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与串通投标罪专题.doc
串通投标罪最新相关法律
串通投标罪最新相关法律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不正当⼿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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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最新相关法律⼀、串通投标罪量刑标准1.⾃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章审核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串通投标罪的特征第⼀,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是⼀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物⼒、财⼒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的原则。
倘若当事⼈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段排斥他⼈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的合法权益。
第⼆,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以下两⽅⾯的⾏为:⼀是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或者其他投标⼈利益的⾏为。
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之间相互通⽓,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或⼝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投标⼈间相互约定,⼀致抬⾼投标报价。
(2)投标⼈之间相互约定,⼀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之间约定,在类似项⽬中轮流以⾼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以“弃标补偿费”。
这⾥,须区分这样⼏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
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向招标⼈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作的价位。
⾃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串通投标罪”适用的思考
(二)与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在串通投标 罪主 体 规 定 上 的 冲 突 。
《刑法 》将 串通投标罪的 主体仅 限于招标 人和投标 人 ,但 招标投标 法》已经将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延伸到 “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采购法》也 涵盖 “采购代理机 构 ”。 招标 投标 法》第 50条 的规定 ,招标 代理机构违反 本法规定 ,泄露应 当保密 的与招标 投标 活动有关的情况 和资料 的 ,或者与招标 人、投标 人 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 、 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构 成犯 罪的 ,依法追 究刑事责 任。 政府采购法》第 72条规定 ,采购代理机 构及其 工作人 员与供应商恶意 串通 ,构成犯 罪的 ,依法 追 究刑事责任;其第 77条规定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 恶意 串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 究刑 事责 任。可见 ,追 究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 串通投标 行为 的刑事 责任于法 有据 。因此 ,出现前述 串通的 ,完全可以按 照
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其内容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 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或者单处 罚金 。投标人 与招标 人串 通投标 ,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规定较为简单,在应对招 投标实践 中复杂 多样 的串通投标情形时 得有些捉襟 见肘;与之 后颁布施行的 招标投标法))、 政府 采购法 和 招标投 标法实施 条例 在相关 问题 的理解上并不 一 致 ,导致了司法适用上 的困难 。
第二种观点认为,评标委 员会及其成员不能成为 串通 投标罪的犯罪主体 。因为评标委 员会及其成员既不是招标 人也不是投只能是招标人和投标 人,评标委 员会及其成员既不是招标 人也不是投标人,因而不能成为 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
211275792_“视为串通投标”的立法、案例及治理
串通投标,又被称为“围标”“串标”,是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领域中一种比较典型的违法行为,亦因其对招标投标制度的破坏,以及对公共利益尤其是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还是诸多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中唯一一个被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确定为犯罪的违法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禁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均有相应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串通投标行为本身,则面临着刑事、行政及民事三重的法律责任:刑事方面,《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政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对串通投标行为设定了罚款(含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双罚)、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定年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之项目的投标资格或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行政处罚措施。
民事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包括串通投标在内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视为串通投标的相关规定虽然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对串通投标行为都明令禁止,但在实践中,参与实施串通投标的主体尤其是不同投标人之间并不会对此主动承认。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串通投标罪是指参与招标投标的参与者通过串通、协议等手段达成协议,共同达到某种目的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一个关于串通投标罪的经典案例:2015年,某市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市政工程建设,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市政府决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建商。
然而,该市政府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几位负责人却与一些承建商串通,通过预定中标者及工程价格等违规行为,谋取非法利益。
该案件中,涉及到了多个承建商以及工程建设管理局的高级官员。
这些高级官员通过与承建商的联络,先后举行了多次秘密会议,在这些会议上商定好每个参与者的分工和利益分配,达成了共同串通投标的协议。
根据协议,承建商们按照工程的规模和大小,分为主包和分包两个阶段进行投标。
首先,主包承建商进行了首轮投标,其中一家承建商给其他承建商支付一定的费用,以确保自己获得主包合同。
然后,分包承建商进行了第二轮的投标,同样由其中一家承建商向其他竞争对手支付一定的费用,以确保其获得部分分包合同。
除了具体的工程分配外,这些官员还通过虚报工程费用、偷工减料等手段获取额外的利益。
他们瞒报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与承建商合谋虚报工程量,以牟取暴利。
同时,他们还通过托管商开设的捐赠账户,将一部分非法获得的款项存入其中,以此来掩盖犯罪行为并获取合法性。
在该案件中,聪明的检察官发现了高级官员和承建商之间的连接,通过调查和证据搜集,成功地揭露了这场串通投标的犯罪活动。
最终,这些官员和承建商都被依法审判,并被判处了刑罚。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串通投标罪的危害以及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活动的零容忍态度。
通过这个案例的揭露和惩治,可以有效遏制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为社会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同时,也提醒各级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和良好的社会运行环境。
串通投标法律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一批市政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1.2亿元。
