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人深省的串通投标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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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案例 借用子公司业绩投标

法院判决案例 借用子公司业绩投标

法院判决案例借用子公司业绩投标
借用其他公司业绩投标案例:
XX市一对叔侄借用多家路桥公司资质串通投标,中标亿元公路工程项目。

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破坏营商环境的串通投标案进行公开审理,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刘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刘某安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据了解,刘某华与刘某安系叔侄关系,2017年,刘某华获悉遂川县某段县道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消息,于是授意其侄子刘某安联系路桥公司进行串标,提高中标概率。

刘某安联系另六家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由刘某华向该六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出场费和资料费,这几家公司根据其提供的参考价在上下浮动范围内制作标书。

2017年5月某日,六家公司参与项目投标,最终由刘某华联系的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2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华、刘某安违反招投标管理法规,在招投标过程中借用多家路桥公司资质,采取围标手段串通投标报价,中标项目金额达1.2亿余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

刘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刘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刘某安具有自首情节,且属
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串通投标法律解析案例(3篇)

串通投标法律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以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串通投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串通投标的法律解析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9年5月发布了一项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公告,项目总投资1亿元。

该公告吸引了10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在投标过程中,某施工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串通投标,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企图在招标中获胜。

三、案例分析1.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施工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相互串通,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符合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2. 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由于施工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串通投标,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由于施工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串通投标,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且情节严重,因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案例启示(1)加强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有助于提高投标人的法律意识,预防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

(2)强化监管力度,严惩串通投标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串通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1、张松坚案:“贪坚强”现象值得警惕2011年7月6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明光市委原书记张松坚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在这份仅有7页纸的刑事裁定书中,有一句话特别醒目:“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松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在被审判期间始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应依法惩处。

”而在一审判决书中,也有对张松坚认罪态度类似的表述,称其“在被审判期间,拒不认罪”。

检察机关指控,自1996年2月至2008年12月,张松坚在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和明光市委书记、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干部任用、分配安臵、土地转让及开发等领域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423次收受贿赂共计400余万元。

一位检察官说,在近年来安徽被查处的贪官的判决书中,明确表述被告人“始终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的,张松坚受贿案恐怕是第一例。

所以,像张松坚这样收了400多万元还大呼冤枉的“贪坚强”现象,具有解剖的标本意义,值得人们高度警惕。

2 、张敬礼案:演绎官员出书腐败据2011年11月20日的《北京晚报》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敬礼近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他被控涉嫌受贿罪、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罪。

检察机关指控,张敬礼受贿110余万元,非法经营额高达2300万余元,曾指使他人向中纪委及相关领导寄出1300余封诬告陷害他人的信件。

起诉书显示,张敬礼涉嫌受贿4起,共计118万余元。

据指控,张敬礼于2005年至2010年4月,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广州某公司建设国际医药港项目过程中多次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于2010年4月向该公司总经理卢某索要38万元。

另外3起贿赂均是以销售书籍形式受贿。

指控称,张敬礼利用职务之便,在先后为北京朗天投资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提供帮助后,向3家公司索要1400套名为《寿世补元》的书籍。

中标金额55819万元!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指定评标专家,回扣高达……

中标金额55819万元!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指定评标专家,回扣高达……

中标金额55819万元!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指定评标专家,回扣高达……杨天亮、刘俊涛串通投标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甘02刑初3号公诉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天亮,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科文化程度,洛阳市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河南省洛阳市,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洪霞,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俊涛,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洛阳市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伟,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刑诉(20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天亮、刘俊涛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9月13日至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天亮及其辩护人刘洪霞、被告人刘俊涛及其辩护人黄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8月,被告人杨天亮在酒钢天成彩铝绿色短流程铸轧铝深加工项目(60台铸轧机)招标过程中,为了使洛阳市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泰盟)中标,通过与马延峰(另案起诉)商议中标价格,并根据马延峰的安排找来洛阳鼎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鼎恒)、洛阳瀚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瀚泽)参与围标,安排被告人刘俊涛与陪标公司进行对接,上报投标文件,串通投标。

在马延峰的操纵下,洛阳泰盟中标该项目。

随后,洛阳泰盟与酒钢天成彩铝根据中标情况,签订了合同金额为41919万元的《铸轧机供货安装调试合同》,中标后两家陪标企业将保证金原路退还给杨天亮。

串通投标法律案例(3篇)

