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实施卫生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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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疾控中心、省职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现将我省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组织实施(一)我省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6。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152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152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152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闽卫督函〔2021〕201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152号提案的答复闽卫督函〔2021〕201号答复类别:B类郑亚玲委员:《关于推动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的提案》(20213152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近年来,省卫健委高度重视居家社区医养结合工作,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抓手,不断扩大居家医疗服务供给,着力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养老需求。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一)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

省卫健委重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居民选择的签约服务包,为其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为长期卧床等满足上门服务条件的签约居民提供上门服务。

2020年,全省65岁以上常住居民签约253.62万人。

鼓励医共体逐步建立以家庭医生为主体、全科专科联动、医防有机融合的服务机制,推广厦门市“三师共管”、三明市慢病分级分类分标管理经验,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为重点,引导签约居民有序就医。

(二)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试点。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24号)精神,今年1月,省卫健委发文确定福州市卫健委、省级机关医院作为我省开展以家庭病床为主要服务方式的居家医疗服务试点。

目前,福州市已有19个家庭病床试点医疗机构正在积极开展诊疗服务、康复治疗、基础护理等64项上门医疗服务,南平市明确了10家医疗机构开展试点,省级机关医院已开展远程家庭病床巡诊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相关收费行为,调动医务人员上门服务的积极性,减轻符合家庭病床建床规定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患者获得综合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2020年12月,省医保局、卫健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0〕100号),重新规范家庭病床建床费、巡诊费项目内涵,并相应提高收费标准,同步明确医保支付政策,此项政策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闽卫医政函〔2021〕54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1〕546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及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通知》(闽卫医政〔2021〕46号)要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现就进一步做好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通知如下:一、互认项目省卫健委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和省放射诊断质量控制中心,优先将参加国家级、省级质控,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费用较高检查检验项目作为互认项目,其中医学影像检查项目3类55项、临床检验项目7类73项(详见附件1)。

省卫健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检查检验互认项目适时进行调整。

二、互认范围(一)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二)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三)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对上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认可。

三、互认方式(一)医生工作站主动提醒检查检验结果患者就诊时,其近期(一般3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标示“★”号),可通过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向医师工作站主动展示信息,告知医师有检查检验结果可供参考,医师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结果,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第一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第一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第一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4.28
•【字号】闽卫财函〔2024〕840号
•【施行日期】2024.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
正文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第一轮甲类大型医用
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卫财函〔2024〕840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第一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函〔2024〕128号,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查阅),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组织开展2024年第一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

请通知辖区有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配置需求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及时按要求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配置许可申请。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93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93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9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闽卫督函〔2021〕170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93号提案的答复闽卫督函〔2021〕170号答复类别:A类吴体芳委员:《关于改善企业及公共场所母婴室等配套设施的建议》(20213093号)由我单位会同省总工会、自然资源厅、商务厅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2013年11月,我省总工会在全国率先与原省卫生厅联合下发文件推进“妈妈小屋”建设,要求在女职工人数较多、条件成熟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以及就诊量较大的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妈妈小屋”;实行规范化建设及管理,从基本配置、统一标识、安全舒适、专人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标准。

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实施后,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原省卫计委、总工会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我省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近年来,在各级卫健部门的牵头组织下,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职,母婴设施建设取得较好的成效,截至2020年末,全省共建有公共场所母婴设施1959个,母婴设施总面积3.3万平方米,年使用量超过500万人次。

已建立女职工哺乳室的基层工会8357个,完成了应建尽建的目标。

主要采取以下做法: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卫健委高度重视母婴设施建设工作,把母婴室建设列入委机关对相关处室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医疗系统母婴设施建设,我委于2018年5月印发了《关于推进医疗机构母婴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建设时限、建设标准和要求,大力推动我省医疗机构母婴设施建设进度。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1.27•【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施行日期】1995.11.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8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贾庆林1995年11月27日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以下各类医疗机构:(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所(室);(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它诊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医疗机构的房屋、场地、财产和设施,不得非法向医疗机构摊派和收费,不得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医疗机构应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业务技术建设,强化医疗技术效益,简化诊疗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为伤病员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维护伤病员的合法权益,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医疗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围绕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遵循医学科学规律,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切入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通过引导群众到基层首诊、畅通双向转诊通路、构建急慢分治格局、完善上下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2017年全省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县(市)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达65%。

