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主要指标落实责任的通知
2 ・
“ 十二五” 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任务分解表
类 序 别 号 指 标 名 称 单 位 2 1 0 0年 2 1 0 5正 亿 元 % 兀 ‘ 一 亿元 20 0 70 1I1 0 o 70 80 100 50 1. 25 500 00 200 50 指 标 属 性 责任 单位 市 发展 改革 委 责 任要 求 地 区生产 总值 1 # 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 ( 不变价 ) 2 人均 地 区生产 总值 经 3 工业 总产 值 济 增 4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长 5 社会 消 费品零 售 总额
指 标 , 通过 适 时调 整 宏 观方 向和力 度 , 合运 用 财政 、 要 综 产业 、 资 等政 策 , 导社 会 资 源配 置 , 力 争 取实 投 引 努 现 。对约 束性 指标 , 通过 合理 配置公 共 资源 和有 效运 用行 政力 量 , 要 确保 实 现 。各 项指 标责 任单位 要 牵头制
预期性
市统 计局
力争实现
预期 性 市 发展 改革 委 力 争实 现 市统计 局 预期 性 市 经济 信息 委 力 争实 现
亿元 【 50 】 预期性 市发展改革委 力争实现 400 亿元 28 80 1 6 0 预期 性 00 市商 委 力争 实 现
.
6 进出口总值 7 实际利用 内资 8 实际利用外资
城镇 化率 9 # 常住人 口城 镇化 率
亿美元 14 2- 3 亿元 亿美元
各 区县 ( 自治 县 ) 民政府 、 政 府各 部 门要 站在 全局 的高度 , 3 人 市 把 4项 主要发 展指 标作 为 落实 《 纲要 》 的核 心 载体 , 面增强 落 实《 要》 全 纲 的积极 性 、 主动 性 、 自觉性 , 极研究 并 采取各 项 工作措 施 , 积 确保指 标全 面完 成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渝府办发〔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解决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推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实现行政职权、执法领域、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五个全覆盖”,为大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二、试点单位本次纳入试点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为渝北区、沙坪坝区、江津区、南川区、綦江区、开州区、石柱县。
试点区县要在全面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同时,聚焦重点任务进行深化和创新,打造本地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特色亮点,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任务安排见附件)。
三、试点时间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
四、主要任务(一)加强协调监督能力。
试点区县要配齐配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力量,优先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干部培训、培养机制,提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能力水平。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的通知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已经2013年5月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3年5月13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2013年5月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
其主要职责是:(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三)参加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有关活动;(四)应邀参加市人大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五)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委会会议和各项活动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其他工作,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
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经常委会主任同意。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调研,熟悉材料,为出席会议作充分准备。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渝委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56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机制,对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集中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各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跨省区市、跨区县(自治县)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
行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7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行政机关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渝办发(2004)57号)下发以来,我市大多数行政机关根据要求进行了认真整改,积极采取措施,工作成效明显。
但是,截至目前为止,仍有部分行政机关未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定的协助执行义务,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形象。
为了进一步做好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树立诚信政府形象,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31-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2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 [J],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庆市都市区邮政设施专项规划(2008-2020年)》实施工作的通知 [J],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
的通知 [J],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行政机关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J], ;
5.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政协委员列席会议有关建议的复函-渝办函[2009]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政协委员列席会议有关建议的复函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政协委员列席会议有关建议的复函(渝办函〔2009〕25号2009年4月17日)刘绍璋同志:您提出的“进一步推进我市民主政治进步,打造阳光政府,恢复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政协常委、委员,市政府参事和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人民建议摘报第9期》)建议收悉。
市政府办公厅对此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在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方面所做的工作市政府历任领导都十分重视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此采取了很多务实措施并不断予以完善。
凡市政府重大决策一律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议决。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协助行政首长决策,每次会议安排了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16个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1位市政府参事、1位市政府法律顾问固定列席会议,每位列席人员都能在会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同时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还邀请了市政府新闻办以及中央在渝媒体和市内的主要媒体共8家新闻单位记者固定列席会议,接受社会监督。
据向兄弟省市了解,这在全国的省市中也是仅有的。
同时,市政府还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事项,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渝委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56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2日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第五章监督问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全市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或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成员人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8%—10%。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例外。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负责在六个月内答复提案人及其所在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下程。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一般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由大会审议,或由主席团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印发代表,最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渝办发[2005]196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19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00年机构改革,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
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政府办公厅认真做好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调力度,严格管理与监督,实行工作目标考核,切实解决困难和问题,办事处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各项工作成效明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有的领导班子凝聚力不强,内部管理较松懈,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业务工作发展不平衡,招商引资、劳务输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效存在差距;干部队伍结构不尽合理,人员老化,熟悉经济工作的人员缺乏等。
为了更好地发挥办事处作用,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办事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办事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职责(一)办事处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履行办事处职责,强化招商引资、经济协作的职能,充分发挥办事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所在地区的合作交流,把办事处建成对外开放的窗口。
(二)办事处的工作职责1.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政务信息,提高信息工作质量,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及市级有关部门提供有价值的综合信息。
2.主动加强与所在地区党委、政府的联系和沟通,积极开展工作。
