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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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业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业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精品文档,仅供参考业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领导干部要作廉洁自律的表率。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要有一个好的精神状态,一身正气,能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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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营造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加强公司作风建设,宣传廉洁文化,不断增强自律意识,预防利用职务及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树立健康积极的企业文化形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1.3定义:廉洁:清白高洁,不贪污,从不使用公家的钱来养活自己,引申为人生光明磊落的态度和诚信,正直的风气。

业务单位:与公司有一切业务(含但不限于供货、施工、促销合作等关系)往来或联系的单位或个人。

1.4职责权限3.1总经办负责廉洁自律文化建设方向的指引,监督廉洁规范的有效执行,对廉洁管理规范具有最终裁决权和解释权。

3.2监察部负责廉洁自律管理规范的执行,接受全体员工的举报和监督,对举报和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过程事实报告。

3.3行政部负责廉洁自律文化的宣传和教育,接受员工收受外部钱物的申报处理,代表公司统一对内外部业务往来的礼品/礼金进行保管和处理。

3.5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职务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进行廉洁自律制度的传达和教育,履行廉洁自律管理规定的监督权和举报权。

2.主要内容:2.1成立廉洁自律监督委员会组长:总经理成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财务部总监、品质部总监开发部总监、总务主管、监察主管、人事专员2.2廉洁自律监督委员会工作程序2.2.1案件的受理:对反映员工廉洁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委员会成员应及时受理;对所反映的问题线索、性质比较严重的,监督委员会必须登记备案,并及时上报总经理。

税务党风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总结

税务党风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总结

---------------------------------------------------------------范文最新推荐------------------------------------------------------税务党风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总结税务党风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总结根据《**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锡地税字[20xx]125号)文件精神,我局确立了以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机制和两职能股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用贯标的理念和要求,将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落实到位,进一步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我局以党风廉政建设为先导,以文明创建为目标,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保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强化我局建设。

着眼服务纳税、服务于基层、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高举加快发展,率先发展旗帜,以改革促创新、以创新促发展,为实现全局税收任务率先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教育为先,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是基础.市局按照上级要求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干部教育的总体规划,以我局干部为重点、以法纪教育为主要内容、以增强干部队伍免疫力为目的,筑牢拒腐防变的能力,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现象。

首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干部职工的大局观念、法治观念、创新观念、发展观念、服务观念和责任观念,忠于税法,做到依法行政和依法征税。

其次坚持每月党风廉政学习不少于一次,1/ 16学习内容以《党风党纪》、《党风廉政教育参考资料》为主,把市局廉政教育学习经常性、制度化。

并要求市局全体干部熟悉《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自觉做到“两个务必”,耐住寂寞、抵住诱惑、抗住腐蚀。

三是结合工作实际,教育干部遵守国家法律和《税收征管法》,要求干部职工在执行政策中正确使用文明用语,做到礼貌待容、优质服务;不吃、拿、卡、要、对纳税人诚实、不刁难、不损公肥私,不利用职权谋私利。

税务干部廉政规范

税务干部廉政规范

税务干部廉政规范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摘选)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1.不准利用涉税审批、评估、稽查、处罚等事项谋取私利;2.不准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3.不准利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资产处置、信息化建设等事项从中谋利;4.不准在涉税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兼职取酬,串通谋利,不得指定税务代理,禁止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理区域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5.不准占用纳税人财物,向纳税人报销费用,违规指定税控器具、涉税软件等从中谋利;6.不准接受纳税人的礼品、礼金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7.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等事宜向纳税人和下属借机敛财;8.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严禁违规出国(境)、公款旅游、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

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制度范文(3篇)

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制度范文(3篇)

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制度范文一、办税大厅行为规范1.着装上岗、仪容整洁。

(1)着装要求。

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税务服装,遵守着装规定。

(2)仪表要求。

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3)挂牌亮证、办公环境要求。

桌面设备摆放整齐有序,桌面和墙面不得张挂、置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按规定佩戴上岗证,放置岗位牌。

2.纪律严明、行为规范。

(1)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涉税事宜。

及时准确处理信息和录入数据。

(2)作风优良、服务高效。

对工作认真负责,有问必答、特事特办、保质保量。

(3)遵章守纪、务实进取。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离岗,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3.文明办税、礼貌待人。

