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加强市政交通设施配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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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4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4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管理的要求,为深入推进强区放权改革,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严格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控,经市政府同意,通知如下: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是城市更新工作重要环节,各区(含新区,下同)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中应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政策、标准及规则。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执行统一的技术规则,但对于重点城市更新单元、紧邻深南大道且拆除用地面积为8万平方米以上的两类城市更新项目,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各项设施服务能力,符合法定图则规划的用地主导功能和《深圳市城市规划与准则》等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在市层面城市更新容积率审查技术规则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

上述例外情形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就增加规划建筑面积的情形、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开展专题研究,组织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交通、市政、公共配套等进行评审,属于第二类紧邻深南大道的情形,还应组织城市设计国际咨询。

在经专题研究、专家评审、国际咨询等环节充分论证研究可行后、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查。

(二)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同意的,按程序进行公示。

如有必要,还应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公众意见。

(三)公示无意见或区政府对公示意见处理后认为符合规定的,由区政府将规划草案及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艺术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审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2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2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2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创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管理机构,理顺工作关系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

各有关区、局要从各自实际出发,明确相应的配套建设管理部门。

要按照市管大配套、区管小配套和公建配套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市、区、局和建设单位权责分明的管理体系和工作关系。

二、界定配套范围,明确配套内容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均由市建委按照严密、合理、简便的原则,对给水、排水、供气、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界定,以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为界,划清大、小配套的范围,明确公建配套的内容。

三、加大统筹力度,集中收取费用凡在我市外环线内建设的大型公建(含居住区配套公建标准以上的)和住宅项目,其大配套工程均由市配套办按规定标准统一收取配套工程费。

其中,以土地批租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大配套工程费由市土地局按标准代收代缴;其他项目由建设开发单位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市配套办交纳。

住宅项目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由各区配套办按有关规定收取。

配套设施源头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建设开发单位向各配套专业部门交纳。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7〕6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7〕6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7〕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不断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结合贵港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高效便捷、安全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对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宜居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迅速攀升,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高度重视和关注的民生大事。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当作民生工程来抓,共同打造文明、规范、畅通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二、明确工作目标(一)近期目标(2018—2020年)。

准确把握城市道路交通发展规律,转变管理服务方式,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三位一体”的综合管理机制,建立城市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完成贵港市交通提升改造工程;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完善中心城区停车规划,建设城市道路生态停车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行车难、停车难的“城市病”;进一步推进贵港市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公共交通得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20% 以上,工作日高峰时段城市公共交通平均时速不低于20公里;进一步发展慢行交通,通过中心城区路口渠化改造和路口标志线优化工程,划分慢性交通通行区域,优化慢性交通组织方案,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权利;继续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守法出行、文明出行的理念深入人心。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城市更新行业相关政策 推进城市设施规划建设和城市更新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城市更新行业相关政策 推进城市设施规划建设和城市更新

03
Facility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Strategies in Urban Renewal
城市更新中的设施规划与建设策略
城市更新与设施规划建设
城市更新是城市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点工作。近年来,我国及部分省市城市更新行业相关政策不断推进,城市设施规划建设和城市更新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5.部分省市城市更新政策部分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城市更新政策,以推进城市设施规划建设和城市更新。
政策推动:例如,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城市更新条例》提出,到2025年,将完成100个重点城市更新项目。同时,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项目。
上海市城市更新政策及规划建设实践
1.城市更新与设施规划建设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城市更新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推动城市设施规划建设和城市更新。其中,国家发改委于2021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促进城市更新、改造升级,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治理水平。
2.部分省市城市更新情况 北京市:北京市正在推进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的更新改造,计划到2025年完成不少于200个重点项目的改造。同时,北京市还计划建设一批智慧社区和智慧街区,提升城市智能化水平。

城市更新实施效果及影响
城市更新与设施规划建设
我国及部分省市城市更新行业相关政策推进城市设施规划建设和城市更新
2022年底我国城市更新政策发布近30个,总投资额超50万亿元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底,我国共有近30个省市自治区发布了城市更新政策,涉及总投资额超过50万亿元。其中,中央政府出台了12项政策,涉及总投资额约10万亿元;地方政府出台了18项政策,涉及总投资额约40万亿元。此外,部分省市还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为城市更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城市更新规划的公共设施布局建议

