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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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豁免、披露及公告规定

关联交易豁免、披露及公告规定

关联交易豁免、披露及公告规定附件5:关联交易豁免.披露及公告规定一.《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豁免的分类及具体要求1.《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豁免大致分为两类:§ 全面豁免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及§ 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

2.关联交易一般性豁免的具体规定如下:§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财务资助;§ 公司或其子公司发行新证券;§ 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公司或其子公司回购证券;§ 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 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共享行政管理服务;§ 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及§ 与子公司有关联的人士进行交易。

上述豁免的详情如下:§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此项豁免适用于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关联交易(公司发行新证券除外)。

(1)若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获全面豁免: (a)低于0.1%;(b)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属关联交易,纯粹因为涉及子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或 (c)低于5%,而总代价(如属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总额连同付予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实体的任何金钱利益)亦低于300万港元。

(2)若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a)低于5%;或 (b)低于25%,而总代价(如属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总额连同付予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实体的任何金钱利益)亦低于1,000 万港元。

§ 财务资助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对于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指公司或其子公司本身是银行.《银行条例》所指的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又或根据海外适当的海外法例或权力成立的银行),在日常业务中向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1)如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该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而言属于更佳条款者)进行,交易将获全面豁免: (2)如并非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该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而言属于更佳条款者)进行,但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获全面豁免: (a)低于0.1%;(b)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属关联交易,纯粹因为涉及子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或 (c)低于5%,而有关财务资助连同该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所得任何金钱利益合计的总值亦低于300 万港元。

港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

港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

港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
港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是指在香港的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首先,根据港股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关联交易前向股东进行披露。

这个披露包括关联方身份、交易性质、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

通过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有助于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其次,港股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与关联方进行重大交易时进行审查。

这些审查主要包括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合理、经济利益等原则。

港股交易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委任独立顾问进行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

这些措施旨在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港股上市公司还需要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利益冲突情况。

如果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关联方存在利益冲突,上市公司必须设立一个独立委员会来监督这些交易,并确保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这个独立委员会由非关联方的董事组成,有助于确保关联交易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根据港股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市场价格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公司需要与关联方签订书面合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发生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和停牌等。

综上所述,港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通过有效的披露、审查和监督,港股市场建立了一个健全的关联交易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保护。

关联交易豁免、披露及公告规定

关联交易豁免、披露及公告规定

关联交易豁免、披露及公告规定附件5:关联交易豁免.披露及公告规定一.《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豁免的分类及具体要求1.《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豁免大致分为两类:§ 全面豁免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及§ 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

2.关联交易一般性豁免的具体规定如下:§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财务资助;§ 公司或其子公司发行新证券;§ 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公司或其子公司回购证券;§ 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 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共享行政管理服务;§ 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及§ 与子公司有关联的人士进行交易。

上述豁免的详情如下:§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此项豁免适用于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关联交易(公司发行新证券除外)。

(1)若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获全面豁免: (a)低于0.1%;(b)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属关联交易,纯粹因为涉及子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或 (c)低于5%,而总代价(如属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总额连同付予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实体的任何金钱利益)亦低于300万港元。

(2)若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a)低于5%;或 (b)低于25%,而总代价(如属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总额连同付予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实体的任何金钱利益)亦低于1,000 万港元。

§ 财务资助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对于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指公司或其子公司本身是银行.《银行条例》所指的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又或根据海外适当的海外法例或权力成立的银行),在日常业务中向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1)如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该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而言属于更佳条款者)进行,交易将获全面豁免: (2)如并非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该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而言属于更佳条款者)进行,但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获全面豁免: (a)低于0.1%;(b)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属关联交易,纯粹因为涉及子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或 (c)低于5%,而有关财务资助连同该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所得任何金钱利益合计的总值亦低于300 万港元。

港交所 年报披露规则

港交所 年报披露规则

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概述港交所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是全球知名的交易所之一。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港交所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年报披露。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

年报披露规则的重要性年报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情况的重要途径之一。

年报披露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市场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维护市场秩序年报披露规则可以促使上市公司遵循一定的财务报表披露标准,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从而维护市场秩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年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有助于他们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保护投资者权益年报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重要信息,防止公司隐瞒信息或发布虚假信息,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可以通过年报了解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未来前景和风险等,能够更好地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

增强市场透明度年报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财务数据、公司治理、主要业务变动、关联交易等信息,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

公众和投资者可以通过年报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经营策略,从而更好地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行为。

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包括财务报表披露要求、重要信息披露要求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详细介绍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

财务报表披露要求1.上市公司需要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2.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

3.财务报表应按照规定格式呈现,包括注释、附注和审计师报告等。

重要信息披露要求1.上市公司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重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业务发展情况、主要风险和挑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

2.公司治理信息也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包括董事会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监管合规情况等。

3.关联交易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上市公司需要详细披露与关联方的交易情况和定价方式。

分红政策披露要求1.上市公司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分红政策,包括股息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

香港上市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香港上市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香港上市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香港资本市场监管规则,规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树立上市公司的良好公众形象,现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是对香港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连交易规定的简要摘录,摘录的仅为公司日常经营中通常遇到的的关连交易情况。

除本办法外,公司还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关连交易的管理工作。

此外,关连交易有可能同时是反收购行动、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主要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或股份交易,因此公司应同时参阅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

