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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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冀安委[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安委〔201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全面推进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提高,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省安委办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强化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是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然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同时也是各级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于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冀安监管办〔2.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冀安监管办〔2.

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协〔2012〕29号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冀安监管办〔2012〕26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制订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2012年10月16日附件: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活动,提高评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冀安监管办〔2012〕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省安全监管局考核、公布,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以及对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评审单位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应当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评审单位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评审单位确定与管理第六条一级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二、三级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二、三级评审单位确定工作的相关事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二、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可以在全省开展资质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和三级评审工作。

评审单位在开展评审工作时,应依法接受同级评审组织单位和被评审单位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二、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四、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协会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五、有不少于10名经协会培训,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资质的人员,其中专职评审员不少于5名;六、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冀安监管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指南

冀安监管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指南

冀安监管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指南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指南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5月目录第一章综述 (1)一、二、三、四、第二章评审准备工作 (3)二、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三、编制评审方案四、评审工作文件准备 (6)二、首次会议三、现场分组评审五、与领导层沟通六、末次会议七、评审报告 (9)第一章综述一、编制目的为了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审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统一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质量,使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向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通过有效评审,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有效运行,促使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评审工作指南。

二、评审工作原则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评审类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按达标期限和性质来分,可分为初次评审、期满复评。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按评审方和评审申请企业关系,可分为企业自评和机构评审两种类型。

本评审工作指南是指机构评审。

四、评审工作程序评审工作程序是评审单位对被评审企业评审的工作流程。

它主要有评审准备工作和现场评审两个阶段。

评审准备工作阶段主要有文件审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和编制评审方案三项工作内容。

评审方案决定评审过程。

现场评审阶段主要有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和上报评审报告及评审材料三个工作过程。

评审过程决定评审结果。

评审工作程序见下图:评审工作流程图第二章评审准备工作评审准备工作包括:——文件审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编制评审方案;——评审工作文件准备;——现场评审方案函告申请企业。

一、文件审查评审单位收到申请企业材料和委托书后,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

文件审查报告中主要包括审查申请企业材料是否具有“冀安监管办〔2014〕147号文件中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附件2《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报资料清单》和附件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否决条款》”的内容,这些内容从形式上是否符合要求,文件审查报告中的结论要明确给出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的可能性。

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审员-A卷复训(1)(1)

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审员-A卷复训(1)(1)

2020年河北省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综合监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资格考试试卷(复训)--(A卷)★注意事项:1.考生必须将姓名、单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纸上。

2.试题答案必须填写在答题纸上,填写在试卷上无效。

一、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本题共计20分,其中每小题1分)1.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应急〔2020〕10号)指出:为全面规范标准化工作,我省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新的创建、评审、监审、运行和监管五大机制。

(√)!2.企业应每三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3.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应急〔2020〕10号)指出:评审单位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审查的关键,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确保评审出具的报告真实、客观。

要严格开展企业概况审查,把制约企业生产安全的短板找出来,确保危险性较大和管理维护不到位的设备设施审查到位,全面、客观、如实、公正地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态和标准化运行情况。

(√)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应急〔2020〕10号)今年是新的标准化工作制度实行的第一年,各级各单位要做好衔接,凡是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等级证书到期的,可以直接向行业监管处(科)室申请出具创建指导意见书,不再需要一年的创建期和试运行期限,符合评审条件的,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开展评审工作。

(√)5.《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考核办法》(冀安管协〔2020〕8号)规定:评审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

本年度内评审达标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评审单位或评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6.《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考核办法》(冀安管协〔2020〕8号)规定:每年参与的评审项目少于6次的评审人员;考核不合格评审人员数量占总评审人员数量20%以上的评审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冀安监管办〔〕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指南

冀安监管办〔〕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指南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指南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5月目录第一章综述 (1)一、编制目的二、评审工作原则三、评审类型四、评审工作程序第二章评审准备工作 (3)一、文件审查二、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三、编制评审方案四、评审工作文件准备第三章现场评审 (6)一、评审组预备会议二、首次会议三、现场分组评审四、评审组内部会议五、与领导层沟通六、末次会议七、评审报告八、影像资料第四章编制依据 (9)第一章综述一、编制目的为了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审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统一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质量,使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向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通过有效评审,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有效运行,促使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评审工作指南。

二、评审工作原则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评审类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按达标期限和性质来分,可分为初次评审、期满复评。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按评审方和评审申请企业关系,可分为企业自评和机构评审两种类型。

本评审工作指南是指机构评审。

四、评审工作程序评审工作程序是评审单位对被评审企业评审的工作流程。

它主要有评审准备工作和现场评审两个阶段。

评审准备工作阶段主要有文件审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和编制评审方案三项工作内容。