城市更新规划的公共设施布局建议

城市更新规划的公共设施布局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更新规划成为了许多城市发展的重要议题。

城市更新规划旨在提升城市的居住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满足居民对于公共设施的需求。

本文将就城市更新规划中的公共设施布局提出一些建议。

一、公园与绿地的布局公园和绿地是城市中重要的公共设施,不仅能提供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还能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在城市更新规划中,应将公园和绿地的布局纳入考虑范围。

建议在城市更新规划中合理划分公园和绿地的区域,并将其分布在城市各个区域,以满足居民对于自然环境的需求。

同时,公园和绿地的规划应考虑到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需求,包括儿童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以提供多元化的休闲娱乐选择。

二、教育设施的布局教育设施是城市更新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城市更新规划中,应合理布局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以满足居民对于教育资源的需求。

建议在城市各个区域都设置学校和幼儿园,以便居民能够就近入学。

此外,还应考虑学校的规模和质量,确保学校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同时,还可以在城市更新规划中考虑引入高等教育机构,以提供更多的教育选择。

三、医疗设施的布局医疗设施是城市更新规划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城市更新规划中,应合理布局医院、诊所等医疗设施,以满足居民对于医疗服务的需求。

建议在城市各个区域都设置医疗设施,以便居民能够就近就医。

此外,还应考虑医疗设施的规模和质量,确保医疗设施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同时,还可以在城市更新规划中考虑引入专科医院和疾病防控机构,以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

四、交通设施的布局交通设施是城市更新规划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在城市更新规划中,应合理布局道路、公交站点、地铁站等交通设施,以提高城市的交通效率和居民的出行便利性。

建议在城市更新规划中注重道路的规划和设计,包括道路宽度、交通信号灯等,以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同时,还应考虑公交线路的规划和布局,以满足居民的公共交通需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深府办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14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用地供给,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更新项目)的实施,实现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外公共设施用地移交的情形。

上述移交的公共设施用地统称外部移交用地。

第三条外部移交用地可包含以下情形:(一)法定图则或其他法定规划确定的文体设施用地(GIC2)、医疗卫生用地(GIC4)、教育设施用地(GIC5)、社会福利用地(GIC7)、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交通场站用地(S4)。

涉及法定规划未覆盖区域或因《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调整导致其用地类别与现行用地类别不一致的,应先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

(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亟需实施的道路、河道等线性工程的重要节点用地。

(三)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不含一级水源保护区)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

其中现状为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有关规定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现代农业、教育科研等项目用地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建城〔2020〕11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当前,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总体平稳,基本满足城市快速发展需要,但城市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仍存在底数不清、统筹协调不够、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城市道路塌陷等事故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加快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补齐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短板,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原则。

坚持系统治理。

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实现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协同建设,地下设施之间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

坚持精准施策。

因地制宜开展以地下设施为主、包括相关地面设施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以下称设施普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坚持依法推进。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各方责任,加强协同、形成合力,推动工作落实,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4]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4]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的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提高市政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水平,完善市政设施服务功能,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总体部署,完善市政设施综合管理体制,实现产权归属明晰、类别划分准确、设施状态清楚、主体责任到位、属地管理落实、行业监管有力的目标;加强土地熟化片区开发综合配套建设,达到分级负责、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同步建设、节约投资的要求。

加大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监管力度,形成科学、有序,高质量、高效率,全方位、全过程良性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超前谋划与统筹建设。

全面分析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刚性需求和潜在需求,明确项目建设与维护管理的关联因素,强化全局意识,统一超前谋划策划,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建设。

(二)坚持属地管理与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各投资主体职责,加强工作衔接,杜绝管理漏项,防止管理缺位。

(三)坚持分级投资与成本分类核算。

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实行分级投资,采取跟踪计量核算和支付方式加强资金管理;土地熟化片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资金列入土地熟化成本,单独核算,统筹返还,确保土地熟化与市政配套同步完善。