本办法引号所标识的词汇,其详细含义见本办法后附定义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见定义一)。

第四条公司的关连交易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关连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即在关连交易过程中,定价公正,交易公平,操作公开,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见定义二)进行,或关连交易的条款应以不优于对非关连人士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司必须就所有关连交易与所有关连方订立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应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诚实守信原则:即在关连交易决策、实施及信息披露的全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四)互利互惠原则:即在关连交易过程中,做到交易双方互利互惠,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五)回避表决原则:即关连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关连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关连人士的界定第五条公司的关连人士包括:(一)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见定义三);(二)在交易日期之前12个月内曾任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人士;(三)上述(一)至(二)所提及人士的下列“联系人”:1.其个人“联系人”,包括:(1)其配偶;(2)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与上述(1)项统称“家属权益”;(3)本条(一)、(二)项人士的如下亲属:A、同居者、子女和继子女、父母和继父母、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及A所述人士所拥有大部份控股权的公司,即他可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及B、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祖父母、孙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堂、表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和配偶的兄弟姐妹,及侄、甥子女;及B所述人士所拥有大部份控股权的公司,即他可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而香港联交所认为他们与有关个人的关系使拟议的交易应遵从关连交易的要求。

香港联交所披露年报规则

香港联交所披露年报规则

香港联交所披露年报规则
1. 年报提交时间: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每年的四月底前提交年报,并在年报公布后30天内向联交所提供一份年报摘要,以便投资者更方便地了解公司的业务状况。

2. 年报内容: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包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管理层讨论和分析、未来业务计划等基本信息,并要求公司提供详细的财务数据报告和审计报告。

此外,如果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计划进行重大业务调整,也需在年报中进行披露。

3. 审计要求: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遵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由独立审计公司审计的财务数据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在年报中披露其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

4. 披露要求: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公司的财务和业务状况,不得隐瞒任何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信息。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业务计划、财务状况和股票价格的影响的风险因素。

5. 后续要求: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布年报后30天内
提供一份年报摘要,并及时向联交所和投资者公开披露公司的业务、财务和股份交易等相关信息,以保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2目录监管概况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及实践指引须公告的事项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3监管概况4监管概况适用于贵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条例发行人成立地法律5收购守则A股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作为一家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H股公司,贵行须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一般披露责任:向联交所、股东和一般公众通报情况财务报告企业管治关于并购、注资、关连交易和其他交易的批准、披露和申报责任资料收集:联交所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联交所认为适当的各方面资料,以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顺畅运作,或调查疑似违反上市规则的活动6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及实践指引78非公开股价敏感资料管理不善的后果违反上市规则规定的一般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与期货条例与市场不当行为有关的规定9要非常审慎地对待股价敏感资料!一般信息披露义务的原理以使发行人积极主动地告知市场公司的发展情况以使有关证券的价格反映最新的可获得的信息以保证没有人处于有利的交易地位以防止市场不当行为和滥用以使联交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一个公平、有序和有效的市场10在披露方面的一般性责任第13.09条:公司应尽可能早地将有关下述的任何资料知会联交所、股东及其他上市证券的持有人:能够使联交所、上市证券持有人及公众对集团的状况进行评估所需的资料为避免使公司的股份造成假市所需的资料合理预期到会严重影响公司股份的市场活动及公司股份价格的资料董事必须保证在公布前,对所有价格敏感资料予以保密联交所有权对上市发行人的上市证券的价格或交易量的异常波动予以询问请参阅联交所发布的“价格敏感资料披露指引”11什么是“股价敏感资料”?定义很广泛,包括任何“预期属于股价敏感的资料”上市规则第13.05条对发行人至关重要的是应该迅速评估重大或预期以外的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决定这些事项是否是股价敏感资料并需要披露没有一份应披露的股价敏感资料的全面清单12决定何种资料是股价敏感资料是一个主观判断决定需由公司及其董事们作出应咨询内部及外部(如有)顾问如有可能,应向联交所咨询? 但这样做的结果很有可能是需要公司发布公告或股票停牌什么是“股价敏感资料”?(续)股价敏感信息举例:定期发生的事项(如财务业绩及股息)特殊事项(如与关连人士进行交易)签订重要的合约或订立重大的合营协议集资活动发出集团的盈利报告业绩与已发布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在有关行业内发生重大市场动荡庞大外汇亏损13什么是“股价敏感资料”?(续)股价敏感信息续:核数师在任期届满前被免任先前已公布的协议被取消行政总裁呈辞更改会计政策在公司的控制范围以外而对其业务、营运或财务表现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将现有集团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在联交所或其他地方分拆作独立上市收购、合并、收购要约及股份回购重大诉讼请注意,联交所强调应予披露的股价敏感资料并不可能逐一列举,公司必须对有关事件根据个别情况进行评估14信息披露前必须做什么保证股价敏感资料的高度机密是董事的责任该等资料不得向发行人及其顾问以外的人泄露可以考虑实行以下措施以保持机密:使用代码使用私人传真控制收件人名单执行“只有需要的人才知道”的规则无论何时都坚持签订的保密协议书面记录发行人,董事和顾问们采取的行动以保证机密性15什么时候必须进行披露?首要原则是,凡预计影响股价的资料均应在有关该等资料的决定作出后立即公布但需记住:如果资料需要向公司董事、雇员和顾问以外的人提供,则应将其公布有关的董事会日期应与此等考虑相协调 ? 如不可行,则董事会可能有必要将其批准权授予某一委员会,以便在适当的时间作出适当的公布如果商议或讨论涉及不止一小部分人士,则应尽早进行公布如果发行人有义务向第三方披露资料而将使该资料进入公众领域,则也应同时向市场公布考虑使用持仓或警示公告违反上述可能会导致联交所暂停股票交易16披露必须如何进行?在香港联交所的网站上发布公告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17披露具价格敏感性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条如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披露、传递或散发该资料,或授权披露、传递或散发该资料,或涉及披露、传递或散发该资料可能会诱使他人在香港出售或购买证券;或在香港维持、提高、降低或稳定证券的价格或期货合约交易的价格该资料在某事关重要的事实方面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因遗漏某事关重要的事实而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及该人知道或罔顾该资料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或在该资料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方面有疏忽即构成市场不当行为18信息公布的最佳做法“信息”一词涵义广泛,包括在报纸刊登的公告及发布的新闻稿最佳做法:确保信息准确和完整必要时,核实信息内容确保信息经负责人员同意后才对外公布建立内部指引如未能采取适当的步骤,可构成市场不当行为19违反上市规则的后果联交所可能采取的处罚措施有:停牌或除牌发出载有批评的公开声明发出私下谴责或公开指责向监察委员会或其他香港监管机构,或海外监管机构(如适用),申报违规行为要求上市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修正违反规则的事宜或采取其他补救行动如董事故意或持续不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公开声明联交所认为该董事继续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如果上市公司故意或持续不履行其应尽的责任,禁止证券商及财务顾问代表该公司行事酌情采取任何其他交易所认为合适的行动2021有助于合规的实践考虑建立通讯政策和程序“不得引用”建立通讯政策和程序应当建立通讯政策和程序以保证股价敏感资料的正确传播董事会应当在实施前批准该等通讯政策和程序该等政策和程序应当:表明有充分的制度和内控措施以确保符合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清楚地界定与第三方通讯的责任除非经过指派,禁止其他董事和/或员工传递信息建立适当的程序以保证正式公告作出前股份敏感资料的机密性禁止为了“测试”市场而泄露信息22建立通讯政策和程序(续)确保在无法保持机密的情况下通知联交所,并且如果有必要的话,要求在作出正式公告之前停牌在适当的时候咨询专业顾问以决定某一资料是否属于股价敏感资料确保进行适当的检查/验证以显示合理的注意如果决定不进行公布,则应确保记录下理由和建议确保及时对信息泄露或可能的信息泄露进行调查确保不时对政策和程序进行检讨23“不得引用”并不存在!”不得引用“不得用于引用和归因于某人的言论“不得引用” ? 一个用于新闻报道的术语,表示向记者提供的信息的提供者是受到保护的,但信息可以使用。

