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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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人大常委会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人大常委会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为了规范机关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发挥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机关建设,推动各项工作优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择优表彰”的原则,以量化评价常委会机关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重点,切实激励各工作机构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抓好工作落实,促进人大工作。

二、组织领导常委会机关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主任会议的领导下,由机关党组具体负责,并组织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目标责任考核的全面工作。

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担任,各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为考核工作组成员。

三、考核流程(一)制定年度考核指标年初,各工作机构对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列出本机构年度工作任务,由办公厅统一汇总,形成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二)加强日常考核建立完善以工作任务为核心、工作职责为基础、工作实绩为标准的日常考核机制。

通过随机抽查、半年集中督查、重点任务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工作机构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督促各工作机构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常委会机关考核会议,各工作机构负责人汇报本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查阅相关资料查阅相关的文件、报告和记录等资料,印证各工作机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五)择优进行表彰根据听取汇报和检查情况,形成机关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考核工作组审查后,由机关党组研究并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作为年终表彰的重要依据,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给予表彰。

四、考核指标目标责任考核实行量化考核评分,由共性工作指标得分、年度工作目标、日常工作指标得分三部分组成。

(一)共性工作指标(40分)1、理论学习。

抓好本机构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按时参加常委会及机关组织的集中学习、专题讲座等学习活动。

因私请假不能参加,每人每次扣减所在工作机构0.2分;无故不参加,每人每次扣减所在工作机构0.5分。

2、日常管理。

抓好本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遵守机关工作秩序,严格落实请销假程序。

人大满意度测评的若干分析

人大满意度测评的若干分析


满意度测评 的特征分析
会组成人员都 比较熟悉 , 能提出很多中肯 的意见 和 建议 , 评议 有深 度 , 监督 工作 具有很 强 的针对 性 和实
效性 ……” 1 4 1 , 这使得各地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把满 检视 满 意度 测评 的形 成 、 发展 过 程 , 可 以发现 至 意度测 评 作为人 大 监督 的有 力方式 普遍 运用 到 工作 少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评议 中, 并进一步拓展到人大其他工作 中。特别是 是 由来 已久又 呈 “ 逆 势上扬 ” 之势 。人 大开 展 2 0 0 9 年之 后 , 满 意 度测 评 成 为全 国各地 遍 地 开花 的

满意度测评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就已见报道。1 9 9 9 监 督 创 新 实 践 。如 果说 专 题 询 问是 2 0 1 0 年 自全 国 年1 1 月湖北省竹 山县十 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 人 大常委会 自上而 下“ 红” 下来 , 满 意度测评 则是 议听取县政府关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贯彻执行情 2 0 0 9 年开 始 自下 而 上 “ 火” 上来 , 并 且从 某 种意 义 上 况的报告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 结果满意票 4 张, 说, 是“ 述 职 评议 ” “ 个 案监督 ” 被 叫停 , 地 方人 大监 督 基本满意票 3 张, 不 满 意票 1 0 张, 报 告 没 有 通 过 】 。 手段 乏力 情 况下 的一种 “ 逆袭” 、 一种 “ 逆势 上扬 ” 。
工作报告规定 : “ 省和设 区的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审议 “ 一府 两 院” 关 于审议 意见 落实 办理情 况报 告 的
评议 , 也就是工作评议” [ 5 】 。 满 意度测评是人大常委 足 。从各地人大实践情况看 , 测评事项 主要包括专 会对听取和审议“ 一府两院” 专项工作报告或对 “ 一 项工作报告测评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报告测评两大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评比表彰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委办发[2011]12号
【发布部门】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南京市政府政协南京市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2.24
【实施日期】2011.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评比表彰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1〕12号)
各区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推进全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南京市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规定(修订)》(宁委办发〔2011〕11号),结合近年来我市办理工作实际,经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意,现将《南京市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评比表彰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
2011年2月24日南京市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评比表彰办法(修订)
一、指导思想
通过评比表彰,认真总结经验,激励先进,推动全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全市办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二、组织领导
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成评比工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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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目录1、区发改局............................................................(2)11、区城管局 (45)2、区住建局............................................................(8)12、区文化局 (54)3、区教育局............................................................(13)13、区卫生局 (60)4、区民政局............................................................(14)14、区计生局 (65)5、区司法局............................................................(18)15、区人防办 (68)6、区财政局............................................................(19)16、区体育局 (69)7、区人社局............................................................(22)17、区档案局 (71)8、区安监局............................................................(30)18、区民宗局 (72)9、区投促局............................................................(34)19、区市场局 (74)10、区环保局............................................................(36)20、区编办 (84)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4项)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项)区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7项)区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1项)区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4项)区安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5项)区投资促进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1项)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6项)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12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正文:----------------------------------------------------------------------------------------------------------------------------------------------------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2013年6月18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主任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后评估工作,适时掌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在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后,根据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为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提供参考,提出改进立法、执法等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是立法后评估的主体。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有关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对地方性法规开展立法后评估。

