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首例造假区长犯了串通投标罪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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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中串通竞买构成串通投标罪

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中串通竞买构成串通投标罪

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中串通竞买构成串通投标罪【裁判要旨】挂牌出让并未超出招投标的语义范围,串通竞买具有串通投标的社会危害性与本质属性。

应当对刑法上的招投标作出扩张解释,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的串通竞买行为按照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1)杭临刑初字第217号【案情】2010年4月15日,浙江省临安市国土资源局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挂牌方式出让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城北路北侧地块2.1318公顷土地。

挂牌起始价为750元每平方米,挂牌时间为2010年5月4日9时至2010年5月17日15时。

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14日16时。

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名参与该土地竞买,具体竞买事项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潘某负责办理。

竞买保证金800万元,由被告人潘某向他人借款400万元及叶宝华筹集资金400万元组成,以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临安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出让保证金专户交纳。

2010年5月14日至5月17日,经临安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楼建芳(另案处理)、江某某(系楼建芳姐夫)、张华、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竞买人。

楼建芳等人为低价竞买该块土地,在正式竞买之前,通过应扬(另案处理)联系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竞买的具体负责人潘某,承诺给予潘某好处费,要求潘某放弃该块土地正式竞买的竞价行为。

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潘某通过其继父帅祖高(另案处理)收受了楼建芳通过蒋某某(系楼建芳妹夫、另案处理)出具银行本票方式支付的人民币100万元,并在当天的第一轮竞价中放弃竞买。

该块土地后由江某某以8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成功竞买。

被告人潘某所收受楼建芳支付的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等用途,后支付给姚末莲30万元,支付给叶宝华28万元。

串通投标案例分析_法律(3篇)

串通投标案例分析_法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XX工程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由我国某省人民政府立项,某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建。

该项目于2018年6月公开招标,共有8家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经过严格的评标程序,最终确定了A、B、C三家单位为中标候选人。

然而,在公示期结束后,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称A、B、C三家单位涉嫌串通投标。

经调查核实,确有串通投标行为。

二、案例分析1.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在本案中,A、B、C三家单位在投标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串通投标:(1)事先约定投标报价。

在投标前,A、B、C三家单位相互约定,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报价,以确保中标。

(2)相互传递信息。

在投标过程中,三家单位相互传递投标文件,了解对方的投标报价和策略,以便调整自己的报价。

(3)相互协助。

在投标过程中,三家单位相互协助,如提供技术支持、解答疑问等,以降低投标风险。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A、B、C三家单位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中标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A、B、C三家单位的中标无效。

(2)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A、B、C三家单位分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的罚款。

(3)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A、B、C三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西首例:造假区长犯了串通投标罪

山西首例:造假区长犯了串通投标罪

山西首例:造假区长犯了串通投标罪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临汾市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通过捏造假业务、编造假工程、策划假招投标大肆贪污受贿,被查处时又编假话、造假象、做假账,企图掩盖犯罪行为。

【总页数】3页(P60-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3.2
【相关文献】
1.20年刑期撕碎造假区长假面具——山西省首例串通投标情节入罪 [J],
2.父子骗取农业补贴为何同时犯了诈骗罪和贪污罪 [J], 颜新文; 方鹏航; 方裕健
3.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 [J], 孙逊[1];白如银[2]
4.串通投标罪怎么认定,串通投标罪如何处罚 [J],
5.串通投标罪中标金额认定分析——以办理雷某某、王某某串通投标案为例 [J], 盛永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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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案例

串通投标案例

案例一:—、基本情况案由:串通投标被告人:王银明,男,建筑公司经理,45岁。

被告人:何兵武,男,建筑公司经理,50岁。

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2003年7月,被告人王银明看到某市南城区高速公路工程招标广告,便以502建公司和501建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了投标。