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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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连交易

规则载于 《上市规则》第14A章* 监管目的: − 确保发行人进行关连交易时,能顾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 提供若干保障(如独立股东批准),防范关连人士利用其职位取得利益 − 独立股东掌握充分资料,评估交易的影响 通知股东 独立股东可表决重要的交易 受监管交易的范围: − 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和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关连人士可 透过交易获得利益 − 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可以是单一交易或持续性的交易


不包括: 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进行属收益性质的交易
*《创业板规则》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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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须予公布的交易
交易类 别 股份交 易 内容

刊发 公告 需要
停牌 需要
股东批准
刊发股东通 函及股东大 会通知
发行人被 视为新上 市申请人 不会
以上市证券作为代价的资产 收购

所有百分比率< 5%
5% ≤ 比率 < 25% 需要
规模测试 资产比率 盈利比率 收益比率 代价比率 股本比率 何时须刊发公告? 于确定交易条款后,须尽快刊发公告 终止交易 交易条款出现重大变动 协议完成日期出现重大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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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须予公布的交易 - 通函规定
内容要求 一般原则:资料须清楚陈述,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欺诈成份 具体披露内容,如: − 交易的基本性质 − 目标公司的陈述 − 交易条款 (如: 交易金额) − 交易原因及影响 何时须刊发通函? 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出售、反收购行动 − 在公告内披露预计发送通函日期。但如属只供股东参考的通函,须在15个营 业日限期内发送通函 − 通函须于发行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或之前发出 (如属中国发行人,可 根据《中国公司法》于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或之前发出通函) − 如刊发补充通函,须股东大会前至少10个营业日内发送

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主要由香港联合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HKEX)负责监管和执行。

以下是一些相关要求和信息披露规定的概述:
1. 上市规则和条例:香港联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和条例包括了公司上市和交易所的运作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涵盖了公司披露、股权结构、财务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2.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业务运营情况、关键事件、内幕消息等。

这些信息通常通过公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定期报告等形式来披露。

3. 监管部门审核:上市公司的披露文件需要经过香港证监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简称SFC)和香港联交所
的审核。

审核过程会对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以确保公司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公开披露: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是公开披露的,公众可以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网站或其他渠道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这样的公开披露机制有助于保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违规处理:如果上市公司违反了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规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都有权对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罚。

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被罚款、暂停交易或被终止上市等后果。

请注意,上述信息只是对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规定的概述,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可能因公司的具体情况和上市规模而有所不同。

建议有兴趣了解更多信息的人士咨询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的官方网站或相关咨询机构。

