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问题解答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问题解答1、什么是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全国总工会创办,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服务、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会员合作制的互助保障形式,是政府支持、企业和职工参与、工会操办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团组织。
当前我市推出的是住院医疗+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综合保障活动。
2、互助会和商业保险公司有什么区别?互助会同商业保险公司一样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商业保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不以营利为目的。
它是为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由工会组织会员开展的经济性社会互助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会员的基本经济利益。
3、哪些职工可以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凡身体健康,在滨州市辖区范围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由单位工会(行政)按规定统一组织,以团体形式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4、职工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吗?不可以。
必须以团体形式参加。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员参加。
5、会员怎样交纳会费?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
单位行政、工会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
会费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6、互助金标准是什么?住院医疗互助金标准:1、基本住院互助金按照统筹基金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同一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
2、门诊特病互助金按照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50%领取(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同一保障期内只能累计领取一次门诊特病互助金。
3、大额医疗补助互助金按照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最高不超过5000元,同一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一次大额补助互助金。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五项内容-勉县教育网首页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五项内容目前,陕西省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共推出五项内容: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障计划、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1、投保条件:凡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年满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2、本互助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满后不退还保险费,办理续保手续时需要再次缴纳保险费。
同一单位投保人数不得少于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3、投保本计划单位应提供加盖投保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上月的《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单》复印件。
4、投保本计划的保费是50元,在有效期内只能投保一份。
5、参加本计划办事处报销的费用:(1)住院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70%。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70%。
(3)肾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和化疗的门诊医疗费。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之外,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60%。
(4)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支付范围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部分),办事处报销70%。
备注:问题1:必须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除外);问题2:本保障计划对于职工身体健康状况没有特殊要求;问题3: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30天内住院的不予报销;问题4:会员因意外伤害或者女工生育住院的,医保不报,办事处也不予报销。
问题5:办事处不予报销的自费费用:包括门槛费、乙类药品等其他费用;问题6:在保险期限之内,对于住院次数没有限制。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职工因病治疗造成的经济负担,规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管理行为,根据全总、省总和山西省国防工会关于在在职职工中开展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在职工加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期一年的互助期内,享有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自付医疗费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领取互助金。
第三条公司工会负责投保人员的入保手续和续保手续的办理,负责日常住院职工申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审核并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负责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手续的办理及互助金赔付金的支付。
第四条分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的收缴、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申报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入会条件第五条凡公司在册的正式在职职工或被派遣到我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并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申请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第六条入会时,每人必须一次性交纳人民币5元的入会费和近期1寸免冠彩照一张(凡取得原安康互助保险的会员,中途未退保的职工,入会费不再交纳)。
第七条入会人员年龄在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的,经长治市医保机构报销后,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可按自付部分医疗费的50%领取互助金。
第十七条下列疾病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门诊特定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职工可按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一)癌症放疗、化疗和介入治疗;(二)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三)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等医疗费。
第十八条患病住院职工自发生本互助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单位分工会,十五日内通知公司工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住院+意外)为了配合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缓解职工因患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长春试行)》(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参加条件第一条凡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不含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均可参加本计划,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
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的80%,在职职工总数不足200人的必须100%参加,且人数不得低于50人。
第二条由各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加手续。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当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通知单》及其复印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人数证明。
