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2017年度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京民老龄发[2015]2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17【实施日期】2015.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5〕215号)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推进本市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具有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者,现将开展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按照《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规定,到2015年养老服务和居家养老(助残)人员就业岗位需求将达到25000个,其中,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所占比例超过90%。
居家养老护理员作为新兴职业,伴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当前,我市现有居家养老护理人员总量严重不足,绝大部分人员未经过专业技术技能培训。
培育数量充足、素质优良、技能精湛的居家养老护理人员,建设具有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居家养老护理人才队伍,是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要前提和保障。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原则为保证试点工作正常开展,本市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持证上岗、行业自律”的原则进行。
三、开展试点工作的范围和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利用两年时间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以及2014年、2015年开展养老照料中心建设的远郊区县分期分批开展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7(000)031【摘要】京人社就发[2017]16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作用,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职业转换能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现就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三年以上、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总页数】4页(P32-3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1【相关文献】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J], ;;3.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J],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老干部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3号) [J],5.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20]3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组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组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2.25•【字号】京民组发〔2015〕67号•【施行日期】2015.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组织工作的通知京民组发〔2015〕67号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协助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5〕48号)要求,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定于6月13日至14日进行,我市将于3月10日至3月25日组织考试报名。
为做好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是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考试报名工作摆在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建设的突出位置,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1〕147号)和《首都中长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京组发〔2012〕5号)以及市民政局党委二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全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的经验做法,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激励保障措施,积极鼓励、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报名考试,进一步普及和发展社会工作。
二、精心筹划安排,加强宣传动员全市民政系统要将这项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精心筹划,制定工作方案,设立专门机构,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发动,鼓励民政干部职工积极报名,力争全员参加报考,普及社会工作,全面推进社会工作融入民政工作。
各单位要主动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广泛的宣传活动,通过媒体宣传、内部局域网络、转发文件、印发简报等方式对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综治、信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广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参加报考。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
表彰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奖惩
【发文字号】京民社发[2017]2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07.12
【实施日期】2017.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7〕244号)
各相关社会组织: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国办发〔2017〕53号)将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涉企乱收费问题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关于社会组织“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的规定,在开展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过程中,要求参评建筑企业按照建筑规模缴纳咨询服务费,共收取202.1万元。
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会长、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冯
1 / 1。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京民基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京民基发〔2017〕34号各区民政局,社区居民委员会主管部门: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6〕2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2017年2月13日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社区协商,推进社区议事厅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6〕2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区议事厅是社区议事协商的平台,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各项社区协商活动。
社区议事厅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坚持依法协商、坚持有序参与、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原则,开展社区“参与型”协商活动。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要树立协商的理念,将协商作为开展社区工作的创新方式和方法,通过开展社区协商,使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各项事务中,成为社区管理服务创新的参与者、实施者和受益者。
第四条社区议事厅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社区协商活动。
社区居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收集和确定社区议事厅协商的议题、范围和形式;(二)公示协商相关信息,召开各类协商会议,组织各种协商活动;(三)对协商共识需要进入民主决策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四)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落实协商成果;(五)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汇报社区议事厅开展社区协商的进展情况;(六)接受社区居民会议的监督和评议。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民基发[2012]29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7.30【实施日期】2012.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京民基发〔2012〕296号)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要求,根据《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1〕26号)精神,规范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根据《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从事社区居民自治、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居民满意”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与社区居民民主测评相结合,日常考察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标准第四条社区工作者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实际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着重了解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5.04•【字号】京民福发〔2017〕162号•【施行日期】2017.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7〕162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经过2014-2016年集中扶持建设,我市完成了规划预期的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集中建设任务,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北京市2015—2020年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京民规发〔2015〕116号),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通过养老照料中心支撑、完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就近享受生活照料、家务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将《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报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5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功能第三章布局要求第四章建设模式第五章建设规范第六章扶持政策第七章工作程序第八章保障和监管措施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以下简称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工作,落实好《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北京市2015—2020年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京民规发〔2015〕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有关部门对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提供引导性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各区民政部门是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组织申报、评估、督导、实施许可和相关支持等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2011年度北京市社保所评估结果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2011年度北京市社保所评估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京人社服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2011年度北京市社保所评估结果的通告(京人社服发〔2011〕4号)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1]225号)精神,经社保所自评,区、县评估机构评估,市评估机构重点抽查,2011年达到五星级的社保所128个、四星级的社保所119个、三星级的社保所56个、二星级的社保所6个、合格标准的社保所15个。
现将社保所名单、级别通告如下。