在2003年7月29日王银明参加完南城城建办举行的招标见面会之后几天,被告人何兵武打电话约王银明并通知另外几家投标公司到一家酒店商谈有关投标事项。

王银明、何兵武和其他7家公司的人当晚在该酒店提出:哪个公司能拿出更多的钱给每家不中标的公司,就由该公司中标。

商谈后,第二天晚上由何兵武提议,将工程交给其中3家公司做,让该3家公司中标,这3家中标的公司给没有中标的公司每家20万元。

在取得参加会议的7家公司同意后,这3家公司当场先行支付给每家不中标的公司10万元,并将密谋确定不中标的7家公司的标书收走。

第二天早上即投标的那天早上,该3家公司把写有T.程标段投标价的纸条夹在标书里交给不中标的公司,并要求他们按纸条上的价格投标,后这3家公司中标成功?招标结束后,该3家公司共同向其他7家没有中标的公司每家支付余下的10万元。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银明辩解自己的行为系正常竞标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认为,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最佳配置地使用人、财、物力。

本案中,王银明所代表的502建公司和501建公司技术实力雄厚,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中标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何兵武辩解自己完全是听王银明的指挥,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不认为自己犯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兵武虽然有串通投标的行为,但是情节并不十分严重,不构成犯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一)认定犯罪事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7月14日,被告人王银明看到某市南城区高速公路工程招标广告,便以502建公司和501建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了投标。

反腐典型案例剖析

反腐典型案例剖析
高平案件警告世人:领导干部一旦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对 个人、家庭和党的事业都是重大损失。党员领导干部应该从高 平案件中得到警示、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要始终坚持廉 洁从政,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特别在大是大非面前、在重 大利益面前经受住考验、抵制住诱惑,不能用权力为自己谋取 私利。不要因一时贪欲断送自己的政治前程、家庭幸福,更不 要掉进深渊才想到悬崖勒马,身陷囹圄才明白廉洁的珍贵。
案例八:胡青延罗马暴露“三公”黑 洞
评论·虽然胡青延贪污公款的数额只 有7.8万余元,受贿不到2万元,但是, 办案检察官认为,胡青延的落马对于 一些视公家钱柜为自家钱包的“一把 手”来说,具有极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此案反映出我国目前“三公”消 费中存在的不公开、不透明现状并导 致难监督、易腐败等问题。最大限度 地公开“三公”开支,可以最大限度 地减少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机会,防 止胡青延这类贪官出现。
案例五:山西首例:“造假区长”明招暗定
简介·2011年7月25日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 法对被告人陈怀生进行 宣判,原尧都区区长陈 怀生涉嫌贪污罪、受贿 罪、挪用公款罪、滥用 职权罪、串通投标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 处罚金5万元。

里 自 定
明 着 招

案例五:山西首例:“造假区长”明招暗定

里 自 定
明 着 招

案例五:山西首例:“造假区长”明招暗 定
评论·陈怀生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正是以权代法 的结果。 在陈怀生为那些行贿人带来种种利益的背后, 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被严重破坏,国 家机关正常的行政秩序被肆意践踏,大批工程质量存在 严重安全隐患。
陈怀生案件的教训表明,领导干部树立依法行政观
裸官·裸体官员和裸体做官都简称为“裸官”, 是指那些把妻子和儿女都迁居到国外,钱也带到 国外,而自己一个人留在国内的官员。裸体官员 的出现,反映出贪官风险意识的增强,对于这种 给自己留后路的官员应该保持高度警惕。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1、张松坚案:“贪坚强”现象值得警惕2011年7月6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明光市委原书记张松坚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在这份仅有7页纸的刑事裁定书中,有一句话特别醒目:“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松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在被审判期间始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应依法惩处。

”而在一审判决书中,也有对张松坚认罪态度类似的表述,称其“在被审判期间,拒不认罪”。

检察机关指控,自1996年2月至2008年12月,张松坚在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和明光市委书记、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干部任用、分配安臵、土地转让及开发等领域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423次收受贿赂共计400余万元。