须填写清晰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
第三条基层单位工会有责任向会员宣传、解答保障计划的内容,使会员了解本计划。
第二章保障期限第四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
会员单位初次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交纳全部会费并办理参加手续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免责任期除外);期满按规定继续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仍为一年。
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退休或满60周岁的,其保障责任仍有效。
第五条会员首次参加本计划在保障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待遇;在保障期届满前办理续缴手续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意外伤害保障责任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章会费和保障责任第六条会费参加本计划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99元,保障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事件其会费不再返还;本计划不得重复参加,重复参加本会只认定一份有效。
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20元。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了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参加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
在职职工人数少于人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二条参加手续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填写“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一份,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投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第三条互助保障期限本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交费天后开始享受本活动第五条规定的领取互助金的待遇。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天期限的限制。
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上述天的期限。
(参加单位在续保时,参加人数仍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总数的,其中人以下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四条互助费参加本活动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元。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住院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已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引言:一、活动的意义1.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一直是职工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开支,通过互助保障活动,可以有效地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其生活品质。
2.增强职工福利保障: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中,通过员工的互助资金共享,可以增加或完善一些职工的福利保障,提高职工的获得感,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3.建立和谐企业氛围: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中,需要员工共同参与,形成集体意识和集体行动,增进员工之间的互助和友谊,促进企业内部的和谐发展。
二、组织形式1.员工自发组织:员工自发组织活动,成立互助组织或基金会,员工自愿参与并交纳一定的互助金,以应对住院医疗费用。
该形式灵活度高,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2.企业组织: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基金,从企业经费中拨款,为职工提供互助保障。
该形式可以更好地发挥企业集体力量,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尤为适用。
三、活动运行机制1.互助基金筹集:根据活动的组织形式,员工或企业需定期交纳一定的互助金,作为互助基金。
一般来说,互助金的数额应根据参与人数、基金规模和医疗费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3.给付发放:经过审核后,互助组织或基金会将给付金额发放给住院职工或医院,以解决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给付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活动效益及可持续性1.降低医疗费用风险: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可以有效地降低职工因住院而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风险,从而保护职工的健康和家庭的经济稳定。
2.增强企业凝聚力:通过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中共同参与和互助,可以增强员工之间的互动和凝聚力,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3.增进员工福利保障: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从企业角度看,可以增进员工福利保障,提高员工的生活品质和工作满意度,并且有助于员工在企业中的长期发展。
在提高该活动的可持续性和效果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宣传推广:通过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职工了解该活动的意义和运行机制,激发其参与的积极性。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滨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3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是指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职工以互助互助的方式,互帮互助,共同分担医疗费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负责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为参加活动的在职职工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五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应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定期公布参保在职职工名单,保证参保在职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保障范围第七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凡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第八条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药品费、护理费等直接与治疗有关的费用。
第九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对于高发病种的保障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十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由在职职工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提出。
第十一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需提供住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发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在住院出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超时则不予支付。
第五章互助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三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互助金额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在官方网站上。
第十四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支付方式为直接转账或支票等方式。
第六章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互助基金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按规定将互助基金用于参保在职职工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支付。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介绍 (1)
附件4、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介绍