三、明确管理责任(一)划分市区两级管理责任。

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对全市市政设施综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制定相关维护管理办法与标准,做好市政大型桥梁(含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路灯设施(管辖范围内市政道路、桥梁及政府投资建设开放式住宅区的路灯设施)以及污水干管、泵站的维护管理工作;市公安、住房保障管理、城市园林、供电等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所属井盖设施产权单位按权属关系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关于加强公共设施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强公共设施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强公共设施建设的通知近年来,城乡发展越来越快,人口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各种公共设施的建设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提高公共设施水平,对于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公共设施建设的通知,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和建议。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建设好基础设施具有长期而深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特别是在当前大规模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加强。

我们要注重完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加强城市环境建设,提升城市品质。

二、优化公共交通网络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我们打算优化公共交通网络,加快公交车、地铁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

在建设过程中,我们将充分考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缓解交通拥堵,便利民众出行。

三、加强社区设施建设社区设施建设是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公共设施建设,提高社区居住环境质量。

特别是马路、绿化带等城市便民生态公共设施的建设也非常重要,要创造人们喜欢的宜居环境,减少城市生态破坏。

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电脑、互联网和其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不断促进着办公、学习、娱乐等各个领域的发展。

在推进电子化管理、实行数字化服务的过程中,我们要加强电子政务的建设,建立信息化平台,为人民提供智慧化、高效化的服务。

总而言之,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对于城市发展、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要制定具体的措施,不断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切实落实各项任务和责任,努力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促进更加和谐、稳定、富强的社会进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武政办[2014]8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武政办[2014]8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武政办〔2014〕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含交通隔离设施、标志标牌、智能交通电子设施、电源、管线等)建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市、区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管理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以及进行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功能配套和完善;相关主管部门在对前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时,要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并充分听取其意见,确保交通管理设施与道路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二、道路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后,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配套建设的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凡不合格的,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三、市、区发展改革、建设主管部门在对道路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过程中,要督促建设单位将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总投资,确保该项建设经费按需求落实。

四、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和完善我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地方性技术标准,以进一步规范道路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等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其中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74元(含供热配套费92元)。

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建设,老式串联供热系统改并联系统的公共立管改造,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一)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下半年根据下一年度配套费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情况,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配套费投资计划草案,提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配套费实施方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嘉定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嘉定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嘉定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嘉府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嘉定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23〕20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嘉定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 1.嘉定区旧区改造操作流程图.2.嘉定区旧住房成套改造操作流程图.3.嘉定区“城中村”改造操作流程图.4.嘉定区区域更新操作流程图.5.嘉定区零星更新操作流程图.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23年7月17日关于推进嘉定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加强本区城市更新工作科学管理,指导城市更新活动有序开展,推动城市更新项目高效实施,根据《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上海市城市更新工作指引》《上海市城市更新操作规程》及其配套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和《上海市嘉定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2035年)》为引领,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为目标导向,统筹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嘉定建设现代化新型城市和打造上海新城样板。

二、基本原则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数字赋能、绿色低碳,民生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区建成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超大城市服务水平;(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五)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福府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已经2020年1月14日区政府七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2020年1月17日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城市更新流程、优化服务,保障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二条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优先使用再生建材,鼓励增加公共绿地及开放空间。

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严格落实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相关管理规定。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修缮、整治和活化利用工作。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维稳办通〔2013〕8号)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3.11.27•【文号】建城〔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3〕7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交通委,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是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对促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但在统筹规划、协同发展、精细治理、服务质量等方面还存在突出问题,与新发展阶段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不适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有关部署,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思路,整体谋划、协同实施,精准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构建系统健全、功能完备、运行高效、智能绿色、安全韧性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为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提升服务水平。

坚决守住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可靠的底线要求,加快补齐设施短板。

持续扩大高品质设施供给,提高设施便捷性和包容性,提升设施运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精准施策。