串通投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由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3年3月1日发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

在投标过程中,某市A建筑公司与B建筑公司串通投标,以不正当手段企图中标。

A公司和B公司均为某市建筑行业内的知名企业,A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B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两家公司在得知该项目招标信息后,便开始商议如何串通投标。

2023年3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送了一份投标报价文件,内容为:A公司报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B公司报价为每平方米1400元。

两家公司约定,在投标过程中,A公司以每平方米1500元的价格投标,B公司以每平方米1400元的价格投标,并由B公司作为投标报价的最低价。

同时,两家公司还约定,在投标过程中,如遇到其他竞争对手,两家公司应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报价,以达到最终中标的目的。

2023年3月20日,投标截止。

A公司以每平方米1500元的价格投标,B公司以每平方米1400元的价格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报价异常接近,遂对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查。

经审查,评标委员会确认A公司和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二、调查取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1. 调取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2. 对A公司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进行询问;3. 对A公司和B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4. 调查A公司和B公司在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情况。

经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发现以下事实:1. A公司和B公司在投标过程中,通过相互约定投标报价、相互配合提高报价等手段,串通投标;2. A公司和B公司曾就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进行过类似串通行为;3. A公司和B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福建通报10起招投标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

福建通报10起招投标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

福建通报10起招投标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模板一:新闻报导风格福建通报10起招投标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1. 引言本次通报福建省发生的10起招投标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旨在揭示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管,推动行业的规范发展。

2. 案例一:某工程公司违规操作描述:该公司在招标过程中采取干预评标的手段,导致投标结果失真。

细节:详细公司违规行为,如收受贿赂、虚假承诺等。

3. 案例二:某政府单位违法操作描述:该政府单位在招投标中存在信息不公开、强制指定合作方等违法情况。

细节:详细说明政府单位违规操作,如违反公开招标原则、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等。

4. 案例三:某建造公司涉嫌行贿描述:该建造公司涉嫌行贿相关政府官员,以获取招投标项目。

细节:具体行贿行为,如贿赂金额、受贿官员等。

5. 案例四:某企业编造虚假招标文件描述:该企业编造虚假招标文件,违规操控招标结果。

细节:详细企业的虚假招标行为,包括伪造文件、虚构资质等。

6. 案例五:某招标代理机构收受回扣描述:该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方的回扣,违规干预招标过程。

细节:描述招标代理机构收受回扣的细节,并说明其对招标过程的影响。

7. 案例六:某项目经理泄露竞争对手信息描述:该项目经理泄露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破坏公平竞争。

细节:项目经理泄露机密的具体情况,如传递竞争对手的报价信息等。

8. 案例七:某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描述: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方贿赂,导致评标结果失真。

细节:详细描述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的过程和金额,并揭示其对评标结果的影响。

9. 案例八:某招标文件要求不合理描述:某招标文件要求不合理,限制了竞争,并违反了招标法规定。

细节:具体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合理之处,并分析其对竞争的影响。

10. 案例九:某企业串谋招标描述:某企业与其他竞争对手串通,共同规避竞争,非法获得招标项目。

细节:详细描述企业之间的串谋行为,如商议分工、涉及的招标项目等。

11. 案例十:某投标人提交虚假资料描述:某投标人提交虚假资料,蒙混过关,违规取得中标资格。

招投标违法案例

招投标违法案例

招投标违法案例在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将列举一些招投标违法案例,以便大家加强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认识,提高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一、串通投标。

某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时,多家公司通过私下协商、串通一致的方式,共同投标,以此来规避市场竞争,最终导致工程项目的招标程序失去公正性和公平性。

该案例中,涉及公司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侵害了其他潜在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

二、虚假资质。

某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时,有公司为了获得中标资格,提供了虚假的资质证明文件,虽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资质要求,但该公司为了获得中标机会,不惜采取了欺骗手段,最终导致该工程项目的中标结果失去了公正性和合法性。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合法投标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

三、行贿受贿。

在某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有公司采取行贿受贿的手段,通过行贿招标人员或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以获取中标资格或者获取更多的中标项目,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严重侵害了其他合法投标者的合法权益。

