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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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村级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津档发〔2018〕14 号

天津市村级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津档发〔2018〕14 号

天津市村级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村级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市档案局、市民政局、市农委联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党务管理、村务管理、村民自治、村务监督、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和信息化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是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记录村发展历史面貌的重要工作。

第五条各涉农区档案局、民政局、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将档案工作纳入农村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要加强对农村工作中所形成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归档、移交和开发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定—2—期组织村级档案工作人员进行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级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把村级档案工作纳入村级工作考核内容,与村各项工作一并布置、检查,为村级档案工作提供资金、人员、库房设施设备等条件保障。

第七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重视和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建立健全村级文件材料归档、整理、保管、保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换届档案交接以及电子文件管理等档案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村各项建设内容,完善档案工作机制,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档案材料真实有效、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利用便捷有效,促进村级档案工作与本村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八条村级组织应指定专人担任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负责本村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收集、保管、统计、利用和信息化等工作。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公司档案管理内容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公司档案管理内容

2018年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公司档案管理内容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一、目的为了更有效的的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妥善管理,有效的保守机密;同时为了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防止材料损坏,便于高效、有序的利用档案资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内容1、员工入职档案:个人简历、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面试记录及待遇核定事项审批、笔试试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离职证明、各类合同及协议。

2、员工培训档案:培训通知、培训总结报告或者考评结果、培训审批表、员工外派培训合同、外出培训反馈表(证书原件)、员工培训统计表。

3、绩效管理档案:将员工绩效考核相关资料按月归类整理。

4、员工离职档案:员工离岗包括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形。

三、档案相关规定1、基础管理1.1原则:分类标准、归档及时、排列有序、层次清楚、整理规范。

1.2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对人事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有虚假,可不予录用和解聘处理。

1.3对人事档案按入职时间分类归档,按在职人员、离职人员进行整理,并及时登记于《入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一)《离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二),并在档案前页填写各种人事资料的名称及对档案进行编号,人事档案原则上是永久保存。

1.4当在职员工的基本资料有变动时(如学历变动、身份证号码变动、个人技术职称变动、婚姻情况变动等),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归档,原件当场查验。

1.5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

在其报到新岗位前,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登记。

1.6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

材料须经审批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1.7员工离职档案每月清查,另外存档,档案保存原则上三年后方可销毁(高管及核心人员保留该员工离岗8年止)。

2018年档案管理制度汇编

2018年档案管理制度汇编

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增强公司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档案管理是公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进行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第二条公司档案统一由行政人事部综合档案室实行集中管理,并对其他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各部门日常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本部门专人负责分类整理,并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统一保管。

各部门移交资料时必须办理正规的交接手续。

合同类档案需同时向财务部提交复印件一份。

第三条公司所有职能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使我公司档案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公司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归档、管理; 公司人事档案,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归档、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范围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公文、电报、传真、图表、书信、报刊、录音、录像、盘片等)均属归档范围。

第一条上级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一)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公司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二)上级机关有关领导视察、检查公司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

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及登载相关内容的报刊。

(三)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为文件的定稿和印本。

(四)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条公司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一)公司颁发的(包括转发及其他单位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本、重要文件的修改稿;(二)公司的请求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他各所属企业的请求与本公司的批复文件;(三)公司及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四)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全套文件以及会议形成的声像材料;(五)公司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单位带回的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材料;(六)公司领导或各部门有关负责人代表公司对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报刊记者的新闻发布稿和声像材料、撰写专题文章及在外单位重要讲话的稿本;(七)反映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如投资项目、设备购买、贸易、重大课题、信贷、租赁等业务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合同、样票等;(八)公司或公司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九)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成立、启用印章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十)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十一)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公司简介)、大事记、年鉴,反映公司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十二)公司编印的公司要闻、简报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十三)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医疗、扶恤、死亡、奖惩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十四)公司干部、工人、党员、团员名册、报表;(十五)公司干部、工人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关系的介绍信存根;(十六)公司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会谈记录、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十六)公司解决法律纠纷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十八)公司或部门、子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十九)公司固定资产登记,财产,物资、档案等移交凭证;(二十)公司购置大型设备和基建工作中形成的凭证、协议合同、图纸文件材料。

2018档案管理规定

2018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办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及各部门、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公司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即资料员)。

第六条档案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办公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由附件二指定的由办公室保管的档案和提供其利用工作,并监督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合资合作公司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八条整理办法:1. 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 步骤:A. 收集文书档案: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

企业科技档案类:立竣工工程卷,未竣工工程资料整理成册。

B. 整理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C. 分类根据下述分类方法分类D. 立卷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