东城区五星级:(9个)安定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东直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北新桥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东四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建国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朝阳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东花市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龙潭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永外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四星级:(7个)前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崇外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体育馆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天坛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和平里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东华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景山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三星级:(1个)交道口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西城区五星级:(12个)德胜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新街口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展览路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月坛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西长安街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椿树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广外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牛街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广内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白纸坊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天桥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大栅栏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四星级:(3个)金融街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什刹海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陶然亭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朝阳区五星级:(13个)太阳宫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南磨坊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香河园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小关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建外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呼家楼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酒仙桥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平房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双井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常营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大屯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劲松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三间房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四星级:(24个)和平街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黑庄户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金盏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朝外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管庄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八里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麦子店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团结湖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机场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奥运村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三里屯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安贞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来广营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王四营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十八里店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高碑店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东风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左家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东坝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孙河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台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潘家园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亚运村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望京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三星级:(5个)豆各庄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小红门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垡头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崔各庄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六里屯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二星:(1个)东湖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海淀区五星级:(9个)学院路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甘家口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清河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中关村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西三旗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上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青龙桥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四季青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万寿路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四星级:(12个)马连洼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花园路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海淀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东升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北太平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羊坊店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曙光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西北旺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北下关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紫竹院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苏家坨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上庄乡社会保障事务所三星级:(7个)田村路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八里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香山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万柳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永定路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温泉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清华园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合格:(1个)燕园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丰台区五星级:(13个)右安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东高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大红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丰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卢沟桥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太平桥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方庄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新村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西罗园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东铁营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宛平城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和义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南苑乡社会保障事务所四星级:(7个)马家堡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长辛店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云岗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王佐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南苑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花乡乡社会保障事务所长辛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三星级:(1个)卢沟桥乡社会保障事务所石景山区五星级:(9个)鲁谷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古城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金顶街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八角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五里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苹果园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广宁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老山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八宝山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门头沟区五星级:(1个)大峪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四星级:(5个)XXX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龙泉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东辛房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潭柘寺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清水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三星级:(7个)大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军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永定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城子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妙峰山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斋堂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雁翅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房山区五星级:(7个)长阳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西潞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琉璃河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拱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霞云岭乡社会保障事务所大石窝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良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四星级:(14个)城关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长沟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周口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青龙湖