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执行《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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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执行《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通知
已作废!
交通部关于公布执行《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通知
(83)交水监字860号
主送、(略)
为了贯彻“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油船、港口油区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油船、港口油区安全生产,我部从1982年初开始,重新修订了原颁发的《交通部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和《交通部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新修订的两个规则,是经我部有关部门和部属有关航运单位以及油港广大干部、职工、装卸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公安消防干警、油船船长、船员等,在原两个规则的基础上,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定稿的。修改前的两个
规则,只在交通部直属港、航单位执行,现决定颁发到全国交通系统,自1983年10月1
日零时起正式执行。希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执行本规则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须将规则翻印给有关人员,人手一册,有计划
地组织有关干部、职工和船员、装卸工人、公安、消防干警进行认真学习,领会精神,有关条
文规定要熟记。
2.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尽快制订出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3.要对所属的油船、油区进行一次检查,按照规则的要求,应该设置的机构、人员以及配备
的设备、器材等,在规则正式执行前要设好配齐。
4.要注意总结经验,搜集对执行的意见及时报部。
附件:(1)《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2)《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队
1983年4月12日
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油我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以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油区是石油运输的枢纽,属于国家重点保卫单位。石油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
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装卸和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三条油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做到消防、环境保护、油污水
处理、劳动卫生、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
第四条本规则是油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港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予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治安、保卫、保密和消防
第一节治安保卫
第六条油区必须采取下列治安、保卫措施:
1.油区周围要设围墙。
2.建立公安、消防、保卫机构,设立必要的门(警)卫。
3.油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考核,具备基本知识、技能和经政审、体检条件合格的人员担任,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4.油区禁止参观。
第七条油区公安保卫机构,要做好下列工作:
1.规划安全管理区域,实行分片管理;审定油区的要害部位,检查警戒方案的落实。
2.做好对职工的安全、保卫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临时工或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的政审把关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保卫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
5.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做好油区治安防范工作。
6.做好日常公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凡进出油区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油区职工,一律凭证件进出。
2.其他人员,按港口公安部门的规定进出。
第九条进出油区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油罐、油码头、油泵房、计量站、阀室、装卸车台、消防泵房、锅炉间,发电、变电、配电间等要害部位,必须严加防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一条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邻近的公社、街道工矿企业等,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研究油区及周围情况,制定并实施防范措施。
第二节保密
第十二条严守国家机密。保密内容:
1.油罐设备拥有量、油品的分布及有关生产数据。
2.油区规划,设计图纸等。
3.岗哨分布,武器配备,消防设备能力及灭火方案等。
4.计划统计资料和重大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未经公安、保卫部门批准,禁止在油区生产区范围内拍照、绘画等。
第一节消防
第十四条消防机构的主要职责;
1.按实际需要配备消防人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2.负责管理所配属的消防设备、器材,加强管理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并对油区内其他消防设备、器材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油区的灭火施救方案;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4.负责扑救火灾。
5.维护消防通道畅通。
6.负责对全区职工(包括外单位进油区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
7.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负责组织培训义务消防人员。
第十五条油区消防设施,要符合国有有关规范规定。要具备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车、消防船、小型消防器材。油码头、油罐区,应根据消防需要,设置固定、半固定灭火系统;安装消防通信报警设备。
(注:属于对外商业性质的油区的治安、保卫、保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防火防爆
第一节油区生产区的规定
第十六条油区内的生产区(注一)、生活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用围墙隔离。生产区内禁止建造临时工棚或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条生产区的避雷设施、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拖拉机不准进入。第十九条要及时清除油区内的杂草、污油、油锯末、油棉纱布等易燃物品。油罐防火堤内,不得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
第二十条凡进入生产区人员: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禁止携带引火、引爆物品。
2.禁止在生产区内吸烟。
3.禁止穿带钉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