第九条过程管理:1. 属于公司保管的档案: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的各部门的资料员做好平时文件的预立卷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或在每季头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需归档的预立卷的文件整理成册移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2. 属部门保管的档案:在每季头一个月十日前汇编成册上报办公室,各分级保管者在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将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交办公室。

第十条监督: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和各部门上报的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监督各部门及各部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销毁:须报总经理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2018最新】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word版本 (8页)

【2018最新】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word版本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X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2018第一次修正)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2018第一次修正)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2018第一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8月11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工作,促进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计划、财政、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事业建设。

农垦、森工、铁路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8 档案归档、借阅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8 档案归档、借阅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8 档案归档、借阅管理办法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档案归档、借阅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文件、中小微企业(个人)贷款担保服务、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服务、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服务及诉讼案件等资料的归档工作,保证完整、系统的保存公司档案,根据《中华人民 ___档案法》、《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归档的公司文件、资料是指公司自筹建以来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决议、合同文本、担保服务相关资料及涉诉案件诉讼文书资料等。

第三条公司档案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公司办公室、中小企业部、信贷一部、信贷二部、法务部各部门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

二、归档范围第四条公司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列入归档范围。

第五条归档文件资料的: 1、本公司内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决议; 2、本公司中小企业部、信贷部、监管部、法务部等业务部门办理的与业务相关联的档案(合同、凭证、证件、担保函、___、调解书、裁定书)等; 3、本公司与外部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 4、本公司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向本公司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第六条归档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纸质、光盘、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三、材料的排列第七条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提供担保服务程序的客观进程以及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八条中小企业部归档材料的排列顺序: 1、放款通知书 2、借款凭证 3、放款审批表 4、调查报告 5、委托合同 6、反担保合同7、监管合同 8、个人借款合同 9、营业执照 10、组织机构代码证11、税务登记证 12、开户许可证 13、贷款卡 14、贷款申请 15、法人简介 16、法人夫妻双方 ___、户口本、结婚证 17、公司章程、公司变更通知书 18、验资报告、19、房产证明复印件 20、相关业务合同 21、企业征信报告 22、银行流水 23、贷款申请 24、反担保企业资料。

档案室规章制度 2018

档案室规章制度 2018

档案室规章制度 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档案室管理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资料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档案室是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重要部门,承担着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工作,是保障档案材料安全存储和便于检索、利用的基础保障。

档案室的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文件资料管理的规范要求。

第三条档案室管理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严格保密的原则,积极推进档案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四条档案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资料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档案材料的安全。

第五条档案室负责任人要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档案室管理工作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档案室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七条档案室设立档案管理委员会,由档案室负责人、资料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档案管理委员会负责档案室的整体管理工作,制定年度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和督促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档案室负责人作为档案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档案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档案室全体工作人员开展档案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资料部门作为档案室的主要部门,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管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当在工作中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积极配合工作,维护档案室的正常秩序,保证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档案室应当建立档案材料的管理制度,明确档案材料的分类、编号、存放、借阅、调阅等相关规定,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第三章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第十二条档案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材料进行定期的收集。

收集的档案材料应当分类整理,根据不同的文件性质和保存期限,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2018年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2018年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2018年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业务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我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人事科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中共正式党员。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积累档案材料:(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变动情况:(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建设管理技术:(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干部人事档案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人事部门按照相馆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拨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容和分类如下:第一类履历材料第二类自传材料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材料等)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参加各种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四、干部档案管理范围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

其保管范围如下:(一)干部(科级以下)档案正本,由本局保管,副处级以上干部建立档案副本。

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档案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6日

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档案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6日

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档案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河长制湖长制档案管理,确保河长制湖长制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档案是指全省各级河长办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音像、电子及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全省河长制湖长制档案工作由省河长办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河长办负责本级河长制湖长制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河长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级河长办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档案管理制度,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实行同部署、同管理、同考核。

第五条各级河长办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河长制湖长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六条各级河长办应当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经费中列支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各级河长办应将记录和反映本地区、本单位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应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纳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八条各级河长办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加强河长制湖长制档案的保密管理,严防泄露国家秘密。

第九条河长制湖长制档案分为管理类、业务类、特殊载体类,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和10年。

具体按照《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1)执行。

第十条河长制湖长制文件材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二)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标识完整、手续完备、书写和装订材料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三)归档的电子文件(含电子数据)应当真实、完整、以开放格式存储并能长期有效读取,可采用在线或离线方式归档,并在不同存储载体和介质上储存备份两套;(四)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和纸质文件保持一致,并与相关联的纸质档案建立检索关系。