充分考虑城市现状实际和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各类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不搞“一刀切”。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灵武市城市更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灵武市城市更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城市更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灵政办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城市管理正文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城市更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灵政办发〔2021〕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现将《灵武市城市更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3日灵武市城市更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银川市和市委、政府工作部署,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和综合承载能力,主动融入银川都市圈建设,充分彰显“千年古县、奇秀灵武”城市定位,进一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改善人居环境、补齐城市短板、提升城市品质、治理“城市病”为核心,统筹推进城市更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利民惠民。

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把补短板、惠民生作为提升城市功能品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着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设施,全面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宜居宜业水平。

统筹规划,系统推进。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城市功能布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6]5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6]5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6]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一、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交通基础设施短板,加快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交通基础设施包括轨道交通(含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停车设施等。

三、将交通基础设施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

原则上,非经营性项目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经营性项目以企业为投资主体。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为主,也可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

四、市政府主要负责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县道及以上),中心城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快速路、跨区主干路、综合交通枢纽及公交场站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中心城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快速路、跨区主干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以及普通公路(县道以下)、区域内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停车设施等提升区域内部交通能力的项目建设。

既有政策已经明确建设主体的,继续执行原政策。

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项目单位根据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即可确定征地拆迁范围,并加快做好前期工作;各区政府根据项目单位确定的征地拆迁范围,即可启动征地拆迁实施工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安政[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安政〔2010〕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确保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正常发挥功能,满足城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范围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

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范围:(一)中学、小学、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农贸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幼儿园、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主要由社会投资具有经营性质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公共配套设施。

居民居住小区内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意见。

二、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相关主体(一)协调管理主体1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是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并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建办)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及协调工作。

各区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麻园塘小区城市更新项目公示

麻园塘小区城市更新项目公示

麻园塘小区城市更新项目公示麻园塘小区城市更新项目公示一、项目背景麻园塘小区位于某市中心城区,建于上世纪80年代,是一座老旧的住宅小区。

随着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该小区的基础设施老化、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无法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和生活品质要求。

为了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市政府决定进行麻园塘小区的城市更新项目。

二、项目目标1. 提升居民的居住品质:通过改造小区内部设施,提高房屋质量和舒适度,增加公共设施和绿化面积,改善周边环境。

2. 优化交通网络:完善小区周边道路交通规划,增加停车位数量,方便居民出行。

3. 增加社会服务设施:在小区内新增社区服务中心、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方便居民就近享受各类服务。

4.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于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进行修缮保护,并合理利用,展示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

三、项目内容1. 房屋改造:对小区内老旧的房屋进行整体翻新,包括外墙、屋顶、门窗等部分的修缮和更新。

同时,优化房屋格局,增加阳台面积和采光设施,提高住宅舒适度。

2. 公共设施建设:在小区内新增公园、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等公共休闲设施,满足居民的休闲娱乐需求。

3. 环境改善:加大绿化力度,在小区内种植更多的树木和花草植物,改善空气质量和景观效果。

同时,在小区周边开展环境治理工作,提高整个社区的环境质量。

4. 交通优化:对小区周边道路进行规划和改造,增加车道数量和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

在小区内增加停车位数量,并合理规划停车场位置,解决停车难题。

5. 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在小区内新增社区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居民所需的各类服务,如咨询、社会救助等。

同时,在小区周边建设医疗机构和教育机构,方便居民就近就医和接受教育。

四、项目进展1. 前期调研: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麻园塘小区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和评估,确定了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级。

2. 规划设计:市政府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小区的规划设计工作,包括房屋改造方案、公共设施布局、交通规划等。

关于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加强市政交通设施配置的通知

关于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加强市政交通设施配置的通知

7.nn lP1 tOBZ6L 09l X 'r/ V g :OI I IOZ I l/U 关于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加强市政交通设施配置的通知深圳土地资源难以为继,城市更新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

城市更新一方面会产生新的市政、交通需求压力,使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也为解决市政交通设施落实难的问题提供了途经。

为弥补历史欠账,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市政交通设施除满足自身需求外,还应兼顾周边地区的发展需求。