第五条市人大法制(工)委为组织实施立法后评估的综合工作部门,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拟定评估对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提出评估报告等。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立法后评估工作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法规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并按照对应的评估标准提交法规自查报告。

法规自查报告包括自查过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修改完善法规的建议等内容。

第七条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进行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的评估工作。

受委托机构应当依据委托合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调查研究、提交第三方评估报告等,并不得将评估事务转委托。

受委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二)具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立法、执法知识的人员;(三)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必要的条件。

◆南京市关于开展“法治区(县)”建设绩效考核评估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关于开展“法治区(县)”建设绩效考核评估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文件宁治[2009]6号★关于开展“法治区(县)”建设绩效考核评估工作的意见各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地考评各区(县)法治建设绩效,彰显在“特色定位、错位发展”的法治区(县)创建框架下的整体工作谋划水平、推进能力和实施路径,激发各区(县)将法治建设自觉融入并有效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不断巩固和扩展法治南京建设的基层基础,切实为南京经济社会实现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开展“法治区(县)”建设绩效考核评估(以下简称“法治绩效考评”)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法治绩效考评的重要意义开展法治绩效考评工作,是法治南京建设实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深入推进“法治区(县)”建设的重要抓手,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更高层面上推进依法治市战略的实施,促进地方党委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各区(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法治绩效考评工作,有利于更加突出法治建设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保障作用,形成促进科学发展的正确导向;有利于推动当地党委政府转变思维模式,转换执政理念,不断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激发广大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内在动力,提高各项法治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效能,注重体现法治建设的实效性和公信力。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法治绩效考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扎实稳妥推进。

二、正确把握法治绩效考评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法治绩效考评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群众满意为目的,以突出实绩为导向,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治建设考评体系,创新和规范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各项法治工作的效能,提升法治区(县)整体建设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宁委[2010]169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2010〕169号)中共鼓楼区委、鼓楼区人民政府:《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审核,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10年5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407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区县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结合鼓楼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鼓楼区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鼓楼区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城区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市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

3、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稳妥实施。

中共南京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市区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市区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市区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宁委发[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共南京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市区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1〕60号)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市区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区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是我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于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新一轮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换届选举的复杂性。

全市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人大要集中精力,认真组织,精心指导;各有关方面要统一认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圆满完成这次区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在贯彻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市委。

中共南京市委2011年10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市区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2011年10月)根据中央要求和省委决定,今年第四季度至明年第一季度,我市将开展区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

这次区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全市将要组织550 多万选民参加区县、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将依法选举产生5000多名区县、镇两级人大代表和区县、镇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这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义重大。

抓好审理意见办理落实工作,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

抓好审理意见办理落实工作,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

抓好审理意见办理落实工作,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内容摘要: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和手段,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议决事项的重要成果,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定载体和重要环节,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强制性。

审议意见办理落实质量直接影响人大监督工作成效,如何全面提高人大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实效,是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面对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重点对审议意见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办理落实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等进行分析论述,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搞好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的建议。

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能否得到较好落实,直接影响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效能,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抓好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是增强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措施,更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