在招标过程中,A、B、C、D四家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投标,通过协商降低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潜在投标人,最终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中标。
其他未中标的施工单位发现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了A、B、C、D四家施工单位的串通投标行为。
二、法律解析1. 串通投标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例中,A、B、C、D四家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投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2. 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1)中标无效本案例中,A、B、C、D四家施工单位串通投标,中标无效。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A、B、C、D四家施工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取消投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A、B、C、D四家施工单位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4)没收违法所得如果A、B、C、D四家施工单位有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
三、案例分析1. 串通投标的认定本案例中,A、B、C、D四家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投标,通过协商降低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2. 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本案例中,A、B、C、D四家施工单位串通投标,中标无效,处以罚款,并取消其投标资格。
串通投标法律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以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串通投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串通投标的法律解析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9年5月发布了一项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公告,项目总投资1亿元。
该公告吸引了10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在投标过程中,某施工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串通投标,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企图在招标中获胜。
三、案例分析1.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施工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相互串通,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符合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2. 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由于施工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串通投标,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由于施工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串通投标,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且情节严重,因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案例启示(1)加强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有助于提高投标人的法律意识,预防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
(2)强化监管力度,严惩串通投标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串通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实训项目总结报告:串通投标犯罪案件侦查2篇
实训项目总结报告:串通投标犯罪案件侦查实训项目总结报告:串通投标犯罪案件侦查精选2篇(一)实训项目总结报告:串通投标犯罪案件侦查本次实训项目是针对串通投标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进行的,通过对案件资料的分析和调查取证,旨在掌握串通投标犯罪案件的侦查技巧和方法,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
一、项目背景串通投标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投标参与单位之间通过假设竞争的手段相互勾结,达成暗箱操作、共同规划、协商或通过其他形式,串通一致地阻挠或限制其他潜在投标者的竞争,从而在投标过程中收取贿赂、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也给投资者造成了财产损失。
二、项目目标1. 熟悉串通投标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 掌握串通投标犯罪案件的侦查流程和方法;3. 学习并运用相关技术手段和调查工具进行取证;4. 收集和分析案件资料,形成相关调查报告。
三、项目过程1. 第一阶段:研究案件资料通过研读相关案件资料,了解串通投标犯罪案件的特点、起因及影响,进一步了解侦查所需的相关知识,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
2. 第二阶段:搜集证据根据研究的情况,结合案件实际,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侦查目标和调查方向。
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技术工具,对涉案人员及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讯问、调取监控录像、查阅电子邮件和短信等。
3. 第三阶段:分析案件资料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形成完整的案件资料,进行分析研判。
通过对证据的详细分析,确定串通投标的实施过程、涉案人员的实际行为以及取证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4. 第四阶段:撰写调查报告根据案件资料的分析结果,撰写相关调查报告,详细介绍案件的侦查过程、取证材料及分析结果。
在报告中指出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和罪责,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四、项目收获通过本次实训项目,我对串通投标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我学会了如何搜集证据,并且能够选取合适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来运用。
串通投标罪案例
串通投标罪案例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利益,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其中串通投标就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串通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勾结,通过事先协商、分工合作等手段,以达到达成共识、影响投标结果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在我国,串通投标已经被列为违法行为,对于串通投标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关于串通投标的罪案例。
某年某月,某市政府组织了一次公开招标,要求对市区的一条道路进行改造工程。
在招标文件发布后不久,几家工程公司相继前来参与投标。
然而,最终的投标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一家规模较小的公司竟然以低价中标。
这引起了其他公司的怀疑,他们纷纷向市政府举报此事。
经过调查,最终发现了串通投标的行为。
原来,这家小公司和另一家大型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交换,他们事先商定好了投标的价格和条件,以确保小公司中标。
这样一来,大公司可以通过小公司获取到工程项目,而小公司则可以通过大公司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利益。
这种串通投标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政府和纳税人的利益。
在这起案件中,参与串通投标的公司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他们不仅被罚款,还被列入了失信黑名单,被限制参与未来的招投标活动。
此外,相关责任人员也被追究了法律责任,其中一些人甚至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成为了一起典型的串通投标的案例,也成为了其他企业的警示。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串通投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公平竞争的环境,也会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我们呼吁所有企业要遵守市场规则,坚决抵制串通投标的行为。