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佛子庄乡社会保障事务所大安山乡社会保障事务所韩村河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南窖乡社会保障事务所石楼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窦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张坊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十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蒲洼乡社会保障事务所阎村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三星级:(3个)燕山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河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史家营乡社会保障事务所二星级:(3个)新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东风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星城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通州区五星级:(8个)北苑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玉桥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永乐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台湖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中仓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潞城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马驹桥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于家务回族乡社会保障事务所四星级:(4个)张家湾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西集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漷县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梨园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三星级:(3个)新华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宋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永顺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昌平区五星级:(6个)沙河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长陵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城北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北七家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回龙观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东小口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四星级:(6个)百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十三陵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南邵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崔村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南口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小汤山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三星级:(5个)马池口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流村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城南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兴寿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阳坊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合格:(1个)北方企业集团公司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顺义区五星级:(18个)李桥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高丽营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赵全营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大孙各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木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北小营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杨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南彩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李遂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后沙峪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仁和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天竺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牛栏山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石园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胜利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光明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马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旺泉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四星级:(6个)龙湾屯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南法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北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北石槽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张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双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三星级:(1个)空港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大兴区五星级:(8个)清源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林校路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兴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青云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采育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西红门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榆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瀛海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四星级:(7个)黄村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北臧村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旧宫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魏善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安定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长子营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礼贤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三星级:(1个)亦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二星级:(1个)庞各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合格:(2)天宫院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观音寺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怀柔区五星级:(6个)九渡河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北房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雁栖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渤海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长哨营乡社会保障事务所龙山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四星级:(9个)怀柔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汤河口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杨宋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怀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宝山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庙城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桥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喇叭沟门乡社会保障事务所泉河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三星级:(1个)琉璃庙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平谷区五星级:(1个)兴谷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四星级:(2个)大华山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夏各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三星级:(15个)王辛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马昌营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峪口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大兴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东高村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滨河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熊尔寨乡社会保障事务所黄松峪乡社会保障事务所镇罗营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平谷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山东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金海湖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刘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马坊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南独乐河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密云县五星级:(2个)果园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鼓楼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四星级:(3个)西田各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巨各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穆家峪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三星级:(3个)溪翁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太师屯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石城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二星级:(1个)河南寨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合格:(11个)十里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北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密云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冯家峪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檀营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古北口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东邵渠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新城子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高岭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不老屯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大城子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延庆县五星级:(6个)大榆树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康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沈家营社会保障事务所延庆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张山营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珍珠泉乡社会保障事务所四星级:(9个)井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香营乡社会保障事务所永宁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大庄科乡社会保障事务所旧县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八达岭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刘斌堡乡社会保障事务所千家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四海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三星级:(3个)香水园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儒林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百泉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星级(1个)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事务所特此通告。