四、恶意哄抬价格。

在某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中,有公司采取了恶意哄抬价格的手段,通过虚报成本、哄抬价格等手段,来获取更高的中标价格,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以上案例表明,在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投标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方参与者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共同营造一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

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例

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例

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例一、围标串标案例。

1. 本地小工程围标闹剧。

在我们这个小县城,有一次政府要修一个社区的小公园,工程预算也就百来万。

有几家本地的小建筑公司那可真是“蛇鼠一窝”啊。

其中一家公司的老板是个有点小精明的人,他找了另外两家公司,说:“兄弟们,这个小公园工程咱们三家一起弄,不管谁中标,到时候工程咱们一起做,钱大家分。

”这三家就商量好了投标报价,故意把报价弄得差不多,而且在投标文件里的一些项目实施方案也是互相抄抄改改。

开标那天可就有意思了。

这三家公司的代表还互相使眼色呢。

结果,其中一家公司中标了,可这事儿哪能瞒得住啊。

后来有其他没参与的公司举报了,监管部门一查,发现这三家公司之间的银行流水有问题,电话记录也显示他们在投标前频繁联系商量报价的事儿。

最后这三家公司不但被取消了中标资格,还被罚款,相关人员也被禁止参与本地招投标项目一段时间,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2. 大型项目围标串标大案。

有个城市要建一座大型的商业综合体,这可是个大蛋糕,预算好几亿呢。

有几家大型建筑企业勾结在了一起。

其中一家大企业牵头,他们拉拢了几家相关行业的企业。

这些企业在制作投标文件的时候,简直就是“流水线作业”。

一家企业负责写工程概况部分,其他几家就按照这个模式修改自己的投标文件,连一些错别字都一样。

他们在报价上也是精心策划。

采用了一种很隐蔽的方式,就是通过一个中间人的账户来互相传递报价信息。

这个中间人表面上和这些企业没有关系,实际上就是他们围标串标的“通信兵”。

开标后,他们以为天衣无缝,可没想到这个大项目吸引了太多的关注。

有一家外地的大企业虽然没中标,但是他们觉得这个中标结果太可疑了。

于是向省一级的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成立了专案组,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发现了他们围标串标的铁证。

这些企业被重罚,声誉也一落千丈,那个商业综合体项目也不得不重新招标。

二、虚假招标案例。

1. 内部定标后的虚假招标。

有个学校要采购一批新的教学设备,其实学校的领导早就和一家供应商谈好了,就想让这家供应商供货。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在商业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为了获取利益和市场份额,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获取竞标项目。

其中,串通投标罪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文将通过介绍一些串通投标罪的经典案例,来深入探讨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和严重性。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发生在建筑行业的串通投标案例。

某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多家建筑公司相互串通,通过协商确定中标人,以达到瓜分利润的目的。

这种串通投标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也使得项目的质量和价格无法得到公平竞争,最终损害了政府和社会的利益。

这一案例表明,串通投标罪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犯罪,更是对公平竞争秩序的严重破坏。

其次,我们来看一起发生在医药行业的串通投标案例。

某地区的医院药品采购项目,多家药企相互串通,通过非法协议确定中标企业,以获取高额的采购利润。

这种串通投标行为不仅使得医院药品采购价格居高不下,也使得其他合法药企无法参与公平竞争,最终损害了患者和医疗卫生系统的利益。

这一案例表明,串通投标罪不仅仅是对企业和市场秩序的破坏,更是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的严重损害。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发生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串通投标案例。

某地铁建设项目招标,多家工程公司相互串通,通过不正当手段确定中标企业,以获取高额的工程利润。

这种串通投标行为不仅使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成本居高不下,也使得其他合法工程公司无法参与公平竞争,最终损害了城市和公众的利益。

这一案例表明,串通投标罪不仅仅是对经济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破坏,更是对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严重威胁。

综上所述,串通投标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必须加强对串通投标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正义。

希望通过对这些经典案例的深入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串通投标罪的关注和警惕,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

串标不予起诉标准案例

串标不予起诉标准案例

串标不起诉案例——重庆男子串通投标中标1.9亿元项目,检方不起诉:情节轻微为中标重庆市保税港区某小学项目,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与郑某某、罗某某一起,商定将郑某某借用到的重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作为拟中标单位,并通过郝某某借用另外3家公司用于围标。