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加大对串通投标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总之,串通投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我们要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在商业竞争中,串通投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经典案例来深入了解串通投标罪的危害和严惩。
首先,我们要介绍的是2009年发生在中国的“通钢”串通投标案。
该案涉及到通钢集团与多家建筑公司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这些公司在参与通钢集团招标项目时,通过相互协商、相互配合,达成了非法协议,共同参与投标,从而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
这一案例中,串通投标行为导致了通钢集团的招标项目丧失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合法竞争者的利益,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其次,我们要介绍的是美国的“电信巨头串通投标案”。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多家知名电信公司之间存在着串通投标的行为,它们通过非法协议,共同参与政府招标项目,以获取更高的利润。
这种串通投标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损害了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最后,我们要介绍的是欧洲的“建筑业串通投标案”。
在这个案例中,多家欧洲建筑公司之间存在着串通投标的行为,它们通过非法协议,共同参与政府和私人领域的招标项目,以获取不正当的利润。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损害了公共利益,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以上几个经典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串通投标行为对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的严重危害。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各国都对串通投标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和处罚。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串通投标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摒弃不正当竞争手段,做一个守法诚信的企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市场环境。
串标违法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领域串标违法案例分析一、串通投标收报酬经理被判刑日前,广州地区首例串通投标案经检察机关起诉后审结,某开发公司副经理罗某因帮助朋友成功中标,既“扫除”投标竞争对手又是透露最高限价,事成之后收取高额好处费等行为,被广州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罗某原是广州某物业开发公司工程部副经理,日常负责公司开发项目招标。
罗某与包工头方某因业务往来而认识。
2007年下半年,罗某负责公司一项大型商品展贸城工程招标,方某找到罗某,要求其协助自己挂靠的两间公司中标,并承诺事成之后向其支付介绍费,同时在日后的施工中,把其中的一些项目发包给罗某介绍的朋友运营。
罗某答应了方某的要求,随后在招标过程进行暗箱操作:先是指定了某公司做招标代理,以便方某中标;而后在投标资格审查阶段,罗某又故意剔除了部分符合资质的应标公司;最后在工程最高限价公布前,提前把它泄露给了方某。
最终,方某挂靠的公司根据罗某提供的资料,制作了标书,其报价只比最高限价降低了不到2%。
由于有罗某的鼎力相助,方某挂靠的公司最终中标,拿到了工程项目。
据悉,该案所涉工程总造价近6000万元。
案发后,工程进行第二次招标,最终中标价比第一次大幅下降,共为国家节约财政资金1900余万元。
二、无锡首例串标案宣判4公司构成单位犯罪2006年1月11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等10多家单位及个人犯有串通投标罪一案。
2005年10月9日,无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知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银、无锡市生龙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生龙以及顾冠声、过新伟、苗晓强、谢鹤皓等人参加原TCL数码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房屋拆房招标会。
此外,其他有意参与投标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获悉此事后,以自己所在公司名义或者借用他人的资质凭其他公司名义缴纳保证金后报名参加招投标。
为了使自己公司能够低价中标,同年10月9日晚,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银伙同邢忠贵召集王明刚、苏日东、谢鹤皓、尤伟栋等人,采用向各参加投标单位支付人民币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好处费的利诱手法,要求他们在填写标书报价时不得高于80万元。
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罪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招投标领域违法案件频发,其中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罪成为较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对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罪案例分析,探讨该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7年,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一起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案进行了调查处理。
该案涉及某市某区政府采购中心的一起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公司A在代理该招标项目过程中,与投标单位B、C串通投标,共同侵害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招标代理公司明知串通投标行为,故意为之。
(2)客观方面:招标代理公司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招投标结果。
(3)客体:侵犯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案件事实(1)招标代理公司A在代理该招标项目过程中,与投标单位B、C串通,商定投标报价,并通过虚假报价、围标、串标等手段,使投标单位B、C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投标单位。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执行评标标准,对投标单位B、C的虚假报价、围标、串标行为未予查处。
(3)最终,投标单位B、C以低于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中标,严重侵害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招标代理公司A及其负责人因串通投标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金。
四、预防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招标代理公司法律意识。
2. 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招投标行为。
3. 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机制,加大对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行为的查处力度。
4. 完善招投标信用体系,对违法失信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联合惩戒。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在商业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为了获取利益和市场份额,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获取竞标项目。
其中,串通投标罪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文将通过介绍一些串通投标罪的经典案例,来深入探讨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和严重性。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发生在建筑行业的串通投标案例。
某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多家建筑公司相互串通,通过协商确定中标人,以达到瓜分利润的目的。
这种串通投标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也使得项目的质量和价格无法得到公平竞争,最终损害了政府和社会的利益。
这一案例表明,串通投标罪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犯罪,更是对公平竞争秩序的严重破坏。
其次,我们来看一起发生在医药行业的串通投标案例。
某地区的医院药品采购项目,多家药企相互串通,通过非法协议确定中标企业,以获取高额的采购利润。
这种串通投标行为不仅使得医院药品采购价格居高不下,也使得其他合法药企无法参与公平竞争,最终损害了患者和医疗卫生系统的利益。
这一案例表明,串通投标罪不仅仅是对企业和市场秩序的破坏,更是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的严重损害。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发生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串通投标案例。