浅议香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浅议香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浅议香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作者:毕振克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24期【摘要】本文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条例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结合任职单位日常实务操作,对香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进行了初步探索。

主要介绍了关联交易的管理部门、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披露和批准获豁免以及不获豁免的安排、关联交易管理的重点及难点等等。

【关键词】香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披露是众多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香港联交所近些年来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

这些年随着大陆企业在港上市数量不断增加,一些上市企业由于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存在漏洞,导致联交所的公开谴责。

在此情况下,香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

笔者结合任职单位所采取的关联交易管理措施,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确定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鉴于关联交易披露的重要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应该由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下可设置专门部门,协同法务、财务部门进行管理(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以及对下属公司进行该方面的专门培训。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包括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关联交易的管理部门以及责任人,公司及下属公司相关部门在关联交易日常管理中的职责等等。

二、关联方的界定管理要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首先要界定关联方的范围。

实务上,一般要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部门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14A章之关联方定义,定期发布上市集团关联方清单。

该清单中对关联方范围的认定,一般采取问卷方式及直接认定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架构图,直接或间接拥有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10%或以上股权的股东,可直接认定为关联方。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关联方,公司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随时上报其个人及亲属或其个人控制(除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的法人实体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

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摘要

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摘要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not for c o m m e r c i a l u s e香港联交所信息披露规则摘要简目: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一)信息披露的原则(二)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一)一般事项(二)须予公布的交易(三)须披露的关联交易(四)财务资料的披露三、《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摘要联交所主板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主要规定于《上市规则》及其附录,而《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则为部分常见事项的披露提供了指引。

在《上市规则》中,联交所对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采用了一般规定结合具体规定的模式(一般披露责任+具体披露责任),一般披露规则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概括要求,而具体披露规定则明确了在特定事项下的信息披露规则。

本摘要亦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模式,对相关的披露规则进行了简要分类。

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基于《上市规则》第13.05条-13.10条】(一)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持续责任的目的及披露的原则。

本章所载涉及信息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述情况下,实时公布有关数据。

指导性的原则是:凡预期属股价敏感的数据,均须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实时公布。

在公布数据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必须严守秘密。

【第13.05条】2、一般披露责任与具体披露责任的关系。

第十三章所规范的披露责任是在遵循《上市规则》第13.09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为发行人提出的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要求。

基于此,该章所提出的特定情况并不可取代《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载的一般披露责任,无论如何也不会减省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应负的责任。

【第13.06条】3、董事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为遵循第十三章所规定的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持续责任,发行人的董事必须确保不会在一方没有掌握股价敏感资料而另一方则管有该等资料的情况下进行买卖。

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规模测试 资产比率 盈利比率 收益比率 代价比率 股本比率 何时须刊发公告? 于确定交易条款后,须尽快刊发公告 终止交易 交易条款出现重大变动 协议完成日期出现重大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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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须予公布的交易 - 通函规定
内容要求 一般原则:资料须清楚陈述,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欺诈成份 具体披露内容,如: − 交易的基本性质 − 目标公司的陈述 − 交易条款 (如: 交易金额) − 交易原因及影响 何时须刊发通函? 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出售、反收购行动 − 在公告内披露预计发送通函日期。但如属只供股东参考的通函,须在15个营 业日限期内发送通函 − 通函须于发行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或之前发出 (如属中国发行人,可 根据《中国公司法》于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或之前发出通函) − 如刊发补充通函,须股东大会前至少10个营业日内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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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10条: 一般披露责任
什么是「虚假市场」?

市场上有重大失实或严重缺漏的资料流传,使市场正常的价格发现 功能受影响 例如: − 发行人刊发虚假或误导公告 − 市场谣传虚假消息 − 发行人没有根据「内幕消息条文」披露内幕消息 − 发行人的内幕消息未有公平同步发放
《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10条:一般披露责任 再融资交易 须予公布的交易(第14章) 关连交易 定期财务资料披露 《企业管治报告》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其他主要的披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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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10条: 一般披露责任
《上市规则》第13.09条: 1) 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 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 所需的资料 2) 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 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

香港上市公司披露规则

香港上市公司披露规则

香港上市公司披露规则一、前言香港作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金融中心之一,拥有着完善的上市公司披露规则,这些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香港上市公司披露规则。

二、香港上市公司披露规则的基本概念1. 什么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其股票可以被公众自由买卖。

2. 什么是披露?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向公众提供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业务计划、重大事件等。

披露的目的是让投资者了解企业情况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3. 什么是上市公司披露规则?上市公司披露规则是指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制定的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信息披露标准和程序。

三、香港上市公司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1. 报告期和报告时间表香港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每年至少发布一次年度报告,并按照指定时间表披露财务报表、公告、通知等信息。

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2. 披露标准香港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上市公司应该尽可能地向投资者披露重要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如业绩预期、重大合同、股东权益变动等。

3. 信息披露方式香港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包括官方网站、报纸公告、电视广告等。

同时,上市公司还可以利用各种社交媒体平台来发布公告和通知。

4. 披露机构香港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应该在指定的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并确保这些机构具备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来处理大量的信息。

5. 投资者关系管理香港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应该包括与投资者沟通的流程和途径,以及如何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四、违反香港上市公司披露规则的后果如果上市公司违反香港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规则,将面临以下后果:1. 受到罚款香港证券交易所可以对违反披露规则的上市公司进行罚款。

