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2011年11月30日)
注意银行的这些收费行为都是违规的(图解)
注意!银行的这些收费行为都是违规的(图解)注意!银行的这些收费行为都是违规的(图解)2016-07-06 17:17经济日报微博导语【银行的哪些收费行为是违规的?】发改委近日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指南》认定商业银行多种违规收费行为,包括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诱骗消费者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的等等。
这些行为具体都有哪些呢?【银行的哪些收费行为是违规的?】发改委近日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指南》认定商业银行多种违规收费行为,包括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诱骗消费者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的等等。
这些行为具体都有哪些呢?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要求,我委总结价格主管部门多年执法实践,研究制定了《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6年6月5日附件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一、本指南所称收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约定俗成的叫法,实际含义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所称服务价格一致,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收费行为可能发生在服务期开始前,服务期过程中或者服务期结束后。
本指南所称客户,是指接受商业银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指南所称执法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二、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的相关规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政策(文件目录附后)以及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的执法实践制定。
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自查报告2010年以来,我局局党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加大预防力度,加强行风建设,狠抓任务落实,取得了新的成效。
现将一年来我局落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是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局党组对党风亷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工作十分重视,列入了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年内,先后召开两次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和落实党风亷政建设工作任务。
局党组还不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把这项工作融入到日常事务工作中去,特别是对行风建设、执法以及审批等与廉政密切相关的工作更是着力加以重视,在部署工作任务的同时与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结合起来,专题研究,专题强调。
每次都根据阶段性工作有所侧重,使局党组成员及科室主要负责人时刻绷紧廉政这根弦,有力地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二是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2010年全市党风亷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了《关于落实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意见》,将廉政建设责任进行了逐一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分工明确,建立了局党组书记负总责,党组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一岗双责”的廉政工作机制。
为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由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与分管科室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层层签订了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使廉政责任细化到人,分化到岗,进一步明确了党组成员及各科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为落实全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奠定了基础。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行政,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高效、规范、有序。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四)身体条件符合岗位要求;(五)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行政执法人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者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三)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行政执法人员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年度培训和专项培训,提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岗前培训时间为3个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政执法程序等。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调整或辞退。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四)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三)公正、公平、公开地执行公务;(四)接受组织、群众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11廉政教育测试题单选题和判断题
2011廉政教育测试题单选题: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下列哪一种房产情况不需要报告?(A)(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8条)A.领导干部本人和配偶租住的房屋B.领导干部本人所有的房屋C.领导干部的配偶为所有权人的房屋D.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2.《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下列哪项不是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条件?(B)(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3条)A.接到有关举报B.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问题C.在干部考核考察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D.在巡视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3.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党中央根据(B),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1条)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国共产党章程》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D.《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4.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A)进行巡视监督。
(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2条)A.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B.各级领导干部C.下级党委、政府D.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5.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
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D)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19条)A.召开党员干部大会B.内部通报等方式C.政务信息平台D.当地主要新闻媒体6.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C)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28条)A.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B.巡视工作领导小组C.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D.巡视组7.巡视工作坚持(B),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执法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的通知-计价检[1998]1781号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执法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执法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的通知(计价检[1998]1781号1998年9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长期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注重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树立了较好的社会形象,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加强价格执法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确保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罚没款指标。
三、物价检查所和价格事务所不得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把价格监督检查和咨询服务相混淆,禁止借检查之机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指定的价格事务所的服务,变相收取咨询服务费。
四、价格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禁止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财物、旅游邀请和高消费娱乐。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定的办案程序。
按照规定的程序审理价格违法案件。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
要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六、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定性处理必须坚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
七、严禁违反规定减免违法所得和罚款。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一系列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摘要:第一条、综合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仪表端正、风纪严整,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听从指挥,服从命令,男队员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队员着装时不准留披肩发,不准描眉画眼、涂口红、染指甲、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值勤中,应两人成行、三人以上成列,不准嘻笑打闹、勾肩搭背,不准袖手、插手、背手、抽烟、吃零食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学习例会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大队全体人员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特制定本制度:一、坚持每周一次学习、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召开大队办公例会,每周五下午召开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例会。
二、大队办公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上周工作,安排部署本周工作;交流工作中的新经验、新做法,对重大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报近期以来全局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及工作安排。
三、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例会主要内容是通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按照市局党委要求开展专题学教活动,交流工作体会学习心得。
四、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例会实行签到制,因故不能参加例会者,需提前请假。
五、参加集中学习例会时要使用专用学习笔记本,认真做好学习记录。
六、专题学教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心得、有总结。