某地铁建设项目招标,多家工程公司相互串通,通过不正当手段确定中标企业,以获取高额的工程利润。
这种串通投标行为不仅使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成本居高不下,也使得其他合法工程公司无法参与公平竞争,最终损害了城市和公众的利益。
这一案例表明,串通投标罪不仅仅是对经济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破坏,更是对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严重威胁。
综上所述,串通投标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必须加强对串通投标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正义。
希望通过对这些经典案例的深入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串通投标罪的关注和警惕,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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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挂靠几个单位围标是否构成串通投标在工程建设领域,挂靠经营的情况十分普遍。
一人(或一个单位)常同时挂靠多个单位,然后以多个单位的名义参加某一工程的投标。
表面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独立的投标人,实际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由一人(或一个单位)在幕后操控,实践中称其为“围标”。
如果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者参与“围标”而积极配合的,其行为应具有“串通性”,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均应作为串通投标认定,这在实务中并没有分歧。
但在被挂靠的单位不知情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被挂靠单位知情的情况下,单个的行为人利用掌控的多个单位参与围标,能否作串通投标罪的认定?例如,姚某,系某市装潢公司的总经理(姚某个人控股公司)。
2005年7月,某大厦装潢工程对外招标。
姚某明知自己的公司不符合招标所需资质,就先后找到三家大型装潢公司,希望通过挂靠“借壳”竞标,承诺中标后向被挂靠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得到三家公司应允后,姚某用掌控的三家公司进行围标(被挂靠单位并不知道姚同时用三家公司“竞标”),后其中一家公司顺利中标。
案发后,对姚某同时用三家公司的名义投标,能否认定为“串通”投标,处理时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否定的观点认为,姚某形式上用三家公司投标,实质上是一人投标,不存在与他人“串通”,故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
对此,理论上也曾有观点分析认为“,如果行为人未经同意而擅用他人名义甚至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参加投标的,即便行为人可能因假冒多人进行投标而垄断了整个投标活动,但因为名义上的多个投标人实际上只是行为人一人,不具备两个以上主体勾结串联的情况,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如果因行为人擅自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串通以外的其他方式骗取中标而造成严重危害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考虑按照合同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理。
”肯定的观点认为,一人控制几家公司投标,比与他人的串通更为严重,举轻以明重,当然构成“串通”投标。
【案例分析】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
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刑事法律风险提示】串通投标,俗称围标,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并不少见,很多人并未将其视为法律风险,特别是没有作为刑事法律风险,常见的原因是:其一,自认为这种现象很多,受到追究的少;其二,很多人认为,只要不行贿,并保证工程或者货物、服务质量,商量商量价格,相互沟通一下,甚至找人帮忙围围标,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儿。
不得不提示一下,这种心态,还是小心天网恢恢吧,不仅现在恢恢,将来再将来,也会恢恢。
【案情摘要】本案源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
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钟海山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利用其担任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宇新天地小区项目经理的便利,在金宇新天地小区4号公寓楼精装修工程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劳务公司的过程中,与三家投标单位互相串通,使得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北京凯跃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4748918.3元中标。
【法院裁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海山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辩护人谢连顺关于被告人钟海山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钟海山串通投标行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没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意见,因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惩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钟海山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海山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11.0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案例揭露常见串通招投标犯罪类型,旨在警示教育招投标市场主体,预防招投标领域犯罪发生。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
该批典型案例有三个特点:一是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招投标领域犯罪、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二是深刻揭示串通招投标犯罪的行为模式和主要类型;三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同时,五个案例各有侧重。
在案例一“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中,对于涉案主体众多的案件,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充分评估案件处理对企业后续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坚持宽严相济,分类处置;在案例二“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中,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引导涉案国有企业有效开展合规整改,助力守法经营;在案例三“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对于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串通投标案件,检察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不同作用,结合事实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和罪数;在案例四“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中,涉案民营企业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探索“党建+合规”监督管理新模式,使合规整改更有效进行;在案例五“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中,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串通投标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制发检察建议堵塞行政监管漏洞,凝聚合力从严打击招投标市场的黑恶势力。
串通投标罪解读
串通投标罪解读近两年来,政府为营造诚信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建筑市场的整顿,通过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为,着⼒建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建筑市场秩序。
国务院和住建部等部门多次发⽂强调要打击串通投标等⾏为,并在2020年开展了⼯程建设⾏业专项整治⾏动,⿊龙江、江苏、云南、重庆等⼗⼀个省市也先后出台了串通投标等违法⾏为认定查处办法。
⽽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很多施⼯企业举步维艰,为在困境中求⽣存,通过围标、串标等⽅式来承揽⼯程。
因为对当前的法治趋势没有清醒的认识,很多企业固守着旧的经营理念,游⾛于法律边缘,从⽽导致近两年串通投标罪案例激增,企业往往刚⾛出⽣存困境,⼜陷⼊了刑事困境。