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适应分级诊疗制度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省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建立分级诊疗运行机制1.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

省、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的诊疗服务,临床手术项目以三、四级手术为主,接受市、县医院转诊,逐步减少省、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比例,提高预约转诊比例。

福建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时间:2013-08-30字号:T| 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及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技术,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服务。

产前筛查技术是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从孕妇群体中发现某些怀疑有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胎儿的高危孕妇,以便进一步明确诊断。

产前筛查技术包括:孕妇外周血生化免疫筛查、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相关的产前咨询及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和血样采集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依法认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

第五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应当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遵循知情选择和孕妇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产前筛查。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我省实际,规划、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七条逐步建立健全全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网络。

本着规模效益原则,全省设1所产前诊断技术中心,在每个设区市设1所产前诊断技术机构。

随着产前筛查、产前诊断范围的扩大,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趋势、组织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可适当增设产前诊断技术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闽卫基层函〔2020〕475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闽卫基层函〔2020〕475号各设区市卫健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 号)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资金和主要工作任务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4元,其中新增5元经费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加强基层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和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强化基层卫生防疫。

(一)12类原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根据国家《“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及中央对我省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域绩效目标要求,推进各地做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

尤其是对薄弱项目,应从工作机制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推进。

在项目实施中要统筹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要求,严格疫苗的管理和使用。

2013年12月26日福州市废止清理后仍可施行的法规规范文件名录

2013年12月26日福州市废止清理后仍可施行的法规规范文件名录
序号 2 7 17 22 23 27 29 40 42 48 54 67 72 77 78 82 87 93
文件号 榕政〔2007〕18号 榕政综〔2007〕103号 榕政办〔2007〕41号 榕政综〔2008〕182号 榕政综〔2008〕181号 榕政综〔2008〕26号 榕政综〔2008〕19号 榕政综〔2009〕90号 榕政办〔2009〕88号 榕政综〔2009〕47号 榕政综〔2009〕127号 榕政办〔2009〕118号 榕政综〔2010〕141号 榕政办〔2010〕3号 榕政办〔2010〕19号 榕政办〔2010〕69号 榕政办〔2010〕150号 榕政办〔2010号 212 榕政综〔2013〕251号 214 榕政办〔2013〕253号
文件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指导意 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补充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级投融资平台企业运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福州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城乡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 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地下商业及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于2008年底印发了《关于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8]508号),制定了省级医疗机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下称《规范》)新项目政府指导价,共涉及新项目142项,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一年。

鉴于试行期将满,经研究,正式核定其政府指导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试行期间各方面的反映情况,经调研、论证,对血栓弹力试验(TEG)(编码250203080)、降(编码250310054)以及B型钠尿肽(BNP)测定(干免疫荧光定量法)(编码250306012)钙素原检测(荧光定量法)等三个项目政府指导价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黑体字),其他项目维持原政府指导价不变(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核定的价格,为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指导价格,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浮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三、各设区市可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2004]服237号)的有关规定,正式核定附件中所列项目在当地的最高指导价格。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闽政〔2020〕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闽政〔2020〕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闽政〔2020〕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决定,2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予以废止。

被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共29件)福建省人民政府2020年6月12日附件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共29件)序号文号标题1闽政办〔2007〕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统一招标协议的通知2闽政〔2008〕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3闽政办〔2008〕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4闽政〔201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5闽政〔2010〕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通知6闽政〔2010〕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建省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的指导意见7闽政〔2011〕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8闽政办〔2011〕1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9闽政办〔2011〕19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工作方案的通知10闽政办〔2012〕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福州大都市区推进福莆宁同城化工作方案的通知1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闽东电机电器千亿产业集群发展措施的通知12闽政〔2013〕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13闽政〔2013〕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十二条措施的通知14闽政办〔2013〕1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我省水泥产业转型升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15闽政办〔201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16闽政办〔2014〕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17闽政办〔2014〕1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18闽政办〔201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19闽政〔2015〕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远洋渔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20闽政办〔2015〕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信息通信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2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22闽政〔2016〕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3闽政办〔2016〕8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6-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24闽政办〔2016〕15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25闽政办〔2017〕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26闽政办〔2017〕1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27闽政办发明电〔2018〕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两节”期间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28闽政办〔2018〕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29闽政办发明电〔2018〕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2019年“两节”期间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推进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闽价医[2015]33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推进
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
(闽价医〔2015〕33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公立医院、在榕部队及武警医院、在榕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为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福建省企业减负办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13〕302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阳光价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价费〔2013〕347号)精神,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药(含耗材)价格公示制度,
推进阳光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执行价格公示制度。

