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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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认定法律规定(3篇)

串标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串标,即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串通,以损害公平竞争、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串标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本文将对串标认定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串标的法律概念串标,是指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为了达到损害公平竞争、公共利益的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

三、串标的认定标准1. 行为表现(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约定、口头或书面方式达成一致,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者约定在投标过程中相互配合,共同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投标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共利益。

2. 结果表现(1)损害公平竞争。

串标行为导致其他投标人无法公平参与投标,影响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

(2)损害公共利益。

串标行为可能导致招标项目质量不达标,增加社会成本,损害公共利益。

3. 证据表现(1)证人证言。

相关证人可以提供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证言。

(2)书证。

包括投标文件、合同、会议记录、短信、邮件等书面证据。

(3)物证。

包括录音、录像、电脑数据等。

四、串标的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串标的预防措施1.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制度。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2.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串通投标法律解析案例(3篇)

串通投标法律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以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串通投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串通投标的法律解析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9年5月发布了一项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公告,项目总投资1亿元。

该公告吸引了10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在投标过程中,某施工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串通投标,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企图在招标中获胜。

三、案例分析1.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施工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相互串通,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符合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2. 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由于施工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串通投标,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由于施工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串通投标,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且情节严重,因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案例启示(1)加强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有助于提高投标人的法律意识,预防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

(2)强化监管力度,严惩串通投标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串通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串通投标是指依照招标人要求,由潜在投标者同意之前,将投标
文件由另一名单位代为投标,以便提高投标中标几率,从而获得巨量
财务收益的行为,也就是说,两个或更多的公司和人员在投标而涉及
到的技术结果、投标价格等方面,约定一致以提高其中某一方的投标
中标几率,这种行为就叫串通投标。

从参加投标者的角度出发,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既有可能获取财
务利益,也有可能失去竞争机会,更重要的是参与者也非常容易受到
行政处罚。

串通投标是按照招投标法规规定的,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节的规定,有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罚,公司还可能失去未来的投标机会。

因此,串通投标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在参与投标前,必须尊重
法律法规、与其他投标者保持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合法经营。

只有
遵守法律,才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投标质量,确保合法获得
财务利益。

串通投标罪认定的证据有哪些

串通投标罪认定的证据有哪些

串通投标罪认定的证据有哪些串通投标罪是指企业或个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与其他竞标者串通配合,合谋制定价格或条件并提供虚假竞标的行为,以获得中标或更好的中标条件,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需要掌握以下证据来认定罪名。

一、委托招标项目的立项或前期准备阶段的证据1. 委托的招标公告、意见、委托书和建设项目方案2. 招标项目立项文件如立项批复、省市级发改委对立项文件的审核通过等3. 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规章制度、合同评估、招标组织、竞标条件、竞标方法,以及投标人资格条件等二、竞标过程证据1. 前期准备阶段的竞标文件,包括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记录,企业之间协商的时间、地点、竞标条件和价格等2. 企业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和商务投标文件,以及建议书和预算信息等3. 企业之间在投标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和相关的会议纪要、合同记录等证据三、中标后证据1. 企业之间的协议或协议记录,这些记录可能被称为“谋天书”,它们可能规定了价格、工程最终结果等2. 中标文件,包括中标者提交的各类文件和与中标相关的附加文件3. 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它们会有详细的价格和条件条款四、企业之间的联络和其他证据1. 企业之间的电邮、通讯记录和其他合作记录2. 对企业之间的公共联络的调查3. 不正当行为的目击证人或受害者的证言总之,要认定串通投标罪,需要掌握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从招标项目的立项和前期准备、竞标过程以及中标后三个阶段入手,包括文件、电子邮件、会议记录、中标文件、合同、联络记录和其他证据,这些证据的清楚且可信度随着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本身质量有所不同。

而对于这样的重要证据,我们应该确保它们的真实性、可信度和有效性,以便判定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认定。

在刑事案件中,为了认定串通投标罪,关键证据需要归纳、整理和分析。

具体来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一、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采集、存储和呈现是否合法。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章节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依法禁止
第四条串通投标认定原则
第二章串通投标认定的条件
第五条实质性一致行为
第六条影响投标活动
第三章串通投标认定的方式
第七条直接证据认定
第八条非直接证据认定
第四章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行政处罚
第十条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件
附件一:串通投标认定检查表
附件二:串通投标认定案例归类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串通投标:指投标人之间共同研究、商定,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协作、协调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活动,旨在扰乱竞争秩序。

