项目应采取收集、入渗、调蓄等手段进行雨水综合利用,雨水综合径流系数不应超过O.45 。

三、其它要求

1 、城市更新项目报审时应在文字和图纸中明确表示配置的市政交通设施的位置和面积。

2 、尚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城市更新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3 、新建项目应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二0 一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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