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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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甘环评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现将严格环保准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切实把保护优先要求落到实处。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要认真吸取祁连山自然保护区问题的经验教训,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切实把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快开展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核查“回头看”工作。

要严格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环保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对辖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开展“回头看”,重点对2013年以来本级审批的涉自然保护区项目环评及验收文件,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环评批复,应依法撤销;对符合法律、法规但存在环境风险和问题的,应进行专项整改;对无环保行政许可的违法违规项目,报请当地政府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对环评法律法规颁布前以及自然保护区批准设立前已建成的项目,经与现行法律法规对照合法的,应完善备案,纳入监管;对无生态下泄流量或生态下泄流量不满足要求的水电站,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并确保生态流量足额下泄;与现行法律法规对照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报请市州政府依法有序退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9.30•【文号】环发[1998]336号•【施行日期】199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8〕336号1998年9月30日)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改变目前一些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等问题,确保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当前,要把贯彻执行《通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针对本地区自然保护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报请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法。

1999年上半年,各地应抽调力量,对自然保护区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凡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界线、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进行开发建设和其他商业性经营以及非法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的,要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据自然保护区土地的要限期退回,并做好善后工作。

对以保护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因特殊需要必须调整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应当报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三、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青政办〔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7〕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针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建设管理水平低、科研监测能力弱、政策措施不完善、机构队伍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和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梳理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1.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主体,要认真执行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保护措施,履行保护职责,承担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

要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协同共管机制,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发展及原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加快提高自然保护区公共服务水平,坚决杜绝非法开发、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严格禁止、严肃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活动。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2.完善服务保障措施。

健全完善职责明晰、保障有力的政策措施,共同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能力水平,加大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相关的发展规划、投资预算、土地管理、科研监测等政策性支持力度;建立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与部门监管相融合的管理机制,制定落实责任明确、协调共管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职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

)3.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各自然保护区实际,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任期目标和考核指标,分类指导、制定实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自然保护区是为保护和维护珍稀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为了更好地管理自然保护区,提高保护区的效能和管理水平,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对规定的一些具体要求。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重要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是确保自然保护区能够顺利运行和实现其保护目标的重要法规。

首先,管理规定可以为自然保护区提供明确的管理指导,明确保护区内相关人员的职责,规定管理流程和程序,以保证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其次,管理规定可以规范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区内人员的行为符合科学、合法、规范的要求。

最后,管理规定可以为对外沟通提供参考,加强保护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提高公众对自然保护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1. 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应明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管理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保护区管理员、科研人员、巡护员等。

管理机构应负责制定保护区管理计划、采取措施保护保护区内的物种、监测和评估生物多样性等工作,确保保护区的正常运行。

2. 保护措施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应指导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限制人类活动:规定保护区内人类活动的范围和方式,减少人类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例如,限制采伐、挖掘等破坏性行为。

(2)物种保护:制定具体的物种保护措施,特别是对于濒危物种和珍稀物种,应制定特殊的管理措施,如设立保护区域或设立繁殖基地等。

(3)生境保护:保护区内的生境是维持生物多样性的基础,因此管理规定应明确生境保护的要求,包括对森林、湿地、河流等各类生境的保护措施。

3. 监测与评估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应要求对保护区内的生物多样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可通过设立监测站、安装监测设备等方式进行,以获取生物多样性的数据。

评估可基于监测数据,定期评估保护区的管理效果和生物多样性的状态。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为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调国办发[1998]111号)的精神,防止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造成冲击,协调好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现就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一方面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步伐,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抓紧在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抢救性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另一方面要强化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一切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冲击和破坏,确保实现国家跨世纪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管理的规定。

几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不得安排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体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进行的项目建设,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核心区、缓冲区规定管理。

