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计生2011年8号文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计生2011年8号文件

慈人口计生〔2011〕8号

关于印发《慈溪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

村规民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计生协会,计生办:

根据《宁波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指导意见》(甬人口计生领〔2010〕1号精神,现将《慈溪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样本)

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慈溪市计划生育协会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慈溪市计划生育协会

文 件

慈溪市完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

村规民约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村民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违法生育,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修订完善,提出如下指导性建议意见。

一、指导思想

农村自治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充分体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利益导向,是实现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完善以村规民约为主要形式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落实人口计生各项政策,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应充分体现宪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内容,不得超越权限不加限制地设定收费和罚款条款。

(二)公共性原则。《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必须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在按份享有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中的优先

优惠性,运用经济的手段合理设置奖励和限制措施,认真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救助政策,遏制违法生育。

(三)引导性原则。《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要结合当地实际,围绕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工作重点,倾斜设置与之有关的奖励和制约措施。

(四)程序性原则。《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修订和实施必须程序规范,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参与、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制度,建立以计生协会理事为主要成员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完善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评议的民主管理程序。

三、把握的几个重点

(一)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应体现在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等全社会成员的所有行为中。《省条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目前,我市各行政村普遍存在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两个组织机构。在农村自治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时,要体现以利益导向为主要方式的奖励守法、制裁违法,于法有据的内容,同时符合多数农村居民的意愿。

(二)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应明确的相关内容。各镇(街道)要根据省《条例》的规定,指导村民委员会、

村经济合作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1、对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子女的,为防止“多生反而多得”造成“逆导向”,在规定时限内,可不作为其家庭分配利益的计算依据,并按规定追回该家庭此前承诺作为独生子女户时所获得的奖励费,取消各种优惠措施,收回方式可以在该家庭成员以后获得的利益中抵扣,该款项划归村集体所有。

2、对农村居民(村民、社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承诺只生一个子女,已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相关福利待遇的,若参与“两非”(非法收养和非法参与鉴定胎儿性别)、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孕环检、违法怀孕拒绝落实补救措施的,暂缓发放或减扣直至取消相关的福利待遇和各种优惠措施。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立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生育关怀基金),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设立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优先用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等风险补偿,也可用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和救助。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可以在每年村集体经济收益提取的应付福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也可以接受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的捐助,专项资金实行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其来源及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三)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应遵循的各项程序。

村民自治、村经济合作社章程或其它形式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报镇(街道)计生办备案。村计生协会理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在村规民约通过前要进行合法性审议,并提出建议意见;每年组织评议《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公示、公布。

四、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的制订完善工作,镇(街道)计生协、计生办要积极协调农业、国土、建设、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在制定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拆迁安置、征地补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民生普惠政策时,要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国策地位,维护计生家庭的权益,对《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

村(社区、居委)计划生育协会是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组织依托,协会会员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骨干力量。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独特优势以及协会会员的骨干、带头作用,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阳光计生”和“诚信计生”活动,组织广大会员引导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修订、宣传和监督执行工作,让广大村民明白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组织会员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评议。

今年,市人口计生局、市计生协会将把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设立村级生育关怀基金、落实村

级计划生育奖惩措施,作为评选市计划生育示范镇(街道)的重要条件,推进人口计生工作新导向的形成。各镇(街道)要将《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作为创建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的基本条件,抓住村级换届的有利时机,制定修订工作计划,做到修订一批,创建一批,确保年内有60%以上的村(社区)按要求完成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工作。市人口计生局、市计生协会将定期对各镇(街道)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规范操作,并及时总结经验,真正把《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变成“顺民心、达民意、关民情”的村民自觉行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