一位检察官说,在近年来安徽被查处的贪官的判决书中,明确表述被告人“始终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的,张松坚受贿案恐怕是第一例。

所以,像张松坚这样收了400多万元还大呼冤枉的“贪坚强”现象,具有解剖的标本意义,值得人们高度警惕。

2 、张敬礼案:演绎官员出书腐败据2011年11月20日的《北京晚报》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敬礼近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他被控涉嫌受贿罪、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罪。

检察机关指控,张敬礼受贿110余万元,非法经营额高达2300万余元,曾指使他人向中纪委及相关领导寄出1300余封诬告陷害他人的信件。

起诉书显示,张敬礼涉嫌受贿4起,共计118万余元。

据指控,张敬礼于2005年至2010年4月,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广州某公司建设国际医药港项目过程中多次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于2010年4月向该公司总经理卢某索要38万元。

另外3起贿赂均是以销售书籍形式受贿。

指控称,张敬礼利用职务之便,在先后为北京朗天投资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提供帮助后,向3家公司索要1400套名为《寿世补元》的书籍。

安吉陈红林串投标判决

安吉陈红林串投标判决

安吉陈红林串投标判决
(实用版)
目录
1.安吉陈红林串投标事件背景
2.判决结果
3.事件影响
正文
【安吉陈红林串投标事件背景】
安吉陈红林串投标事件发生在我国浙江省安吉县,这是一起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案件。

事件的主要当事人是陈红林,他曾担任安吉县某局局长。

在任期间,陈红林利用职务便利,串通投标,非法获取政府采购项目。

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公正产生了质疑。

【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对安吉陈红林串投标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如下:
1.陈红林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追缴陈红林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3.对其他涉案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陈红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串通投标,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了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公正,应依法予以严惩。

【事件影响】
安吉陈红林串投标判决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这起案件的
审判结果彰显了我国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力地震慑了政府采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这起事件也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对公共资源配置的监督意识。

最后,这起事件也提醒政府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领域的监管,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中标金额55819万元!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指定评标专家,回扣高达……

中标金额55819万元!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指定评标专家,回扣高达……

中标金额55819万元!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指定评标专家,回扣高达……杨天亮、刘俊涛串通投标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甘02刑初3号公诉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天亮,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科文化程度,洛阳市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河南省洛阳市,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洪霞,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俊涛,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洛阳市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伟,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刑诉(20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天亮、刘俊涛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9月13日至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天亮及其辩护人刘洪霞、被告人刘俊涛及其辩护人黄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8月,被告人杨天亮在酒钢天成彩铝绿色短流程铸轧铝深加工项目(60台铸轧机)招标过程中,为了使洛阳市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泰盟)中标,通过与马延峰(另案起诉)商议中标价格,并根据马延峰的安排找来洛阳鼎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鼎恒)、洛阳瀚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瀚泽)参与围标,安排被告人刘俊涛与陪标公司进行对接,上报投标文件,串通投标。

在马延峰的操纵下,洛阳泰盟中标该项目。

随后,洛阳泰盟与酒钢天成彩铝根据中标情况,签订了合同金额为41919万元的《铸轧机供货安装调试合同》,中标后两家陪标企业将保证金原路退还给杨天亮。

串通投标判决书案例

串通投标判决书案例

串通投标判决书案例法院判决书案号:XXXX年度XX号被告:A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号被告:B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号原告:C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被告A公司、被告B公司、原告C公司三方涉嫌串通投标一案,本院已经进行了合法、公正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判决:一、案情概述本案系被告A公司、被告B公司以及原告C公司之间的投标纠纷。

原告C公司指控被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严重违反市场竞争秩序,并造成经济损失。

二、证据分析1. 原告C公司提供了与本案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合同书、发票等一系列证据材料,证明了被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行为。

2. 原告C公司提供了多位证人的证言,证明了被告A公司和被告B 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

3. 被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提供的辩护材料未能对原告C公司的指控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C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确凿,足以证明被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