三、强化穿越自然保护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经国家批准的交通、水利水电重点建设项目因悦自然条件限制,必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时,应对自然保护区的内部功能区划或者范围、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7•【文号】林护发[2011]187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所面临的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然保护区的体制机制管理问题也逐渐显现,资金投入等尚难以满足自然保护区发展的需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川办发[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大意义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保护国家生物战略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多年来,我省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我省自然保护区仍面临着布局不完善、投入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保护与开发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在地震灾区、川西北高原、省内主要江河上游的支流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要按照地理单元、物种的天然分布情况、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积极稳妥推进珍稀濒危小种群物种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加强大熊猫等重要物种生态廊道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联通性和整体性。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基础上,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域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宁环规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宁环规发〔2018〕1号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基地环境保护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促进生态立区战略的有效落实,努力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自然保护区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区域,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的有力手段。

加强全区自然保护区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的重要举措。

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自觉践行“绿水清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担当,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切实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二、严格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是指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除社区居民传统的生产生活(如传统农业生产、自建住宅)外,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原环境保护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以及原国家林业局《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令)等相关规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10•【文号】林护发[2006]219号•【施行日期】2006.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依法建立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地,对维护国家国土生态安全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近一时期以来,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发生了非法采矿挖沙、修筑设施、转让自然保护区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和破坏自然资源等活动。

这些活动不仅严重干扰了自然保护区的正常管理秩序,还威胁到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把保护工作放在自然保护区一切工作的首位,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自然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安全。

二、强化法制。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及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对辖区内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或规章,通过地方人大或政府颁布实施。

三、履行职责。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坚持“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统一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巡护监管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8.04•【文号】国办发[1998]111号•【施行日期】1998.08.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分布比较合理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片面强调眼前和局部利益;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全国1/3的自然保护区尚未建立管理机构,基本处于批而不建,建而不管和状态;部分自然保护区未明确划界,土地纠纷增多,侵占或改变自然保护区土地现状的情况日趋严重;部分自然保护区内部人口增加,居民点扩大,过度砍伐林木、盲目开垦土地现象严重,一些自然保护区名存实亡;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制约了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许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仅维持在简单的看护水平上。

为保障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保护,是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管理,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始终把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放在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首位,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制订本导则。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

一、目标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一)总体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并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地下铺设。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

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动物救护站(中心、点)、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保护区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点)、界碑界桩、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

(二)管护设施建设1、保护管理站(点)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保护管理站(点)。

保护管理站(点)数量及其管理范围应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控制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交通路口,到达保护区内主要人为活动区域。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保护管理任务、自然地理条件、交通条件、人为活动特别是居民点的分布状况确定。

保护管理站(点)应当建立在居民点、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及人员和车(船)经常进出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口或其他要塞处。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建设政策与法规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建设政策与法规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建设政策与法规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维护生态环境而设立的特定地域,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部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法规。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政策1. 建立自然保护区网络:自然资源部要求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区规划,合理布局自然保护区,确保各个自然保护区间的生态联系和物种迁徙通道,形成统一、完整的保护区网络。

2. 制定保护区管理计划:根据自然保护区本身的特点和保护目标,制定保护区的管理计划,明确保护区的管理范围、管理目标、管理措施等,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 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管力度:自然资源部要求工作人员对自然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和处理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对于受到人类活动影响或自然灾害破坏的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生态修复,恢复其原有的生态功能。

二、自然保护区建设法规1. 《自然保护区条例》:该法规是自然资源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制定的基本法规,明确了自然保护区划分、管理和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 《自然保护区规划管理办法》:该法规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编制流程、内容和要求,包括自然资源调查、评估、规划编制、批准和实施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3. 《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杀害、贩卖和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该法规,保护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

4. 《林业法》:该法规对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要按照该法规进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管理和保护。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国务院令第687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15•【文号】环发[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07〕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生态问题,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现就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生态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一)生态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不断加强生态保护工作,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参与综合决策,加强监管,努力遏制生态恶化趋势。