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对建设征地农转非病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对建设征地农转非病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京民征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对建设征地农转非病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京民征发〔2015〕3号各区(县)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超转人员中病残人员的接收工作,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征地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征发〔2014〕406号)要求,经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现就建设征地农转非病残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拟以病残人员身份交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年龄处于转工安置年限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为被鉴定人),应委托所属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前,应向征地单位(或村委会)递交自愿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三、征地单位(或村委会)收到被鉴定人的书面申请后,组织被鉴定人填写《北京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四、征地单位(或村委会)向被鉴定人收集以下材料,会同申请书、《申请表》一并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经办机构。
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近3个月内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有效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3、自相关疾病确诊以来的检查及检验报告等完整的就医材料(复印或者复制件)。
住院病历资料应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
其中,近3个月内的相关疾病检查及检验报告至少1份。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5、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患病或残疾证明。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京民核发〔2018〕195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核发〔2018〕195号各区民政局:现将《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2018年5月25日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生保障工作,全面掌握困难群众基础底数和帮扶需求,确保我市小康社会建设任务率先完成,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十三五”时期实施精准救助的意见》(京政办〔2016〕52号)和市民政局《关于成立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指导中心开展精准救助试点的意见》(京民社救发〔2017〕15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台账范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范围: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特困供养的社会救助人员。
2.失能、失智、失独、高龄、独居等困境老年人。
3.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以及需要紧急庇护的未成年人。
4.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
5.罹患大病或因遭遇重大变故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
6.其他需要救助帮扶的困难群众。
二、建档程序1.对于因罹患大病或遭遇重大变故生活陷入困境,以及其他需要救助帮扶的困难群众,在了解困难情况后1个工作日内由社工机构开展入户访谈,在2个工作日内纳入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范围。
2.对于批准享受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众,在完成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访谈,了解帮扶需求,制定帮扶措施,纳入精准救助帮扶台账范围。
3.对于在摸排工作中发现的困境老人、困境儿童和困境残疾人,在完成基础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纳入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范围。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发文字号】京民组发[2015]14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5.05.07【实施日期】2015.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民组发〔2015〕144号)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为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和管理,进一步推动北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北京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实施办法》,北京市民政局于5月13日至6月5日进行2015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登记范围1.对2014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进行首次登记。
2.对2008年和2011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已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进行再登记。
二、登记条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
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
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
(一)首次登记1.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报送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及复印件1份;(3)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二寸彩色照片3张(登记申请表中“所在单位意见”栏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北京户籍无工作单位的社会工作者,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审核盖章)。
(二)再登记1.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3)完成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学时,助理社会工作师72小时,社会工作师90小时;(4)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先进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先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先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决定【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京民基发[2012]52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2.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先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先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决定(京民基发〔2012〕527号)各区县民政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2012年,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干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和“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部署和要求,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为抓手,积极参与修订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圆满完成了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了一大批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配套政策,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城乡居民自治组织体系更加健全,城乡居民自治制度进一步创新,充分发挥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城乡居民自治中的主体组织作用,为促进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发挥先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集体和个人示范作用,进一步调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广大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授予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小黄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 176个单位“先进社区居民委员会”荣誉称号,授予朝阳区黑庄户乡郎各庄村民委员会等110个单位“先进村民委员会”荣誉称号;授予东城区和平里街道民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谢凤华等99名同志“先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荣誉称号,授予朝阳区高碑店乡高井村民委员会主任黄晓宇等60名同志“先进村民委员会主任”荣誉称号。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京民社救发[2014]30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发布日期】2014.08.05【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4〕307号)各区县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教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统计局和调查队: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做好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现将《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2014年8月5日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维护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存权益,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民政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受理和供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相关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救助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救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京民社工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救助的实施意见京民社工发〔2017〕23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为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9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民发〔2015〕88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十三五”时期实施精准救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2 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贯彻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家庭、流浪乞讨人员、农村留守人员和有需要的困难老年人等群体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现就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救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救助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将扶贫攻坚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做出部署,倡导并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扶贫攻坚。
扶贫济困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使命,参与精准救助是社会工作者的时代责任。