(1)待人接物,语气温和;解释问题,耐心细致。

严禁与办税人员发生争执、吵闹。

(2)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二、税务人员“五要”1、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____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要热爱税收工作,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3、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积极宣传和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克服困难,保证完成任务。

4、要着装整齐,举止端正,谦虚谨慎,礼貌待人,文明收税。

5、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做斗争。

三、《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1、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2、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5、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6、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7、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营造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党纪国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任何非法经济活动。

第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应公开透明,不得进行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占有国有资产,不得利用国有企业资金违法经商,不得变相受贿、受贿索贿。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和公众监督,在重要岗位变动前,需接受廉洁从业审查,不得隐瞒问题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正确行使权力,公正决策,坚持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不得存有关键岗位变动等不正当个人谋利目的。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合理佩戴工作证件,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地位谋取私利,不得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个人财物,不得接受商业宴请和旅游对象。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家属应加强自律,不得向亲属、友人以及与其有经济往来的人员提供便利,不得利用亲属、友人等非法关系牟取私利。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注重自身职业素养培养,提高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积极参加培训学习,不断提升自身道德水平和领导能力。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自觉接受廉洁从业的监督和检查,主动申报个人收入和财产变动,如实上报,不得隐瞒、漏报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及时报告个人和亲属在经济活动中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和问题,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备,接受监督处理。

第十条:对于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进行查处,追缴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甚至法律追究。

以上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各级国有企业和领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加强自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同时,各级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管执纪,加大查处力度,维护廉洁从业的风清气正,为国有企业的繁荣与发展保驾护航。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40722 9F12 鼒26072 65D8 旘38936 9818 領1(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税务部门廉洁规章制度范本

税务部门廉洁规章制度范本

税务部门廉洁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部门工作行为,加强廉洁建设,提升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税收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税务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并具体包括税收征管、税收征纳、税收执法、税收服务等一切与税收工作有关的工作内容。

第三条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税务部门规章制度,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服务纳税人,服务经济发展。

第四条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廉洁管理机制,加强纪律约束,严格执行廉洁工作规定,严肃查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确保税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税务部门应当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级领导的廉洁工作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监督,强化对基层干部廉洁从业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廉洁考核制度,对廉洁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纪违法的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税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塑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营造廉洁从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恪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严守税收纪律,妥善履行税收职责,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

第十条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廉洁从业,做到廉洁自律、廉洁自身、廉洁家庭、廉洁社会,维护税收工作的纯洁性。

第十一条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诚履行职责,认真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提高工作素质,切实做到廉洁从业、廉洁纳税。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组织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提高廉政修养,自觉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税收政策,不得擅自改变税收政策,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第三章责任规定第十四条税务部门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廉洁从业,亲自示范,重视廉洁建设,切实加强廉政教育和廉政宣传,促进全体工作人员自觉维护税收工作的纯洁性。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号2009年7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对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该试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

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要认真分折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留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

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若干规定》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为了规范税务工作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九、不准拖欠公款。

十、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四、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四川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五条禁令”一、严禁收受、索要、借占税收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吃请或其他消费。

二、严禁经商办企业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向税收行政相对人推销货物、介绍经营业务从中获利以及违规为配偶、子女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和便利条件。

三、严禁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故意拖延、推委办理税务事项。

四、严禁为纳税人偷、骗、抗税出谋划策、隐瞒实情和出具伪证。

五、严禁在公务时间、公务场所或与税收行政相对人打麻将~以任何形式赌博敛财。

本禁令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辞退或开除公职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同名47453

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同名47453

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同名47453)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构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保证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全过程之中,扎实推进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总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一岗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党组和地方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安排;(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组、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三)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构建以内控机制为主体的大预防工作格局;(四)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廉政谈话、民主生活会等制度,规范从政行为,促进廉洁自律;(五)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组织收入原则,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强化预算执行,规范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项目等管理,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确保权力规范运行;(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信访举报工作,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和查而不处;(七)加强作风建设,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优化纳税服务,推进政务公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八)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推进税务系统廉政文化建设;(九)监督检查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十)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文