三、法律适用及理由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禁止招标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以及其他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制止。

被告A公司、被告B公司以及原告C公司都是招标人或投标人,其行为涉嫌串通投标,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被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串通投标,导致原告C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前述事实和法律,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 裁定被告A公司、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串通投标行为,并恢复公平竞争秩序。

2. 裁定被告A公司、被告B公司对原告C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必须在十日内支付。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在商业竞争中,串通投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经典案例来深入了解串通投标罪的危害和严惩。

首先,我们要介绍的是2009年发生在中国的“通钢”串通投标案。

该案涉及到通钢集团与多家建筑公司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这些公司在参与通钢集团招标项目时,通过相互协商、相互配合,达成了非法协议,共同参与投标,从而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

这一案例中,串通投标行为导致了通钢集团的招标项目丧失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合法竞争者的利益,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其次,我们要介绍的是美国的“电信巨头串通投标案”。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多家知名电信公司之间存在着串通投标的行为,它们通过非法协议,共同参与政府招标项目,以获取更高的利润。

这种串通投标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损害了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最后,我们要介绍的是欧洲的“建筑业串通投标案”。

在这个案例中,多家欧洲建筑公司之间存在着串通投标的行为,它们通过非法协议,共同参与政府和私人领域的招标项目,以获取不正当的利润。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损害了公共利益,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以上几个经典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串通投标行为对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的严重危害。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各国都对串通投标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和处罚。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串通投标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摒弃不正当竞争手段,做一个守法诚信的企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市场环境。

串通投标判决书案例

串通投标判决书案例

串通投标判决书案例串通投标是指招投标过程中,参与投标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与其他竞争对手协作,达成非法的协议或行为,以达到操纵竞争和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和不良影响。

现将串通投标判决书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现象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案例一:某市政工程中的串通投标案某市某工程项目处于正常招投标程序中,几家知名的建筑公司参与了投标。

然而,在评标过程中,有两家公司被发现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经过调查,发现这两家公司事先通过私下会谈和非法协议,商定互相协作,将投标价格提高到不正常水平,并约定输掉的那一家公司将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偿。

这两家公司的投标中标,并且工程总造价远高于正常市场价,造成了巨额的浪费和损失。

这一案例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资源的利益,使得本应便民惠民的市政工程变成了一场漏洞百出的利益争夺战。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串通投标不仅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也使得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益大大降低,不符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案例二:某省高速公路招投标案某省计划修建一条高速公路,于是发起了一次公开招标。

然而,在招标过程中,几家建筑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达成一致,约定以不正当手段排除其他竞争者,确保自己中标。

他们通过提前获得工程设计图纸、内幕消息,以及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勾结等手段,操纵了招投标过程,最终导致了公路建设工程高额的成本和低质量的施工。

这一案例中的串通投标运用了各种手段来达到其目的,不仅包括了内外勾结、信息泄露和腐败行为,还有对公共资源的非法获取和过度利用。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串通投标不仅对市场经济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也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串通投标是一种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资源利用的行为。

它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效益。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涉民营经济领域刑事犯罪状况及相关法律风险通报-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涉民营经济领域刑事犯罪状况及相关法律风险通报-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涉民营经济领域刑事犯罪状况及相关法律风险通报正文:----------------------------------------------------------------------------------------------------------------------------------------------------关于我省涉民营经济领域刑事犯罪状况及相关法律风险通报(2019年1月15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在1月1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苑涛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民营经济领域刑事犯罪变化趋势,并进行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山西民营经济贡献了全省48.8%的GDP、62.6%的城镇劳动就业,可以说民营经济是山西经济增长的“主力军”、就业创业的“主渠道”,在山西改革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在我省实现“两转”的历程中,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一样做出了积极贡献,是支撑山西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但是,随着我省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该领域各类违法犯罪也呈现出增长趋势,不仅危害民营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安全,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加强民营经济领域犯罪预防就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中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通过一年来开展专项检察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办理的涉及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情况的梳理,对于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以及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等进行了初步分析和整理,并研究提出相关建议:一、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随着我省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该领域各类违法犯罪数量较多,不仅危害民营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安全,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加强民营经济领域犯罪预防就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中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