最终,甲公司如愿中标,中标金额为1.9亿元。

因认为上述行为涉嫌犯罪,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将该案移送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江北区检察院于近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唐某某出生于1967年,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江北警方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10月15日,江北警方以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向江北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方将案件退回补侦一次。

江北警方于同年12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江北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左右,唐某某与郑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为中标参与承建保税港区某小学项目,三人约定按照郑某某占股50%、唐某某占股25%、罗某某占股25%的模式进行出资和利润分成,并商定将郑某某借用到的甲公司作为拟中标单位,并通过郝某某(另案处理)借用到厦门某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用于围标。

2019年11月,该项目开标,唐某某与郑某某、罗某某借用上述四家公司进行围标,统一报价,但上述公司均未中标,唐某某等人在公示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期间提交投诉文书,经复评委员会复评,本次项目流标。

2019年12月,该项目第二次开标,唐某某等人除继续借用上述四家公司外,又借用到丙公司参与围标,并统一报价。

本次开标,仅有唐某某等人借用的五家公司参与,其中甲公司的资格审查被评定为不合格,乙公司被评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围标串标典型案例

围标串标典型案例

围标串标典型案例
哎呀呀,今天咱们就来讲讲围标串标那些典型案例,你可别小瞧了这个事儿,它的影响那可老大了!
你看那个老张,他不是在一次工程招标里搞鬼嘛。

当时好几家公司都来竞标,看起来竞争挺激烈的。

嘿,可谁能想到,那其中好几家都是老张暗地里掌控的。

这不就跟演戏似的,表面上热热闹闹,其实全是他一个人导演的戏码。

“这不是明摆着坑人嘛!”就像一场比赛,别人都以为是公平竞争,结果却是被人暗中操纵,这多气人呐!
还有那次,据说有个大项目招标。

一群人勾结在一起,商量好怎么让其中一家中标。

“这不是作弊吗?”他们互相通气,抬高或压低标价,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就好比一群人合起伙来在牌桌上作弊,完全把公平公正丢到一边去了。

再来说说小李那次遇到的情况。

他辛辛苦苦准备了好久,满心期待去竞标,结果发现其他几家好像都有猫腻。

“这让真正做事的人怎么活呀?”就感觉自己的努力都白费了,全被那些不正当的手段给毁了。

围标串标真的太可恶了!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让那些老老实实做事的人受到不公平对待,还会导致资源浪费和工程质量问题。

“这可绝对不能忍啊!”我们必须坚决抵制这种行为,加强监管,让那些想搞歪门邪道的人无处可逃,还市场一个健康、公正的环境。

只有这样,大家才能在公平的舞台上展示自己的实力,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我们可不能让围标串标这种坏风气继续蔓延下去!。

串通投标案案例

串通投标案案例

串通投标案案例
1.飞行员宿舍楼项目串通投标案
2021年1月,该项目开标阶段,发现39家投标企业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串通投标情形,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上述39家投标企业串通投标。

2021年2月经市住建局局务会决定,根据法律规定,给予39家企业分别处以52773.05元罚款;对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638.65元罚款。

2.XX市智慧停车系统平台建设工程串通投标案
20XX年XX月,该项目评标阶段,发现3家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存在串通投标情形,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上述3家投标企业串通投标。

20XX年2月经市住建局局务会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给予3家企业分别处以138380.53元罚款;对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6919.03元罚款。

【案例分析】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

【案例分析】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

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刑事法律风险提示】串通投标,俗称围标,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并不少见,很多人并未将其视为法律风险,特别是没有作为刑事法律风险,常见的原因是:其一,自认为这种现象很多,受到追究的少;其二,很多人认为,只要不行贿,并保证工程或者货物、服务质量,商量商量价格,相互沟通一下,甚至找人帮忙围围标,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儿。

不得不提示一下,这种心态,还是小心天网恢恢吧,不仅现在恢恢,将来再将来,也会恢恢。

【案情摘要】本案源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

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钟海山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利用其担任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宇新天地小区项目经理的便利,在金宇新天地小区4号公寓楼精装修工程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劳务公司的过程中,与三家投标单位互相串通,使得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北京凯跃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4748918.3元中标。

