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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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招

标投标法》及其相关

配套法规和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出台和实

施,有形建筑市场日

趋健全和规范,招标

投标制度亦逐步完

善。但是我们应当看

到,招投标过程中存

在着诸多问题,尤其是串通投标(包括围标、陪标)等现象还比较严重,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助长了一些腐败现象的蔓延,毒害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严重制约了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成了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笔者拟

从串通投标行为表

现、原因分析、预防

与治理对策等方面

进行一定的探讨,提

出一些建议。

1串通投标行为

的主要表现

笔者将串通投标行为表现归纳为2个方面:1.1投标人相互串通围标或陪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给予一定利益承诺之基础上,串通其他所有或部分投标人,进行围标或陪标。他们采取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报价,或先在合作投标人之间进行姜堰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蒋淦明

浅析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问题与对策

价格协商,然后在投标过程中采取“弃权”、踩红线等手法,确保约定中标人中标。以后再有项目投标,轮流坐庄。1.2投标人与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之间串通投标招标人预先设定中标人,与内定的投标人场外操作。或不适当地设置报名条件;或者通过资审活动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或者泄露投标情况,协助投标人确定和更改报价、商定中标办法;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主导、引导、暗示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行区别性对待,以实现其内定中标人中标的目的。

2串通投标的原因分析

串通投标问题主要是发生在公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过程中,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无论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之间的串标,还是投标人之间的串标,形式上都很难甄别,基本上都是当事人的口头协议,无书面证据,事后也很难在招投标档案中查实;其次,它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不仅是对招投标法律法规、“三公原则”的极大亵渎,也是对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极大侵犯。

产生串通投标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受利益驱动或屈从于某种政治、权力、人情关系的影响。具体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2.1现有法规体系缺陷,留有弹性“操作”空间

现行工程招投标依据的相关法规本身,一些条款自相矛盾,不严谨,给招投标留下弹性“操作”空间,对当事者的法律约束不强,特别对政府投资工程,缺乏严厉的规章约束,很难避免产生人为因素。

2.2现行招投标运作体制、机制现状提供了“操作”可能

(1)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

各个法人单位担任项目业主。现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成立的投资公司,还有工程办、指挥部等一些临

时机构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实体,都是以本部门投资公司名义出面,实仍为政府投资人一手组织政府工程招标运作,又不承担责任。他们在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利用招标权力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能起到关键的作用。

(2)现行的招标代理运作制度存在缺陷。

招标代理机构多数是由建管行业分离出来的人员组成的民营中介机构,受项目业主委托代理招标,且一并从事项目造价预算。在法制经济尚不成熟、监管措施尚未完全到位的阶段,业主的价值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代理人不能从公平、公正与效率角度,独立自主、依法代理,他们为其生存,往往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帮助业主完成程序性的运作,使业主的倾向意志合法化。

(3)建筑市场中的重要主体承包商体制,在我国就更具有特殊性。

我国施工企业尤其是高等资质的施工企业,仍是国有和集体占主导地位,同时建筑市场中存在一些个体(包工头),以法人名义参加工程投标,企业过多过滥,只进不出,使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为了生存,采用许多不当方式参与竞争。一些企业将投标风险转移给“挂靠者”,企业管理者不但不承担风险,还可以有隐性收入,维持企业生存。对“挂靠者”而言,他们不一定具有能力维持一家企业独立运营,即使有能力,也较难在短期内就能创办一家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还要承担维持企业运转所需管理费用的风险等等。正是这种思维定势,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中挂靠、串标盛行,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出现专以投标谋利的个体。

(4)评标及专家管理机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现行法规规定实行专家评标制,并界定了其职责,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目标。由于评标专家主要来

自于各建设行业,专家质量参差不齐,社会关系复杂,县(市)级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现在招标项目众多,专业差异很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评标标准不细,审查不严,方法欠科学,评标时间又短,往往是敷衍了事走过场,帮助业主履行法律程序签个字而已;业主代表直接参与评标,易左右评委和评定标结果;评标标准、方式、要求不一,技术标评分人为因素多等等。这些都容易滋生串标问题。

(5)招投标监管机制和管理人员素质问题。

招投标各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投标法规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统一严格的监管标准和实施细则,导致行政监督自由裁量权伸缩性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特别是政府部门监督本部门的政府工程招标,更难有效监督;监管机构机制不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招标办及有形建筑市场,其职能划分、归位、人员配置和经费来源都有问题。有的还不属于一个主管部门管理,缺乏统一协同,很难发挥整体功能和相互制约作用;业主权力过大,许多项目业主缺乏工程招标经验和公心,代理又不能自主,招标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又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社会监督透明度不够;监管、监察人员如果业务不精或者做好人,放纵监管,不仅易给“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还起到了程序合法的保护伞作用。日积月累,最终会导致整个招投标市场的畸形发展。

(6)有形市场载体功能建设水平尚不适应新的形势和实现“三公”目标的需要。办公和全过程运作电子自动化、场所建设和服务规范化、交易活动管理科学化水平还不高。

2.3权钱关系与缺乏诚信基础交汇滋生了“操作”市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束缚,人们在日常活动中易衷情或屈服于“权力”、“关系”,权钱交易、投机取巧能够带来好处,诚信经营缺乏动力。当人们能以极小的风险获得个人利益较大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实践中,领导干部暗中干预招投标的现象客观存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少数人素质不高;少数评标专家参与违规操作;有的招投标监管服务人员不能坚持原则;招投标双方非平等交易,带资、垫资现象存在,工程双向担保机制发育不全;现存的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各种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作梗等等,都会给串通投标者提供机会和市场。

3预防和治理对策建议

要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综合治理,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3.1下大力气清理整合现行法规文件,弥补相关法规的弹性空间

要特别注重针对招标投标环节中易产生串通投标行为的问题,细化国有资金项目招投标电子化(办公自动化)的操作规程、交易各环节的游戏规则、招标代理规则、监管标准、有形市场操作平台及其服务标准,进一步界定招投标各方主体、监管、监察、交易服务、相关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直接经办人各自职权范围、责任和奖惩措施,形成一个完整、严谨的链条。

3.2改革现行监管机制,突出重点,科学监督

针对目前工程招投标政出多门,多头监管,自我监督,措施无力,多方介入,职责不清,信息不畅,轻重不分,招投标重要环节漏洞多,缺乏场外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情况,必须十分重视改革现行监管机制、监管方式,加大科学监管力度。

首先,一个大的行政区划范围内,必须做到:统一工程招标操作规程(细则);统一在一个场所(平台)内全过程运作;统一项目信息和招标信息发布渠道和方式;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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