一、审议意见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一)审议意见具有显著的自身特性。

一是一致性。

在常委会会议上,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发表自己各种观点的权利,但并非所有发言都可以作为审议意见,只有那些合法合理、科学客观、切实可行,并且能够代表大多数组成人员意志的才能被吸纳为常委会审议意见。

二是针对性。

审议意见是审议同级政府和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是对公民和法人,更不是针对各级政府和两院。

三是准确性。

审议意见在概括事实和指出问题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各种表述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法律以及行文规范。

四是时效性。

审议意见审议的工作多为需要一段时间核实才能显现成果,因此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要求“一府两院”在2个月内将落实方案进度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大常委会,6个月内落实完毕并在常委会上作出书面汇报,对一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无法短期内落实完毕的审议意见,可以延迟处理,但要制定落实计划按期办理。

南京市鼓楼区探索“三社联动”机制实施路径 大力推动社区建设深层次发展

南京市鼓楼区探索“三社联动”机制实施路径 大力推动社区建设深层次发展
弱社 区硬件 条件 ,增强品牌社区的示范效 社 区 居委会 的功 能是 有限 的 ,要最 专 业推进 ”是 新时期 鼓楼 区和谐 社 区建 专 应 。在 社 区 关爱 互 助 、文 化 学 习、 民 主 法 大 限 度 的 满足 社 区居 民 多 样 化 的需 求 ,必 设 的创 新思路 ,其 中 “ 业推 进”就 是 治、平安稳定 、温馨服务 、生态环保、文 须注重培育和发展各种社区民间组 织进行 用专业人才、专业标准、专业组织、专业

鼓 楼 区在 2 2 正式 启动特色社 区 中人力、物力、财力,创新社区服务管理 , 01 年

区现有存量办公服务用房 ,以 “ 零租金”
三社”有效联动。由中心社区承接政 方 式 引进 社 会组 织开 展 满 足社 区居 民需 求 打造行动计划 ,提出在每个街道每年打造 促进 “ 个集服务 、文化娱 乐、学习培训等功能 府行政服务 ,减轻社区工作负担 ,减少社区 的专 业 社 会 服务 ,分 别 引 进 由 江苏 经 贸 职
中 ,注 重 通 过对 社 区资 源 的整 合 ,努 力 构 2 年 ,鼓楼 区在 此基础上 进一步扩 大 01 2
社 会 组 织 为社 区 居 民提 供 全 方 位 服 务 、 专 建符合 “ 三社联动”发展要求的社 区服务 公 益 创 投规 模 ,通 过 公 益创 投 资 金 的 引领
做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三社联动” 中的联动关系。
育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
根据鼓楼区地处 中心城区 ,区域空间 增强社会组 织在提供社区专业服务上的核 有限的区情 ,按照 1 分钟服务圈的要求探 心 作 用 。 5 鼓楼 区通过成立社会组织创业 中心 , 社 区 ,将政府的社区公共服务前移 到中心 打造 区级社会组 织培育基地 ,由社会组织 草 社区,淡化社区行政色彩 ,促进政府依法行 来孵化社会组织,加强对街道备案的 “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3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3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5号)精神,促进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认识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渠道;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

各级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贯彻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认真履行公开职责,不断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明确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范围自2015年起,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

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

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土地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会议对市国土资源局在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治,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了充分肯定,并对进一步做好全市土地整治工作提出了四条审议意见。

针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落实。

现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一是市政府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工作。

市政府要求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市实际,结合上级相关政策,编制拟定了拟实施的×××市土地整治项目库,制定了土地整治工作规划。

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落实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专人负责的项目申报专班,制订了项目申报方案,落实专项资金,积极向上级部门申报土地整治项目。

近期,市政府领导多次到×××省国土资源厅汇报联系,及时了解土地整治工作信息,积极主动争取项目。

截至目前,争取了建设规模×××公顷,总投资×××万元的×××土地整理项目×××个,已完成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即将开工建设。

二是对于目前正在实施以及今后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市政府均要求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优势互补的原则,整合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支农资金用于土地整理项目区建设,努力提高土地整理项目建设标准。