【法院裁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海山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辩护人谢连顺关于被告人钟海山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钟海山串通投标行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没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意见,因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惩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钟海山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海山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典型案例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典型案例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典型案例一、围标串标案例。

话说有这么一个城市的小型市政工程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叫“XX招标代理公司”。

这个公司呢,被几个不良建筑商给“盯上”了。

这几个建筑商私下里商量好了,想通过围标串标来拿下这个工程。

他们就去找招标代理机构里的一个工作人员小李,这个小李啊,经不住诱惑,就答应帮忙了。

小李利用自己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的便利,把其他潜在投标人的信息透露给了这几个建筑商。

然后呢,这几个建筑商就根据这些信息,安排自己的几家“关系户”公司来参与投标。

在制作标书的时候,他们就像是商量好了似的,故意把报价弄得很接近,而且在一些关键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上,也都设置得像是同一个模板刻出来的。

招标代理机构呢,在审核标书的时候,就对这些明显的猫腻视而不见。

到了开标那天啊,整个过程就像是一场闹剧。

其他正常投标的公司都觉得很奇怪,怎么这些标书看起来都这么相似呢?这几个串标的建筑商中的一家“顺利”中标了。

可是啊,纸包不住火。

没多久,就有其他没中标的公司举报了。

监管部门一查,发现了招标代理机构在这个过程中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

这个招标代理机构呢,就因为这个事儿,被处以重罚,那个小李也被开除了,还面临法律的制裁。

这就叫偷鸡不成蚀把米,为了一点小利益,把自己的名声和前途都给搭进去了。

二、违规收取高额费用案例。

还有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名字很响亮,叫“YY招标代理中心”。

这个中心啊,代理了一个大型企业的设备采购招标项目。

这个招标代理机构呢,看到这个项目很大,就动起了歪脑筋。

他们在招标公告里,设置了很多莫名其妙的收费项目。

比如说,除了正常的标书购买费用之外,还要求投标人缴纳什么“投标保证金管理费”“资料审核费”等等。

这些费用加起来啊,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有一家外地的企业,大老远跑来参加这个投标。

看到这些额外的费用,就觉得很不合理,但是又不想错过这个机会,就咬咬牙交了。

这家企业就向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抱怨说:“你们这收费就像割韭菜似的,一茬接一茬啊。

围串标案例

围串标案例

围串标案例
哎呀呀,今天咱就来讲讲围串标案例!你说这围串标啊,就像是一群人在搞一场偷偷摸摸的“共谋大戏”!
比如说有个大工程招标,那可真是块大肥肉啊!张三李四王五他们几个就凑到一起商量,“嘿,咱得想办法把这块肉弄到手呀!”然后他们就开始捣鼓各种小动作。

张三去给那些可能参与投标的对手使绊子,故意散布些假消息,让人家摸不着头脑。

李四呢,则偷偷和招标方的某些人勾结,许诺好处,就为了能得到内部消息。

这像不像一场谍战剧啊!
还有一次,在一个项目招标中,有一伙人居然假冒其他公司去投标,我的天呐,这胆子也太大了吧!他们把整个竞标过程都搞得乌烟瘴气的。

他们就像一群贪婪的老鼠,为了那点利益不择手段。

你想想,本来公平公正的招标,被他们这么一搅和,那些真正有实力、想好好做事的公司还有机会吗?这多不公平啊!围串标不就像是在破坏游戏规则吗?这能不让人生气吗?
其实这种行为最终损害的还是咱老百姓的利益啊!工程质量可能没法保证,服务也可能大打折扣。

咱得坚决抵制这种行为啊!不能让那些坏家伙得逞!总之,围串标就是个坏东西,就得把它给揪出来,让它无处遁形,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建筑行业围标串标案例