因此,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在精准救助中提供生计能力建设、心理精神关怀、家庭社会关系调适、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专业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北京市加强政策引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探索实践,推动了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务经验。
但总体看,该领域基础较为薄弱,专业人才紧缺,服务网络不完善,服务机制不健全,服务体系尚未形成,民生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与中央对北京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京民福发〔2017〕345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7〕345号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自2015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以来,经过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养老床位利用效率显著提高,服务质量有了较大提升,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同时,改革推进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服务对象入住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着对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和风险提示不落实;收费价格随意性较大,个别房间收费明显脱离市场价值区间,通过包间形式挤占有限床位资源仍普遍存在;未按公办机构改革规定收住服务对象,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等各类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入住比例偏低,政府服务职能发挥不够充分等。
这些问题,有的虽属技术操作层面问题,但更大程度上反映了少数单位对改革认识不足,对行业监管不规范不到位问题。
为促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相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保障服务职能(一)主动采取措施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应保获保。
各单位要加大基础信息摸排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个人及其家庭信息档案,实行精准帮扶。
要制定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床位利用方案,加大服务保障对象的针对性政策宣传和引导,确保公办公营机构床位和公办(建)民营机构20%以上比例的保障性床位的充分利用。
对通过摸底掌握的有意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各区应建立院前评估、区域协作和调配轮候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要求。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7.11.21
•【字号】京公法字〔2017〕1556号
•【施行日期】2017.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公法字〔2017〕1556号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全局侦审一体化改革、机构职责优化调整的新情况,进一步推进落实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首都公安执法规范体系,保障执法规范的合法性、有效性,确保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据可依,2017年,市局组织对2016年12月31日前以市局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全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2件,其中:决定保留66件,决定保留并拟修改9件,决定废止7件(具体内容见附件4、附件5、附件6)。
附件:4.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决定保留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6.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公安局
2017年11月21日
附件4
决定保留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5
决定保留并拟修改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6
决定废止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备注:有效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京民优发〔2017〕49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京民优发〔2017〕497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和我市有关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以及市政府关于批准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3)。
四、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五、从2017年征兵季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实行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调整的增长机制,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双倍发放,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今后每年各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社会保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人社服发[2012]17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2.08.01【实施日期】2012.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2〕17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根据《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工作方案》(京劳社服发[2006]64号)和《关于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标准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8]155号),为进一步加强社保所基础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现将2012年社保所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评估时间(一)社保所自评:2012年9月1日前(二)区县评估机构评估:2012年9月30日前(三)市级评估机构抽查:2012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二、评估范围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正式对外开展业务一年以上的社保所。
三、评估方式(一)社保所根据自评得分情况申请相应级别,并上报区县评估机构。
(二)区县评估机构对辖区内申请合格标准及一至五星级的社保所进行评估。
(三)市级评估机构对经区县评估确定合格标准及一至五星级的社保所进行抽查。
四、评估程序(一)社保所自评1.社保所应在对照《关于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标准的通知》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自评。
2.向所在地的区县评估机构递交星级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社保所星级申请表(附件1)、职工花名册(附件2)、社保所上年度业务指标及完成情况(附件3)。
(二)区县评估机构评估1.区县评估机构应组织评估人员对辖区内的社保所进行实地检查,填写“星级社保所评估打分表”(附件4)。
2.检查“社保所满意度测评表”,采取查看社保所满意度测评系统测评情况、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社保所之间相互打分测评的方式进行评估。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五险一金”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五险一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京民社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五险一金”工作的通知(京民社发〔2012〕70号)各区县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级社会组织:近期,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解决了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生育险的问题。
至此,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问题全部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知识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维护和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五险一金”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现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系指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外的所有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充分认识在社会组织中贯彻落实“五险一金”的重要意义。
“五险一金”政策的出台,涉及到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组织发展与稳定的大局。
各单位应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组织的高度,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本行政区域内,经本市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必须依法为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按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四、各区县民政局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大力抓好宣传引导,协调相关“五险一金”管理部门,指导社会组织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工作,监督社会组织依法完善“五险一金”管理,并将其作为日常管理、年检、等级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确定首批市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确定首批市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京民组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确定首批市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京民组发〔2012〕59号)各区县民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民政领域中开展首批市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民组发〔2011〕308号)下发以后,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推荐试点单位。
经审核,现确定东城区社区服务中心等51个单位为首批市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单位(名单附后)。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中组部、民政部等18部委《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全面推进民政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探索,精心组织实施,加大保障力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北京市首批市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单位名单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北京市首批市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单位名单东城区:1.东城区社区服务中心2.东城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3.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办事处4.东城区建国门街道办事处西城区:5.西城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6.西城区银龄老年公寓7.西城区悦群社会工作事务所8.西城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9.西城区展览路街道百万庄西社区10.北京银龄心理咨询中心朝阳区:11.朝阳区社区服务中心12.朝阳区军休十二所13.朝阳区救助管理站海淀区:14.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永定路军休所15.海淀区社区义工联合会16.海淀区民政局救助管理站17.海淀区阳台山老年公寓丰台区:18.丰台区中鼎社会工作事务所19.北京市挚爱婚姻家庭社会工作事务所20.丰台区九万里社会工作事务所21.丰台区蓟翔社会工作事务所石景山区:22.北京乐龄老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3.石景山区小飞象训练发展中心24.石景山区爱心助残养老便民服务社25.石景山区鲁谷义工协会门头沟区:26.门头沟区救助管理工作站27.门头沟区社区服务中心房山区:28.房山区燕山养老院29.房山区儿童福利院通州区:30.通州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31.通州区社区服务中心顺义区:32.顺义区社区服务总中心33.顺义区社区义工联合会昌平区:34.昌平区回龙观北郊农场社区35.昌平区东小口地区天通西苑第二社区居委会大兴区:36.大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科37.大兴区天宫院街道海子角南里社区居委会平谷区:38.平谷区社区服务中心39.平谷区儿童福利院怀柔区:40.怀柔区龙山街道南华园一区社区居委会41.怀柔区泉河街道富乐北里社区居委会密云县:42.密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43.密云县穆家峪镇华润希望小镇党委延庆县:44.延庆县儒林街道办事处45.延庆县安康社区卫生服务站市民政局二级、直属单位:46.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47.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48.北京市东郊殡仪馆49.北京市第二儿童福利院50.北京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恩翠休养所51.北京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亚运村休养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2017年度北京市社会组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京民社发[2017]24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7.07【实施日期】2017.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2017年度北京市社会组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京民社发〔2017〕242号)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各评估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激励社会组织及其工作者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展示社会组织良好形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5-2017年度北京市社会组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在市、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