2. 被警告香港证券交易所可以向违反披露规则的上市公司发出警告,要求其改正错误。

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

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

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香港作为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其上市市场的披露规范一直备受关注。

香港证券及期货委员会(SFC)和香港交易所(HKEX)共同为上市公司规定了一系列的披露要求,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并维护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运行。

在本文中,我将从多个角度对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进行深入探讨,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这一重要的主题。

1. 披露要求的背景和重要性在深入讨论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披露要求的背景和其重要性。

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内幕消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披露的目的是供投资者通过充分了解公司的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披露要求的设立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信心,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2. 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概述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主要由SFC和HKEX联合制定和监管。

这些规范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内幕消息披露等。

2.1 公司治理披露要求公司治理是指对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和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则和实践。

在香港,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公司治理披露职责。

这包括披露公司的董事结构、独立董事的任命和角色、薪酬制度、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信息。

公司治理披露要求的设立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2 财务报告披露要求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主要渠道。

在香港,上市公司需要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披露要求的核心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等。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以便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3 内幕消息披露要求内幕消息是指未公开披露的、与上市公司或其证券有关的信息。

在香港,上市公司需要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内幕消息披露要求,并及时、准确地披露任何可能对其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幕消息。

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摘要

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摘要

香港联交所信息披露规则摘要简目: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一)信息披露的原则(二)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一)一般事项(二)须予公布的交易(三)须披露的关联交易(四)财务资料的披露三、《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摘要联交所主板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主要规定于《上市规则》及其附录,而《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则为部分常见事项的披露提供了指引。

在《上市规则》中,联交所对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采用了一般规定结合具体规定的模式(一般披露责任+具体披露责任),一般披露规则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概括要求,而具体披露规定则明确了在特定事项下的信息披露规则。

本摘要亦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模式,对相关的披露规则进行了简要分类。

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基于《上市规则》第13.05条-13.10条】(一)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持续责任的目的及披露的原则。

本章所载涉及信息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述情况下,实时公布有关数据。

指导性的原则是:凡预期属股价敏感的数据,均须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实时公布。

在公布数据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必须严守秘密。

【第13.05条】2、一般披露责任与具体披露责任的关系。

第十三章所规范的披露责任是在遵循《上市规则》第13.09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为发行人提出的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要求。

基于此,该章所提出的特定情况并不可取代《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载的一般披露责任,无论如何也不会减省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应负的责任。

【第13.06条】3、董事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为遵循第十三章所规定的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持续责任,发行人的董事必须确保不会在一方没有掌握股价敏感资料而另一方则管有该等资料的情况下进行买卖。

【第13.07条】4、联交所所对信息披露的自由裁量权。

为了使信息披露维持在高水平,交易所可在认为必要时,要求发行人发表进一步的资料及向其施加额外的规定,但在施加任何并非一般对发行人实施的规定前,有关发行人可作出申述。

浅议香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浅议香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浅议香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一、确定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鉴于关联交易披露的重要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应该由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下可设置专门部门,协同法务、财务部门进行管理(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以及对下属公司进行该方面的专门培训。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包括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关联交易的管理部门以及责任人,公司及下属公司相关部门在关联交易日常管理中的职责等等。

二、关联方的界定管理要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首先要界定关联方的范围。

实务上,一般要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部门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14A章之关联方定义,定期发布上市集团关联方清单。

该清单中对关联方范围的认定,一般采取问卷方式及直接认定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架构图,直接或间接拥有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10%或以上股权的股东,可直接认定为关联方。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关联方,公司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随时上报其个人及亲属或其个人控制(除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的法人实体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

关联交易管理部门也会定期以问卷形式,向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下发关联交易调查表,以掌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方细节。

三、正确判断关联交易性质关联交易管理部门应掌握关联交易豁免申报、公告和独立股东批准的条件;豁免独立股东批准但须履行申报、公告义务的条件;以及必须申报、公告以及经独立股东批准之关联交易的条件等。

