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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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人民检察院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人民检察院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编┃┃数┃单┃特征┃物品来源┃处理情况┃证明文件(人)┃┃号┃物品、文件名称┃量┃位┃┃┃┃┃┣━━╋━━━━━━━╋━╋━╋━━╋━━━━━╋━━━━╋━━━━━━━┫┃┃┃┃┃┃┃┃┃┣━━╋━━━━━━━╋━╋━╋━━╋━━━━━╋━━━━╋━━━━━━━┫┃┃┃┃┃┃┃┃┃- 1 -┣━━╋━━━━━━━╋━╋━╋━━╋━━━━━╋━━━━╋━━━━━━━┫┃┃┃┃┃┃┃┃┃┣━━╋━━━━━━━╋━╋━╋━━╋━━━━━╋━━━━╋━━━━━━━┫┃┃┃┃┃┃┃┃┃┣━━╋━━━━━━━╋━╋━╋━━╋━━━━━╋━━━━╋━━━━━━━┫┃┃┃┃┃┃┃┃┃┣━━╋━━━━━━━╋━╋━╋━━╋━━━━━╋━━━━╋━━━━━━━┫┃┃┃┃┃┃┃┃┃┣━━╋━━━━━━━╋━╋━╋━━╋━━━━━╋━━━━╋━━━━━━━┫- 2 -┃┃┃┃┃┃┃┃┃┣━━╋━━━━━━━╋━╋━╋━━╋━━━━━╋━━━━╋━━━━━━━┫┃┃┃┃┃┃┃┃┃┣━━╋━━━━━━━╋━╋━╋━━╋━━━━━╋━━━━╋━━━━━━━┫┃┃┃┃┃┃┃┃┃┣━━╋━━━━━━━╋━╋━╋━━╋━━━━━╋━━━━╋━━━━━━━┫┃┃┃┃┃┃┃┃┃┣━━╋━━━━━━━╋━╋━╋━━╋━━━━━╋━━━━╋━━━━━━━┫- 3 -┃┃┃┃┃┃┃┃┃┣━━╋━━━━━━━╋━╋━╋━━╋━━━━━╋━━━━╋━━━━━━━┫┃┃┃┃┃┃┃┃┃┣━━┻━━━━━━━┻━┻━┻━━┻━━━━━┻━━━━┻━━━━━━━┫┃批准人:┃┃承办人:┃┃年月日┃┃(院印)┃┗━━━━━━━━━━━━━━━━━━━━━━━━━━━━━━━━━━━━┛- 4 -注:本清单一式五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送达有关当事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接收单位。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的违禁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送达有关当事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接收单位。交书中“证明文件(人)”一栏所列证明文件应连同本文书一并附卷。五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和人二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达有关当事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接收位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编号:
第 页 共 页
编号
物品、文件名称
数量
单位
特征
物品来源
处理情况
证明文件(人)
批准人:
承办人:
年 月 ,一份附卷,一份送达有关当事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接收单位。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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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执……号编号
财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或数额
单位
备注
12345678
被执行人(或其他成年家属)(签名)
在场人员(签名)
××××年××月××日执行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年××月××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执行人,一份随查封裁定书存卷。

【说明】
1.本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用。

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被执行人。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编号:_________
人民检察院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第 页 共 页
编号
物品、文件名称
数量
单位
特征
备注
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
见证人:
扣押人:
年月日
(扣押物品专用章)
注:本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
附:பைடு நூலகம்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勘验、搜查中发现有需要扣押的物品、文件时使用。对于犯罪嫌疑人或他的家属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主动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需要扣押的,以及邮电部门、网络服务机构根据人民检察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检交的邮件、电报,需要扣押的,也应使用本文书。
二、使用本文书时,对被扣押物品或文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应在扣押物品清单中注明。文书由侦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如果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本文书使用“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专用章”。
三、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清单上注明:“该物品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四、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四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的违禁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送达有关当事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接收单位。交书中“证明文件(人)”一栏所列证明文件应连同本文书一并附卷。五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制作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编号:
第 页 共 页
编号
物品、文件名称情况
证明文件(人)
批准人:
承办人:
年 月 日
(院印)
注:本清单一式五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送达有关当事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接收单位。

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

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

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实用版】目录1.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概述2.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内容3.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法律依据4.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注意事项正文一、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概述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是指在我国监察体制下,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等进行扣押时,所制作的清单。

这份清单旨在确保扣押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严谨性,以便在后续的调查、审查、起诉等环节中,为司法机关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

二、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内容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被扣押物品的基本信息: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颜色等;2.被扣押物品的来源:包括物品所有人、来源单位、来源时间等;3.被扣押物品的扣押理由:包括涉嫌犯罪的罪名、相关法律法规等;4.扣押日期和地点:指明扣押物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5.扣押人及见证人:填写负责扣押物品的工作人员姓名及见证人姓名。

