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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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确保机车车辆在停放或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机车车辆溜车,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企业等所有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工作。

三、责任主体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工作由各责任主体负责,包括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企业等。

四、防溜措施1. 机车车辆在停放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制动系统,确保车辆停稳。

2.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适当的速度,避免急刹车和急加速,以免车辆溜车。

3.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车辆的稳定性,避免车辆在转弯或倾斜时发生溜车。

4.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定期检查车辆的制动系统,确保其正常工作。

5.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章驾驶,以免发生事故。

6.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车辆的清洁,避免由于车辆污染导致车辆溜车。

7.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8. 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滑链、防滑垫等,以防止车辆溜车。

五、监督管理1. 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制度,加强对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管理。

2. 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对机车车辆进行防溜检查,确保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3. 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防溜工作的认识和技能。

4. 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机车车辆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救援。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机车车辆溜车事故的,由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责任主体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导致机车车辆溜车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责任主体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机车车辆进行防溜检查和维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责任主体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2023年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2023年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车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车车辆的溜逸预防、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机车车辆溜逸是指机车或动车组因各种原因脱离运营轨道、无人驾驶或无人监控等情况下发生的溜逸事故。

第四条所有运营机车车辆都应当进行溜逸可能性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溜逸防范措施。

第五条机车车辆的制造商、铁路企业、运营单位等都应当共同承担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预防责任,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溜逸预防措施第六条机车车辆制造商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应当注重溜逸事故的预防措施,并确保车辆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溜逸预防机制,加强机车车辆的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车辆状态良好,并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隐患。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全面落实机车车辆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车辆溜逸预防措施并进行宣传培训工作,确保职工熟悉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机车车辆的监控系统,实时监测车辆的运行状态,并及时报警处理异常情况,防止发生溜逸事故。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机车车辆驾驶员的休息和工作条件,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确保驾驶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溜逸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一条一旦发生机车车辆溜逸事故,铁路企业和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和抢险工作。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提前做好应急处置设备的准备,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事故救援。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事故信息,保障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溜逸预防措施的监督和管理,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和整改。

第十六条铁路行业协会、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对铁路企业、运营单位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工作的落实。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机车车辆防溜工作,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和管理效能,保护机车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车车辆防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全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确保机车车辆安全运行。

第四条机车车辆防溜应依法、科学、合理进行,制定防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工作应具体细化,明确各岗位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机车车辆防溜责任第六条铁路局应配置专职机车车辆防溜管理人员,负责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七条目前,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应按照“谁运行、谁防溜”的原则进行。

实行区段、车间和站段联络制度,落实机车、驾驶员与防溜人员之间的协作配合。

第八条机车防溜工作室作为防溜组织的主体,负责制定防溜方案、培训队内防溜人员、检查并跟踪防溜工作的落实情况等工作。

第九条机车驾驶员是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应自觉遵守防溜规程,确保机车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条机车防溜人员是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执行人员,应具有防溜操作技能和知识,熟悉本区段所有机车设备及防溜规程。

第十一条车间、站段应建立定期检查机车车辆防溜情况的制度,并定期向铁路局汇报。

第三章机车车辆防溜措施第十二条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停靠时应切实负责防止机车车辆溜坡,采取以下措施:(一)确保车辆切实稳定,刹车可靠。

在停靠时,应按照规定操作停车制动装置。

(二)防止车轮转动。

停车后,要及时切断空气供应,同时设置好手刹。

(三)避免操作误差。

停车后,要认真检查车外和车内环境,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机车防溜人员应按照防溜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工作,具体措施包括:(一)与机车驾驶员密切配合,确保机车车辆安全停靠。

(二)在机车停靠后,检查车辆制动装置情况,确保刹车可靠。

(三)定期巡视停靠机车,确保车辆稳定,防止发生溜坡事故。

(四)配合驾驶员进行停车准备,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车间、站段应制定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溜坡等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理,并保证人员安全。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机车车辆溜逸是铁路运输中的一个常见问题,对铁路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加强机车车辆的防溜工作,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工程线等线路上的机车车辆防溜工作。

1.2 机车车辆的防溜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1.3 机车车辆的防溜工作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标准。

二、机车车辆防溜管理2.1 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应由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铁路车务段、铁路工务段等部门共同负责。

2.2 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应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2.3 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溜逸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三、机车车辆防溜设备与技术3.1 机车车辆的防溜设备应包括人力制动机、机械制动机、电气制动机、防溜铁鞋、防溜枕木等。

3.2 机车车辆的防溜技术应包括机车车辆的制动系统、防溜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机车车辆的停放管理等。

3.3 机车车辆的防溜设备和技术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四、机车车辆防溜作业4.1 机车车辆的防溜作业应严格执行铁路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4.2 机车车辆的防溜作业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