《上市规则》中列出了五个规模测试,其中除盈利测试外,其余均适用于计算关联交易的额度。

(一)资产比率:即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上市发行人资产总值。

(二)收入比率:即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入,除以上市发行人的收入。

(三)对价比率:即有关对价除以上市发行人的市值总额。

(四)股本比率:即上市发行人发行作为交易对价的股本面值,除以进行有关交易前上市发行人已发行的股本面值。

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2目录监管概况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及实践指引须公告的事项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3监管概况4监管概况适用于贵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条例发行人成立地法律5收购守则A股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作为一家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H股公司,贵行须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一般披露责任:向联交所、股东和一般公众通报情况财务报告企业管治关于并购、注资、关连交易和其他交易的批准、披露和申报责任资料收集:联交所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联交所认为适当的各方面资料,以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顺畅运作,或调查疑似违反上市规则的活动6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及实践指引78非公开股价敏感资料管理不善的后果违反上市规则规定的一般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与期货条例与市场不当行为有关的规定9要非常审慎地对待股价敏感资料!一般信息披露义务的原理以使发行人积极主动地告知市场公司的发展情况以使有关证券的价格反映最新的可获得的信息以保证没有人处于有利的交易地位以防止市场不当行为和滥用以使联交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一个公平、有序和有效的市场10在披露方面的一般性责任第13.09条:公司应尽可能早地将有关下述的任何资料知会联交所、股东及其他上市证券的持有人:能够使联交所、上市证券持有人及公众对集团的状况进行评估所需的资料为避免使公司的股份造成假市所需的资料合理预期到会严重影响公司股份的市场活动及公司股份价格的资料董事必须保证在公布前,对所有价格敏感资料予以保密联交所有权对上市发行人的上市证券的价格或交易量的异常波动予以询问请参阅联交所发布的“价格敏感资料披露指引”11什么是“股价敏感资料”?定义很广泛,包括任何“预期属于股价敏感的资料”上市规则第13.05条对发行人至关重要的是应该迅速评估重大或预期以外的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决定这些事项是否是股价敏感资料并需要披露没有一份应披露的股价敏感资料的全面清单12决定何种资料是股价敏感资料是一个主观判断决定需由公司及其董事们作出应咨询内部及外部(如有)顾问如有可能,应向联交所咨询? 但这样做的结果很有可能是需要公司发布公告或股票停牌什么是“股价敏感资料”?(续)股价敏感信息举例:定期发生的事项(如财务业绩及股息)特殊事项(如与关连人士进行交易)签订重要的合约或订立重大的合营协议集资活动发出集团的盈利报告业绩与已发布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在有关行业内发生重大市场动荡庞大外汇亏损13什么是“股价敏感资料”?(续)股价敏感信息续:核数师在任期届满前被免任先前已公布的协议被取消行政总裁呈辞更改会计政策在公司的控制范围以外而对其业务、营运或财务表现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将现有集团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在联交所或其他地方分拆作独立上市收购、合并、收购要约及股份回购重大诉讼请注意,联交所强调应予披露的股价敏感资料并不可能逐一列举,公司必须对有关事件根据个别情况进行评估14信息披露前必须做什么保证股价敏感资料的高度机密是董事的责任该等资料不得向发行人及其顾问以外的人泄露可以考虑实行以下措施以保持机密:使用代码使用私人传真控制收件人名单执行“只有需要的人才知道”的规则无论何时都坚持签订的保密协议书面记录发行人,董事和顾问们采取的行动以保证机密性15什么时候必须进行披露?首要原则是,凡预计影响股价的资料均应在有关该等资料的决定作出后立即公布但需记住:如果资料需要向公司董事、雇员和顾问以外的人提供,则应将其公布有关的董事会日期应与此等考虑相协调 ? 如不可行,则董事会可能有必要将其批准权授予某一委员会,以便在适当的时间作出适当的公布如果商议或讨论涉及不止一小部分人士,则应尽早进行公布如果发行人有义务向第三方披露资料而将使该资料进入公众领域,则也应同时向市场公布考虑使用持仓或警示公告违反上述可能会导致联交所暂停股票交易16披露必须如何进行?在香港联交所的网站上发布公告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17披露具价格敏感性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条如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披露、传递或散发该资料,或授权披露、传递或散发该资料,或涉及披露、传递或散发该资料可能会诱使他人在香港出售或购买证券;或在香港维持、提高、降低或稳定证券的价格或期货合约交易的价格该资料在某事关重要的事实方面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因遗漏某事关重要的事实而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及该人知道或罔顾该资料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或在该资料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方面有疏忽即构成市场不当行为18信息公布的最佳做法“信息”一词涵义广泛,包括在报纸刊登的公告及发布的新闻稿最佳做法:确保信息准确和完整必要时,核实信息内容确保信息经负责人员同意后才对外公布建立内部指引如未能采取适当的步骤,可构成市场不当行为19违反上市规则的后果联交所可能采取的处罚措施有:停牌或除牌发出载有批评的公开声明发出私下谴责或公开指责向监察委员会或其他香港监管机构,或海外监管机构(如适用),申报违规行为要求上市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修正违反规则的事宜或采取其他补救行动如董事故意或持续不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公开声明联交所认为该董事继续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如果上市公司故意或持续不履行其应尽的责任,禁止证券商及财务顾问代表该公司行事酌情采取任何其他交易所认为合适的行动2021有助于合规的实践考虑建立通讯政策和程序“不得引用”建立通讯政策和程序应当建立通讯政策和程序以保证股价敏感资料的正确传播董事会应当在实施前批准该等通讯政策和程序该等政策和程序应当:表明有充分的制度和内控措施以确保符合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清楚地界定与第三方通讯的责任除非经过指派,禁止其他董事和/或员工传递信息建立适当的程序以保证正式公告作出前股份敏感资料的机密性禁止为了“测试”市场而泄露信息22建立通讯政策和程序(续)确保在无法保持机密的情况下通知联交所,并且如果有必要的话,要求在作出正式公告之前停牌在适当的时候咨询专业顾问以决定某一资料是否属于股价敏感资料确保进行适当的检查/验证以显示合理的注意如果决定不进行公布,则应确保记录下理由和建议确保及时对信息泄露或可能的信息泄露进行调查确保不时对政策和程序进行检讨23“不得引用”并不存在!”不得引用“不得用于引用和归因于某人的言论“不得引用” ? 一个用于新闻报道的术语,表示向记者提供的信息的提供者是受到保护的,但信息可以使用。