参加集中学习例会和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出勤记录及心得体会交流等情况,记入年终综合考评体系。
考勤、请销假制度2为了加大对全队工作人员的管理力度,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上级的要求,结合本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
各中、室队要严格记好考勤表,并于月底汇总后报大队办公室。
(二)不得利用办公时间办私事,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和串岗。
上班时间因公外出要向上级领导汇报。
(三)工作期间因病或因私需要请假,要逐级申请,并按规定报批。
(四)工作人员请假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无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补假。
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制度
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制度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制度市城-管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严禁以权谋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罚代管,擅自设立罚款、收费项目,改变罚款、收费标准;(二)有意暗示或刁难被管理对象,索取财物;(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管理对象的宴请,或提供的休闲娱乐、健身美容等活动;(四)收受被管理对象的财物或各种有价证券;(五)向被管理对象或其亲友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财物;(六)让被管理对象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七)发现违法行为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执法人员要慎独、慎行,严于律己,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着便装或者单独从事执法活动;(二)穿着制式服装向被管理对象购买任何物品;(三)穿着制式服装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或非公务出入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或酒后驾车;(五)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等活动;(六)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执法人员要按规定使用收费、罚款票据,不得收费、罚款不开票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严禁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品。
第五条执法人员严禁以赞助等形式代替处罚。
不准滥用职权,改变执法程序,擅自越权处理违法案件。
第六条执法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规定,不得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弄虚作假故意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七条执法人员严禁以各种名义承包或参与工程项目;严禁从事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亲戚、朋友经商拉关系、搞赞助,提供经商便利。
第八条执法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所办理案件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价格行政执法队伍廉政建设,更好地履行价格行政执法职能,现对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一、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价值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行政,坚决执行廉政纪律,自觉抵制有损公平公正执法的不正之风,维护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自觉加强廉政学习。
积极参加廉洁自律教育,学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不断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筑牢思想防线。
三、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利用执法权力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任何形式的利益;(二)不准以任何方式向检查对象索要和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三)不准参加检查对象安排的旅游、宴请和娱乐活动;(四)不准要求检查对象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五)不准无偿占用或者借用检查对象的设施、工具、物品;(六)不准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要求提供便利;(七)不准向检查对象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要求。
四、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将应该立案的案件不立案处理;(二)不准未经批准私自接触检查对象商谈与案件有关的工作;(三)不准向检查对象泄露秘密;(四)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五)坚持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定案;(六)不准以任何形式代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七)不准对尚未终结调查程序的案件作出不予处理或者免予处理的决定,不准对未全部执行处理决定的案件作出结案决定。
五、实行责任追究。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坚决清除出价格行政执法队伍。
因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价检〔1994〕689号)同时废止。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廉洁自律,为民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二)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三)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四)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晋升等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六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公正执法,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三)廉洁自律,不接受管理相对人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四)保守国家秘密和执法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五)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七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制度:(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干私活、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三)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服从组织分配,协助同事完成工作任务;(五)加强自我修养,树立良好形象。
第八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接受以下培训和考核:(一)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法律素质;(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三)廉政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四)考核评价,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执法行为规范第九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二)告知当事人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三)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取意见;(四)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不得滥用职权;(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计基[1979]725号197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2关于请妥善安排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的通知价字[1983]22号1983年2月2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3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4]600号1994年5月21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9]593号1999年5月27日国家计委5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57号2000年1月27日国家计委6关于印发《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0]778号2000年6月19日国家计委7关于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的执法依据的复函计办经调[2000]1005号2000年12月20日国家计委8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1568号2001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9关于企业使用“平价”等价格术语是否属于价格欺诈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调[2002]672号2002年6月1日国家计委10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2002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11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计办价检[2003]240号2003年3月12日国家计委12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发改能源[2003]369号2003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技术导则的通知13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2003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发改办产业[2003]1188号2003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WMI)的通知15关于风电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4]29号2004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发改价检[2004]568号2004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活动的意见的通知17关于印发《全国风能资源评价技术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65号200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8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1098号2004年6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9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发改价检[2004]1717号2004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2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发改价检[2004]2832号2004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的通知21关于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15号200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2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发改办价检[2005]765号2005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知23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5号2005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4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2005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5关于总电表款及安装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931号2005年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6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084号2005年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7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联系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981