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规定
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关于临时用地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貌。
临时占地用地和水土保持规定
临时占地用地和水土保持规定(一)临时占地1、施工现场单层临时建筑占地面积与多层临时建筑占地面积之比不宜大于50%。
2、工程占地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2 临时占地应满足施工要求。
3、工程占地包括永久性征占地和临时性占地,应按地形地貌、项目组成及行政区分别说明占地性质、占地类型、占地面积等情况。
4、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可按最低面积指标设计,有效使用临时设施用地。
5、项目建设区为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征地、占地、使用及管辖的地域,应包括以下内容:1 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应包括站区、进站道路等永久性征占地和施工生产生活区、站外供排水管线、站用外接电源、取土场、弃渣场等临时性占地6、红线外临时占地应尽量使用荒地、废地。
7、合理确定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
8、节地及土地资源保护(1)施工总布置应从严控制生活区、加工厂、仓库及施工临时道路的面积,合理确定地面硬化部位和材料。
(2)化土方平衡方案,应减少红线外临时堆土占地面积和占用时段。
9、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规划。
10、宜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周期,合理确定临时设施的规模及占地面积。
11、工程占地及物料资源消耗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占地应说明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的面积及类型;2 工程土石方情况应说明挖方量、填方量等土石方平衡情况;3 变电站、开关站、串补站、换流站工程的用水量、来源情况。
12、分期施工的工程,临时设施布置应注意远近期结合,减少和避免重复建设占地。
13、管沟开挖前应根据设计图或管道测量成果表进行放线,放出管子布放中心线、临时占地边界线及管沟开挖线。
14、绿色勘查方案应优选工作手段,优化工程布设,确定施工方式、运输方式,减少开挖土方量、场地平整、新修道路长度和宽度等临时占地面积。
15、管道铺设完成后,应及时恢复临时占地原貌,不应留裸露地面。
对暂不能封闭的各管道连接处应做好防人员坠落、防管道上浮等安全防护措施。
临时用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特定情况下,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土地并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土地。
第三条临时用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尽量不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四)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使用、恢复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临时用地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临时用地用途和期限;(二)临时用地范围明确,界限清晰;(三)不影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六条临时用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用地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临时用地用途和期限说明;(五)土地权属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意见;(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临时用地审批程序:(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三)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四)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通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五)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发放临时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三章临时用地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碱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得闲置土地。
临时用地管理技巧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临时用地的管理。
第三条临时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理、节约用地;2.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3. 保障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4.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临时用地的定义与范围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为满足临时建设、生产、科研、军事、救灾等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土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1. 临时建设用地,如临时道路、临时停车场、临时仓库等;2. 临时生产用地,如临时采矿、临时采砂、临时堆场等;3. 临时科研用地,如临时试验场、临时观测站等;4. 临时军事用地,如临时军事训练场、临时军事设施用地等;5. 临时救灾用地,如临时安置点、临时救灾物资堆放地等。
第三章临时用地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临时用地申请书;2.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3. 临时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 用地计划;5. 土地利用现状图;6. 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临时用地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2.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3. 不得进行永久性建设;4. 不得破坏土地资源;5. 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及资料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及资料一、临时用地的概念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址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察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因临时使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而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为二年。
二、临时用地的批准权限建设项目施工和地址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未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及办理手续临时用地应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手续:1、临时用地单位就临时用地征得土地所有权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并就补偿和使用后恢复等事项初步达成协议。
2、临时用地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附其与土地所有者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达成的原则协议。
在城市规划区的,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3、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方式、土地权属、补偿、复垦措施及退还时间等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
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上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正式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获得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
用地期满后,应当交还土地并恢复原地貌。
四、临时用地的使用权因建设所需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临时使用权,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建设需要依法取得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临时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测,临时需要材料准备场、运输道路和其临时设施,在已征土地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批准工程项目用地和地质勘测机关批准,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取得临时使用权。
2023修正版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临时用地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特制定本《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2. 背景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临时用地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被制定,以规范临时用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3. 定义根据《土地管理法》,临时用地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满足不同阶段、不同用途和不同层次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等需要,由土地使用者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约定土地使用权,而不按照批准和备案程序使用的土地。