港交所关联交易相关明白得

港交所关联交易相关明白得
必然条件下的地产收购关联行为。
没有宽免的关联交易
除完全宽免、部份宽免及交易所的酌情宽免之外的关联交易,均为没有宽免的关联交易。
交易所的酌情权。
香港联交所有权酌情别离给予关联交易以全数宽免、部份宽免。
三、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概要
关联交易的审批和披露因交易的类别别离有不同的要求。完全宽免关联交易将可获免遵守《上市规那么》所载的所有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而部份宽免关联交易要紧可获免独立股东批准程序。具体审批及披露内容如下:
公告规定
独立股东
批准
披露申报规定
订立书面协议
通知交易所
刊登公告
向股东发通函
股东批准
年报申报与披露
提交董事会会议记录
完全豁免的关联交易
需要
不用
不用
不用
不用
不用
不用
部分豁免的关联交易
需要
需要
需要
不用
不用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没有豁免的关联交易
四、违背关联交易规定的法律后果
上市发行人若是违背上市规那么的关联交易相关规定,联交所将对上市公司及有关董事进行惩罚。要紧惩罚方法为:非公布谴责、公布声明予以指责、公布谴责、向监管机构举报违规者、中止或取消公司的上市挂牌。
发行新证券*
提供或同意效劳*
共享效劳*(如共享中央运算机系统、共享秘书效劳等)
提供(购入)原材料、半制成品及制成品
二、关联交易的分类。在联交所上市规那么项下,关联交易可分为完全宽免的关联交易、部份宽免的关联交易和没有宽免的关联交易
完全宽免的关联交易
集团内部交易:上市发行人与非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上市发行人的全资附属公司之间达到的交易;上市发行人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与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或该非全资附属公司旗下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

香港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收购、并购、交易、披露、守则

香港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收购、并购、交易、披露、守则

上市公司持續責任(收购相关)上市後,上市發行人及其董事均須承擔各種不同的持續責任。

《上市規則》涵蓋該等責任,其中的主要責任如下:持續責任《上市規則》載有發行人在其證券於本交易所上市後須即遵從的相關持續責任,主要內容包括:1. 一般披露責任,包括有關須公布以避免其證券出現虛假市場的所需資料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須披露的內幕消息(見下文「避免出現虛假市場的披露」)。

2. 就本交易所對發行人上市證券的價格或成交量異常波動、其證券可能出現虛假市場、或其他問題的查詢作出回應。

3. 無論何時,均須遵從有關公衆人士持有上市證券數量的指定最低百分比。

4. 優先購買權:訂明上市發行人董事須事先在股東大會上取得股東同意,方可進行分配、發行或授出證券。

5. 股東周年大會及董事會會議的安排。

6. 財務資料的披露(見下文「財務資料的披露」)。

7. 通知本交易所有關上市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或同等文件的改動、其董事會或監事會的人事變動、附於任何類別上市證券的權利的更改、核數師或會計年度結算日的任何變更、公司秘書或註冊地址的變動。

8. 發行人在刊發公告前須先將公告草擬本呈交本交易所審閱《主板上市規則》第13.52(1)及⑵條及《GEM上市規則》第17.53(1)及⑵條。

9. 交易及交收安排。

10. 董事買賣證券、服務合約、提名及聯絡資料。

詳情請參閱《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三詳情請參閱《GEM上市規則》第十七章章「持續責任」(股本證券)「持續責任」(股本證券)企業管治本交易所提倡採納高水平的企業管治,並鼓勵及/或要求上市發行人確保他們擁有充足及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處理財務及監察事宜。

監察主任 《主板上市規則》並無此條文GEM 發行人其中一名執行董事 必須獲指派擔任監察主任,確保 該公司符合《GEM 上市規則》及 其他有關法律及規例,並從速及 有效回應本交易所的 查詢。

所得款項用 途的披露主板發行人須在其年報內披露在股份發 售中所籌得款項的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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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香港资本市场监管规则,规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树立上市公司的良好公众形象,现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是对香港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连交易规定的简要摘录,摘录的仅为公司日常经营中通常遇到的的关连交易情况。

除本办法外,公司还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关连交易的管理工作。

此外,关连交易有可能同时是反收购行动、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主要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或股份交易,因此公司应同时参阅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

本办法引号所标识的词汇,其详细含义见本办法后附定义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见定义一)。

第四条公司的关连交易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关连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即在关连交易过程中,定价公正,交易公平,操作公开,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见定义二)进行,或关连交易的条款应以不优于对非关连人士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司必须就所有关连交易与所有关连方订立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应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诚实守信原则:即在关连交易决策、实施及信息披露的全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四)互利互惠原则:即在关连交易过程中,做到交易双方互利互惠,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五)回避表决原则:即关连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关连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关连人士的界定第五条公司的关连人士包括:(一)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见定义三);(二)在交易日期之前12 个月内曾任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人士;(三)上述(一)至(二)所提及人士的下列“联系人”:1.其个人“联系人”,包括:(1) 其配偶;(2) 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与上述(1)项统称“家属权益”;(3) 本条(一)、(二)项人士的如下亲属:A、同居者、子女和继子女、父母和继父母、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及A所述人士所拥有大部份控股权的公司,即他可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及B、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祖父母、孙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堂、表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和配偶的兄弟姐妹,及侄、甥子女;及B所述人士所拥有大部份控股权的公司,即他可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而香港联交所认为他们与有关个人的关系使拟议的交易应遵从关连交易的要求。