4.3 机车车辆的防溜作业应做好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五、机车车辆防溜监督检查5.1 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铁路车务段、铁路工务段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监督检查。

5.2 监督检查应包括对机车车辆防溜设备、技术、作业的检查,以及对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工作的检查。

5.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安全可靠。

六、机车车辆防溜法律责任6.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2 对在机车车辆防溜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7.1 本办法由铁路局负责解释。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1)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1)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在厂内专用铁道、专用线、厂房内修理台位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第二章车站设备与线路第3条站场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站场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设备处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并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处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6条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需停留机车车辆的,车列两端必须使用人力制动机和防溜铁鞋。

第三章防溜设备和器具第7条防溜设备及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第8条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在厂区内调车频繁线上使用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经安全、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使用车辆人力制动机时,调车员必须确认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第10条线路值班员室、交接站值班室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第11条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或设土挡。

第四章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第12条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

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运输车间线路值班员、调车班长准许,在不影响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第13条机客贯通线及轨道衡上不得停留车辆。

第14条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必须停在远离火源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进行锁闭。

铁道部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铁道部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铁道部文件铁运[2006]145号关于印发《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为加强机车车辆防溜工作,规范防溜安全管理,现将《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6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道、专用线、工程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车站设备与线路第3条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铁路局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

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6条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各铁路局应制定计划,予以改造。

不具备设置隔开设备条件时,应安装防溜脱轨器,有条件的应纳入车站联锁。

第三章防溜设备和器具第7条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制定技术标准。

人力制动机、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铁鞋、防溜枕木、防溜脱轨器、止轮器等防溜设备、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新研制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具备防盗、防漏撤等功能,并通过铁道部或铁路局运输、科技、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防溜设备及器具的研制(生产)部门,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其设备技术资料及使用方法说明书。

第10条车辆部门应保证车辆人力制动机的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运营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在厂内专用铁道、专用线、内修理台位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车站设备与线路第3条站场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股道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有效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设备处应另行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并应及时准确将资料提供给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

凡施工、维修等情况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处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6条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需有停留机车车辆的,车列两端必须使用制动机和防溜铁鞋。

第三章防溜设备和器具第7条防溜设备及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迅速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在厂区内调车频繁线上使用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经安全、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使用车辆人力制动机时,调车员们必须确认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即时维修处理。

第10条线路值班员室、交接北站值班室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

第11条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或设土挡。

第四章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第12条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在警冲标内方。

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推入警冲标内方。

因特殊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运输厂线路值班员、调车班长准许,在不影响运货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推入警冲标内方。

第13条机客贯通线及轨道衡上机动车无须停留车辆。

第14条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必须停在远离火源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进行锁闭。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车车辆的使用,防止机车车辆溜逸事件的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车车辆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驾驶、运输、停放等活动,并适用于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管理。

第三条机车车辆溜逸,是指机车车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超出控制范围,自行行驶或滑动的行为。

第四条故意或过失造成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篇机车车辆溜逸的预防第五条机车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对其生产销售的机车车辆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机车车辆设备、制动系统和操控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第六条机车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机车车辆管理制度,明确机车车辆的使用条件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操作手册。

第七条机车车辆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机车车辆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机车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八条机车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机车车辆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机车车辆使用单位应制定机车车辆保管和防盗措施,确保机车车辆不被盗窃或擅自使用。

第篇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应急处置第十一条机车车辆溜逸事故发生后,机车车辆所属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现场安全。

第十二条机车车辆所属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机车车辆所属单位应积极协助事故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机车车辆溜逸事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机车车辆溜逸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事故情况,提醒公众注意安全。

第十六条对于监管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导致机车车辆溜逸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严肃追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篇法律责任第十七条驾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吊销或撤销机车驾驶证。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1)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1)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凡在厂内专用铁道、专用线、厂房内修理台位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第二章车站设备与线路第3条站场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站场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设备处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并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

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处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6条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需停留机车车辆的,车列两端必须使用人力制动机和防溜铁鞋。

第三章防溜设备和器具第7条防溜设备及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在厂区内调车频繁线上使用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经安全、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使用车辆人力制动机时,调车员必须确认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

第10条线路值班员室、交接站值班室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

第11条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或设土挡。

第四章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第12条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

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运输车间线路值班员、调车班长准许,在不影响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第13条机客贯通线及轨道衡上不得停留车辆。

第14条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必须停在远离火源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进行锁闭。

2023年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2023年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2023年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____年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防止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机动车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涉及的术语解释如下:1. 机车车辆溜逸,指机动车在停放状态下不受控制地移动或离开停放位置的行为。

2. 溜逸预防设施,指用于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的装置、固定设施或者其他技术措施。

第三条应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机车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溜逸预防设施建设和维护1. 机车车辆所在场所应配置溜逸预防设施,并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2. 溜逸预防设施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能够有效防止机车车辆溜逸;(2)固定牢固,不得存在松动或损坏的情况;(3)标识清晰,便于使用人员识别和操作。