目前逐步形成了以上级土地整理专项资金为主,部门涉农资金为辅,吸引民间资金有益补充的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投入机制。

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实现审议意见的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现结合区人大工作实际,对审议意见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审议意见的特点及其形成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

近几年来,绝大多数地方人大在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之后,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结果整理成审议意见,交付“一府两院”办理,以此作为“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和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依据。

审议意见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载体,已为各地人大普遍运用。

审议意见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结果进行书面表达的规范性文书,是常委会意志的一种表现形态。

它具有权威性、程序性和强制性。

我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意见来开展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程序:首先,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的安排,适时调整确定每次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各工作委员会对相关会议议题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通过多种形式了解“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然后,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自己调查掌握的情况,提出个人意见;这些意见,经过人大各工作委员会秘书集中、分类、综合,报经人大办公室秘书科修改整理成条款,依次经人大办公室主任和人大常委会主任审阅后,连同会议材料一起印发在人大常委会公报(或会刊)上。

最后,要求承办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送办理情况。

有的地方是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审议意见的形成,目前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种是由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第二种是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第三种是由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有关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有的地方的审议意见,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的正式书面文书发出,有的以正式文件或函件送达,有的以会议纪要刊登,有的刊发在常委会公报(会刊)上。

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讲究程序,审议意见当然也不例外。

任后监督:提升人大任免和监督质量的有效举措

任后监督:提升人大任免和监督质量的有效举措

任后监督提升人大任免和监督质量的有效举措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长期以来,人大在人事任免权行使中存在“重任命轻监督”,甚至“只任命不监督”现象。

为切实履行人大的人事任免权,江苏省启东市人大常委会重视加强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探索开展对人大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人大任命干部履职情况报告,把人大的人事任免与审议监督、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对工作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强化了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环节,提升了人大依法任免和监督的质量和水平。

法理依据和现实意义人大开展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监督,指的是人大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任职以来贯彻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执行人大决定决议、廉政自律等有关情况,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审议并开展满意度测评,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人大开展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有利于加强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增强任命干部认真履职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人大要从实质上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事任免权,离不开监督权的行使。

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同级“一府两院”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人大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具有民主理论上和法律上的支持,正所谓“谁任命,谁监督”,人大监督自己任免的干部天经地义。

目前,地方人大在人事任免上主要采取“党委推荐、提请人提名、人大任免”的基本模式,但人大要正确进行审议和表决任免,必须重视完善“任前考察—任后监督”的任免程序和环节,从而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实现,保证按照人民意志而不是单纯服从党委意志去任免干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7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7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5日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工作实施细则为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质量,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委员会章程》、《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开展决策咨询论证第一条市政府及其部门在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谋划重大发展战略过程中、出台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作出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由市咨询委办公室与政策规定等起草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以下统称论证组织部门)。

第三条论证组织部门依照以下程序开展决策咨询论证工作:(一)确定论证事项。

对提请市政府决策的事项,需组织专家开展论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市政府同意,交论证组织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二)选定论证专家。

根据提请决策事项的类别,选择并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从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专家库中选择的专家人数,不少于参与论证专家总数的1/2,必要时补充库外专家。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签署专家承诺书。

(三)提供论证所需资料。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以群众满意为标准进一步完善幸福都市考核指标体系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以群众满意为标准进一步完善幸福都市考核指标体系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以群众满意为标准进一步完善幸福都市考核指标体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宁委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关于以群众满意为标准进一步完善幸福都市考核指标体系的意见(宁委发〔2014〕11号2014年1月20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根据全市“两深化九整治”整改行动计划要求,现就以群众满意为标准、进一步完善幸福都市考核指标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会部署要求,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以综合考核为路径、以分级考核为方法,进一步完善幸福都市考核指标体系,增加为民服务内容,提高群众满意权重,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约束作用,提升为民服务绩效,更好地调动各级推动科学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幸福都市打好坚实基础。