评审方案决定评审过程。

现场评审阶段主要有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和上报评审报告及评审材料三个工作过程。

评审过程决定评审结果。

评审工作程序见下图:评审工作流程图第二章评审准备工作评审准备工作包括:——文件审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编制评审方案;——评审工作文件准备;——现场评审方案函告申请企业。

一、文件审查评审单位收到申请企业材料和委托书后,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

文件审查报告中主要包括审查申请企业材料是否具有“冀安监管办〔2014〕147号文件中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附件2《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报资料清单》和附件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否决条款》”的内容,这些内容从形式上是否符合要求,文件审查报告中的结论要明确给出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的可能性。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冀安委〔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冀安委〔2020〕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0年7月21日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三个持续下降”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目标,强化安全生产考核,促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责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开展,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加快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二、考核原则(一)坚持目标导向。

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为抓手,重点考核责任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制约安全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紧盯基层基础和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精准确定考核内容,提高考核工作针对性。

(三)坚持突出重点。

围绕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治、体制机制、基层基础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内容,提高事故考核权重,加大工作考核力度。

(四)坚持注重实效。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指南(试行)》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工作指
南(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安监管办[2015]15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0.22
【实施日期】2015.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指南(试行)》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冀安监管办〔2015〕151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运行工作流
1 / 1。

衡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衡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河北速安达实业有限公司等34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公告各县市区安监局、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冀安监管办[2016]180号)的通知规定,全市34家机械、轻工等工贸企业经过评审单位评审,相关县市区安监局现场监督,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标准,现予以公告。

附件:34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名单.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31日34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1、河北隆鑫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机械2、深州市远征氟塑料有限公司轻工3、深州市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轻工4、河北春风供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机械5、安平县万博丝网有限公司机械6、河北强通通风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机械7、河北裕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机械8、安平县龙润丝网制品厂机械9、河北联益玻璃钢有限公司轻工10、衡水启航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轻工11、安平县安鹏丝网过滤器材有限公司机械12、安平县楷德盛精密滤材制品有限公司机械13、衡水市征峰面粉厂轻工14、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机械15、饶阳县众和彩钢有限公司机械16、河北铭益锻压配件有限公司机械17、衡水通鑫粉末涂料厂轻工18、河北航科工程检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机械19、衡水佰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轻工20、河北中亚炜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机械21、河北瑞绿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轻工22、安平县冀坤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建材23、河北润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轻工24、康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机械25、衡水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机械26、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机械27、河北强星调压器有限公司机械28、河北乾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机械29、饶阳县润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机械30、冀州澳科中意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轻工31、河北星月制动元件有限公司机械32、衡水宝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机械33、河北坤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机械34、河北速安达实业有限公司机械。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冀安监管办〔2016〕180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5日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本细则所称企业,泛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金属非金属材料、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三级企业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自评、评审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企业在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创建并稳定运行半年以上,组织完成自评后,向相关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审。

第六条企业在标准化创建和评审过程中,不得委托同一家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既进行咨询服务又开展标准化评审。

通过咨询与评审分离,形成咨询单位与评审单位各负其责、互相制约的标准化评审工作模式。

第七条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明确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实现达标应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原规定执行。

河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执行说明(试行)

河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执行说明(试行)

河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执行说明(试行)第一部分安全管理一、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资质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

要求各生产矿井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

瓦斯检查作业、井下爆破作业、通风监测作业、安全检查作业、井下电气作业、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矿井提升作业、防探水作业、瓦斯抽放作业、防突作业人员等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必须有职工岗前安全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符合要求,要求,相关资料妥善存档管理。

(1)制定年度全员安全培训计划,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实现教考分离。

(2)培训考核实现建档管理。

5、成立工会组织。

矿井要成立工会委员会,配齐工会主席、副主席等人员,并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三、图纸资料管理增加:1、人员定位系统图2、避灾路线图包括(紧急避灾设施布置)五、矿用产品和安全规划、安全费用4、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的编制和贯彻落实情况。

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演练、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的编制和贯彻落实情况。

七、停产整顿及复工情况1、停产整顿情况。

停产整顿:包括因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被集团公司及上级政府各部门停产整顿的工作面。

被停产工作面必须经做出停产要求的单位复查通过后方准生产。

八、监测监控系统管理1、煤矿应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实行调度指挥与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制度。

(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内。

实现瓦斯超限声光报警;具备甲烷断电闭锁和瓦斯风电闭锁控制(功能);(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生成的监控数据库每3个月备份一次。