4. 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 4.1 临时用地申请- 4.1.1 申请人应向土地使用权人递交书面申请。
- 4.1.2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意向书、土地使用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 4.1.3 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临时用地的期限、用途、所需面积等相关信息。
- 4.2 临时用地审批- 4.2.1 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 4.2.2 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申请人通知,包括是否批准、批准条件等。
- 4.2.3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的申请,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批准。
5. 临时用地管理- 5.1 临时用地管理责任- 5.1.1 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对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
- 5.1.2 土地使用权人应制定并实施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益。
- 5.2 临时用地信息管理- 5.2.1 土地使用权人应建立健全临时用地信息管理系统。
- 5.2.2 临时用地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临时用地的基本信息、使用期限、用途、使用者信息等。
- 5.3 临时用地监督检查- 5.3.1 土地使用权人应定期进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
- 5.3.2 监督检查应包括对临时用地的合规性、使用者的合法性等方面的检查。
6.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罚、责令停止使用等。
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关于临时用地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0.19•【文号】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施行日期】2024.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政策诉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减轻企业用地负担,更好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临时用地期限差异化管理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四年。
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不改变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确保完成复垦任务,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年限连续计算。
二、优化复垦范围调整和方案审查要求临时用地申请继续使用时,可以根据项目使用和复垦情况,将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扣除,按照缩减后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进一步减轻企业用地负担。
经批准继续使用的部分,可不再重复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确有需要的应重新明确复垦要求,到期后落实复垦责任。
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应按照复垦方案,在原规定期限内落实复垦责任。
三、精简临时用地信息录入内容部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增加继续使用功能,经批准继续使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录入继续使用的信息,不需重复报送项目完整信息。
无需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规定开展复垦工作,及时更新复垦信息。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障各类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护土地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临时用地应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保障权益的原则。
二、临时用地的范围和期限(一)临时用地的范围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算。
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土地。
三、临时用地的审批(一)审批权限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申请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包括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等。
2、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或者地质勘查相关批准文件。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5、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6、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
临时用地管理方案
临时用地管理方案本管理方案的目的是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保障国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环境保护。
本方案适用于所有需要临时用地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等。
1. 临时用地管理的基本原则1.1. 临时用地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2. 临时用地应当有明确的用地目的,不得超出批准范围;1.3. 临时用地必须保障环境和生态安全,不得危害周边的生态环境;1.4. 临时用地必须遵守企业社会责任,不得侵占农村土地、森林等资源;1.5. 临时用地应当尽量缩小占地范围,严格控制影响范围,并按期归还。
2. 临时用地管理的程序2.1. 临时用地管理的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项目所有人应当向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2.2. 临时用地审批: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制定临时用地占用管理计划。
2.3. 临时用地管理:使用临时用地的项目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划中的时间、范围和工程内容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安全,不得超规模使用,对环境要进行相应的保护措施。
2.4. 临时用地验收和归还: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对确认合格的临时用地进行验收,合格后收回临时用地。
3. 临时用地管理的责任3.1. 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临时用地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2. 使用临时用地项目所有人应当执行所提交的临时用地审批文件,并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归还。
3.3. 如果使用临时用地的项目所有人违反了临时用地占用管理计划的规定,将按照国家法律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临时用地管理的监督和检查4.1. 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对使用临时用地的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相关部门;4.2. 监督部门对于违反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强制执行;4.3. 监督部门应当积极宣传临时用地的管理和使用,引导公众对临时用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遵守。
工程施工临时用地(3篇)
第1篇一、临时用地的类型1. 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是工程项目实施的核心区域,包括主体工程、辅助设施、临时设施等。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地主要包括施工道路、施工场地、临时办公室、仓库等。
2. 材料堆放场:材料堆放场用于存放施工所需的各类材料、设备等。
临时用地主要包括材料堆放区、材料运输通道等。
3. 施工人员居住区:施工人员居住区用于施工人员的生活和休息。
临时用地主要包括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
4. 施工临时设施: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施工现场办公室、休息室、卫生间、配电房等。
临时用地主要包括设施建设区域、设施周边道路等。
二、临时用地规划原则1. 合理布局:临时用地的规划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各类临时用地,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 优化配置:在满足施工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临时用地的占用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
3. 安全保障:临时用地的规划应确保施工安全,避免因用地不当引发安全事故。
4. 环境保护:在临时用地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 可持续发展:临时用地的规划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为今后土地的恢复和利用创造条件。
