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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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一、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

本着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月的费用需要在当月报销。要报销的员工需在本月25日前将付款前的程序走完(程序:1、将原始发票在粘贴单上粘贴整齐.2、交财务部审核签字。3、经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审批。4、财务确认、复核和领款人签字后付款。)各项经济业务发生后,各有关经办人都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制费用报销单,并按规定审批、传递、反馈。

差旅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1、出差申请程序:因工作需要出差,无论是否借款,出差前均应填写《出差申请单》,明确出差任务、出行路线、逗留时间及随行人员等相关事宜,出差申请单应由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核签字。若同次出差任务涉及多部门员工的,应按部门分别填制《出差申请单》。未经过审批的,不予借支和报销差旅费。《出差申请单》由财务部留存,并作为部门费用考核依据.

同时财务部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停止以往暂付款的行为,公司人员应该在急需资金时才可向财务部申请借款,并且在《出差申请单》中写明借款用途,等出差归来再予以报销。结清前一次出差借款后,才可申请下次出差的借款,这一点是本着“资金要用在刀口上”的原则而规定.

2、差旅费报销程序:经批准出差办事人员,出差归来,应如实填写《差旅开支清单》,并列明事由、时间、线路后交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

核签字,按报销程序予以报销.

员工分类标准:

第一类:公司领导;

第二类:中层干部及高级职称人员;

第三类:一般职员;安装维修人员。

3、出差期间通讯费标准

公司员工出差期间的电话费每天按10元补助,要求员工在此期间不能关机、无电等情况,如有发生当天的补助不予报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

4、住宿费报销标准:

5、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6、差旅费报销原则

(1)区内出差不论时间长短均不发给出差补助费.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回公司就餐的,可发给误餐补助费,标准为中午餐7元.

(2)住宿费报销条件:按出差的实际天数凭符合要求的发票计算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由出差人员处理不予报销,无住宿单据的一律不予报销。

(3)以下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A.在外地参加各种训练班(含学习)的人员;

B.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C.其他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4)出差乘坐火车、轮船,符合从晚上8点到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船上过夜,或连续乘车、船超过12小时的可以购买规定标准的卧铺、舱位,符合以上规定未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的硬席座位票价的1.5倍发给补贴。

(5)出差期间,若发生招待费,报销时须单独填报,要求写明发生费用原因,被招待对象及其联系电话和就餐金额。

(6)出差补助天数实行:按出差自然(以日历为准)天数补助。

(7)各部门派往外地长住人员,路途按出差标准报销,到达驻地后按以下标准实行包干:

A.一类城市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50元包干。

B.除一类的大中城市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35元包干;

C.县以下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30元包干;

(8)出差的行程路线须与出差申请单上标明路线相符.不得坐

旅游轮船和旅游专线的汽车,不得绕行。违反规定的,其超出标准的金额,自行承担,并扣减多行走天数已计列的伙食补助和发生的其它费用,且多行走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9)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3天内报帐,如有长期驻外出差的员工每月25日前将所需报销的单据寄回公司。否则按应报金额的10%进行处罚,同时对部门领导罚款50元/次。

二、采购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

1、支付审批流程:签订采购合同——办理资金请付手续—--财务核对合同及帐款-———副总经理签批---物资入库——取得增值税发票-—办理报销手续——副总经理签批--—交财务入帐。

2、具体规定:

(1)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应报财务部一份,以便审核支付采购资金.

(2)办理资金请付手续:采购人员在填报《财务付款申请表》时,应核对请付的资金与采购合同内容是否一致等内容。采购人员在核对无误后,交财务部审核,并报副总经理签批。

(3)财务核对合同及帐款:财务部会计应将《财务付款申请表》内容与相应的采购合同核对,并核对往来单位的帐款,只有在请付资金内容与采购合同一致,且付款金额小于或等于应付帐款的情况下,才能在《财务付款申请表》签名,表示审核通过.财务部负责人是资金支付行为最终审核人,负有审核责任。

(4)物资入库:采购人员将物资交保管处,办理入库手续.

(5)取得税制发票:采购的物资一律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所列物资的品种、数量应与入库单一致。采购人员应将核对无误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的增值税发票,连同入库单一起报副总经理处,办理签批报销手续.

(6)财务入帐:采购人员应及时将副总经理签批的增值税发票,连同入库单交财务部会计处,并办理交接手续。财务部会计审核后,编制相关记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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