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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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闽价医[2015]21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6.22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公立医院

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闽价医[2015]215号)

各省级公立医院、在榕部队及武警医院、在榕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

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要求,自2015年6月30日24时起,省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下同)、耗材加成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为做好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的形成。现就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

改革补偿机制,取消以药补医,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缓解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实行差别化的医疗价格政策,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促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顺利开展。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在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诊查、手术、护理、床位、中医服务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

(二)拉开层次,体现差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体现“四个拉开”,即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价格差距,拉开省、市、县价格差距,拉开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差距,拉开不同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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