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文

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文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文以下是2最新版本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税务系统廉洁自律建设具体实施方案

税务系统廉洁自律建设具体实施方案

税务系统廉洁自律建设具体实施方案一、背景及意义税务系统作为国家重要的财政管理职能部门,肩负着组织财政收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务系统面临的廉洁自律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加强税务系统的廉洁自律建设,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本方案旨在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以提高税务系统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确保税收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

二、目标及原则(一)目标1.构建税务系统廉洁自律的制度体系;2.提高税务系统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道德素质;3.提升税务系统服务质量和效率;4.减少税务系统腐败现象,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二)原则1.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既要强化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又要发挥道德教育的引导作用;2.坚持全面覆盖,即对税务系统所有工作人员、所有业务流程、所有工作环节进行廉洁自律建设;3.坚持突出重点,针对税务系统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4.坚持创新发展,积极探索适应税务系统特点的廉洁自律建设新模式。

三、具体措施(一)建立健全廉洁自律制度1.完善税务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2.建立健全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承诺制度,要求工作人员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公开承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3.建立税务系统廉洁自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税务系统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问题进行举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二)加强廉洁自律教育1.将廉洁自律教育纳入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廉洁自律知识讲座、研讨会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2.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使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廉洁自律的重要性;3.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开展税务系统廉洁自律理论与实践研究,为税务系统廉洁自律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三)强化监督制约1.加强对税务系统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廉洁自律;2.完善税务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对税务系统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问题进行举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7.04•【文号】国税发[1995]123号•【施行日期】199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7月4日国税发[1995]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规范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加强廉洁自律,进一步促进税务队伍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工作的特点,我局制定了《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中纪委监察部法规室、第二纪检监察室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为了规范税务工作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物。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九、不准拖欠公款。

十、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 )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 )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 )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 (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 )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 )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 )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 )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 )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 )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 )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 )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 )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 )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制度范文(2篇)

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制度范文(2篇)

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制度范文一、办税大厅行为规范1.着装上岗、仪容整洁。

(1)着装要求。

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税务服装,遵守着装规定。

(2)仪表要求。

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3)挂牌亮证、办公环境要求。

桌面设备摆放整齐有序,桌面和墙面不得张挂、置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按规定佩戴上岗证,放置岗位牌。

2.纪律严明、行为规范。

(1)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涉税事宜。

及时准确处理信息和录入数据。

(2)作风优良、服务高效。

对工作认真负责,有问必答、特事特办、保质保量。

(3)遵章守纪、务实进取。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离岗,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3.文明办税、礼貌待人。

(1)待人接物,语气温和;解释问题,耐心细致。

严禁与办税人员发生争执、吵闹。

(2)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二、税务人员“五要”1、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____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要热爱税收工作,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3、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积极宣传和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克服困难,保证完成任务。

4、要着装整齐,举止端正,谦虚谨慎,礼貌待人,文明收税。

5、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做斗争。

三、《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1、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2、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5、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6、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7、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制度

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制度

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人员的行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行为准则适用于国家税务局及其下属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务人员在征管工作中应坚持诚信、公正、廉洁的原则,履行公共职责,维护税收法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税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税务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积极服务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便利、高效、规范的税收征管服务。

第六条税务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税务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不得违规收受礼品、宴请和其他应当禁止的非法利益。

第八条税务人员应当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及时、专业的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行为准则第九条税务人员应当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纳税人的税务信息,不得私自调取、使用、披露纳税人的信息。

第十条税务人员应当公正行事,不得随意扣减或增加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不得对纳税人进行不合理的检查、调查和退改税处理。

第十一条税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规定办理税务事务,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纳税人的合法请求。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处理涉税争议,不得滥用职权干预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税收征管权力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税务人员应当积极回应纳税人的合理诉求,及时解答纳税人的疑问,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税务人员应当严格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他人的礼品、宴请或其他非法利益。

第十五条税务人员应当依法用人,不得歧视、压迫或侵犯下属的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对下属进行任何形式的刁难或打压。

第十六条税务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或私自离职。

第十七条税务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指导,配合组织进行内部审计和巡视工作,如实报告工作情况和申报个人财产。

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制度范文(二篇)

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制度范文(二篇)