建筑行业围标串标案例

建筑行业围标串标案例给你讲个建筑行业围标串标的事儿啊。

就说有个小县城要盖个新的市政大楼,这工程可不小,不少建筑公司都盯着呢。

其中啊,有三家公司,咱就叫他们甲、乙、丙吧。

甲公司呢,在这个小县城算是有点关系的老建筑企业。

乙公司是个刚成立不久,想在这个地方打开局面的新公司。

丙公司则是那种平时活儿不多,到处找机会的小公司。

这甲公司呢,心里就打起了小算盘。

他们觉得这个市政大楼的工程要是能拿下,那可赚大发了。

于是呢,就开始偷偷地联系乙和丙公司。

甲公司的老板就把乙和丙公司的负责人约到了一个小茶馆。

甲老板就开始说了:“兄弟们啊,这个市政大楼工程,咱们要是都去争,那就是互相残杀,最后谁也捞不着好。

”乙和丙的负责人就有点疑惑地看着他。

甲老板接着说:“我有个主意,咱们呢,这样操作。

乙公司啊,你投标的时候呢,把报价弄得高高的,就做做样子。

丙公司呢,你在标书里故意弄点小错误,看起来就不太专业那种。

然后呢,我这边正常投标,但是你们俩得把你们的投标信息啥的都给我透点,这样我就能稳稳地中标了。

等我中标了,好处少不了你们的,我给你们每家一笔钱,比你们真去争这个工程可能还赚得多。

”乙公司的负责人一听,觉得有点道理,毕竟自己刚成立,也没太大把握能拿下这个工程,还能白得一笔钱,好像也不错。

丙公司呢,本来就觉得自己没多少竞争力,想着能赚点外快也好。

于是呢,这三家就这么秘密地达成了协议。

到了投标那天啊,情况就跟他们商量好的差不多。

乙公司的报价高得离谱,丙公司的标书一看就漏洞百出。

而甲公司的标书看起来就完美得很,价格也合理。

最后呢,毫无意外,甲公司中标了。

但是啊,这事儿可没那么容易就瞒天过海。

有个其他没中标的公司,就觉得这里面肯定有猫腻啊。

他们就向相关部门举报了。

相关部门一查,发现这三家公司之间有好多可疑的资金往来,还有一些聊天记录啥的能证明他们之前的围标串标行为。

最后呢,这三家公司可就惨咯。

甲公司被取消了中标资格,还被处以很重的罚款,在这个小县城的名声也臭了。

串通投标案例

串通投标案例

串通投标案例对于⼀些⼤型的⼯程项⽬,⼀般都需要通过招标投标的⽅式来选定建设单位。

招标投标本是为了实现公平公正,但是有的⼈却打起了串通投标的歪主意,但这种⾏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接下来,店铺⼩编就带来这样的⼀则案例。

串通投标案例⼀、案情简介某市⼀国有⼤型企业A公司易地重建项⽬,2008年5⽉发布招标信息,10⽉16⽇公开招标,9⽉报名结束。

有国内⼤型企业共15家参加投标报名,其中包括甲、⼄、丙、丁四家⼀级资质的建筑⼯程有限公司。

2008年10⽉15⽇某市招检委接群众举报,甲、⼄、丙、丁四公司在招投标中有串通投标⾏为,为了保证招标⼯作的顺利进⾏,某市招检委连夜通知甲、⼄、丙、丁四家企业前来说明情况,四家企业感事情可能败露,15⽇均未到来,也没有参加16⽇的投标活动,没有递交标书。

此案交由某市建设⾏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现查明:甲公司为了达到中标⽬的,通过中间⼈郭xx串通⼄、丙、丁三家企业帮其围标,标书由甲公司统⼀制作,由甲公司按⾼、中、低统⼀报价,甲公司报价居中。

投标保证⾦80万元由甲公司统⼀⽀付,分别于9⽉底转到⼄、丙、丁三家公司账户。

给中间⼈郭xx3万元好处费(并承诺事成后再给三万元),给⼄、丙、丁三家企业各6万元好处费(未实际⽀付),另查明,该⼯程招标控制价1.8亿元,中标价1.83亿元。

⼆、案情分析(⼀)主观⽅⾯为了达到中标⽬的甲、⼄、丙、丁四家企业有相互串通投标的故意,甲公司作为串通⾏为的组织者,在串标活动中起主要作⽤,主管观恶意较⼤,其他三公司作为协从者,起次要作⽤。

(⼆)客观⽅⾯甲、⼄、丙、丁公司在中间⼈的协助下,通过统⼀制作标书,统⼀按⾼、中、低报价的形式搭成利益整体。

其⾏为破坏了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国有⼤型企业A公司易地重建项⽬招标⼯作的正常开展。