第五条溜逸报警装置安装和使用1. 机车车辆应配备溜逸报警装置,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正常工作。

2. 溜逸报警装置应能够发出明显的警示声音和亮度,以引起周围人员的注意。

3. 溜逸报警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六条停车位置规定1. 使用机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将机车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

2. 停车位置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地势平坦,不得存在明显的坡度或不稳定的地面;(2)无明显的障碍物或危险源。

第七条监控措施1. 使用机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机车停放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并定期维护和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

2. 监控设备应能够全天候监测机车的停放状态,并能够迅速发现和报警溜逸情况。

第八条教育培训1. 使用机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组织机车溜逸防止知识的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培训内容应包括机车溜逸的危害性、预防措施以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九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第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车车辆的使用和管理,防止机车车辆的溜逸事件发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车车辆的所有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机车车辆指的是以内燃机、电机或其他动力装置为动力的专用车辆,包括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第四条机车车辆溜逸指的是机车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失去控制而发生的运动。

第五条机车车辆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机车车辆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六条机车车辆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停放设施和防溜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机车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和相关技能,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八条机车车辆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现的异常情况。

第九条机车车辆使用人员在停放和使用机车车辆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和安全状况,确保安全。

第二章停放管理第十条机车车辆停放应当选择合适的停车位,并按照规定使用停车设施。

第十一条机车车辆停放时应当将车辆锁定,防止车辆溜逸。

第十二条机车车辆的停放位置应当避免斜坡、障碍物和危险区域,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机车车辆的停放时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车辆因长时间停放而发生故障。

第十四条机车车辆停放时应当遵守规定的停放时间,不得超时停放。

第十五条机车车辆停放时应当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不得影响他人和公共秩序。

第十六条机车车辆管理单位应当对停放的机车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防止车辆被锁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机车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不得在非指定区域和非指定时间行驶。

第十八条机车车辆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保持安全的行车距离和速度。

第十九条机车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机车车辆前应当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机车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机车车辆时应当佩戴安全装备,如头盔、保护服等。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公共交通的安全和正常运营,防止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机车车辆运营单位及相关人员。

一、机车车辆溜逸的定义和危害机车车辆溜逸是指机动车辆在停驶状态下,因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发生滑行或移动的现象。

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发生会导致以下危害:1.威胁乘客和行人安全:机车车辆溜逸可能会造成乘客和行人的伤害甚至生命危险。

2.损坏公共设施和财产:溜逸的机车车辆可能会撞击和破坏道路设施、建筑物等公共财产。

3.影响交通秩序和运营正常:机车车辆溜逸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交通阻塞,影响其他车辆和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营。

二、机车车辆溜逸防范措施为了有效防止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发生,必须采取以下预防和控制措施:1.加强人员培训: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机车车辆的操作规程和急停措施,增强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2.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机车车辆溜逸防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责任、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安全巡查等方面的内容。

3.落实机车车辆防溜设施:在停放机车车辆的地方,应设置牢固的防溜设施,如驻车制动器、轮胎挡块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4.加强巡查和监控: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停放机车车辆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的发生。

5.使用技术手段增强安全性: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开发防溜逸软件等,提高机车车辆的安全性能和监控能力。

6.加强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机车车辆溜逸的认识与防范意识,增加对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和约束力度。

三、机车车辆溜逸事故处理如果发生机车车辆溜逸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保障乘客和行人安全:优先确保乘客和行人的安全,采取必要的紧急救援措施,并尽快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2.保护现场和收集证据:维持现场秩序,保护现场的证据,为后续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道、专用线、工程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车站设备与线路第3条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铁路局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

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6条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各铁路局应制定计划,予以改造。

不具备设置隔开设备条件时,应安装防溜脱轨器,有条件的应纳入车站联锁。

第三章防溜设备和器具第7条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制定技术标准。

人力制动机、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铁鞋、防溜枕木、防溜脱轨器、止轮器等防溜设备、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新研制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具备防盗、防漏撤等功能,并通过铁道部或铁路局运输、科技、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防溜设备及器具的研制(生产)部门,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其设备技术资料及使用方法说明书。

第10条车辆部门应保证车辆人力制动机的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

段修、辅修等各类修程后的机车、车辆必须保证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

第11条车站(助理)值班员室、调车组待班室、扳道房,以及岔线、段管线、货物线、工程线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方法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1条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2条凡在厂内专用铁道、专用线、厂房内修理台位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方法。

第二章车站设备与线路第3条站场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站场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设备处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并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应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

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处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6条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平安线等隔开设备时,需停留机车车辆的,车列两端必须使用人力制动机和防溜铁鞋。

第三章防溜设备和器具第7条防溜设备及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在厂区内调车频繁线上使用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经平安、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使用车辆人力制动机时,调车员必须确认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