三、临时用地管理措施1. 明确用地范围:在施工前,应明确临时用地的范围,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超出用地范围。
2. 加强用地审批:施工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临时用地,并取得审批手续。
3. 规范施工:施工方应按照临时用地规划,规范施工行为,确保施工安全、环保。
4. 加强用地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监管,确保用地合理、合规。
5. 适时调整:根据施工进度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临时用地规划,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总之,工程施工临时用地是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在规划和管理过程中,应遵循相关原则和措施,确保临时用地的高效、安全、环保。
第2篇一、临时用地的类型1. 施工场地:包括施工现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施工临时设施等。
2. 施工设施用地:包括施工人员的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生活设施用地。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24年)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06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发布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梳理行动成果,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工商业经营以及其他需要短期使用国有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本市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施行前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原则管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第四条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各区政府根据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负责审批、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未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依法管理。
第二章临时用地第五条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二)不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三)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四)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第六条临时用地应依法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临时用地的用途和范围2、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3、临时用地的审批流程4、临时用地的费用标准5、临时用地的使用要求和限制6、临时用地的恢复和归还标准7、违规使用临时用地的处罚措施11 总则111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的管理,规范临时用地的使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临时用地的定义和分类121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在短期内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122 临时用地分为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等。
13 临时用地的用途和范围131 临时用地应当用于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相关的临时性用途,如施工工棚、材料堆场、临时道路等。
132 不得将临时用地用于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133 严格限制将临时用地用于商业开发、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活动。
14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141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142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5 临时用地的审批流程151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临时用地申请书、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复垦方案等。
152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勘查。
153 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颁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6 临时用地的费用标准161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
162 费用标准根据土地的类别、使用期限、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
17 临时用地的使用要求和限制171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172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2022年第1期 07·政策窗口·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于2021年11月印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突出耕地保护要求,进一步严格和完善政策措施,坚决防范“临时变永久”,着力解决临时用地范围过宽、审批层级低、期限不尽合理、监管不到位等主要问题。
《通知》明确要求,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通知》明确规定,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通知》适当调整了临时用地期限和复垦期限,增强可操作性。
细化了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期限,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
进一步完善了复垦期限的规定,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摘编自《中国自然资源报 》(2021-11-15 沙玛建峰 宁晶)大类小类品目档次编号15.2.29.115.2.29.215.2.29.315.2.29.4档次名称批次育秧盘数量在500~1200盘的工厂化育秧设备基本配置和参数配置温室、控制系统、喷淋系统、温湿度控制设备、秧盘自动循环换位采光系统,500盘≤装盘量<1200盘(按秧盘规格300毫米×600毫米计算)配置温室、控制系统、喷淋系统、温湿度控制设备、秧盘自动循环换位采光系统,1200盘≤装盘量<2000盘(按秧盘规格300毫米×600毫米计算)配置温室、控制系统、喷淋系统、温湿度控制设备、秧盘自动循环换位采光系统,2000盘≤装盘量<3000盘(按秧盘规格300毫米×600毫米计算)配置温室、控制系统、喷淋系统、温湿度控制设备、秧盘自动循环换位采光系统,装盘量≥3000盘(按秧盘规格300毫米×600毫米计算)形式:悬挂式、带旋耕功能;作业宽幅≥2200毫米;最小撒施量每公顷≤750千克;最大撒施量每公顷≥4500千克;撒施量调节方式:精量电控撒施;撒施均匀度≥80%;环境粉尘浓度≤6毫克/立方米;定位方式:北斗中央补贴额/元25000类型备注农机新产品15.2 其他 机械15.其他 机械15.2.29 育苗成套设备批次育秧盘数量在1200~2000盘的工厂化育秧设备批次育秧盘数量在2000~3000盘的工厂化育秧设备批次育秧盘数量在3000盘以上的工厂化育秧设备2200毫米及以上悬挂式精量石灰撒施机15.2.30.2非通用类非通用类非通用类非通用类非通用类310006500092000500015.2.30精量石灰 撒施机(续表)农机新产品农机新产品农机新产品农机新产品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概述为了更好地管理临时用地,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特制定本《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定义临时用地指为满足短期需要(不超过5年)或者在某一固定时间段内实施工程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征地拆迁和土地管理范围内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以外的土地上(包括低效用地)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指在临时用地上实施活动或者工程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
管理要求用地程序临时用地的批准应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用地方式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选择符合实际需要的、具有可行性的用地方式和建设方案。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计划,将土地资源保护和恢复作为前提条件,防止损害和破坏土地资源。
环保措施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安全管理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用地收费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收费规定缴纳土地使用金或者临时用地使用费。
用地监督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对临时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要求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否则按照规定处罚。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确保活动或者工程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适合最小化。
处罚措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者,可以采取暂扣临时用地或者吊销使用许可证等措施。