号200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8关于坚持不懈、务求实效,不断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166号2006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9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策中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办投资[2006]1363号200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0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2006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31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证检验大包棉花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6]2773号2006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质检总局32《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94号2006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3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2007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34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421号2007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5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6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887号2007年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7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291号2007年9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8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14号2007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9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0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2007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1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2号2007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2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279号2008年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3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1554号2008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641号2008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5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2008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6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政策中价格上涨认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8]2358号2008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7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222号2009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8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2009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49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052号2009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0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200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1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检[2010]1137号2010年5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52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201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53关于印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0]1720号2010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4关于规范开展低碳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0]2046号2010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5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3号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6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2010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7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2011年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消费者协会58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59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2011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0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发改西部[2011]1726号2011年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61关于印发《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2390号2011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62关于印发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552号2011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3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2011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4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615号2011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65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2626号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6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2011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7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意见发改基础[2012]43号2012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68关于印发对口援疆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802号2012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9“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年第10号2012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0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对外物资赠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2]1265号2012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1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2130号2012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2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2012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73关于做好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2]2305号2012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74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2012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5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基层联系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2]2475号2012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6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2012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银监会77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术要求(2012年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233号2012年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8关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2]3547号2012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9关于印发2013-2015年西部和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全国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3]271号2013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0关于印发《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3]279号2013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81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2013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82关于调整第三批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审查论发改办东北[2013]1573号2013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程序的通知83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发改办能源[2013]2365号2013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84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发改气候[2014]63号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告工作的通知85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6关于印发《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87关于加强民生用气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92号2014年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8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8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发改外资[2014]947号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90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发改价监[2014]1223号2014年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知91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29号2014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2关于对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4]1555号2014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3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1579号2014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94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2014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5关于印发《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16]1689号2016年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6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监规[2016]2245号2016年10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7关于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635号2016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98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规[2018]231号2018年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执法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