2. 实质性一致行为:指投标人之间在标书内容、报价、技术方案等重要事项上达成一致。

3. 影响投标活动:指投标人之间通过相互竞争、协作、合作等方式,旨在操纵投标结果。

4. 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串通投标行为的主体给予罚款、暂停资格等行政处罚。

5. 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串通投标行为的主体给予刑事追究,如拘留、罚金等刑罚。

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一:串通投标认定检查表
- 该附件包含串通投标认定的相关检查事项和流程,用于辅助判断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附件二:串通投标认定案例归类
- 该附件了常见的串通投标案例,对案例进行归类和分析,为业务人员提供参考。

关于串标的认定标准

关于串标的认定标准

1、侵犯的复杂对象不仅侵犯了其他投标人或国家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
2、客观上表现为串通投标;
3、主体是招标人的特殊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知道串通投标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心为之,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法律规定,犯串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

串标围标认定法律规定(3篇)

串标围标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招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

为了规范招投标市场,保障公平竞争,我国法律对串标围标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串标围标的概念、认定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串标围标的概念1. 串标:串标是指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与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相互串通,通过协商、报价等方式,以排除其他投标人或者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达成中标目的的行为。

2. 围标:围标是指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以达到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

三、串标围标的认定标准1. 串标认定标准(1)投标人之间有串通行为:包括口头或者书面协商、约定、承诺等。

(2)投标人之间有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商务条件等。

(3)投标人之间有共同利益:包括提高报价、降低报价、排斥其他投标人等。

2. 围标认定标准(1)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包括设定不合理的投标条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招标文件无关的材料等。

(2)影响公平竞争:包括提高中标门槛、降低中标条件等。

(3)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包括损害公共利益、浪费国家资源等。

四、串标围标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对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对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刑事责任(1)对投标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下: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例如: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中、低价位报价,通过调整价位间隔报价幅度相等。

或者,不直接参与投标的第三方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区间或者顺序,一旦确定中标者便向与其商定实施串标的另外两家投标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酬金或返利。

这些都属于串标的认定情形。

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例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记录交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中标,采取给予其他投标人或个人以利益的方式等。

3. 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国家招投标制度的行为。

4.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5.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 投标人故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的行为。

7.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行为。

8. 投标人中标后,因图纸不全不负责现场踏勘和答疑引起的经济纠纷的。

9. 其他欺骗手段的行为。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机构获取具体信息。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一、投标产品均为同一品牌不一定是串通投标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都是同一品牌,是值得注意的串通投标的线索和表面现象,但不能想当然认为就是串通投标或者以此来认定投标人就一定是串通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了7种属于恶意串通情形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了6种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本案例中,经过评标委员会现场仔细比对和鉴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发现串通投标或者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无法在现场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

事实上,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招标货物要求进行评审后,发现是由于招标要求指向了一个品牌的产品,投标人研究招标要求后,都使用同一品牌产品投标,并非投标人之间事先串通投标所致。

二、招标文件条款不合理应修改后重新招标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后发现招标的货物要求中有多项要求只有投标产品的品牌才能完全达到和满足。

87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的条款,导致所有投标人都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投标,依法计算后,投标人不足三家,采购人应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三、采购各方当事人应当吸取的教训1、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不要把某个潜在投标人按照自己将投标的品牌产品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参数和要求直接作为采购需求,而不进行任何市场调查。

如此确定采购需求,往往中了某个潜在投标人控标的坑,导致废标,造成浪费。

采购人还可以通过专家对采购需求的论证或者征求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来确定采购需求,避免采购需求指向单一品牌。

8、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

8、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

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一、总则围标串标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围标串标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二、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一)围标行为1.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2.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在投标文件中约定中标人;3.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在投标过程中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二)串标行为1.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在投标文件中约定中标人;2.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在投标过程中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3.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三、围标串标行为的处理(一)围标行为的处理1. 对于围标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2. 对于围标行为,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重新进行投标;3. 对于围标行为,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招标人损失、罚款等。

(二)串标行为的处理1. 对于串标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2. 对于串标行为,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重新进行投标;3. 对于串标行为,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招标人损失、罚款等。

四、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关围标串标的规定同时废止。

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一、总则围标串标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围标串标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串通投标的认识

对串通投标的认识

串通投标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指的是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达到排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的目的。

这种行为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导致整个招标过程失去公正性和透明度。

串通投标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也可以是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此外,投标人
之间还可以通过交换投标信息、共享投标策略等方式进行串通。

而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则可能表现为招标人提前透露标底、泄露评标标准等信息,以便投标人能够针对性地制定投标策略。