总结《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是对临时用地的管理作出的基本规定和指导。
它规范了临时用地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保措施的落实,促进了临时用地严格合法使用和有效管理。
临时用地出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临时用地出租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他人使用,用于建设临时设施、进行临时活动或者进行临时工程建设的行为。
临时用地出租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土地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涉及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临时用地出租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临时用地出租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临时用地出租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按照变更后的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
”(2)第五十三条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临时用地出租合同,主要包括:(1)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物权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临时用地出租,主要包括:(1)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
”(2)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应当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临时用地出租的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临时用地出租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国家土地政策。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方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签订书面合同临时用地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出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缴纳土地租金出租方应当依法缴纳土地租金,租金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临时用地出租的程序1.申请临时用地出租方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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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
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
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
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
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
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
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释义】本条是关于临时用地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用地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不得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的期限为二年。
二、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过程中或勘查勘测过程中一些暂设工程和临时设施所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
即原土地的用地属建设用地的仍为建设用地,原来为农用地的仍为农用地。
因此,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使用结束后仍恢复原用途。
2.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权属。
即原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无需改变。
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不需要办理征用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也不必办理划拨或有偿使用手续,只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对土地所有权人和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一定的补偿。
3.临时用地经批准后,应当签定临时用地合同,并给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使用结束后,使用者应当负责恢复原貌。
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
4.临时用地是指临时使用城市内的空闲、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不包括因使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引起的使用土地的行为。
如使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用租赁的办法。
因此,临时用地既不属于建设用地,也不属于农用地。
只是一般临时用地与工程建设相关联,常将临时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附属用
地,并将此在建设用地的内容里规定。
按本法的规定,临时用地包括两类:一类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的设置的临时加工车间、修配厂、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工程建设过程的取土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另一类是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勘探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因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权属,主要是经济补偿和使用后土地的恢复等问题,本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必报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
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属于临时建筑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这是为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临时用地合同是约定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文件。
因临时用地有一些要求:如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使用后的恢复措施、土地补偿等、都必须通过合同双方约定,并严格执行。
如改变临时用地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也要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或签订临时用地的补充合同。
国务院将对临时用地合同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
临时用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与所有者签订。
如使用的是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如临时用地对原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收取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予以补偿。
如果使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所有者与临时用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
给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用收取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予以补偿。
关于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给原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由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者双方通过临时用地合同约定。
五、临时用地的性质不得改变。
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临时用地只能是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
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使用结束后,将土地的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土地的原貌,并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六、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关于临时用地的期限,主要与工程建设和勘查的期限有密切关系。
有的只需几个月或更短的时间,有的长达3一5年,甚至10年。
但临时用地的期限过长,将会使临时用地改为实际上的建设用地,并给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造成实际上的失去使用权。
因此,临时用地必须要有限期的规定。
临时用地不超过二年的,使用的具体期限可以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由双方约定。
临时用地确需超过二年的,必须经过批准,通过双方的合同约
定,或二年后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特别要防止借临时用地为名,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