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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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税务工作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九、不准拖欠公款。

十、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四、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四川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五条禁令”

一、严禁收受、索要、借占税收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吃请或其他消费。

二、严禁经商办企业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向税收行政相对人推销货物、介绍经营业务从中获利以及违规为配偶、子女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和便利条件。

三、严禁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故意拖延、推委办理税务事项。

四、严禁为纳税人偷、骗、抗税出谋划策、隐瞒实情和出具伪证。

五、严禁在公务时间、公务场所或与税收行政相对人打麻将~以任何形式赌博敛财。

本禁令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辞退或开除公职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简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追究形式

第七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

经济惩戒是指扣发奖金、岗位津贴。

第八条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

第九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但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责任人。

第十条通报批评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责令待岗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待岗期限为一至六个月~待岗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取消执法资格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取消期限为一年。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由本单

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

能消除影响的~就及时消除影响。

第三章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十四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

,一,未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按违法违章进行处理的,

,十,未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告的, ,十一,其他行为性质、后果较轻的执法过错行为。第十五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

,十一,案件审理确认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

,十三,未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的,

第十六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在防伪税控系统内设臵或者修改金税卡时钟的,

,二,金税工程各系统纳税人信息的录入和变动未及时、准确的,

,六,未按规定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

,八,未按

,十二,其他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七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待岗:

,七,其他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八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执法资

,四,

,五,其他性质、后果严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九条对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进行责任追究的税务执法人员~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责任人执法过错的原因、性质和后果~同时并处经济惩戒。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

第二十条

,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

,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和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审核后报经批准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

,四,经复议维持的过错行为~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经复议撤销或者变更导致的过错行为~由复议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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