文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文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七条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8 [X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和调阅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8 [X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和调阅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8 [X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和调阅实施细则]X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维护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XXX会计基本制度》和《XXX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行会计档案(以下简称会计档案)是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会计检查和事后查考的依据,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我行在各种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均属会计档案。

有关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管理和会计制度办法以及财会工作方面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计检查资料等文件材料,在文书档案未规范管理前,列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应严格执行有关会计档案法规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档案管理细则,做到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阅,切实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四条设置专用会计档案保管库(室),由主办会计负责管理,管理人中途调动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凡入库保管的会计档案,应装订成册,符合规格,按保管期限分类登记,建立“会计档案保管销毁登记簿”进行管理。

第六条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其保管期限与归档方法与纸质会计档案同。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

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存放。

第八条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对非纸质会计档案至少一年检查一次,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载存档。

对永久保管非纸质会计档案应实行双备份。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立卷和保管期限第九条会计档案装订要规范、牢固整齐,装订时不得压字和掉页。

会计年度终了后,经办人员应将装订好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移交给本部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按档案部门的要求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分别进行立卷编号。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0.11•【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明华2018年10月11日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基础设施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形成与收集第三节整理与归档第四节保管与保护第五节鉴定与销毁第六节利用与开发第七节统计与移交第五章信息化建设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档案管理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档案管理细则

大工档〔2018〕6号大连理工大学学生档案管理细则为做好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促使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省学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大连理工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学生档案管理基本原则(一)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记载了学生的学习、思想、健康等诸方面成长过程的原始资料。

(二)学生档案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地、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学生的成长过程及其有关情况。

(三)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高校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四)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组织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部(学院、部)是学生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部(学院、部)应确定至少1名学生档案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兼职档案员按照本管理细则及时将档案材料向档案馆移交。

二、学生档案归档范围学生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具体范围如下:(一)本科生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1.高考档案(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中学籍材料、高考报考材料、体检表、党、团组织材料等);2.学生登记表、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体格检查表、学生成绩单、学位授予通知书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3.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或其他党派、团体等组织的材料;4.奖励材料(学生在校期间因表现突出获得的院级、校级及校级以上等奖励材料,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专项奖学金等);5.处分材料(包括个人检查、调查报告、校级处分决定或免于、撤消处分的意见等);6.服兵役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7.学籍异动材料(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参军、出国、延长学习年限等);8.选调生登记表和审批材料。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_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_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_文件档案管理制度2018文件档案管理制度_2018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范文2018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篇1一、文件管理1、文书人员在起草文件之前,应首先了解事情的背景、起草该文件的目的及所需注意事项,并收集相关素材,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

2、文书人员在起草文件的过程中,要做到内容详实、准确并根据文件的性质及运用场合的不同而选用不同的书写和表达方式,做到适时、贴切。

3、各种文件在下发之前要经总经理审阅,文件下发时要迅速、及时,并做好下发记录;若是一些需要回收的表格和文件,还要做好事后的回收工作。

4、文件下发后要及时进行整理存档;对于回收的资料也要及时整理存档。

5、有限定发放范围的文件,要注意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

二、档案资料管理1、档案资料在收发借阅存档销毁各环节中,应严格登记。

2、借阅文件应在借阅指定地点进行并在指定期限内按时归还,借阅文件资料时严格按照文件密级管理为准执行,同时办理档案资料借阅手续。

3、所有档案资料均要定期清查,借出的档案资料要在指定期限内归还,若发现丢失的要及时追查处理,并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绝密的档案资料要在主管的监督下进行核对,必须做到物单相符。

4、借阅的文档资料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否则将进行严肃处理。

5、机密、绝密类文档资料如需复制和摘抄,必须经总经理批示。

6、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绝密类文件时,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对各类文档资料应指定其存档期限,以便及时清理。

8、在部门主管安排、监督下,定期对退档资料进行销毁,并且及时在文档目录上做出更改,确保现有文档资料与目录清单一致。

9、档案柜中的资料应保持干净、整洁、明了。

10、各部门文档负责人对自己所负责保存的文档资料要有详细的目录,对有价值的文档要及时备份并做好保密工作,若因丢失、文件备份不及时或泄露相关机密,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11、文档资料负责人对所有保存文档要按顺序分类存放,同时做出相对应的文档目录清单,如果有新资料入档,必须在文档目录中及时添加。

2018最新最全的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18最新最全的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公司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档案是公司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

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型档案为主体,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簿、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董事会及股东会记录、行政类文件、政府机关核准文件、工程设计图、工程预算决算书、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各类合同和其他工作等方面档案。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第四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二、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五条公司要根据相应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制度。