二、各医疗机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公示内容,对本单位提供的所有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闽政[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省政府对197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政〔2001〕38号)等48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2〕318号)等14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闽政办〔2008〕11号)等79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487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41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6件)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附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一、项目名称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二、审批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3项);4、《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44号);5、《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三、申报条件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4、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5、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四、申报材料1、新办申请: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书》或《人类精子库申请书》;②可行性报告;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④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⑤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操作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定(包括分工负责制度、材料管理制度、仪器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病员随访制度、自查制度、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⑦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场所的建筑设计平面图;⑧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成立文件、成员名单(包括成员姓名、工作单位、专业、职务、职称等情况)及相关专业人员资质证明与培训证书(复印件);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含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患者安全视角下中医类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研究

患者安全视角下中医类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研究

患者安全视角下中医类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研究李筱永【摘要】《中医药法》等相关立法对于中医类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不明确,一定程度上打乱了立法通过医师考试、注册制度控制风险的医疗秩序,为患者安全埋下了隐患.中医师的立法现状是通过行政批复弥补规则的不确定,应急性满足社会需求的立法增多,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纷纷出台中医师执业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这样的立法明显上位法依据不足,而且也不利于实现法制统一性.国家层面应该尽快立法,进一步明确中医师执业范围.立法设计定位首先应该是保障患者安全,其次中医药事业应该始终保持自己的优势和特色,使现代医疗技术方法为中医药所用,而非被其取代.【期刊名称】《中国医院》【年(卷),期】2018(022)005【总页数】4页(P5-8)【关键词】患者安全;中医类医师;中医师执业【作者】李筱永【作者单位】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100069 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7.4就人类生命活动的规律而言,疾病病因的探索及治疗常有不可知、不成熟的领域。

危险性、不确定问题一直存在于医疗环境中。

鉴于人类身体的生理特质或器官组织奥秘复杂,医疗行为具有浓厚的“实验性格”,而呈现出某种程度的“偶然性”或“不可预测性”[1]。

亦即“医疗风险无处不在”已成为当前全球医疗界共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就得到凸显而成为医药卫生立法的显性价值话语。

随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中医药服务领域中的安全性问题随之凸显。

一方面,国内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将中药安全性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另一方面,中医在治疗过程中也有医疗失误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其中中医师开具化学、生物等药品以及运用现代诊疗技术相关内容的投诉举报纠纷数量较大。

在国外,关于替代医学(传统医学)的执业范围也是热点问题。

在韩国,韩医科大学的教学计划中包括生理学、病理学、细胞学、生化学等西医课程内容。

尽管如此,韩医师们的医疗技士指挥权不被承认,却受法律的限制,理由是现代医疗技术是依靠共有西欧医学发展轨道的科学所形成。

医疗卫生许可与准入管理

医疗卫生许可与准入管理

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
•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措施
• 建立医疗机构内部质控机构和质控网络 设立与医务管理机构并行的质控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赋予 必要的管理职权;在此基础上组建和完善院科两级医疗质量 控制网络。 • 建立医疗质量考评制度和奖惩制度 医疗机构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质量考评活动。定期综 合质量考评一般每个季度一次,不定期的专项抽查一般每月 一次。考评结果与奖金劳务分配直接挂钩。 • 建立医疗质量行政督查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列入常规性工作计划,并按照医疗机构分 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卫生行业许可制度与准入管理
•概述
自此,我国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特别是随着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 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 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我国卫生行业 行政许可制度和准入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轨道,有力地推进了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卫生行业许可制度与准入管理
• 概述
例如,对卫生行业的执业医师准入来说,就是先要经过 申请执业医师考试,或按规定条件免试发证,取得执业医 师资格,再经合法批准的医疗机构聘用并提出执业注册申 请,由相应的县及县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统一执业注 册,包括从业地点、专业、服务范围等,经过以上过程才 能从事规定范围的诊疗及其他卫生服务活动。实现卫生行 业准入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医疗机构、人员、技术的水平达 到基本的标准和条件,提供安全有效的诊疗及其他卫生服 务,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卫生行业许可制度与准入管理
• 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准入制度及管理
• 大型医疗设备的配臵准入制度是加强卫生资源配臵宏观管 理,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和控制卫生资源的存量和 增量的重要措施。“现代大型医疗设备是开展医疗保健服务 的重要手段和昂贵卫生资源,作用大,但价格高,技术要求 严格,因此需要慎重合理地开发和配臵。”这是由科技部生 命科学技术发展中心牵头完成的《我国发展大型医疗设备对 策研究》提出的基本观点。 • 大型医疗设备如 CT、伽马刀、医用加速器等,集中了高能 物理、计算机、精密仪器、微电子等高新科技,其研制费用 大、价格昂贵。因此,大型医用设备的研制、生产能力已成 为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