为保障民生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更新项目必须按高标准从严配置市政交通设施。

具体要求如下:一、总体要求(一) 城市更新项目的划定一般以城市道路为界,规划拆迁范围必须包含周边相邻道路。

(二) 城市更新项目均应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 /T141 - 2010 )》开展交通影 响评估。

(三) 城市更新项目的市政规划内容应达到详细蓝图深度。

二、分项要求(一) 道路设施1 、城市更新项目中居住区支路问距宜为100-200米,商业区支路问距宜为70 -150 米,在轨道500米范围内时宜取低值。

2 、支路断面宽度不应小于15米,以保证车行道两侧步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

(二) 公交场站1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面积超过3 公顷时,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 000 平方米的公交首末站; 当项目用地面积超过8公顷时,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40 00 平方米的公交枢纽站。

2 、若城市更新项目周边500米范围内,有已建或已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公交场站,经论证能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不配置公交场站。

3 、公交首末站以附建为主,当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2公顷时,公交枢纽站宜独立占地。

(三)停车设施1 、城市更新项目除按表1 规定配置停车位外,还需加配10%可独立管理的社会公共停车位。

7.nn lP1 tOBZ6L 09l X 'r/ V g :OI I IOZ I l/U 表1 :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自己直标准注:①本表未涉及用地类型的停车位配建标准仍按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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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nn lP1 tOBZ6L 09l X 'r/ V g :OI I IOZ I l/U 关于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加强市政交通设施配置的通知
深圳土地资源难以为继,城市更新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

城市更新一方面会产生新的市政、交通需求压力,使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也为解决市政交通设施落实难的问题提供了途经。

为弥补历史欠账,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市政交通设施除满足自身需求外,还应兼顾周边地区的发展需求。

为保障民生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更新项目必须按高标准从严配置市政交通设施。

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 城市更新项目的划定一般以城市道路为界,规划拆迁范围必须包含周边相邻道路。

(二) 城市更新项目均应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 /T141 - 2010 )》开展交通影 响评估。

(三) 城市更新项目的市政规划内容应达到详细蓝图深度。

二、分项要求
(一) 道路设施
1 、城市更新项目中居住区支路问距宜为100-200米,商业区支路问距宜为70 -150 米,在轨道500米范围内时宜取低值。

2 、支路断面宽度不应小于15米,以保证车行道两侧步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

(二) 公交场站
1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面积超过3 公顷时,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 000 平方米的公交首末站; 当项目用地面积超过8公顷时,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40 00 平方米的公交枢纽站。

2 、若城市更新项目周边500米范围内,有已建或已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公交场站,经论证能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不配置公交场站。

3 、公交首末站以附建为主,当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2公顷时,公交枢纽站宜独立占地。

(三)停车设施
1 、城市更新项目除按表1 规定配置停车位外,还需加配10%可独立管理的社会公共停车位。

7.nn lP1 tOBZ6L 09l X 'r/ V g :OI I IOZ I l/U 表1 :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自己直标准
注:①本表未涉及用地类型的停车位配建标准仍按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执行。


2轨道站点周边500 米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宜减少15%的配建停车位。

2 、城市更新项目的自行车停车位应按表2 标准配置。

表2: 自行车停车位配置标准
3 、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轨道站点500 米范围内时除按表2 配置外,还应配置供周边居民换乘使用的自行车公共停车位,并按站点2 公里半径范围内每万人30 个自行车位标准配置。

经论证轨道站点周边已有足够换乘自行车停车位时,可以不配置。

(四)电动车公共充电站
1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面积超过3公顷时,应配置有效面积不小于700平方米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8 个快速充电位);当用地面积超过8公顷时,应配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100平方米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16个
快速充电位)。

2 、若城市更新项目周边1000 米范围内,有已建或己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公共充电站,经论
证可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不配置公共充电站。

3 、公共充电站以附建为主,当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2公顷时,公共充电站宜独立占地。

7.nn lP1 tOBZ6L 09l X 'r/ V g :OI I IOZ I l/U
(五) 110 千伏变电站
1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4 公顷或预测负荷达4万千瓦时,必须配置110千伏变电站。

