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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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讨论

招标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投标人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他人指使或者为谋取利益,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属串通评标行为: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应当废标而不废标的;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意见的;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投标人在投标中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属弄虚作假行为: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材料的;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的。

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在操作上,具体界定的规定各有不同,有些地方要求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为准(指有人投诉时,投标人能够提交相应的报告,证明项目经理已经完成了前一个工程的建设)。相应的法律规定: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防止不同资质相互挂靠的行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是严格投标人资格身份审查,要求“八一致”: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投标保证金银行出票单位、人民银行基本户许可证、投标文件印章、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和购买招标文件人员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甲方单位、养老保险手册缴款单位,达不到要求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二是严格投标保证金结算管理,明确保证金结算和工程款转帐一律通过中标人银行基本户结算;三是执行中标公示期实地考察制度,主要考察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在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是否属实,项目班子成员有无在建工程等;四是建立不出借资质承诺金制度,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转成不出借资质承诺金,如在对招标人现场检查和进行常规考勤时,发现进场人员与中标项目部人员不符,其承诺金一律不予退还,同时按规定处理;五是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对施工单位入场检查的责任,招标人对进场施工管理人员的身份核查是堵住借资质挂靠的实质性关口;六是对项目部的人员实行签到制度,在合同中明确缺勤的扣罚标准。

防止工程招标中“挂靠”现象的解决办法2014年09月19日16:28法帮网法律咨询我要评论

防止工程招标中“挂靠”现象的解决办法

建设工程招标中的“挂靠”现象,即包工头以某建筑公司的某个项目经理的名义参加工程投标,中标后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不到位,施工完全由包工头控制。有的包工头甚至同时有几个工程项目分别挂靠几个公司;更有甚者,一个包工头同时以几个公司的名义参加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从而进行围标、串标。最为恶劣的是,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采取恐吓等手段强行要求施工单位给予挂靠。这种“挂靠”现象是破坏建筑市场秩序、导致工程质量差、工期和投资得不到有效控制的严重问题。对此,国家已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严令禁止。但这种情况还是时有发生。

这种挂靠现象产生的原因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施工单位本身的原因。一些施工单位一味追求业务量多,同时管理能力又不够,负责人便贪图省事,把工程让人承包了事,而一些具有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又没有足够的资金、设备、周转材料,无法对工程项目实行承包管理,于是施工单位负责人就把工程让给他人承包。还有一些施工单位负责人则是出于另外的利益原因而利用职权剥夺项目经理的职权,让他人行使。此外,参加工程投标往往需要投入一定的费用,但中标的机会又不大,如果没中标则浪费了这笔费用,一些施工单位便让一些资金雄厚的承包人去参加投标,条件是中标后让其承包施工。

二是法律法规还不够细化、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三是由于招标工作做得不够细致、完善。

由于对这种现象打击不力,导致这种现象越演越烈。作为实际承包者,由于有利可图,当然是求之不得、想尽办法来搞挂靠承包。而作为被挂名的项目经理,则大都抱着这样的心理:只要工程不出什么大问题,自己就一点损失都没有,还可以算作自己的一个业绩;即使出了大问题,首先也是公司负责人和实际承包人的责任大,自己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反正自己没有真正管那项工程,还可以说自己是被迫让人挂靠的,至于经济赔偿,按惯例都是由实际承包人来承担,所以被挂名的项目经理就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听之任之。

“挂靠”行为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并不容易发现,但到了施工时就基本上暴露无遗,其最根本的特征就是:挂名的项目经理不是真正的施工管理者,没有施工决策权,通常都不在该项目施工中工作,项目部的其他管理人员也大都不到位。也正是因为这样才导致工程质量差、工期、投资得不到有效控制等问题。因此,往往只能在施工阶段对挂靠行为进行认定。

要打击这种挂靠行为,就要能够掌握充足的证据准确地认定之。这一点并不难做到。我们可以在工程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作这样的规定:以下情况视为项目经理不到位(即挂靠施工):

1,项目经理不参加第一次工程会议或监理方强调必须参加的重要会议;

2,连续两次不参加工程例会;一个月内两次不参加工程例会的情况发生两次;

3,累计五次缺席工程例会;

4,三次离开工地前未向监理方提交书面报告;

5,一个月内在工地时间不足五分之二;6,累计不在工地时间达到总工期的三分之一。这样就能够方便地掌握挂靠施工的证据、准确地进行认定。

认定了挂靠行为,就可以予以处罚。有的监理单位或业主方对挂靠行为采取经济处罚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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