一、会费型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1、《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保障内容:
2、《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的保障内容:
3、《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的保障内容:
4、《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的保障内容
5、《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的保障内容
6、《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的保障内容
一、公益型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1、《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的保障内容
2、《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的保障内容。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治疗除外),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6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 __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职工因病治疗造成的经济负担,规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管理行为,根据全总、省总和山西省国防工会关于在在职职工中开展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在职工加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期一年的互助期内,享有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自付医疗费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领取互助金。
第三条公司工会负责投保人员的入保手续和续保手续的办理,负责日常住院职工申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审核并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负责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手续的办理及互助金赔付金的支付。
第四条分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的收缴、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申报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入会条件第五条凡公司在册的正式在职职工或被派遣到我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并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申请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第六条入会时,每人必须一次性交纳人民币5 元的入会费和近期1 寸免冠彩照一张(凡取得原安康互助保险的会员,中途未退保的职工,入会费不再交纳)。
第七条入会人员年龄在16-60 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第八条同一单位投保人数不得少于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清晰完整的《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会员名单》和《会员登记表》各一式两份。
第三章参保条件第十条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互助费标准为40元■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第十一条互助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保险事件.互助费不再返还。
本互助保险中途不退保。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互助保险有效期内只能投保一份。
第十三条互助保险期限自公司收取全部保险费并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山西省办事处上报投保材料并办妥相关手续之曰的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的二十四时止。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市总工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XX市总工会与椒江、XX、路桥三区总工会共同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
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三条凡XX市本级(含XX经济开发区)和椒江、XX、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3、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名册和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听起来像个复杂的金融术语,其实咱们来聊聊这事儿,简简单单的。
想象一下,某天你突发奇想,决定去医院看病,结果一进门就发现这花费真是个天文数字。
哎哟,这时候就希望自己能有个“保护伞”罩着你。
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嘿,这就是你的保护伞,给你带来点儿“温暖”的东西。
先说说这个计划的好处吧。
它就像是你小伙伴背后的那双“隐形翅膀”,在你最需要的时候给你支持。
谁能保证自己永远健康呢?就算是钢铁侠也难免有一天得躺在医院里。
这个计划让你在住院期间,能够得到一定的津贴,减轻那些因病入院带来的经济负担。
说白了,就是生病了也不用愁,钱花出去的同时,心里也能轻松一点。
要知道,这个计划并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参加的哦。
得是职工,得是为了“互助”,也就是大家都出一份力,帮一帮需要的人。
这就像是团队合作,大家一起扛起这个“责任”,一人得病,大家都帮忙。
真是个良心项目,有时候听起来像个“保险公司”的营销,但其实背后都是暖心的故事。
咱们在公司里辛辛苦苦工作,难免会碰上点儿小病小痛,哎,这种时候就得有人“撑腰”。
当然了,这个计划还有个好处,就是预防。
你知道的,很多人总是觉得“离我远着呢”,可一旦生病,那可就真是追悔莫及。
这个计划就像是个“预警器”,提醒你要关注自己的健康。
想想,要是你有了这样的保障,心里踏实多了,工作的时候也能更放得开,不用担心“未来的路”会遇上啥意外。
于是,这种保障也变成了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悄悄地为我们加了一层“保护膜”。
有人说,参与这样的保障计划,其实也是一种生活态度。
咱们每个人都有责任照顾自己和身边的人。
无论是同事还是朋友,互相帮助是一种美德。
人活一世,难免有些风风雨雨,咱们在这个计划里找到了归属感和安全感,甚至会在不经意间收获一份友情。
看似是个保险,其实也是一种人际关系的延续。
得说说这个计划的灵活性。
参与的方式非常简单,缴费也不会让你心疼。
就像是吃顿好饭的钱,不会给你生活带来太大负担。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先来聊聊这个保障计划的运作。
其实也很简单,大家只要在职场上按时交点儿小钱,仿佛是为未来买一份安心。
生病住院的时候,直接就可以申请津贴。
听上去是不是很赞?每个人都能从中受益,真是一种“互助”的精神。
你说这社会上还有什么比大家相互帮助更暖心的呢?那种感觉,就像是一大家子人齐心协力,保卫着彼此的健康和快乐。
说实话,生活不易,职场更是拼搏,能有这么个保障计划,心里就多了一份踏实。
有的人可能会问,这钱交了真的有用吗?嘿嘿,这可真是个好问题。
想象一下,躺在医院的病床上,身边全是病友,大家的脸上都写满了无奈。
这个时候,如果能有点儿住院津贴,能够缓解一下那份经济压力,绝对是福音。
就算住院期间吃的好、喝的好,但总不能让钱包受不了嘛。
很多人为了看病,削减了生活开支,这样可真不划算。
用津贴来减轻负担,让你安心养病,真的是一举两得。
再说说咱们的互助精神。
这个计划就像一条纽带,把每位职工紧紧联系在一起。
没错,大家都是为了自己、也为了别人。
你说,有多少人因为一次小病,真心希望自己能早日康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身边有一群人愿意支持你,心里真的会暖暖的。
想想我们在工作中的默契配合,互帮互助的画面,实在是太美好了。
能一起分担风险,大家一起“苦乐共享”,这才是生活的真谛呀。
不免得提提这个津贴申请的过程。
很多人一听到“申请”,心里就开始打鼓,觉得复杂得让人头疼。
但这个流程简直简单到没朋友。
只要按照规定填写些表格,提交些材料,就能等着津贴到账了。
多方便啊,跟点外卖似的,省时省力。
审批速度也快,像闪电一样让你省心。
大家都在忙工作,谁也不想因为申请津贴而拖慢了自己的脚步,能够快速拿到钱,真的是一大福音。
让我们一起好好珍惜这个互助保障计划。
它不仅是金钱上的支持,更是情感上的温暖。
每一次申请,都代表着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大家都是有担当、有责任心的职工,相互之间的支持,让我们更加坚韧。
生活就是这样,有时候总会遇到风雨,但只要心中有爱,就一定能迎来彩虹。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提供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保障的共济机制。
它通过职工的互助参与,共同担负住院医疗费用,保障了职工在生病需要住院治疗时的医疗支出。
该计划的主要运作方式是通过成立专门的互助组织,将参与的在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一定的互助费用,形成一个互助基金池。
当有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时,可以向互助组织提出申请,由互助组织根据职工的实际住院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偿。
这种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共同参与,职工之间形成了相互支持的关系,增强了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在这个集体中,大家都是平等的、共同的参与者,有困难时可以互相帮助。
