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学生午托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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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学生午托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促进午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我区区域内从事午托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午托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课余辅导等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优质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午托机构的管理按照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教育部门牵头建立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制度,对午托机构设立、登记、管理中的信息互相通报、资源共享,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午托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和排查职责。

工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设立登记注册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办理营业执照。食药监负责对午托机构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午托机构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午托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定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方案;督促提供就餐服务的午托机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卫生部门负责午托机构的公共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制定午托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对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公共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午托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治安重点监管场所,加强对午托机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定期审查从业人员有无犯罪记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根据相关验收和备案抽查程序,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房屋产权人对午托机构房屋安全状况实施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承担对辖区内午托机构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标准与有关要求

第五条午托机构必须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

(一)食品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1.午托机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午托机构供餐人数IOO人以下的,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20m2,供餐人数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食品处理区面积再增加0.3m2O

3.午托机构备餐专用操作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工具清

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4.午托机构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5.午托机构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6.午托机构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及标准按照《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章执行;

7.午托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按照《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章执行。

(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1.午休场所面积应与学生人数相适应。午托机构学生人均面积应当在3平方米以上,具有相对独立的厨房、餐厅、盥洗室、休息室,房舍应自然采光好、照明达标、水电齐全,并实行男女分设,不得设置通铺。

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光通风良好,室内及时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清新。同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定期对公共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3.配备安全有效的防蚊、蝇、嶂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4.建立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5.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午托机构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三)治安消防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1.午托机构的场所或所在的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场所安装每IOOπf(面积不足的,按100Itf配备)应配备不少于2具干粉灭火器(4kg以上)、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器材。每个安全出口处应安装灯光式安全出口标志,每个房间应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

2.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禁止使用可燃彩钢板板房、电器线路敷设应符合规定,禁止使用大功率用电器。

3.场所至少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有不少于2个安全疏散门(疏散门宽度不小于0.9%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宽度不小于1.In1)。场所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在门、窗、走廊设置或堆积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场所不应设置全封闭防盗窗。

5.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如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时,应在室外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6.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齐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

7.应在学生就餐、休息场所合适的位置安装监控设备,视频录像资料保存至少30天以上。

8.经营者应学会使用灭火器、逃生面罩等消防设施,并能引导学

生安全疏散。每日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并对巡查内容、情况进行记录。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对演练内容、情况进行记录。(四)建筑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1.应使用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房屋。

2.校外午托机构经营场所固定,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且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是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三平方米以上。

3.有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活动场所和设施(不包括饮食餐厅和宿舍),不得超能力接待。

(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开办者必须必须与午托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校外午托机构、午托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鼓励午托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午托期间的各种风险。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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