为了防范和打击串通投标行为,各国政府和监管部门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建立严格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处罚;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和审计,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推广电子招投标系统,减少人为干预和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然而,尽管有这些措施的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这可能是因为一些投标人或招标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惜冒险进行串通投标。

此外,一些招投标制度本身也可能存在漏洞和缺陷,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因此,要有效防范和打击串通投标行为,不仅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监管力度,还需要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投标人和招标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从源头上减少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

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摘要:1.围标串标行为的定义与分类2.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3.围标串标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4.围标串标行为的防范措施正文:一、围标串标行为的定义与分类围标串标行为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通过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以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分为两类: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和投标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二、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2.投标人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围标串标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围标串标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具体包括: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应予立案追诉。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围标串标行为的防范措施为防范围标串标行为,有关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投标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强化依法投标观念。

2.对投标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完善的招标投标制度,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3.增加投标保证金,提高串标行为的成本,从经济角度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4.建立诚信档案,对串通投标行为予以记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促进投标市场的诚信建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六种情形视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六种情形视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六种情形视为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列举了六种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实际招标中发生了这六种情形是否还有必要启动澄清,对此业界有不同的看法。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是当前招投标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严重损害了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串通投标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难。

为有效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采用了“视为”这一立法技术。

对于有某种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直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

第四十条列举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几种表现形式,为认定查处串通投标行为提供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为避免“误伤”投标人,在发现串通投标形式或疑似串通投标时是否启动澄清有不同的观点或看法。

是否启动澄清,业界的不同观点或看法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的,还需要启动澄清吗?对此业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启动澄清。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一、前言旨在提供招投标遵规避法的参考,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的串通投标现象及其认定规则进行详细梳理,帮助招标人和投标人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认定方法。

二、相关定义1.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和供应商之间的一种合谋行为,即招标人与一家或多家供应商进行合谋,共同敲定中标结果,以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2.关联单位:是指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以相互投资、资产控制、管理或委托等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

3.同一实控人: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经营者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人。

三、认定标准1.是否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是判断是否属于串通投标的重要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供应商与招标人存在关联单位或同一实控人;(2)供应商与招标人在业务、资金或其他方面有紧密的联系;(3)供应商和招标人之间存在其他合同或协议。

2.是否采用协议(竞争性协议)的方式进行投标协议投标,也称竞争性协议投标,是指不同公司或机构之间之间在投标阶段强行达成的价格或投标范围协议,这种投标方式会极大地扰乱竞争环境,损害各方的利益。

一旦存在该类情况,将严格认定为串通投标。

3.是否存在证据证明指有实质性证据证明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竞争对手或其他人员提供的遭遇串通投标的证实性证据;(2)投标人之间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比如在竞标文件或社交媒体上的讨论、短信、通话、邮件等;(3)投标人之间的记录或账务数据等书面信息。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独立法律,为招标和投标实践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并规范相关行为和方法。

2.《反垄断法》:属于市场规制的基本法律,对于制止垄断、禁止虚假宣传、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3.《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股东权益、公司治理、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为加强公司治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法制保障。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串通投标⾏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串通投标是属于违法的⾏为,往往投标是⾮常慎重的事情,也涉及到巨⼤的经济利益,绝对不允许出现有串通投标的事情。

但这类的⾏为却是屡禁不⽌,⽽且常有发⽣。

那么串通投标⾏为的认定是怎样的呢?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串通投标⾏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有下列情形之⼀的,视为投标⼈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的投标⽂件由同⼀单位或者个⼈编制;
(⼆)不同投标⼈委托同⼀单位或者个⼈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的投标⽂件载明的项⽬管理成员为同⼀⼈;
(四)不同投标⼈的投标⽂件异常⼀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的投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的投标保证⾦从同⼀单位或者个⼈的账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招标⼈与投标⼈串通投标:
(⼀)招标⼈在开标前开启投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
(⼆)招标⼈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明⽰或者暗⽰投标⼈压低或者抬⾼投标报价;
(四)招标⼈授意投标⼈撤换、修改投标⽂件;
(五)招标⼈明⽰或者暗⽰投标⼈为特定投标⼈中标提供⽅便;
(六)招标⼈与投标⼈为谋求特定投标⼈中标⽽采取的其他串通⾏为。

⽣活中遇到串通投标⾏为⽆法判断对错,需要律师帮助的时候,可以来店铺找专业的律师⼈才进⾏⼀对⼀的咨询.。

23651370_怎样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才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23651370_怎样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才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58怎样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才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文/冯君串通投标是招标采购实践中曝光率颇高的违法行为。