这种互助关系有助于激发职工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和团队精神,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可以解决职工因疾病住院治疗而面临的医疗费用问题。
对于大部分在职职工而言,住院治疗是一项高额支出,而且无法预期。
当职工突然生病需要住院时,可能会给家庭带来重大负担。
而有了综合互助保障计划,职工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减轻了其家庭的经济压力,保证了病情能够得到充分治疗。
再次,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的运作可以规范化管理,增加了运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该计划可以成立专门的互助组织,由组织对互助费用的缴纳和使用进行管理,确保互助费用的使用符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杜绝随意性和不公平行为的发生。
职工可以通过互助组织查询互助费用的使用情况,保证了参与者对互助费用使用的监督权益。
最后,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的参与形式多样,可以适应不同职工的需求。
在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中,参与的方式可以通过自愿加入、按比例缴纳金额等方式进行,根据不同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这样,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参与的方式和金额,增强了计划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综上所述,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对于在职职工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通过互助参与的形式,解决了职工在住院治疗时面临的医疗费用问题,增加了职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规范了运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满足了不同职工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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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6.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5元。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1.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且其住院前留观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
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2.会员因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或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并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范围内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50%领取门诊特病互助金。
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累计领取一次门诊特病互助金;3.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或称:重大疾病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会员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规定的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一次大额补助互助金;4.会员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在申请本活动第四条第一款1—3条所列各项住院医疗互助金时,应在本活动规定的互助金领取标准基础上扣减10个百分点,即基本医疗互助金领取标准为60%,门诊特病互助金领取标准为40%,大额补助互助金领取标准为50%;5.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日(含本数)内因病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会员参加本活动后在30日观察期内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活动规定的30日观察期时,会员可以按照观察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6.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且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1.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30,000元;2.会员在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30,000元;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会员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50,000元;3.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烧烫伤,其领取的伤残互助金累计不超过30,000元(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另行计算,累计限额50,000元);4.参加本活动属于列明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或身故时,将按照规定互助金支付金额的85%领取互助金。
第五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保障待遇: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9.医疗事故导致的;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二、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住院医疗保障待遇:1.不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或不属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2.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3.疗养、体检、康复治疗;4.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5.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三、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2.遭受工伤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3.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4.自杀、自残导致的;5.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6.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第六条互助金的受领人1.住院医疗互助金、伤残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2.身故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1.会员自住院治疗结束、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3.会员须提供由社保范围内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4.会员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时,还应提供出院小结,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报销单据(含外地就医),重大疾病、慢性病审批表,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相应处方;5.会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6.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会员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7. 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8. 会员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本活动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3.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4.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津贴+重疾)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期间或首次确诊患上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津贴+重疾)(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下同)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规定时间后;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8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