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一般不得超过评选总数的20%。
如全市推荐人选中处级人员所占比例超过20%,由市评选办公室对处级人员统一排序,择优表彰。
(二)表彰名额先进集体100个;先进个人150名。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1.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组织《章程》,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连续3年(2014、2015、2016年度)年度检查合格,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未受到各类行政处罚,按要求做好社会组织“诚信建设行”各项工作,建立、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法人治理完善。
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建设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分立,运行机制顺畅,建立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
领导班子团结,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高,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较为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完善,档案证章管理妥善。
具有架构清晰、制度完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主体特征。
3.作用发挥显著。
紧跟改革步伐,在本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整体布局中有所作为。
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
发挥专业优势,在规范行业管理、开展扶贫帮困、服务民生、矛盾化解等活动中贡献突出。
4.社会公信度高。
坚持非营利性组织宗旨,推行服务承诺制度,主动信息公开,有可信的活动品牌,有可学、可看、可复制的项目,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在所在领域、行业具有较高权威性、影响力。
获得过同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上级部门奖励的优先。
5.坚持党的领导。
积极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按照要求建立了党组织,设有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党组织能够参与到社会组织的民主决策、依法自治的过程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能够通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途径开展工作,能够积极配合党建指导员,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
(二)先进个人1.政策水平高。
主动学习党和国家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法规,积极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培训、活动及会议,热心公益事业和社会组织建设,积极参政建言,是社会组织领域的行家里手。
2.专业素养强。
具备扎实的社会组织理论知识、丰富的工作实务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创造性地运用社会组织工作方法和技巧处理各类问题,组织实施过有重要影响的社会组织活动或品牌项目。
3.政治觉悟高。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在工作中能以较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4.服务意识好。
始终坚持把会员和服务对象放在心上,主动听取和反映会员和服务对象的呼声,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自觉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主动接受他们的监督。
5.社会威信高。
从事社会组织工作3年以上,善于凝聚会员力量,以身作则,乐于奉献,有突出事迹,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和较高的认可度。
三、组织领导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成立北京市社会组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会组织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评定工作。
市社会组织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团办,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四、评选程序(一)申报(2017年7月6日-7月31日)1.申报方式。
申报社会组织先进集体的可通过社会组织自荐、评估机构推荐、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社会组织先进个人的采取个人自荐、所在组织推荐、评估机构推荐、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申报材料由社会组织提交给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申报材料由社会组织提交给同级民政部门。
申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均应在社会组织内部履行民主程序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2.申报材料。
申报者登录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网站,进入相关网页下载相关表格,并上报相关纸质材料:(1)《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和《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3,需一式3份);(2)反映集体、个人先进事迹内容的视频、图片、照片;有影响力的媒体宣传报道材料;获得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证书复印件等;(3)被推荐个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4,需一式1份)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4)被推荐个人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填写《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5,需一式1份)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二)初审(2017年8月1日-8月21日)市、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主管社会组织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申报材料、工作事迹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
市社团办相关业务管理处室和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分管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申报材料、工作事迹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并于8月21日前报送市社会组织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评选(2017年8月22日-9月21日)本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实行差额评选,通过初审产生150个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和200名先进个人候选人名单,通过网络投票排名和专家评审,最终差额评选出100个先进集体和150名先进个人。
1.网络投票候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在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2015-2017年度北京市社会组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栏目中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投票。
依网络投票情况确定各类申报候选奖项的排名顺序。
2.专家评审市社会组织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选表彰条件、申报材料和网络反馈情况进行评审打分。
3.确定名单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初步名单,报市社会组织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示(2017年9月22日-9月28日)经市社会组织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拟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在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由市社会组织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
(五)表彰(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公示无异议后,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会签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北京市社会组织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北京市社会组织系统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民政局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列入“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与之签约成为社会组织示范单位,以更好地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评选表彰工作是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激励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程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意挖掘、发现和推荐先进典型,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建立激励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广泛动员,积极参与市、区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评选表彰活动。
社会组织及工作人员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精心准备文字材料和有助于反映社会组织发展状况、活动成效的影像等资料,全面展现社会组织党建和工作成果。
社会组织在自荐及推荐先进个人时,要召开理事会议,履行民主程序。
候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要按时按要求在“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相关评选材料,接受社会公众投票,同时积极配合做好抽查相关工作。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在评选表彰过程中积极营造评先进、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组织先进典型的宣传,树立社会组织先进典型的良好形象。
要以此次评选表彰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浓厚氛围。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市社会组织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对有举报线索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复核。
候选社会组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纳入2017年社会组织财务抽查审计工作范围,由市社团办相关业务管理处室对候选先进集体财务及个人相关情况进行抽查调查,对抽查不合格的集体(个人)取消其评选表彰资格。
市社会组织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市级社会团体张攀电话:65396055曲添祎电话:65396007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王琛电话:65396052市级基金会武二生电话:65396033区级社会组织张阳电话:65396023监督举报电话:65396087、65396023附件:1.市社会组织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名单2.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3.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5.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6.北京市社会组织系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表彰候选名额分配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7月7日附件1市社会组织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一、领导小组组长:谢延智北京市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