2、煤矿应明确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及维护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设计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系统维护人员不得低于3人;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上矿井,系统维护人员不得低于5人。

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2014-8-15
各部门
新增
71.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2014-9-29
各部门
新增
72.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2014-12-10
各部门
新增
73.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2016-12-9
各部门
新增
8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2015-07-10
各部门
新增
86.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局令第84号
2015-8-4
各部门
新增
8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法规/标准编号
实施时间
适用部门
新增或新修记录
一、安 全 生 产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13号
2014-12-01
各部门
更新替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6号
2009-05-0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2014.1.1
生产、设备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冀安监管办[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4〕68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已经省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不妥之处,请及时反馈,以便及时修订完善。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24日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总则1.1目的为了规范和指导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的编写,增强评审报告编写的科学性和材料审核的可操作性,制定本导则。

1.2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的编写、考评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的基本要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颁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文件、评定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报告的编写贯穿于整个评审过程,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打分合理,评审结论客观、公正,提出的建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 正文内容4.1概述4.1.1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申请单位性质、地理位置、所属行业和专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原材料、产品,从业人员、生产方式、生产能力和规模、年经营收入,申请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等)。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冀政办函[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3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4日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创新和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各类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政府、职工及社会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评定、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所覆盖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诚信等级评定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以下简称诚信等级)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核、分类考评的原则,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六条各级各有关部门按以下职责负责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一)各级安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二)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驻冀企业、省属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

设区市有关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及其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业生产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办〔2012〕26号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办〔2012〕26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2〕26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制订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定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配合省局做好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授权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培训机构,负责对相关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和有关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授权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安全标准化的创建、考评和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省局各专业处室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配合支持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请各市结合实际,做好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申报,认真组织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以评审促建设,推动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附:《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最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03•【文号】安监总办[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7.09•【字号】冀应急政法〔2019〕100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应急政法〔2019〕100号各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省厅各有关处室(单位):《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3日第18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7月9日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评审和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煤矿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河北省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并保持有效运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执行。

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和《河北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冀安监管二〔2014〕33号)开展创建和考评。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冀安监管政法〔2017〕262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7〕2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对2016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的省安委会、省安委办、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二、对10件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5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责任处室、单位修改后印发,原文件同时废止。

对于尚未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待清理后另行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7日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冀安监管二[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二〔2014〕33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依据《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省局制定了《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同时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的《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省局监管二处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王军,0311-********)。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4月2日河北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加强对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规范管理,依据《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办〔2012〕26号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办〔2012〕26号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办〔2012〕26号第一篇: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办〔2012〕26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2〕26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制订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定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配合省局做好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授权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培训机构,负责对相关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和有关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授权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安全标准化的创建、考评和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省局各专业处室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配合支持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请各市结合实际,做好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申报,认真组织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以评审促建设,推动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附:《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监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监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监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监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省厅各有关处室(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监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10月8日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监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规范现场监审员管理,根据《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冀应急政法〔2019〕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场监审员是指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派,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现场监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二)热心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从事所监审行业工作3年以上;(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现场监审员可以由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处(科)室委派本处(科)室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独立开展监审工作,企业、评审单位和评审组织单位应当配合现场监审员开展监审工作。

第五条现场监审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一)审查自评报告和评审方案;(二)审查评审现场评审人员、内容、程序;(三)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四)检查重大危险源,抽查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安全生产状况;(五)抽查不少于3名岗位员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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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
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办公室浏览次数:1768上传时间:2012-03-30 15:29
冀安监管办〔2012〕26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制订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定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配合省局做好标
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
作。

二、授权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培训机构,负责对相关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和有关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授权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安全标准化的创建、考评和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省局各专业处室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配合支持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请各市结合实际,做好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申报,认真组织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以评审促建设,推动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附:《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
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最高。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设区市安全监管
局审核公告。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必须在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第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为:企业自评,组织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牌匾。

第六条企业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后,应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确定相应等级,并形成自评报告。

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第七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1)。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二级
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

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从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随机选择评审单位,委托其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认定其符合要求后,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得分表、评审报告等材料。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完成后,应尽快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7天,公告期满且无投诉意见的,由评审组织单位于30日内向企业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条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管理制度等;
三、有专职工作人员,并应具备与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四、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等,参加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五、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一、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评审组织工作和
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

二、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

对不符合要求的等级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三、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四、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第四章评审单位
第十四条评审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
审工作的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二、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

受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的委托,上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可承担下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评审单位须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四、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聘书
的评审专家;
五、有不少于10名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资质的人员,其中专职评审员不少于5名;
六、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则:
一、评审单位不得自行以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的名义及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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