三、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法律依据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该法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等进行扣押、查封、冻结。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对扣押物品清单的制作、使用、保管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四、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注意事项1.扣押物品清单应当详实、准确,确保物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2.扣押物品清单应当在扣押现场制作,并在扣押过程中由被扣押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3.对于扣押的物品,监察委应当妥善保管,确保物品的完好无损;4.监察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

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

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摘要:一、引言二、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定义和作用三、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内容和分类四、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五、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管理和处置六、对扣押物品清单的监督和检查七、总结正文:一、引言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是监察委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进行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清单。

本文将详细介绍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相关内容。

二、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定义和作用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是记录监察委扣押物品的种类、数量、规格、特征、存放地点等信息的清单。

其主要作用是确保监察委扣押物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为后续的调查、审查、起诉等环节提供证据支持。

三、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内容和分类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内容包括:物品名称、物品数量、物品规格、物品特征、存放地点、扣押日期、扣押人员等。

根据物品的性质和用途,扣押物品清单可以分为:涉案财物清单、违纪违法所得清单、非法财物清单等。

四、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法律依据和程序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监察委在扣押物品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扣押物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管理和处置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管理包括:建立扣押物品档案、对扣押物品进行编号、标识、拍照、录像等。

监察委对扣押物品的处置主要包括:依法进行鉴定、拍卖、变卖、上缴国库等。

六、对扣押物品清单的监督和检查对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的监督和检查主要包括:上级监察委对下级监察委的监督、审计部门对监察委扣押物品的审计、社会监督等。

通过监督和检查,确保扣押物品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总结监察委扣押物品清单是监察委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证据,对保障监察委扣押物品的安全、完整具有重要作用。

不得随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清单

不得随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清单

不得随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清单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7条: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45条: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定,下列财产不得随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一、公民个人生活用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二、存款准备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三、社会保险基金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第页共页┏━━━┳━━━━━━━━━━┳━━━┳━━━┳━━━━━┳━━━━┓┃编号┃物品、文件名称┃数量┃单位┃特征┃备注┃┣━━━╋━━━━━━━━━━╋━━━╋━━━╋━━━━━╋━━━━┫┃┃┃┃┃┃┃┣━━━╋━━━━━━━━━━╋━━━╋━━━╋━━━━━╋━━━━┫┃┃┃┃┃┃┃┣━━━╋━━━━━━━━━━╋━━━╋━━━╋━━━━━╋━━━━┫┃┃┃┃┃┃┃┣━━━╋━━━━━━━━━━╋━━━╋━━━╋━━━━━╋━━━━┫┃┃┃┃┃┃┃┣━━━╋━━━━━━━━━━╋━━━╋━━━╋━━━━━╋━━━━┫┃┃┃┃┃┃┃┣━━━╋━━━━━━━━━━╋━━━╋━━━╋━━━━━╋━━━━┫┃┃┃┃┃┃┃┣━━━╋━━━━━━━━━━╋━━━╋━━━╋━━━━━╋━━━━┫┃┃┃┃┃┃┃┣━━━╋━━━━━━━━━━╋━━━╋━━━╋━━━━━╋━━━━┫┃┃┃┃┃┃┃┣━━━╋━━━━━━━━━━╋━━━╋━━━╋━━━━━╋━━━━┫┃┃┃┃┃┃┃┣━━━╋━━━━━━━━━━╋━━━╋━━━╋━━━━━╋━━━━┫┃┃┃┃┃┃┃┣━━━╋━━━━━━━━━━╋━━━╋━━━╋━━━━━╋━━━━┫┃┃┃┃┃┃┃┣━━━┻━━━━━━━━━━┻━━━┻━━━┻━━━━━┻━━━━┫┃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见证人:┃┃扣押人:┃┃年月日┃┃ (扣押物品专用章)┃┗━━━━━━━━━━━━━━━━━━━━━━━━━━━━━━━━━┛注:本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制作。

关扣押非法作业工具明细

关扣押非法作业工具明细

关扣押非法作业工具明细
1、2021年12月10日,本机关在东江河石坝镇秀埔岭排小组河滩地附近依法查扣了涉嫌违法作业工具1辆930 中型铲车、2辆蓝色龙马车(车牌分别为粤WVK981和赣
2、2021年12月13 0 ,本机关在东江河石坝镇秀埔岭
排小组河段依法查扣了涉嫌违法作业工具1艘改装抽砂管道船。

3、2021年12月19 0 ,本机关在东江河泰美镇盘陀河滩地附近依法查扣了涉嫌违法作业工具1辆无牌蓝色改装龙马车。

4、2021年12月24日,本机关在东江河泰美镇秀岭里塘小组河滩地附近依法查扣了涉嫌违法作业工具1辆合众重工936铲车。

5、2021年12月26日,本机关在分别在东江河石坝
镇塘角河滩地附近依法查扣了涉嫌违法作业工具2辆无牌
蓝色改装三轮
车。

6、2021年12月30日,本机关在分别在东江河罗阳街道东江大桥底依法查扣了涉嫌违法作业工具1辆电动三轮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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