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以来,特别是对涉及民营经济领域刑事犯罪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以及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等进行了初步分析和整理,研判对策建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加大正面宣传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张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辩护词(范文)

张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辩护词(范文)

张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辩护词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系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嫌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

2008年年底,被告单位某建设公司为承接甲公司中标的中国石油某省石化炼化一体化工程部分分包项目,被告人张某请业主单位中国石油某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总经理栗某某(另案处理)给甲公司董事长曹某打招呼。

在栗某某的过问下,甲公司没有经过招投标,直接将合同额为18亿余元的中国石油某省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公共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部分采购、施工(PC)工程分包给某建设公司。

为感谢栗某某在分包工程上提供的帮助,2009年11月,张某将位于上海市某某路的房产一套送给栗某某。

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767.67万元。

2004年初,被告单位某建设公司为承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市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市石化公司)年产60万吨乙烯改扩建工程乙烯装置裂解炉区项目,被告人张某分别请中石油股份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原总经理孙某、原副总经理杜某某、某市石化公司原总经理喻某某、副总经理夏某某等人,向某市石化公司大乙烯项目指挥部负责人杨某推荐该公司。

后该工程指挥部内定将该项目交由某建设公司承建,杨某将此情况告知张某。

为让某建设公司中标,工程指挥部采用邀标形式进行招标,杨某安排某市化学工业公司工程公司参加陪标。

在招投标过程中,某市石化公司明知某建设公司不具备投标所需的化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仅要其出具一级资质正在申办的证明后通过资格审查。

评标时,某市石化公司安排其工作人员刘某某代评委填写部分商务标项目评分。

某建设公司顺利中标某市石化乙烯装置裂解炉PC承包项目。

2005年4月,某建设公司取得一级资质后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工程合同价为人民币6.57余亿元。

某建设公司从该项目中获取净利润人民币6911.47余万元。

辩护思路本案的被告人张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和串通投标罪两个罪名。

其中:单位行贿罪辩护人做罪轻辩护,强调行贿是事出有因,并且未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串标法律诉讼案件(3篇)

串标法律诉讼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YY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一起招投标项目产生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在招投标过程中与第三方公司串通投标,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招投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件事实1. 招投标项目情况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一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具备相关资质,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

2. 招投标过程(1)原告和被告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报名参加投标。

(2)在开标前,原告发现被告与第三方公司存在频繁的沟通联系,怀疑其存在串标行为。

(3)开标后,原告对投标报价进行核查,发现被告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怀疑其存在恶意报价行为。

3.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与第三方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承担因串标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1. 被告与第三方公司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2. 被告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3.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法院判决1. 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招投标过程中与第三方公司存在频繁的沟通联系,且在开标后,被告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与第三方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2. 关于投标报价的认定法院认为,被告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规定。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恶意报价。

3.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判决结果1. 确认被告与第三方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无效;2. 判令被告承担因串通投标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串通投标案例范文

串通投标案例范文

串通投标案例范文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为了争夺更多的项目,一些企业为了保证自己获得中标机会,不惜与竞争对手串通投标,进行价格垄断,以此来规避市场竞争,损害行业秩序以及消费者利益。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展示串通投标的问题。

首先是2024年的上海“打地铺风波”事件。

该事件涉及上海市政府的招标采购项目。

几家大型地漏厂商相互串通,通过垄断市场,恶意提价。

根据媒体报道,他们通过私下会议商议,达成了不竞价,共同操控市场价格的共识。

这种价格垄断不仅损害了上海政府的利益,还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不合理的高价产品。

在此案件中,企业与竞争对手串通投标,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严重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原则。