就第本项所列各方与第五条(一)、(二)项的亲属之间的关系,公司必须将与其之间的任何拟议交易通知香港联交所,除非该等交易是香港上市规则项下获豁免的关连交易;(4) 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属权益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5) 其本人、其家属权益及╱或上述第(3)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公司,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收购守则》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其它百分比)或30%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以及上述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2. 其公司“联系人”,包括:(1) 任何其它公司,而该等公司为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2) 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该公司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及(3) 该公司、上述(1)项所述任何其它公司及╱或上述(2)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公司,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收购守则》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其它百分比)或30%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以及上述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3. 任何已就(或拟就)有关交易与本条(一)、(二)项所述人士达成任何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不论正式或非正式,亦不论明示或默示)的人士或实体,而就该项交易,香港联交易所认为这些人士或实体应被视为关连人士。

(四)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且公司的关连人士(关连人士按本条第(一)、(二)和(三)项界定,但“附属公司”的关连人士除外)有权个别或共同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10%以上的表决权的;(五)上述第(四)项中所述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六)香港联交所认定为关连人士的任何人士或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它关连人士。

第六条关连人士的定义不包括公司的任何全资附属公司(不论直接或间接持有)。

第三章关连交易的定义和类别第七条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主要指: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和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

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应重点留意的关连交易为:(一)各子公司向公司关连人士采购配件等原材料或者设备,或其它物质;(二)向关连人士销售产品;(三)向关连人士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如运输服务);(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产品;(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六)公司或附属公司为关连人士提供担保,或关连人士为公司或附属公司提供担保;(七)向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见定义四),包括委托贷款予送连人士;(八)向关连人士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九)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十)债权、债务重组;(十一)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二)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三)与关连人士共同投资;(十四)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关连交易可以是一次过的交易,也可以是持续交易。

持续关连交易指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进行、涉及货物或服务或财务资助之提供的关连交易。

第九条根据须履行的申报、公告或审批程序,关连交易分为:(一)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二)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三)非豁免的关连交易。

第十条如有连串关连交易全部在同一个12个月期内完成或有关交易互相关连,香港联交所有权将该等交易合并计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

在这些情况下,公司须遵守该等关连交易合计后所属类别的有关规定。

香港联交所在决定是否将关连交易合并计算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该等交易是否:(1) 为公司与同一方进行,或与互相有关连或有其它联系的人士进行;(2) 涉及收购或出售某特定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证券或权益;(3) 涉及收购或出售一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4) 合共导致公司大量参与一项业务,而该业务以往并不属于公司主要业务的一部分。

香港联交所有权将所有与同一关连人士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合并计算,以决定合计后之交易所属的类别。

第四章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第十一条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即获豁免遵守所有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见定义五)批准规定的关连交易。

完全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和“财务资助”仍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关于年度审核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下列关连交易属于完全豁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一)“集团内部交易”(见定义六)(二)“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见定义七)(三)“发行新证券”(见定义八)(四)“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见定义九)(五)“购回本身证券”(见定义十)(六)“董事服务合约”(见定义十一)(七)“消费品或消费服务”(见定义十二)(八)“共享行政管理服务”(见定义十三)(九)“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见定义十四)(十)“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的交易”(见定义十五)第十三条下列关连交易属于完全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一)“消费品或消费服务”(二)“共享行政管理服务”(三)“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四)“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五)“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的交易”第十四条下列构成关连交易的“财务资助”属于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一)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对公司而言属于更佳条款者)为关连人士利益或“关联公司”(见定义十六)而提供的“财务资助”。

(二)公司在不属于公司的“日常业务”(见定义十七),但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公司而言属于更佳条款者)为关连人士的利益而提供有关的“财务资助”,并且每项“百分比率”(见定义十八)(盈利比率除外)均在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以内:(1)低于0.1%;(2) 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属关连交易,纯粹因为涉及下述的关连人士:该人士之所以成为关连人士,仅因其与发行人旗下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有关系;或(3)低于5%,同时有关资助连同该关连人士所得任何优惠利益合计的总值低于100 万港元。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为“关连人士”(上市发行人为其股东者)或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关联公司”利益提供的“财务资助”:并不属于公司的“日常业务”,但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公司而言属于更佳条款者)进行,而且:所提供的资助,符合公司于该“关联公司”所占股本权益的比例。

此外,公司提供的担保必须为个别担保(而非共同及个别担保);或(四)关连人士或“关联公司”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对公司而言属于更佳条款者为公司利益提供的“财务资助”,但并无以公司的资产就该“财务资助”作抵押。

第五章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第十五条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即获豁免遵守有关“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关连交易。

部分豁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须遵守第十七条第一项公告的处理原则,及第十七条第五项申报的处理原则。

部分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须遵守第十七条第一项公告的处理原则、第十七条第五项申报的处理原则及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非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的处理原则。

部分豁免的“财务资助”须按其是一次性,还是持续性的关连交易,分别遵循部分豁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处理原则或部分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的处理原则。

第十六条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次性关连交易,属于部分豁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而且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在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限内:(一)低于5%;或(二)低于25%,而总代价也低于1,000 万港元。

本条不适用于公司向关连人士“发行新证券”。

第十七条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持续关连交易,属于部分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而且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计算均在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限内:(一)低于5%;或(二)低于25%,而每年代价也低于1,000 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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