执法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执法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执法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执法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认真仔细、公正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能,强化和规范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严格执行执法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2、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在监察任务时,务必根据规定穿着防护服,正确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执法证件并向行政相对人出示。
3、安全监察人员务必遵守以下守则:①认真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②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执法办案规范和技能;③热爱本职工作,听从领导,忠于职守;④自觉遵守国家法规法纪,正确行使职权,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自觉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管与督查;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查办案件做到执法主体合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合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适当;⑥礼貌待人,语言文明,举止规范,保守秘密;⑦宣传安全法律法规,热心为企业服务;⑧树立全局观念,安排好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相互支持。
4、在生产安全行政执法中,下列内容务必向行政相对人公开:①行政处罚依据;②行政处罚程序;③执法人员身份;④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⑤行政处罚的决定。
5、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十八不可”⑴不可要求行政相对人安排食宿;执法人员外出办案食宿由本单位自行解决;⑵不可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⑶不可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⑷不可提出与执法办案无关的要求;⑺不可收受礼品、礼金和有关有价证券;⑻不可适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和所、索要、低价购买产品;⑼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规定处罚程序;⑽不可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务和抽检的样品;⑾不可替行政相对人说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以及对相对行政人刁难和打击报复;⑿不可违章借开展咨询服务等名义索要咨询费、服务费、劳务费、中介费、好处费;⒀不可到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以及利用职权向企业借钱、借物或者无偿占有其财务;⒁不可参加赌博和色情活动,不可进入赌博场所和进入带有色情服务内容的场所;⒂不可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在办公场所打闹、吵架和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⒃不可在工作时间饮酒,不可酒后执法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⒄不可泄露行政案件的案情机密,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案件形成的处理意见;⒅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1)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
中纪委十五届四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规定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
中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新的五不准规定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为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
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适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
东辽县价格认证中心年工作总结
东辽县价格认证中心2011年工作总结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亲切指导下,东辽县价格认证中心以创建规范化认证中心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价格认证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三个一流”即(建一流队伍,办一流实事,创一流业绩)的工作目标,严格遵循“四个服务”的发展思路,牢固树立价格鉴证服务理念,克服困难,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东辽价格认证工作的新局面。
2011年,我县认证中心全面开展了涉案、涉税、涉纪三大业务工作。
共开展价格鉴定558件,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证39件,涉税价格认定487件,涉纪价格认定1件,行政案件1件,标的总金额达3955万元,无一例重新鉴定和复核裁定案件。
国家价格鉴证评估工作通讯刊物中以情况交流栏目专题宣传,省物价局网站、省物价局价监专刊推荐报道、县政府网站专题报道,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赞誉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我们价格认证工作主要特点是“一个突出”、“三个加强”——“一个突出”即突出做好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创建工作。
年初以来,我县价格认证中心严格按照《吉林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考核标准》和《关于开展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申报评比工作的通知》要求,从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合理鉴证等方面入手,全力创建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扎实工作,有效地推进了我县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开展。
1、强化了价格认证工作的精准性建设。
东辽县价格认证中心在大力推进规范化认证中心建设工作中,始终遵循合法、公正、科学的价格鉴证原则,坚持依法认证,在价格认证工作中突出表现在严把五关:严把“委托受理关”。
对不符合委托要求的坚决不予受理,对提供材料不充分及证据不足的及时通知委托方予以补充完善。
严把“市场调查关”。
广泛收集相关数据资料,保证采集到的价格数据客观真实。
严把“现场勘查关”。
做到有实物的标的物全部进行现场勘查,对委托书中有关价格鉴证标的资料进行比对核实。
严把“结论出具关”。
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增强了价格鉴证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执法人员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行政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公开公正原则:执法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执法。
(三)廉洁自律原则:执法人员应廉洁奉公,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四)教育培训原则: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执法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五条执法人员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对口或经过专门培训,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能力;(四)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
第六条执法人员资格取得程序:(一)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二)通过考试后,由主管部门颁发行政执法资格证。
第三章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第七条执法人员培训:(一)新任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培训;(二)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三)鼓励执法人员参加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竞赛。
第八条执法人员考核:(一)对执法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执法检查考核;(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法水平、工作实绩等方面;(三)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执法行为规范第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二)公正、公平、公开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三)文明执法,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五)不得以执法名义谋取个人利益。
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05.26•【文号】计价检[1994]689号•【施行日期】1994.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价检〔1994〕6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促进物价检查系统廉政建设,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更好地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树立物价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特制定《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附件:《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更好地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现对全体物价检查人员(包括社会物价监督组织人员)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要增强公仆意识,做到勤政、廉政,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不得有损害政府声誉的行为,自觉维护物价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力。
以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已任,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不得有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弄权渎职行为。
三、严格遵守办案纪律。
执行物价检查公务,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检查人员同行,并出示物价检查证件或由物价检查机构开具的介绍信;要做到礼貌、耐心、文明;不得接受吃请及从事与检查无关的活动;确因条件所限需要在被检查单位就餐的,应吃工作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四、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对价格违法案件的定性处理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的办案程序,超越职权,私自定案。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模板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二、执法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平性原则:行政执法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组织。