第二个案例是2024年的中国水泥行业串通投标案。

该案件曝光了多家水泥企业在招标过程中合谋,通过对标的价格协商不竞标,以达到串通投标的目的。

此案件涉及多个省份和地区的招标工程,对于这些招标工程的建设单位来说,他们支付了不合理高价的工程费用。

此案件引发了舆论对市场监管和法律执行部门的关注,提醒社会各界加强对行业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

第三个案例是2024年的中国石油行业串通投标案。

该案件爆出了多家中国石油企业在中标过程中串通作案,通过一定方式约定不竞争、不抬价,从根本上垄断市场,侵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这些企业通过霸王条款等手段,在竞争对手面前形成了强大的议价能力,导致其他竞争者无法公平参与项目竞争,损害了中国石油行业的良性发展。

这些案例揭示了企业串通投标的严重后果: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阻碍行业发展。

因此,严厉打击和惩罚串通投标行为是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采购的监管,建立有效的反串通投标机制,提高招标工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另外,企业也应加强自律,注重诚信经营。

各行业协会和商会等组织可以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串通投标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对涉嫌串通投标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最后,高校和研究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经济的教育和研究,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市场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健康的市场竞争观念,共同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11.0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案例揭露常见串通招投标犯罪类型,旨在警示教育招投标市场主体,预防招投标领域犯罪发生。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

该批典型案例有三个特点:一是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招投标领域犯罪、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二是深刻揭示串通招投标犯罪的行为模式和主要类型;三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同时,五个案例各有侧重。

在案例一“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中,对于涉案主体众多的案件,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充分评估案件处理对企业后续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坚持宽严相济,分类处置;在案例二“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中,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引导涉案国有企业有效开展合规整改,助力守法经营;在案例三“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对于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串通投标案件,检察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不同作用,结合事实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和罪数;在案例四“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中,涉案民营企业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探索“党建+合规”监督管理新模式,使合规整改更有效进行;在案例五“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中,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串通投标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制发检察建议堵塞行政监管漏洞,凝聚合力从严打击招投标市场的黑恶势力。

区长串通投标受贿972万获刑13年

区长串通投标受贿972万获刑13年

谷明佳,1964年11月生,湖南新田人,198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军事学学士。

研究生。

曾任南宁市良庆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政府党组书记,党校校长(兼),良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兼)。

2018年10月10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谷明佳被控犯串通投标罪及受贿罪一案。

经查,谷明佳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为业主单位将辖区道路划分为六个标段,通过招投标方式实行2014—2016年良庆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劳务外包。

2013年下半年,时任良庆区区长的被告人谷明佳与余坤元、范祖平商议后决定合作此项目,并由被告人范祖平具体负责投标一事。

被告人余坤元与被告人范祖平商议,并由被告人范祖平征得星河公司股东肖某晔、宁某春同意后,形成了余坤元以其哥余某云名义与星河公司合作,双方各占股50%的合作合意。

被告人谷明佳又与被告人余坤元达成合意,被告人谷明佳以其弟谷某权的名义入股,被告人余坤元以余某云的名义入。

串通投标案是怎样发生的

串通投标案是怎样发生的

严格 的招投 标 程序 ,却 成 了遮 掩不 正 当竞 争 的
I - ■_
幌子 。
彭曙供述 , 出 于需 要 照 顾 的 特 殊 关 系 , 以及 自
建工 程或 者将 工程 项 目分包 出去来 赚取 三 人 的个人
利益 。
己想谋取个人利益 , 实际上 , 他和王茂文等操纵了几

