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分析视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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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分析视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罗列了六种视为串通招标的情形。

实践投标中发作了这六种情形能否还有必要启动廓清,对此业界有不同的

看法。本文结合理想案例停止剖析,并提出了本人的观念和论据。

投标人互相串通招标是以后招投标理论中的突出成绩之一,严重损害

了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串通招标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难。为无效打击串通招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采用了“视为”这一立法技术。关于有其中一种客观外在表现形

式的行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直接认

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第四十条罗列了投标人串通招标的几种表现形式,为认定查处串通招标行为提供根据。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为防止“误伤”投标人,在发现串通招标方式或疑似串通招标时能否启动廓清有不同

的观念或看法。

一、能否启动廓清,业界的不同观念或看法

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则视为串通招标的情形的,

还需求启动廓清吗?对此业界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不该当启动廓清。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九条

第一款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白、对同类成绩表述不分歧或许有分明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

廓清、阐明或许补正。廓清、阐明或许补正应以书面方式停止并不得超出

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许改动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一条规则,

“在评标进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分明低于其他招标报价或

许在设有标底时分明低于标底,使得其招标报价能够低于其一般本钱的,

该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阐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投标人不能合理阐

明或许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本钱

报价竞标,该当否决其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则,“招标文件中有含

义不明白的内容、分明文字或许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以为需求投标人作

出必要廓清、阐明的,该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廓清、阐明该当

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许改动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持该观念的专家以为: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

部委令第12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

二十条的规则,廓清只限于含义不明白、同类成绩表述不分歧、分明文字

错误、分明计算错误等四种情形且还要满足“投标人的廓清不得超出招标

文件的范围或改动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规则的串通招标的情形不属于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还有局部专家以为:串通招标取证困难,评委也很难判别,既然《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已对串通招标的外在表现形式作出了明白的

规则,只需契合该视为串标的表现形式,无需启动廓清,可以直接认定为

串通招标。

第二种观念以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视为”是一

种立法技术,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法律拟制是依据实践需求,把其中一

种现实甲看作另一种现实乙,使其与乙现实发作同一的法律效果,不能用

反证来否认,因此不触及举证责任由谁担负的成绩。立法者往往用“视为”一语,来表达法律拟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是:“需求阐明两点:一是‘视为’是一种将具有不同客观外在表现的景象同等视之的立法技术,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尽管如此,‘视为’的结论并非不可推翻和不可纠正。为防止适用法律错误,评标进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视状况给予投标人廓清、阐明的时机;评标完毕后投标人可以经过赞扬寻求行政救援,由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二是‘视为’必需具有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不宜设立兜底条款。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投标人串通招标的,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可以依法作出认定,不限于本条所罗列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采用了第二种观念。

二、哪些需求廓清,哪些直接认定为串通招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许团体编制

观念:直接认定为串通招标

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许团体编制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投标人之间协商招标报价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所规则的情形,是投标人互相串通招标报价的极端表现。如不同单位的招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不同单位的招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等等。”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许团体操持招标事宜

观念:直接认定为串通招标

如公开招标项目在招标截止工夫前同一人甲同时递交两家投标人A和B的招标文件。经招标人检查,两家投标人的受权委托书关于递交招标文件事宜均委托甲一人操持。依据《投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别人泄漏已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称号、数量以及能够影响公平

竞争的有关投标招标的其他状况”的规则,投标人的称号、数量以及招标

文件的内容等属于该当保密的信息,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道。不

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许团体操持招标事宜违犯了上述规则。

如项目在开标时接到投标人的现场赞扬,赞扬中提到参与开标会的投

标人A公司的授权人代表是本项目投标人B公司的退职职工。经核对该状

况失实,投标人A和B认定为串通招标。

(三)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观念:视不同状况而定

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是因为该招标文

件是由同一单位或团体编制的,建议直接认定为串通招标。《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释义》还罗列了其他两种情形,一种是:“同一单位挂靠其他单位,以不同单位的名义辨别招标并编制招标文件”;第二种是:“同一人

受聘于不同的单位,由于人员特别是有注册执业资格的次要管理人员与受

聘单位本应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在详细招标项目中项目管理成员中呈现同

一人的,其最大的可能性就是串标”。第二种情形的例外情形,建议廓清。

(四)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异常分歧或许招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别

观念:建议廓清

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异常分歧的概率比拟少,但理论中发作过分歧

的状况。如:

1.其中一工程建设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进程中发现投标

人A其中一项相似项目业绩,某某某省某某某市管道项目,无论项目名称、投资额、施工地点、工期、甲方称号等与本项目的另一投标人B提供的完

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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