3. 效率性原则:行政执法应当高效进行,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三、执法人员资格1. 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执法资格。
2. 执法证件:执法时必须携带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执法程序1. 立案: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2. 调查取证: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3. 告知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
4. 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 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执法监督1. 内部监督:上级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2. 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3. 责任追究:对违法执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执法纪律1. 廉洁自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 尊重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格尊严。
3. 保密义务: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七、执法培训1. 定期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应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的培训。
2. 考核: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法资格。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XX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XX部门提出,经XX部门批准后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确保其符合具体行政执法部门的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职人员廉洁自律
标志中共反腐败斗争已经从依靠领导人的政治意愿转移到依 靠制度规范,中共反腐斗争的制度建设步入新的阶段,成为 中国反腐制度化建设的新起点。这也是在建党82年、执政 54年来,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推行自我约束与促进自我发 展的党内制度规范。
条例八个引人注目的亮点
1.以党内民主为主 2.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 3.重大监督问题初步解决 4.“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 5.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6.监督职责划分更明确 7.党内外监督相结合 8.立足实际操作性强
2、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 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 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分三篇,总则、分则和附则,共十五章,178条。
(一)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及处分
1、非法占有的违纪行为 根据《处分条例》第72条
规定,非法占有是指党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 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 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 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 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 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 务、使用劳务,或者将本人或 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 报销,或者将配偶、子女及其 配偶应当由个人支持的出国 (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 报销,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 党纪追究的行为。
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汇编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亲属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活动相关党纪政纪法纪规定一、中纪委全会规定1、不准经商办企业。
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1993年中纪委二次全会)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
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1995年中纪委五次全会)3、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者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
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2000年中纪委四次全会)4、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2001年中纪委五次全会)5、不准省(部)、地(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
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2002年中纪委七次全会)6、不准个人及其亲属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其非法漏给他人或其他企业。
(2003年中纪委二次全会)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第七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廉洁自律手册
前言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倡廉工作,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党纪条例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辽通公司纪委编印了这本《廉洁自律手册》,目的是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熟悉法规条例,提高法律意识,培育廉洁文化。
本手册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党纪条例,采取问答的形式,阐释了60个基本常识,第二部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文件摘编,其内容是《党风廉政建设“五要五不要”原则》、《公司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本手册可做为党员干部通过学习内化“红绿灯”、外化“高压线”的基本素材,也可做为纪检监察干部提升内在素质和外在能力的基本教材,同时也是对履新干部进行廉洁自律教育的基本内容。
希望本手册能够成为公司广大党员干部,明确是非界线,提高党性修养,廉洁从业的工具书,也希望通过全体党员干部的共同努力,进一步树立起清正廉洁的干部形象、风清正气的组织形象、本质廉洁的企业形象。
一、法律法规和党风党纪1.什么是违纪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行为,就是违纪行为。
2.党内纪律处分有几种?党内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执法人员规章制度
执法人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执法人员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管理事业单位从事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民警、治安执法人员、城管执法人员、环保执法人员等。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服从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指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做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索要财物,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执法权谋取私利。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辩护权,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注重队伍建设,加强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不断完善执法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章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第七条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政治过硬、法治素养、执法能力、廉洁操守等基本要求,不得有不良记录和涉嫌犯罪行为。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忠诚职守,严守纪律,维护本单位和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单位和当事人的信息,不得违法收受财物。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违反执法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心态和形象,不得在执法活动中出现情绪失控、言行不当等不良行为。
第三章执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执法人员有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权利,有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执法活动的权利。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履行执法职责,执行上级机关的指令,积极做好执法工作,确保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执法活动中的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执法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不断完善自己。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服从领导安排,配合同事协作,团结合作,共同完成执法任务,保障群众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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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监[2011]2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价格行政执法队伍廉政建设,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更好地履行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职能,树立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特制订《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价格行政执法队伍廉政建设,更好地履行价格行政执法职能,现对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价值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行政,坚决执行廉政纪律,自觉抵制有损公平公正执法的不正之风,维护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自觉加强廉政学习。
积极参加廉洁自律教育,学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不断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筑牢思想防线。
三、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利用执法权力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任何形式的利益;
(二)不准以任何方式向检查对象索要和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参加检查对象安排的旅游、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不准要求检查对象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不准无偿占用或者借用检查对象的设施、工具、物品;
(六)不准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要求提供便利;
(七)不准向检查对象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要求。
四、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将应该立案的案件作不立案处理;
(二)不准未经批准私自接触检查对象商谈与案件有关的工作;
(三)不准向检查对象泄露秘密;
(四)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五)坚持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定案;
(六)不准以任何形式代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不准对尚未终结调查程序的案件作出不予处理或者免予处理的决定,不准对未全部执行处理决定的案件作出结案决定。
五、实行责任追究。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坚决清除出价格行政执法队伍。
因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价检[1994]6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