个标段进行竞争 ,而是设定特定 的标段 给这些投
标公 司投 标 。二是 业 主发 布一 些 不利 于 投标 单 位 的 信息 , 比如说 他 们 是做 房地 产 的 , 做 高速公 路 建 设没 有经 验 , 后 续 资金 没有保 证 , 鼓 励 去 投标 其他 高 速公 路 的建设 等 。 三是业 主 直接 和专 家组 成员 、 组长 打招 呼, 在 进行 资格 预 审时 故意 找茬 , 将 没有 和业 主 打招
刘光 东适 时地 出现 了。 刘是 王茂 文在 溆浦 读 中学 时 的 同学 ,两人 的老 家在 溆浦 县 同一个 镇 。刘在 溆 浦县 国家税 务局 下 属 分局 工作 , 同时 在溆 浦县 开办 一 家矿业 公 司 。 王茂 文 在法 庭 供 述 , 2 0 0 7 年, 刘 光东 欠 他 本息 1 4 6 万元 , 一
( 以下 简称 集 团 公 司 ) 下属 国有 企业 的总 经 理 , 副处
2 0 0 9 年6 月, 醴 茶高 速开 始 土建工 程 、 监理 单位 的招投 标 。土建 工程 一共 分 l 5 个 标段 。 招 投标 的程序 是 :业 主单 位醴 茶 高速 公 司就 醴 茶高 速 工 程项 目欲 招 标 的情 况 向 湖南 省 高 管 局 、 湖
个标 段 。 他们 控制 招 投标 的方 式有 三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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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首例: 造假区长犯了串通投标罪
临汾市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经过捏造假业务、编造假工程、策划假招投标大肆贪污受贿, 被查处时又编假话、造假象、做假账, 企图掩盖犯罪行为。

然而, 纸包不住火, 她最终因身犯五罪获刑二十年
”造假区长”陈怀生身犯五宗罪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她捏造假业务、编造假工程、策划假招投标, 而大行贪污、受贿之实;她召集有关人员密谋策划, 编假话、造假象、做假账, 制造虚假事件, 以应对检察机关的侦查。

她就是被办案检察官称为”造假区长”的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

7月25日, 临汾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判处陈怀生有期徒刑二十年。

法院审理查明:陈怀生利用职务之便, 骗取公款348万余元据为己有, 收受她人财物共计189万余元, 挪用公款150万元;滥用职权,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1238万余元的损失;在招标投标过程中, 采用非法手段, 损害了国家、集体、她人合法利益。

一纸判决, 撕碎了陈怀生自诩从政27年没有任何腐败行为的假面具, 揭开了她的贪腐真面目。

1、对好处费来者不拒
只要有”好处”, 陈怀生在捞取钱财上可谓肆无忌惮。

下半年, 陈怀生当时任临汾市供销社主任。

其弟弟陈怀信(另案处理)向王某承诺, 能帮她承揽到临汾市供销社曲沃购物广场项目, 条件是以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好处费, 王某表示同意。

可是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 王某未能中标。

于是, 陈怀生向中标的临汾市三建一分公司经理段某施加压力, 迫其退出。

段某慑于陈怀生的权势, 在无奈的情况下以聘请王某为项目经理的方式, 将工程交给王某承建。

王某接手工程后, 陆续兑现了事先约定的好处费20万元。

4月, 临汾市洋洲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吕某为了办理尧都区物资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土地使用证等手续, 送给已是尧都区区长的陈怀生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0.8万元)。