2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2 公顷或预测负荷达到2万3千瓦时,应考虑设置110千伏变电站。

若周边1000米范围内有已建或已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110千伏或220千伏变电站,经论证能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不配置变电站。

3 、110 千伏变电站宜独立占地,用地面积不小于3375 平方米(45 x 75 米),建筑面积不小于2500平方米。

(六)通信机房
包括用户机房、小区总机房和片区汇聚机房。

1 、建筑单体内应按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10平方米的用户机房,机房面积不得小于10 平方米。

2 、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超大型建筑,按单层面积每2万平方米配置一个40平方米的用户机房; 超高层建筑按每20层配置一个40平方米的用户机房。

3 、对于由多栋建筑组成的小区,除按第1 、2 条标准在每个建筑内配置用户机房外,还应配置小区总机房。

小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时,总机房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小区总建筑面积每增加5万平方米,总机房面积相应地增加5平方米。

4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面积超过8公顷时,除配置建筑单体用户机房和小区总机房外,还应配置片区汇聚机房,配置标准为400平方米/8公顷。

(七)移动基站
1 、城市中心地区的城市更新项目应按每3公顷用地配置一座移动通信基站;一般地区的城市更新项目应按每6公顷用地配置一座移动通信基站。

2 、通信基站机房以附建为主,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八) 邮政所
每个城市更新项目内应配置一座150平方米的附设式邮政所。

(九)垃圾转运站
1 、城市更新项目应按每1
2 公顷用地配置一座独立占地且面积不小于640平方米的小型压缩式垃圾转运
站(站内附建再生资源回收站和公共厕所); 每个城市更新项目至少应配建一座。

2 、若城市更新项目周边400 米范围内,有已建或已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垃圾转运站,经论证能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不配置垃圾转运站。

(十) 公共厕所
城市更新项目应按每10公顷用地配置一座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 每个城市更新项目应至少配置一座。

(十一) 雨水利用
城市更新项目应采取收集、入渗、调蓄等手段进行雨水综合利用,雨水综合径流系数不应超过O.45 。

三、其它要求
1 、城市更新项目报审时应在文字和图纸中明确表示配置的市政交通设施的位置和面积。

2 、尚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城市更新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3 、新建项目应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二0 一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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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考《深圳市缘也城市规划设计争则队《香港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城市更新项目自行车停车位配建指标按下表高配执行.
表4-4: 自行车停车位配置标准
5 、电动车公共元电站
5.1 配直标准
单个公共充电站充电柜按8个计(一般一个充电柜的输出功率为120kw ,8个刚好接近1000kw 的变压器,是最短济的配置).公共充电站一般只用于满足小汽车紧急充电,充电时长约15-20分钟,可充电60-80%, 考虑到停车操作等时间,充电时间取30分钟,一个充电位一小时只能服务2辆车;电动汽充电高峰小时系数取0.2,电动汽车应急充电概率取20% ,一个充电站服务能力是400辆电动汽车.
深圳作为国家电动汽车推广城市,电动汽车保有量将快速增长;为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大力加强配套设施(充电站等)的建设。

本研究以电动汽车将达到汽车保有量的10%目标,因此城市是新项目配建停车位超过3000个,充电需求就达到小型公共充电站(8个快速充电位)的服务能力.城市更新容积率按3-5 计算,3000车位(每100 平米配置一个车位计)折合成用地,面积为6-10公顷.
在满足自身充电需求的前提下,兼顾服务周边片区的充电需求,本着高标准配置的要求,给出了城市更新项目配置公共充电站的建设值的阈建议值:
(1)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面积超3公顷时,应配置有效面积不小于700平方米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8个快速充电位); 当用地面积超过8公顷时,应配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100平方米的公共充电站(不小于16个快速充电位).
(2)若城市是新项目周边1000 米范围内,有已建或已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公共充电站,结论证可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不配置公共尤电站.
7.nn lP1tOBZ6L09l X'r/V g:OI I IOZ I 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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