文件材料的运转要遵循计划、公司的发展、项目的进行(施工)、技术、经营等项工作和文书处理的程序。

第六条公司生产(施工)活动中形成的办公用品及文件等材料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然后交给公司档案管理人员。

1、公司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管理。

按照各部门的工作,此类型工作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分类、存档档案。

2、文件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整理,交总经理审阅后归档。

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交行政部备案。

会议文件由行政部收集。

第七条公司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公司生产、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8修正)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8修正)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8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10.06【实施日期】2018.10.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0年1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构建城市公共应急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图表和声像制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按照城建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2018)-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2018)-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2018)正文:----------------------------------------------------------------------------------------------------------------------------------------------------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2001年6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公布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国家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具体范围执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

第五条省、市、县(区)档案局负责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成绩突出的;(二)在档案学研究、档案宣传、档案教育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四)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五)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六)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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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人员档案管理,归集留存员工的各项资料,遵循“一人一档”原则,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特制定《2018招聘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下属各公司。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和综合部为人员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员工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审核、整理集团各部员工档案,综合部负责建立、审核、整理各公司员工档案。

第五条综合部须将公司主管级(含)以上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后备主管的档案原件报送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对其存档;综合部留存复印件及员工登记表更新原件、劳动合同原件。

第三章员工档案内容
第六条员工档案按招聘入职、异动、离职、补充资料等类
别进行分类装订存档。

其中必存项为必备资料,不能缺少;异动类型包含员工入职后的转正、平级调动、职位升降、借调等。

具体详见下表备注项。

第四章员工档案规范要求
第七条基本要求。

(一)归档时间。

归档工作应于招聘、入职、转正、调动、离职等时间节点后的7日内完成。

(二)归档内容。

依照本制度第六条整理员工的相关资料,并核验是否填写、签批完整。

除此之外,还需要附《员工档案目录》(见附件)于档案封面或首页。

(三)保管。

1.人力资源部和综合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柜,用标准档案袋存放员工资料并保证一人一档,按编有序保管。

在职员工与离职
员工档案区分存放,离职员工的档案在离职2年后方可销毁。

2.保管期间须对员工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凡因公需提阅个人档案,须在档案保管人处填写《人员档案提阅登记表》,由档案保管人提取交付和及时回收。

(四)报送。

各公司综合部应将主管级(含)以上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档案原件在员工就职相应岗位的7日内提交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对其进行保管。

(五)更新。

为保证员工档案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须及时更新档案。

1.员工登记表。

每年5月全体员工须依照《员工登记表》电子版模板进行个人信息更新及延续补充。

人力资源部/综合部负责发送电子版表格模板,并告知员工回发时间。

逾期未更新者,档案主管部门可予以通报处理。

之前的旧表格仍留存于档案内。

2.身份证复印件。

每年5月须对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如发现证件过期,须进行更新。

3.制度学习确认书。

每年5月前须组织员工做最新制度学习,并签订《制度学习确认书》。

(六)电子建档
1.新入职人员需手工填写纸质《员工登记表》,并填充电子版信息。

2.在职员工每年5月仅更新电子版《员工登记表》。

更新后的
电子版由主管部门收集、审核并保存,确认信息无误后打印,本人签字并将纸质表格归入档案。

各公司主管级(含)以上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签字需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分公司档案袋,一份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归档。

3.电子档案遵循“一人一档,电纸同步”原则,应聘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异动手续扫描件须同员工登记表电子版一同归档电子文件夹。

(七)移交
原则上基础员工在集团所属范围内实行单人单档,由分公司保管;管理人员及后备人员在集团所属范围内实行单人双档,由分公司和集团各保管一份。

当员工出现跨公司调动时,电子版与纸质档案随人员调动移交至新就职公司。

交接双方须填写《人员档案交接清单》并留存备查。

(八)审计。

人力资源部对综合部的档案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审计的职责,会不定期检查综合部对员工档案的管理情况,组织进行一年一度审计。

如发现综合部保留的员工档案不完整或不规范,须及时完善。

审计发现的问题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予以追责,分公司总经理负有管理连带责任。

第八条注意事项。

(一)人员档案更新信息与每月人事月报档案表信息须保持一致。

(二)员工如在更新电子版信息表时有疑问,主管部门须沟通协调处理。

(三)员工档案属于保密信息,提阅、更新、移交等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登记及核验。

档案保管人须对员工各项信息做好保密,经手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其他档案资料,不得泄露员工信息。

一经发现,严肃追责。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档案规范制度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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