对于这一大笔钱, 陈怀生是来者不拒, 心安理得收下了。

初, 在陈怀生的关照下, 吕某很快就办好了土地使用手续。

陈怀生不但对送上门的好处费一一笑纳, 还主动伸手索要财物。

7月, 已任尧都
区区长的陈怀生, 在已有公务用车的情况下, 仍以没有公务用车为由, 向临汾市公安
局尧都分局交警大队要车。

交警大队只好为她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 花费33万余元。

拿到车后, 陈怀生交给了妻子。

自至, 陈怀生直接收受或经过其弟陈怀信收受贿赂十余次, 共计189万余元。

检察机关还查明, 陈怀生在、, 两次指使下属将公款150万元借给其朋友、亲属进行营利活动, 截至当前仍有50万元不能追回。

2、编造虚假工程手续骗取公款
毕业于山西师范大学的陈怀生, 先后担任过临汾团市委副书记、临汾市供销社主任、临汾市尧都区区长等职, 她的仕途算是一帆风顺。

8月, 陈怀生任临汾市供销社主任。

据一位曾在供销社工作过的尧都区工作人员说, 陈怀生上任前, 临汾市供销社是个”烂摊子”, 是”没人愿去的地方”。

陈怀生凭着自己的胆识和能力挑起了这个”烂摊子”。

就在陈怀生担任供销社主任不久, 全国房地产业风起云涌。

想到供销社及下属公司拥有大量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土地, 颇具经济头脑的陈怀生决心大干一番:凭借自身土地资源优势, 进行商业、房地产开发。

从此, 昔日门可罗雀的供销社, 一下子红红火火, 找关系包工程的人络绎不绝。

在此期间, 陈怀生兼任临汾市供销社青狮北街西片工程指挥部总指挥、东片工程指挥部总指挥、曲沃工程指挥部总指挥、浮山工程指挥部总指挥。

同时, 还分别兼任供销社下属3家公司的董事长, 可谓风光无限。

然而, 当权力给人带来耀眼光环之际, 也是最易让人迷失之时, 陈怀生的腐败从此开始, 并一发不可收拾。

检察机关查明, 陈怀生在担任临汾市供销社主任期间, 利用职务之便, 共实施7次贪污犯罪, 骗取公款348万余元, 据为己有。

陈怀生贪污手法最显著的特点, 就是造假。

5月, 陈怀生为处理她在西片基建办的个人借款82万元, 安排西片基建办副总指挥景某、工地负责人徐某、会计孟某以及个体包工头任某、席某, 以任某挂靠的北京居泰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 制作了一套造价为58万元的虚假附属工程手续, 又以席某挂靠的侯马市建安总公司安装公司的名义, 制作了一套造价为37万元的虚假安装工程手续。

按照陈怀生的要求, 孟某用这两套虚假工程手续抽掉了陈怀生个人在西片基建办
的82万元借条, 并抽掉了景某的8万元借条, 其余5万元用于缴纳虚开发票的税款。

至此, 陈怀生采取伪造工程合同的手段共骗取公款95万元。

另外, 陈怀生还利用虚假发票骗取公款共计109.8万元, 并将这些公款装入自己的腰包。

除骗取公款、索要财物外, 陈怀生还滥用职权, 将国家专项资金挪用于房地产开发谋求利益。

3、滥用职权将专项资金挪作房地产开发
、, 临汾市财政局共下拨给供销社供合连锁物流网建设资金200万元、物流配送网络道路修筑经费25万元、农资连锁经营网络项目资金80万元。

根据规定, 这些专项资金应用在新农村建设中物流网络等的建设上。

可305万元专项资金到位后, 除47.9万余元用于物流网络建设以外, 其余的257万余元, 经陈怀生决定, 被陆续转入临汾市供销社下属供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用于房地产开发。

5月, 陈怀生担任尧都区区长, 兼任临汾市供销社主任。

从市供销社主任就任区长之职, 虽然同属正处级, 但区长的责任、职权显然要大得多, 能够说, 陈怀生是被组织委以重任。

然而, 她并没有珍惜党和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 依然我行我素。

7月, 临汾市财政局向供销社下拨社会主义新农村便民连锁店建设配套资金和供合连锁物流网建设配套设施资金共计1220万元。

但除按专项资金用途拨付给各县供销社201.6万元外, 陈怀生指使临汾市供销社副主任任某, 将专项资金中的207万元、624万余元分别转入供销社下属公司——新供合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和供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陈怀生擅自决定将国家拨付的多笔惠农专项资金挪作房地产开发, 使本应发放至农民手中的1525万元专项资金仅拨付到各县200余万元。

据了解, 临汾市359家便民店基本没有得到该专项资金的扶持。

而被挪用至商务公司、供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用于营利活动的1000余万元已经流失无法追回, 国家专项资金因此无法按时足额发放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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