3.加强与所在地区的经济联系,开展招商引资,开拓市场,促进重庆市与所在地区的经济合作。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32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32号《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2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方式第二节审查重点第三节审查程序第四章处理第一节处理程序第二节结果反馈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称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以下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10•【字号】渝委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31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0日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三章配置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维修管理第六章处置利用管理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实施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9•【字号】渝委办[2003]129号•【施行日期】200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渝委办〔2003〕12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王鸿举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聂卫国市委副书记张宗海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陈光国市政府副市长成员:艾智泉市委副秘书长王越市政府副秘书长贾秦英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副主任彭光厚重庆警备区政治部副主任兰运华市纪委副书记张远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汪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玉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玉祥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吴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彭智勇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张文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冯鉴评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永武市民政局副局长陈大炜市财政局副局长王道渝市人事局局长侯小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光元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辜文育市农业局副局长龚智市卫生局副局长温永高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熊艳华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王卫市统计局副局长周余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兰富国市农办副主任王昌渠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陈思聪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华年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总裁彭哲英市总工会副主席彭烨团市委副书记卢建辉市妇联副主席邓中文市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8月19日。
重庆市法治理论知识考试练习题
重庆市法治理论知识考试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C)1.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宄刑事责任。
(A)2.某省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政府在行政审批领域中的权力清单。
关于该举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B.旨在通过政务公开约束政府权力;c.体现了比例原则:D.符合法治原则。
(B)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宪法解释权属于阻下哪一机关?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4.按照我国刑法,以下哪一类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A,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专职从事公务酌人员;C.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D.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5。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共有六种,以下哪一种不属于公务员处分:A.警告;B.严重警告;C.记过;D.记大过。
(D)6.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
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a贿罪(5)间接受贿: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市经济委员会和市信息产业局合并,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合并,组建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粮食局并入商委,保留市粮食局的牌子。
另外,市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其职能也作了部分调整;市环保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重庆时报讯(记者汤静)我市大部制改革步伐加快,6个市级部门将合并重组。
昨日,市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6个市级部门将进行机构改革。
市农委由四部门整合而成据了解,去年8月8日,北京奥运会开幕当天,重庆新组建的综合性大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在北部新区32层高的农业大厦揭牌。
新的市农委,由原市农办、农业局、农机局、农综办四个涉农部门整合而成。
经过那次调整,重庆市直属机构减少1个,直属局事业机构减少1个,而处级内设机构则减少了16个。
改革主要涉及七大领域而在去年9月,我市就已经启动了7+1大部制改革的调研工作。
市编办人士透露,中央编委提出的“7+1”的改革思路即是地方改革的核心内容。
即改革主要会涉及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住房保障、人力资源、文化市场、食品药品七大领域和“1”则是指建立一个“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
与此同时,我市在去年9月还宣布暂时冻结市政府部门的机构编制,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办理市政府部门增加机构、增加编制、增加领导职数,以及机构升格等机构编制事宜,特别是涉及调整和变动的部门,原则上不再使用余编补充工作人员,不再新提拔干部。
将任免3新部门负责人本次机构调整后,合并或重组的部门行政职能如何划分,以后将由谁掌舵?市人大常委会透露,根据我市人事任免相关条例规定,因工作机构撤销,其职务自然终止,不办理免职手续。
也就是说已撤销的6个部门“一把手”职务自然终止。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2.23•【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的说明——2010年12月23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吴卫国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2010年是常委会围绕中央和市委决策,努力以出色的工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年。
在市委领导下,常委会依法履职,开拓进取,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为全面总结2010年工作和提出2011年工作思路,从10月下旬到11月下旬,常委会先后召开了市人大各专工委负责人工作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总结会、主城九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和全市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11月26日,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召集起草小组研究,确定了《报告》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12月2日,常委会党组第22次会议讨论同意将《报告(送审稿)》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
12月9日,三届市委第118次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报告》。
同时,在法定时限内,常委会办公厅也将《报告(征求意见稿)》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起草组根据市委常委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已经收到的区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反馈的意见,再次修改形成了《报告(草案)》。
12月13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7次主任会议审议并决定将《报告(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报告(草案)》全文约10000字,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2010年的主要工作。
一是贯彻落实市委人大会议精神情况。
从更加注重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更加注重把握正确的工作方向、更加注重指导区县人大开展工作三个方面进行总结,阐述常委会把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作为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提高人大工作实效的重要举措,“把人大工作干得更加出色”成为一年来人大工作的总目标总要求。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7•【字号】渝办发[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渝办发[2004]65号)厅机关各处室、金融办、救灾办、口岸办: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推进市政府办公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督促检查、协调服务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职能,切实提高为领导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三、市政府办公厅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和完善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各项政务公开制度,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严格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坚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加强思想和业务建设,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公文办理制度四、收文制度(一)综合秘书处负责接收所有来文。
接收时认真检查核对来文单位和文件数量。