(一)以群众满意为标准。

将群众满不满意、高不高兴、答不答应,作为衡量和检验为民服务绩效的标准,让群众全过程参与、全过程监督,成为创造幸福、分享幸福的主体。

(二)以民生需求为导向。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始终把人民利益、群众需要、百姓期盼放在第一位,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努力解决民生难题,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以综合考核为路径。

坚持主客观评价相结合,科学选取考核指标,促进主观民意调查与客观统计指标相互补充、相互印证,以群众评价为动力持续改进和优化为民服务。

(四)以分级考核为方法。

科学划分各级为民服务权责,合理确定市、区、街道(镇)、社区(村)的考核内容和事项,由市对区、区对街道(镇)和社区(村)组织实施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方法(一)区考核。

修订《幸福都市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一是提高群众满意度主观指标权重。

南京市鼓楼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南京市鼓楼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南京市鼓楼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南京市鼓楼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促进有关机关强化审议意见办理力度,提高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鼓楼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督办办法》《鼓楼区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参照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指区政府、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围绕落实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审议意见反馈情况、相关政策完善情况、工作措施执行情况、突出问题整改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

第三条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原则。

第四条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结合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对落实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五条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1.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后形成审议意见书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一委两院”在2个月内提出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书面反馈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逐项对照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真实全面反映工作实际,客观说明采取措施及取得效果。

对未能按期落实的,如实说明原因;对需要跨年度落实的,制定长效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书面反馈报告应当事先征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2. 审议意见书发出2个月后,主任会议听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关于督办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是否将审议反馈报告和开展满意度测评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督办办法-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督办办法-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督办办法正文:----------------------------------------------------------------------------------------------------------------------------------------------------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督办办法(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保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监督实效的意见》和《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应当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意见后,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分工,加强与办理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对“一府两院”办事机构送交的研究处理情况提出意见,跟踪督促审议意见书的办理落实。

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调研视察。

第四条审议意见书发出两个月后,主任会议听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关于督办情况的汇报。

第五条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议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应当听取“一府两院”分管负责同志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关于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书情况报告后,对部分重点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无记名满意度表决。

如不满意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报告办理情况。

对再次报告不满意票仍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市人大常委会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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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促进有关机关强化审议意见办理力度,提高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鼓楼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督办办法》《鼓楼区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参照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指区政府、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围绕落实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审议意见反馈情况、相关政策完善情况、工作措施执行情况、突出问题整改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

第三条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原则。

第四条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结合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对落实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五条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1.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后形成审议意见书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一委两院”在2个月内提出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书面反馈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逐项对照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真实全面反映工作实际,客观说明采取措施及取得效果。

对未能按期落实的,如实说明原因;对需要跨年度落实的,制定长效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书面反馈报告应当事先征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2. 审议意见书发出2个月后,主任会议听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关于督办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是否将审议反馈报告和开展满意度测评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 对列入满意度测评的议题,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结合督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落实情况进行更深入了解。

可以综合采取职能机关自评、组织一定范围内代表和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并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提出全面客观的审查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和测评时参考。

4.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反馈报告进行审议,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条满意度测评采取电子表决的方式进行,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三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

测评标准如下:
1. 书面反馈报告及时提交,报告内容翔实、针对性强;工作积极主动,思路明确、机制完善、措施有力、落实到位,取得明显成效的,为满意;
2. 书面反馈报告按时提交,报告内容比较翔实、有一定针对性;工作比较积极,思路较为明确、有一定工作机制和举措,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常委会审议意见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根据现有条件尚有改进完善空间的,为基本满意;
3. 书面反馈报告未按时提交,报告内容不翔实、针对性不强;工作不积极主动,思路不明确、缺乏相关工作机制、措施不力,工作无进展或成效甚微的,为不满意。

第七条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相加之和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基本满意;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相加之和没有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不满意。

第八条满意度测评结果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报告予以通过;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不予通过。

第九条对表决结果为基本满意的,“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继续改进完善工作,提高工作实效。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后续工作中以适当方式继续关注和监督。

对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重新办理,并在下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再次接受审议和测评。

重新报告仍未通过的,区人大常委会视情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

第十条满意度测评结果抄报区委,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在区委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实施出台前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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