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取得积极进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监管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蓬勃开展,农村污染防治得到重视,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度明显提高。

(二)生态环境形势十分严峻。

虽然我国生态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生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生态系统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削弱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水污染和水生态失衡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土地退化导致土地生产力下降,土壤污染影响农产品安全;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一些地区生态破坏严重,地质灾害频发。

人口增加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

(三)生态保护工作基础薄弱。

生态保护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管的手段不足,能力建设严重滞后,队伍、技术力量薄弱,投入机制不健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第 十 九 条 农 村 能 源 建 设 项 目实 行 定 期 检 查 和 不 定
期 抽 查 制 度 。 各 级 农 村 能 源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 建 设 质 量 、 资 金 使 用 等 方 面 进 行 监 督 、 检 查 。
第 二 十 条 项 目完 成 后 ,县 级 农 村 能 源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技 术 规 范 进 行 初 验 , 并 报 州 (市 ) 级 农 村 能 源 管 理 机 构 组 织 全 面 验 收 。 第 二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农 村 能 源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在 农 村 能 源 项 目建 设 和 管 理 中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
重 要 物 种 资 源 和 生 态 系 统 得 到 较 好 保 护 , 自然 保 护 区 建 护 区 主 要 分 布 于 生 态 重 要 地 区 及 脆 弱 地 区 , 是 有 效 保 护
设 和 管 理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效 。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的 快 速 发 展 , 我 省 流 域 和 国 土 生 态 安 全 的 重 要 生 态 屏 障 。 在 维 护 跨 境
第 十 八 条 各 级 农 村 能 源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利 用 广 播 、 电 视 、报 刊 等 媒 体 加 强 农 村 能 源 的 宣 传 ;利 用 现 场 演 示 、 技 术 培 训 、 发 放 科 普 材 料 等 形 式 ,加 强 对 农 村 能 源 用 户 的 技 术 培 训 。
(三 ) 有 助 于 树 立 云 南 的 良好 国 际 形 象 。 云 南 自然
建 设 我 国 重 要 的 生 物 多 样 性 宝 库 和 西 南 生 态 安 全 屏 障 , 保 护 区 一 直 受 到 国 内外 高 度 关 注 , 与 许 多 国 际 组 织 建 立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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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政府 办公厅 文件
( 、 ) 区 市 流浪未 成年 人救 助 保 护工 作 情 况 , 建立 挂 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 , 合理配备人 员编制 , 按
牌督办和警示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 , 照 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 建
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 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资倾斜政策 , 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
江 西省人 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
加强 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赣府厅发 [0 14 2 1 ]5号
各市、 ( 人民政府 , 县 区) 省政府各部 门:
21 年 9月 2 日 01 0
自然资源最丰富 、 资源价值 最突出、 自然景观最优
为贯彻落 实《 国务 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 自然保 美 、 生态地位最重要 的区域 , 也是保护生物多样性 、 护 区管理 有 关 工作 的通知 》 国办 发 [ 00 6 维护生态平衡 、 ( 21 ]3 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自然保 号) 切实做好 我省 自然保护 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 护区对实现人与 自然和谐相处、 , 构建和谐社会有着
促进 自 然保护 区事业健康发展 , 经省政府同意 , 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 门要站在可持续发展的战 现
提 出 以下意见 :

略高度 , 充分认识 自然保护区在 战略资源储备 、 生
・、 进 步提 高思想认 识 。 自然保 护 区是江西 物 多样 性保 护 、 护生态 安全 和 弘扬生 态文 明建设 维
工作机制 ; 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 对工 定开展职称评定和 岗位聘用 。公安机关要根据需 作不力 、 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 的地区 , 追究该地 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 民警 , 协助 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 救助保护机构做好管理工作 。财政部 门要做好流

2024年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____森林法》、《____野生动物保____》、《____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保护区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范围涉及坪乡和长铺子乡,总面积____公顷。