(二)收件人是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由综合秘书处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送领导同志专用文件柜,由领导同志秘书取回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秘书长(厅主任)、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参事室专职副主任、市金融办副主任、市科教办专职副主任、督查室主任、救灾办主任、助理巡视员的,送本人专用文件柜,由相关处室或指定的专人取回,本人拆封;收件人是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的,送各处室文件柜,由各处室取回拆封登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年修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渝府发[2005]63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渝府发[2005]6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22日召开的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6月22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市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继续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6•【字号】渝委办发[2002]3号•【施行日期】2002.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渝委办发[2002]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大专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性会议的通知》中的各项规定1.经市委、市政府审定,2001年10月下发的《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性会议的通知》(渝委办[2001]175号),对召开全市性会议的审批、控制措施、纪律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符合中办发[2001]27号文件精神,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从市委、市政府机关做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召开各类会议。
同时,不准巧立名目召开属联谊性、轮流做东的“片会”。
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
经过批准召开的各类会议的规格、规模、时间、经费必须按照渝委办[2001]17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组织各类活动的审批管理,也应参照渝委办[2001]175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减少请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2.安排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要突出重点,精简务实。
邀请市领导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分别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审核报批;涉及邀请市四大班子多位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还要提交四大家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联席会议审核通过,不得经其他渠道直接邀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2.09•【字号】渝办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2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决定,市级有关部门对2008年7月以前施行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24件地方性法规中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办理情况进行了清理。
为进一步推进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搞好地方立法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实现“314”总体部署的重要保障。
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要求,及时制定相应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维护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法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对经过清理、需要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见附件1),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要按照处理意见和有关规定及时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其他地方性法规中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该地方性法规授权明确的单位为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该地方性法规授权时没有明确具体起草单位或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为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
相关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关于任命刘丹文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等的公告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关于任命刘丹文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等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22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22号)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一、任命刘丹文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余亚东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守智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副主任;邓晓蓉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移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浪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陈远平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谭智华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宋丹丹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傅放临、祝来新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南东方、陈胜才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邓发强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王旗明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决定任命卢建辉为重庆市审计局局长;孙海龙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三、免去李渝志的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任大军的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宋令友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孙海龙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王敏、邬砚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王子伟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李兴才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雷万亚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彭安荣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陈胜才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罗亚华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副检察长职务;邹荣桂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职务;谯思道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政府法制机构等有关情况调研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人办发[2011]2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政府法制机构等有关情
况调研的通知
(渝人办发〔201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今年4-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法制机构情况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的法制机构设置情况;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的法制机构人员情况;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2008年以来法制机构工作情况。
二、调研方式
本次调研采取各单位自查、全面统计、重点调研、典型分析等方式进行。
三、工作步骤
本次调研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1年4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认真自查,填写《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
第二阶段(2011年5-6月)。
根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的自查情况,汇总各单位情况,选择重点调研单位,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领导带队,组织有关部门赴相关单位开展重点调研并进行典型分析;
第三阶段(2011年7-8月)。
根据调研情况,形成全市政府法制机构情况调研报告,摸清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对策。
适时组织赴市外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先进地区开展调研,学习先进经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2010年市政府明确提出要在西部率先建成法治政府,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和良好的法制保障。
政府法制机构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力量,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对于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十分必要、十分迫切。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机构调研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完成有关调研工作。
(二)加强调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切实措施,理清2008年以来政府法制机构相关情况(数据统计截止2011年3月31日),上报数据要准确,情况要真实。
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对策措施。
(三)认真总结。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对2008年以来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11年5月6日前将总结和调查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依照本次调研要求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法制机构、人员以及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摸清情况、查找问题,提出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措施,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及时报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要按时以文件形式报送有关总结和调查表(同时报送纸质件和电子件)。
通信地址:渝中区学田湾正街55号市政府法制办综合协调处,邮政编码:400015,传真:63897320,电子邮箱:zhc63874631@。
联系人:温中辉
联系电话:63895311
附件: 1. 《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情况调查表》
2. 《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情况调查表》
3. 《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情况调查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