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人深省的串通投标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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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人深省的串通投标罪案例

【案情介绍一】

某村于2008年4月对该村所属的一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投标。参加竞标的有6人。其中徐某虽认为80万元标底太高,无意竞标,却在投标数日前与几人商议让某人中标,其余人向中标者拿所谓的“香烟钱”。投标日的上午,徐某等数人商定由陈某中标,由陈分给每个参加投标人3万元人民币。下午,陈某以8l.088万元中标。随后,由陈某将“香烟钱”送给徐某等。

2008年5月,该村对村属的另一处土地使用权进行竞价投标。徐某,以及陈某等人参加投标。上午,投标人员到达后,几个投标者协商串通投标而无结果。开始竞标后,竞价主要在胡某与陈某之间进行,从180万元一直竞到220万元。期间,有人已多次在胡某与陈某之间牵线,要其中一方放弃竞标,另一方出钱付给其他人。当竞价至228万元中标。胡某遂停止报价,陈某则以228.1万元中标。此后胡某等人将陈某送的8万元分了。

此后,他们又多次串通,直至事情由检察院以串通投标罪对被告人徐某等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六被告人违反国家投标市场管理法规,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

【案情介绍二】

2009年4月,因铁路建设需要,某村决定将村集体所有的500立方米树木以公开招标的形式予以出售。据当时的竞标者窦某称,当得知村民都可以竞标后,他和另外两名窦姓村民也都报名竞标了,但后来得知杨某也想购买。他表示,想通过竞标砍树的活挣点钱,但又怕杨某,所以他们三名村民一起和杨某、姜某吃了顿饭。据其称,席间杨某称“今天你们3个都在,砍树这事我干了,我手底下养了这么多人不干活怎么能行啊”,姜某也表示“这活你们别干了,干了对你们也不好。”随后三名窦姓村民表示退出竞标,杨某嘱咐他们一定要去,但不准往上抬价。三名村民只好同意,事后杨某给了他们3个每人1000元钱。2009年4月14日招投标现场,竞标开始后10分钟台下都无人说话,最后被告人杨某和

姜某以底价18万的价格将树木买了。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姜某采取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一年零一个月。

【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串通投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投标市场管理法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由此可见,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犯罪;另一种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犯罪。从上述两案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的行为明显构成前一种情形的犯罪,理由是:

(1)被告人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体特证。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投标人或招标人。本案中,被告人明显不属于招标人,他们是投标人.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实施了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参与串通投标,相互私下串通报价,暗中压低标价,或公开以暴力胁迫手段压低他人标价。

(3)被告人的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且情节严重。被告人的串标行为,给某村招标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使其他投标人丧失了公开竞争的机会,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而且由于他们在串标过程中还采用了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等恶劣的手段压低他人标价或迫使高价中标者弃标,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所以应当认定六被告人的串标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完全具备了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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