串通投标罪在2020年后案件激增,体现了有关管理部门正在加⼤执法⼒度,并且在今后的⼀段时间⾥,此类案件仍会处于⾼发状态。
所以,建设单位、施⼯单位等市场主体在进⾏招投标活动时,应对串通投标罪充分了解,以规避企业和个⼈的刑事风险。
⼀、串通投标的法律界定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主体及其有关⼈员采⽤不正当⼿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合法权益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条:“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或者其他投标⼈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投标⼈与招标⼈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包括招标⼈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串通投标;投标⼈相互串通投标。
(⼀)招标⼈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招标⼈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招标⼈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或者暗⽰投标⼈压低或者抬⾼投标报价;招标⼈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撤换、修改投标⽂件;招标⼈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或者暗⽰投标⼈为特定投标⼈中标提供⽅便;与中标⼈之间另⾏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费⽤补偿。
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闽公综[2007]734号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串通投标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召开座谈会研究,现就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串通投标犯罪的主体是投标人和招标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在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单位或自然人犯罪主体。
挂靠其他单位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追究挂靠者、盗用者的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者串通投标而接受其挂靠,为挂靠者实行串通投标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受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私自与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协助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犯罪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二、采取挂靠、盗用等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总额在3O万元以上的。
(三)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五)在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招标活动中串通投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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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专题
一、串通投标是什么?
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
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
行为。
二、会直接被判定为串标的 6 种情况
串通投标在法律法规中是明确禁止的,处罚也很严厉。
但在实际操作中,
串标行为很难被发现,很难认定,也很难取证。
但这并不表示供应商可以放松警惕,随意串标,不管供应商是否串标,一
旦出现下列情形,直接就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投标将被认定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串通投标的分类及行为表现
(一)投标人串通型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并且情节
严重的行为。
相互串通投标的报价,是指投标人私下串通,联手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
价,以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或者排挤其他投标者。
此种类型,仅限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报价的情况。
陪标的行为较为多见。
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
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标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的未来、竞争人数、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标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型
这里的串通投标,不限于对投标报价的串通,还包括就报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
由于这种行为的法益侵害重于前一种行为,故其成立犯罪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
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的行为;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
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
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
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
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
6.投标者贿赂获密。
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
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
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
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
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四、串通投标罪是什么?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怎么认定串通投标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六、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七、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吗?
不是,刑法第 223 条中的招标人与投标人,还可解释为主管、负责、参与招标、投标事项的人。
这一解释虽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但符合刑法的规定。
八、串通投标罪法律法规
1.《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
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九、串通投标行为的危害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破坏了招标投标机理,使得招标投标机制的预定目标无法实现,尤其对最终中标成交价格造成影响。
市场经济各个要素中,
价格是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互通信息的媒介,是促进和协调生产的最重要的因
素。
价格能够起到调节市场供给和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作用,也是刺激生产者
改进技术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动力。
一旦价格机制遭受破坏,生产要素将无法被
合理分配、劣质企业不能被淘汰,企业也会失去技术创新和改善企业管理的动
力。
同时,垄断价格形成后,将大大超过正常价格水平,招标人为此需付出高
额代价,导致社会收入不公平地从招标人手中转移到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手中,
严重损害招标人利益。
串通投标行为可能导致后果还包括:(1)所有投标人报价均远远高于招标人标的价格,也高于一般市场平均价格;(2)某些投标人的报价明显缺乏竞争力,或者未中标人报价与中标人相比差别过大;(3)同一供应商或承包商中标比率过高;( 4)同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在某一领域招标投标中的中标比率过高,
(5)其他投标人分别在其他领域招标投标中表现突出;( 6)不同的招标投标中,中标人经常将所获得的合同部分分给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 7)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频繁聚会或通过其他方式沟通、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