第四条保护区实行____所有的林权制度,保护区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均属当地____。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依法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管理处下设公安派出所,接受管理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维护区内生产生活秩序。

根据工作需要,管理处可聘请有经验的林农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保护区的护林巡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护林哨卡守卡值岗以及其他管理作业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职责是。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经规定程序审批后____实施;保护和管理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____开展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保存和拯救区内珍贵稀有生物物种,____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和生态环境监测,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____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六条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有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村____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配合管理处做好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鄂政办发〔2018〕51•【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坚持保护优先、源头预防,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类型齐全、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执法严格,投入多元、全民共享,责任明确、奖罚分明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着力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管理(一)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各市州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强规划引领。

进一步完善现有自然保护区布局,更加注重湿地、森林、地质遗迹、珍稀特有物种等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

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分布特性整合提升已建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小区,建立生态廊道,增强自然保护区的联通性。

2020年之前制订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自然保护【发文字号】新政办[2007]154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7.24【实施日期】2007.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07]154号)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载体,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正确认识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地位,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水平,科学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解决自然保护区总量不足、布局不合理、投入严重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基础工作薄弱等困难和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为加强我市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做好自然保护区划建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生态地位特殊、动植物物种丰富、地域相对集中的区域面积、动植物种类、水文地质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出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种类和数量,抓住国家实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良好机遇,根据《河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河南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建立省级或省辖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

对于有些区域生态地位虽然重要,但由于面积过小,不适宜建常规性的保护区的,可建立保护小区。

划建工作需突出“面积不在大小而在保护价值”这个基本原则,需以原生的生态环境为主,尽可能避开人为干扰,尽可能将那些保护价值不大,人口稠密、问题较多、不便管理的区域划出去。

我市自然保护区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5个,建设自然保护小区20处,到2030年使我市自然保护区达到16个,自然保护小区数量达到60个,总面积为37万公顷,形成一个以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为主体,布局合理、类型齐全、设施先进、管理高效的自然保护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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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
针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建设管理水平低、科研监测能力弱、政策措施不完善、机构队伍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和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梳理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主体,要认真执行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保护措施,履行保护职责,承担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

要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协同共管机制,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发展及原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加快提高自然保护区公共服务水平,坚决杜绝非法开发、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严格禁止、严肃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活动。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2.完善服务保障措施。

健全完善职责明晰、保障有力的政策措施,共同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能力水平,加大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相关的发展规划、投资预算、土地管理、科研监测等政策性支持力度;建立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与部门监管相融合的管理机制,制定落实责任明确、协调共管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职责。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X湖景区管理局。

)3.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各自然保护区实际,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任期目标和考核指标,分类指导、制定实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X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二、提升管理水平
4.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全面开展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组织开展新一轮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X—X年)编制工作,明确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目标、建设重点及保障措施。

各自然保护区要通过开展新一轮总规修编工作,积极争取在国家支持下优化保护区功能区划,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功能,突出保护重点。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保护性基础设施建设、监管能力建设等相关规划,要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X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5.加快推进规范化建设。

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梳理查找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的差距和不足,逐项提出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管理的指导
监督,定期开展管理评估,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X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6.理顺机构编制。

按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要求,结合各市州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细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级别、隶属关系、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职能职责。

重点解决X梭梭林、可鲁克湖-托素湖、诺木洪等自然保护区尚无管理机构,隆宝、孟达自然保护区机构级别、隶属关系以及人员编制等问题。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X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7.建立完善生态监测和预警体系。

在已有三江源、X湖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监测体系基础上,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全省自然保护区“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监测和监控预警能力体系,增强监控预警功能,提升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状况监测评估能力。

建立自然保护区数据库,加强数据库成果研发,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信息化、数据化水平。

及时准确掌握研判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效果,推进智慧型保护区建设。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X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8.依法核准范围及功能区边界。

根据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面积和功能区划,委托专业机构准确核定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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