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款:“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或者其他投标⼈的合法权益”之规定,本案参加⼈数众多,涉及标的⾦额巨⼤,社会影响较⼤,属情节严重。

招投标案例

招投标案例

##:“串标”“围标”企业上“黑”2009-12-14 发改委法规司##省##市加大对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行为的曝光力度。

笔者日前获悉,对存在“串标”、“围标”行为的企业、单位,该市在严肃查处的同时,还将把其不良记录列入“黑”并予以曝光。

##市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加强和规X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中,明确几种“串标”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多处出现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不同投标人授权委托同一人投标的;投标人替其他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除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以外,对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等等。

该市规定,在建设领域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为并经查实,行业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复核确认后,依法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将其“串标”、“围标”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对情节严重的,禁止其1至2年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投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将被作为企业不良记录,由有关部门列入“黑”,并在网上发布。

在高速扩建工程中串标省外3公司两年禁入闽2009-04-15 海峡都市报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段,施工招标竟发现串标。

串标的是##枣庄市道桥工程##、##高速公路发展股份##、##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

他们的报价文件第200章至700章的清单单价和合价完全相同,连字体格式、页码及版面也完全一样。

日前,省交通厅发出通知,通报了处理情况:这三家企业,两年禁入##交通建设市场。

通报称,去年10月,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段施工招标评标结果公示期内,省交通厅接到举报反映PA2合同段路基土建施工招标,存在围标串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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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人深省的串通投标罪案例
【案情介绍一】
某村于2008年4月对该村所属的一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投标。

参加竞标的有6人。

其中徐某虽认为80万元标底太高,无意竞标,却在投标数日前与几人商议让某人中标,其余人向中标者拿所谓的“香烟钱”。

投标日的上午,徐某等数人商定由陈某中标,由陈分给每个参加投标人3万元人民币。

下午,陈某以8l.088万元中标。

随后,由陈某将“香烟钱”送给徐某等。

2008年5月,该村对村属的另一处土地使用权进行竞价投标。

徐某,以及陈某等人参加投标。

上午,投标人员到达后,几个投标者协商串通投标而无结果。

开始竞标后,竞价主要在胡某与陈某之间进行,从180万元一直竞到220万元。

期间,有人已多次在胡某与陈某之间牵线,要其中一方放弃竞标,另一方出钱付给其他人。

当竞价至228万元中标。

胡某遂停止报价,陈某则以228.1万元中标。

此后胡某等人将陈某送的8万元分了。

此后,他们又多次串通,直至事情由检察院以串通投标罪对被告人徐某等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六被告人违反国家投标市场管理法规,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

【案情介绍二】
2009年4月,因铁路建设需要,某村决定将村集体所有的500立方米树木以公开招标的形式予以出售。

据当时的竞标者窦某称,当得知村民都可以竞标后,他和另外两名窦姓村民也都报名竞标了,但后来得知杨某也想购买。

他表示,想通过竞标砍树的活挣点钱,但又怕杨某,所以他们三名村民一起和杨某、姜某吃了顿饭。

据其称,席间杨某称“今天你们3个都在,砍树这事我干了,我手底下养了这么多人不干活怎么能行啊”,姜某也表示“这活你们别干了,干了对你们也不好。

”随后三名窦姓村民表示退出竞标,杨某嘱咐他们一定要去,但不准往上抬价。

三名村民只好同意,事后杨某给了他们3个每人1000元钱。

2009年4月14日招投标现场,竞标开始后10分钟台下都无人说话,最后被告人杨某和
姜某以底价18万的价格将树木买了。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姜某采取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一年零一个月。

【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串通投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投标市场管理法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由此可见,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犯罪;另一种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犯罪。

从上述两案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的行为明显构成前一种情形的犯罪,理由是:
(1)被告人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体特证。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投标人或招标人。

本案中,被告人明显不属于招标人,他们是投标人.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实施了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在招投标过程中参与串通投标,相互私下串通报价,暗中压低标价,或公开以暴力胁迫手段压低他人标价。

(3)被告人的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且情节严重。

被告人的串标行为,给某村招标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使其他投标人丧失了公开竞争的机会,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而且由于他们在串标过程中还采用了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等恶劣的手段压低他人标价或迫使高价中标者弃标,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所以应当认定六被告人的串标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完全具备了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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