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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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标准化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要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进与国际惯例接轨;要突出加入WTO后急需的标准项目和有利于我国工业发展的标准项目;应结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情况,做到立项合理、重点突出。
一、标准立项
国家标准的立项,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修订国家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使用指定的统一格式的电子模板制作,请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标准制定工作站栏目中的常用工具中下载《项目建议书》电子模板);
从2004年开始,申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同时上报标准草案(电子版);
立项建议由相应的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受理,经分技术委员会审查论证后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各分技术委员会报送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和协调后,通过网站提交方式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接收的标准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后,在国家标准委网站上公示一段时间,广泛征求意见后,组织有关国家标准管理机构、行业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一致的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批准下达。
二、标准起草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按立项要求起草标准,鼓励组织生产、科研、营销、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编写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编写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等;
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废止现行国家标准的建议;
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如参考资料目录等。
标准草案完成后,分技术委员会应将标准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一个月,并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修改标准草案,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
填写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见附件一)。
三、标准审查
标准送审稿由分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标准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审查,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标准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标准审查时应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中的意见处理情况进行审定;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整理成标准报批稿及有关附件,报分技术委员会进行复核;
报送文件包括:
国家标准报批签署单(见附件四)(2份);
标准报批稿(6份);
标准编制说明(4份);
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4份);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及函审结论(见附件二、附件三)(4份);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2份);
送审稿(2份)。
分技术委员会复核后,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批准。
四、标准批准和公布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布;
国家标准批准公布后,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进行标准的宣贯和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