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稿)

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稿)

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福建省卫生计生委依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第五条福建省卫生计生委依托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对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办理等相关活动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方便申请单位查询进度和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4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二)具有执业许可证,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三)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当按一式二份向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与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当一致。

鼓励申请单位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信息系统递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如下(下列纸质申请材料中如存在为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可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需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原件或复印件):1.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附件1);2. 申请单位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4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 与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证、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合格证明、接收专业培训等)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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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行政许可法》经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施行对各级政府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申请,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提高全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4〕21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的通知”(闽政法〔2004〕7号)的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公开规定(试行)》、《福建省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和审查决定规定(试行)》、《福建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福建省卫生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试行)》四项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部、省政府对实施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福建省卫生厅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福建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参考格式)许可项目编号:许可项目名称: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许可收费依据:无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管辖范围: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的;单纯从事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

(根据《福建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许可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须提交以下申办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质证明;(2)生产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防护设施;(4)《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鉴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5)产品原料、配方、产品包装及其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样品及产品安全性、稳定性评价资料;(6)产品质量卫生标准及产品卫生检验报告;(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资料;(8)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6号令《保健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5条)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于收到材料当日予以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由综合办证科受理人员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核标准:1.《食品卫生国家标准汇编》(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标准处编1995,1999,1992,1997)及《食品卫生标准使用手册》;2.食品企业卫生规范GB8950-GB8957,GB1263-GB12698,GB13122-91,GB14881-94,GB17403-GB17405,WS103-1999;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第三章第三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4.《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2000年1月16日); 5.《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1990年7月28日); 6.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

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书面材料和现场监督情况核对审查标准,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现场监督检查:对企业选址和生产用房按标准进行审核,填写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和意见书。

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将材料一并移交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申办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在此期间申办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者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

经监督员复验,合格者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将材料一并移交复审人员,仍不符合者,依据两次“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作出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不同意”。

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资料一并移交复审人员。

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三、复核复核标准:同审核标准岗位负责人:岗位职责:按审定标准对审核人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送审定人。

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四、审定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核人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应与复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五、核发工作标准:1.经同意的,制作卫生许可证;不同意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及权限:据许可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登记、核发“卫生许可证”。

对不准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决定书》登记后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办公地点:咨询电话:福建省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和审查决定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和决定行为,实现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透明、高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受理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等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实行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本单位的一个机构作为受理机构,统一对外受理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需要由本单位的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也应当由受理机构统一对外。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作各类申请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应提交材料的目录清单,供给申请人索取、查阅。

第五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书面凭证可参照附件格式)(三)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为申请人指正,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的,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申请材料。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逐步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行政许可审查、决定的办理程序,规定审查工作的内部动作流程、岗位职责、岗位办理时限等。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不同情况可进行书面审查和其他方式审查。

(一)书面审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只需要进行书面审查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依照程序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中决定。

(二)其他方式审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实物核查,实地实物核查的工作人员应将核查情况形成书面的审核意见,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

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有应当组织听证情形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办理机构应于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卫生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证书等许可证件(以下统称卫生许可证件)的制作。

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卫生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十三条每份卫生许可证件应经过受理机构打印者、校对者和发放者核对后方可发放给申请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件的制作发放应建立登记制度。

卫生许可证件加盖公章后,应当复印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在法定权限内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福建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供参考)2、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供参考)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参考)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卫许可不受理〔2004〕号(申请人):你向本机关提出(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因(原因),决定不予受理,请你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局(本机关专用印章)年月日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卫许可受理〔2004〕号(申请人):你向本机关提出(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你必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机关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于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专家评审另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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