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人员的行为,维护税务机关的形象,提高税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凡在税务机关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税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忠诚奉公、廉洁奉公,为国家税收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税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公正、文明执法,严禁不正当行为。

第五条税务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涉税事务的机密信息。

第二章工作责任第六条税务人员应当恪尽职责,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税务工作。

第七条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应保持礼貌、友善的态度,解答询问,解决问题,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税务人员应当严守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担当税务稽查、征收等工作的监督责任,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税务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参加违法犯罪活动、私营经营、借贷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务。

第十条税务人员应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不断学习、进修,提高税务工作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税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言行一致,言行举止得体,不得无故损害税务机关的声誉。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应当公正、客观、精确地处理税收案件以及其他涉税事务,不得徇私舞弊,违反行业纪律。

第十三条税务人员应当保守税务机关工作中所知悉的涉税机密,不得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税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贿赂,不得索取、接受纳税人及其他个人、团体的礼品、礼金和财物。

第十五条税务人员在处理纳税人的投诉、举报、申诉等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策、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税务人员应当依法公开税收政策及税务机关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信息,并及时解答纳税人的疑问。

第四章督查评估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准则行为的税务人员,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发现、查处,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督察制度,通过日常工作、定期检查、专项调查等方式,加强对税务人员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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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为了规范税务工作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九、不准拖欠公款。

十、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四、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四川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五条禁令”一、严禁收受、索要、借占税收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吃请或其他消费。

二、严禁经商办企业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向税收行政相对人推销货物、介绍经营业务从中获利以及违规为配偶、子女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和便利条件。

三、严禁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故意拖延、推委办理税务事项。

四、严禁为纳税人偷、骗、抗税出谋划策、隐瞒实情和出具伪证。

五、严禁在公务时间、公务场所或与税收行政相对人打麻将~以任何形式赌博敛财。

本禁令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辞退或开除公职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第四条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简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追究形式第七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经济惩戒是指扣发奖金、岗位津贴。

第八条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第九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但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责任人。

第十条通报批评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责令待岗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

待岗期限为一至六个月~待岗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取消执法资格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

取消期限为一年。

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

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由本单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

能消除影响的~就及时消除影响。

第三章追究范围和适用第十四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一,未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按违法违章进行处理的,,十,未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告的, ,十一,其他行为性质、后果较轻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五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十一,案件审理确认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十三,未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的,第十六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在防伪税控系统内设臵或者修改金税卡时钟的,,二,金税工程各系统纳税人信息的录入和变动未及时、准确的,,六,未按规定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八,未按,十二,其他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七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待岗:,七,其他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八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执法资,四,,五,其他性质、后果严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九条对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进行责任追究的税务执法人员~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责任人执法过错的原因、性质和后果~同时并处经济惩戒。

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

第二十条,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和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审核后报经批准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三,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四,经复议维持的过错行为~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经复议撤销或者变更导致的过错行为~由复议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五,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税务执法人员的责任:,一,因执行上级机关的答复、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二,有其他不予追究的情节或者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一,因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四,其他不承担责任的情节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二十四条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责任~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同一年度内发生多起相同根据本办法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行,三,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六,导致,八,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规定对其他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执法过错责任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追究。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追究程序和实施第二十七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人事、财务、法制等职能部门分别组织第二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通过评议考核渠道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及时提供给法制部门进行追究。

第二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应当以书面形式列明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属单位、执法过错行为的基本情法制部门还可以通过财政、审计、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等各种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第三十条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执法过错线索~结合具体情况初步排查,对认为需要调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案执法检查。

第三十一条法制部门根据执法检查结果~发现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主管负责人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法制部门根据主管负责人或者局长办公会议的决,一,对无过错或者不予追究或者免于追究的~制作相应决定,,二,对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制作追究决定~由人事、财务、法制等部门分别实施,责令待岗和取消执法资格的~自执法过错,三,执法过错行为能够予以纠正的~同时责令撤销、变更或者限期改正~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涉嫌刑事责任的~移交相关第三十三条被调查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30日内作出书申辩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处理决定执行后~法制部门应当将全部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对发现执法过错追究线索隐瞒不报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就调查人员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按其情节和性质比照本办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在每年二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01年11月22日下发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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