其中,投标人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串标行为保持着较高的“出镜率”。

《中国招标》杂志社记者采访发现,对这一高发问题,业内在理解和执行上却并不统一。

对于视为串通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对上述法条的理解,业内有三种观点:一是只要发现投标文件混装情况,就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二是只有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才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三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视混装材料的重要性进行甄别,不单纯看投标文件是否出现别家的材料。

观点一:只要一方混装就可认定为串标行为实践中,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只要投标文件中混装有不属于自己的材料,就可以以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为由,认定其为串通投标行为。

河南省工信厅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科科长、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岚就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

李岚表示,在评审工作中,该省有一套认定22种串标行为和识别60种串标现象的判定细则和标准。

在60种串标现象中,其中有一条特别强调“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据李岚介绍,在评审工作中,只要在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发现了资料混装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串通投标。

对于部分业内人士“投标文件只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观点,李岚并不认同,她表示,如此理解,会大大减少认定为串标的几率,助长串标行为的发生。

观点二:两方相互混装才能认定为串标行为与李岚的观点不同,部分业内人士指出,投标人的文件只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才能体现“相互混装”的“相互”二字,也才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这6种常见的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吗

这6种常见的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吗

这6种常见的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吗?串通投标是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中常见的一类。

四家供应商代表共同乘坐一辆车去投标,是否构成串标?投标文件中方案绝大部分一样,能认定为串标吗?……以下常见的6种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吗?一起了解一下。

1.开标时发现某投标文件封口盖着另一投标人的公章,算串标吗?答:此种情形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种情形,可以认定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2.供应商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可以认定为串标吗?答:串通投标认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实践中,有的采购文件规定为投标无效情形,也有的地方政府规定为串通投标情形。

“文件制作机器码”,指的是计算机的唯一编号。

它是在用户注册软件的时候,根据软件所安装的计算机软硬件信息生成的唯一识别码,一般称作机器码。

例如MAC地址,即生产厂商生产的网卡编码,对每一台电脑而言,它都是唯一的。

不同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一致,即表明这些投标文件是在同一台电脑上制作生成的。

这一情形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即可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相似。

因此,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应认定供应商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招投标串通投标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不仅严重损害市场的公正竞争,而且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分配。

因此,在进行招投标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防范和打击串通投标行为。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帮助广大投标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1.投标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但在价格、质量、技术方案等关键问题上完全一致,表现出高度一致的投标行为;2.相互勾结或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协议或承诺在招标过程中进行有利于某一投标人的“部分放弃”或“放弃”行为;3.几家投标人之间往返竞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熟人关系;4.大幅度调整和改进技术方案、产品标准以及商业条款等相关内容,重新提交同一价格的投标文件;5.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投标人在发现其他投标人事先获得更多信息或新有关招标文件的情况下,不按照要求同时披露相关信息,使非机密信息被损坏或丧失。

二、招投标前的防范措施1.健全招投标监管机制:建设健全招投标监管体系,完善各种监管机制,强化对招投标过程中漏洞的监管;2.严格招投标规定:以国家法律和行业标准为依据,依法制定和修改招投标规定,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3.严格资格审查程序:严格实施投标人资格审查程序,拒绝那些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投标人;4.完善评标机制:加强评标过程中的监管,严格评标机制,防止评标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和透明问题;5.建立投标人信用评价制度:对参与招标的所有投标人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为参与者提供统一的诚信服务体系。

三、招投标中的防范措施1.加强招标文件的保密性:采取措施确保招标文件的保密性,防止招标信息泄露;2.招标公告的严格要求:招标方应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减少操纵招标过程的空间;3.避免集中开标和评标:尽可能避免多家投标人同时在同一地点进行开标和评标,以防止各方串通涉嫌串通投标;4.加强选拔和考核招标人员:加强对招标人员的选拔和考核,提高其自律意识和对合法招标的自觉意识,防止产生不正当行为;5.建立举报制度:建立招投标违法举报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和打击。

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谈到“串标",最先联系到的往往是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标”的情况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他们的“串标”行为该如何认定?近日,陕西省住建厅发文,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及认定处理方法,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1、串通投标: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采用串通、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三)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七)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八)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九)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十)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十一)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十二)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十三)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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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依法直接认定属串通投标行为:
(一)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查询该企业诚信情况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二)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
(三)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四)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六)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
(八)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
(九)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串通投标行为:
(一)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提不出计算依据或者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且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的;
(二)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标雷同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综合单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预算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的;
(八)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九)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投标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
(十)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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