第10条线路值班员室、交接站值班室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

第11条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或设土挡。

第四章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第12条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

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运输车间线路值班员、调车班长准许,在不影响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第13条机客贯穿线及轨道衡上不得停留车辆。

(1)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1)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根据我厂实际情况有关条款规定说明如下,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防溜器具的管理:1、防溜器具的存放地点,明确管理人。

2、各型机车及各种自轮运转设备均应按部文要求配备防溜铁鞋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并制定管理办法。

3、对防溜铁鞋应加强管理,如发现防溜铁鞋丢失,应立即报告厂保卫处,厂保卫处应予以调查处理。

4、齿轮器的大小规格须符合要求,否则不得使用,规格见附件。

二、防溜器具的使用1、人力制动机紧固器(简称“紧固器”)使用时机:当人力制动机链条裂断或电气化区段不能使用人力制动机时,应使用紧固器。

2、止轮器使用时机:仅在一批调车作业中,对临时存放的停留车辆以及分组存放时中间车组防溜时,方可使用止轮器(超过2 .5‰的线路除外)。

特准南昌、福州、厦门、鹰潭站对停留的列车防溜时使用止轮器。

3、防溜枕木使用时机:仅在尽头线末端对停留车防溜时使用防溜枕木。

三、其他事项1、除有规定外,防溜措施的采取和撤除工作,各单位要落实具体责任人。

车间应根据工务班组提供的线路技术资料,对站内线路超过2.5‰坡道的地点进行现场标记。

2、工程、大修等部门及企业所属的车辆必须在站内停留时,应拧紧两端车辆人力制动机并以防溜铁鞋牢靠固定,停留车辆采取防溜措施的责任划分必须在安全协议中明确规定,车站应加强检查督促。

3、段管线、专用线,不论线路是否有坡度,停留时间长短,对停留的车辆,均须拧紧两端人力制动机并以防溜铁鞋牢靠固定。

对专用线,有关站段应与产权单位签订防溜协议,明确防溜器具配备、分工和安全职责。

4、加强防溜工作的自控、互控、他控和联控。

作业前必须准备好足够的防溜器具,作业中必须严控临时停留车的防溜措施,一批调车作业完毕后,调车指挥人必须亲自检查停留车的防溜措施(亲自检查确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并向调车人汇报。

防溜情况应在防溜揭示板(薄)上标明。

四、部文执行中的几点说明:1、第17条,编组站和区段站的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按《行规》第61条第一款执行。

【实用】2021-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实用】2021-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1条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2条凡在厂内专用铁道、专用线、厂房内修理台位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方法。

第二章车站设备与线路第3条站场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站场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设备处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并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应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

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处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6条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平安线等隔开设备时,需停留机车车辆的,车列两端必须使用人力制动机和防溜铁鞋。

第三章防溜设备和器具第7条防溜设备及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在厂区内调车频繁线上使用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经平安、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使用车辆人力制动机时,调车员必须确认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

第10条线路值班员室、交接站值班室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

第11条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或设土挡。

第四章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第12条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

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运输车间线路值班员、调车班长准许,在不影响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第13条机客贯穿线及轨道衡上不得停留车辆。

第14条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必须停在远离火源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进行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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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一、总则
⒈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等有关规定我公司对停留车辆防溜做出以下规定。

⒉凡在国家铁路工程、工程线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二、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
⒈编组站、中间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牢靠固定,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

⒉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⒊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一度停车,调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⒋各类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均须确认止轮器牢固可靠。

⒌人力制动机故障的车辆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与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禁止单独停留。

6、推进车辆运行前须试拉,列车编组完最后一钩,应进行试拉。

7、调车作业中,按规定连接车辆制动软管时,应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检查确认制动主管贯通。

8 、严禁任何车辆无动力在区间停留或进行甩挂。

9 、超过10辆一组的车辆必须拧紧前后3辆的人力制动机,并前后打好双铁鞋。

10、不足10辆时,前后一辆必须拧紧人力制动机,并前后打好双铁鞋。

三、机车停留防溜措施
⒈列车或机车在站内停车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乘务员必须坚守岗位,有人看守机车。

⒉列车在站内停车时,必须实行制动保压停车,并且减压量在100KPa以上,以保证列车可靠制动,在出发信号未开放前,不得缓解列车和机车制动。

⒊机车重联时,停车后各机车必须保持单阀全制动,开车前缓解。

⒋停留车待挂时间较长,乘务员必须打好铁鞋并单阀全制动,精力集中,严禁旽睡。

⒌中间站摘解机车时,乘务员必须确认车站防溜人员到位并做好防溜,同时必须用无线与车站联控。

⒍区间被迫停车后,司机必须留守机车,列车管减压100KPa以上,保证全列车处于制动状态。

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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