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关于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关于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通知
尊敬的同志们:
大家好!
为了给全体在职职工提供更多的医疗保障,工会决定从今年7月开始,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一、活动参加对象
本活动适用于全体在职职工,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
1、本人无重大病史,无器官移植史;
2、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无重大疾病。
二、活动规则
1、参加此活动的职工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不得参加违法活动;
2、每位职工参加活动,都应准备好医疗资料,如有重大疾病,请详
细记录在表格中,由此活动机构核实;
3、职工按期交纳的存款,可由银行转入工会账户,在每月月底统一
结算;
4、职工参加活动,发生住院费用,每日可申请补助,由工会统一审核,并根据批准额度向职工支付补助。
三、活动时间
本活动自7月1日起正式启动,报名截止时间为7月30日,活动时间为7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时间为2024年1月20日。
四、行政处理
1、对于未按规定参加活动的职工,经还可以接受行政处理;
2、违反活动规定或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职工,可能被记入个人考勤记录,并受到相应处理;
3、对于故意作假,伪造资料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通过员工之间相互帮助,增加员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的经济保障的方式。
通过此计划,员工可以共同承担住院费用的部分费用,减轻单个员工的经济压力,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
一、计划目标1.提供住院医疗费用互助保障,减轻员工在住院期间所带来的经济压力;2.增加员工之间的互助和团结,形成良好的团队氛围,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3.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互助机制,确保住院医疗费用的互助资金得到合理运用,确保所有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范围计划适用于全体在职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等。
所有员工均有参与此计划的权益,但需符合一定的参与条件,如连续工作满半年以上等。
三、互助范围和金额1.互助范围包括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如住院押金、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金额由参与员工根据个人经济状况进行自愿性捐款,并根据互助资金的余额和互助费用的支出进行调整;2.每个员工每年的互助金额限额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以确保互助资金的合理运用和公平分配;3.互助资金将由专门设立的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互助申请与赔付1.参与员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可以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审核通过后,将获得相应的互助赔付;2.互助赔付将按照比例进行,具体比例由参与员工自愿捐款金额决定;3.互助赔付的金额将直接支付给参与员工,用于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确保员工及时得到经济支持。
五、互助资金管理1.互助资金将由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确保互助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2.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将依法设定互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六、互助计划宣传与评估1.企业将通过各种形式,如企业内部刊物、宣传会议等,广泛宣传互助计划,提高员工对互助计划的认知和参与意识;2.企业将定期对互助计划进行评估,追踪计划的运行情况和员工的满意度,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1.本计划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在职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等,不包括退休人员;2.职工参与本计划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二、费用标准:1.职工参与本计划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由公司和职工共同协商确定;2.职工每月缴纳的费用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职工将无法享受本计划的保障;三、保障范围:1.本计划主要针对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押金、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化验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2.保障范围内的费用,计划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具体比例由公司和职工共同协商确定;3.本计划不包括因主观故意造成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非必要的医疗费用;四、报销程序:1.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如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等;2.公司将在收到职工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后,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3.审核通过后,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方式将相应的费用报销给职工;五、续保与退保:1.职工参与本计划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到期前需及时续保;2.续保时,职工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续保费用;3.职工如需退保,需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通过后,退还相应的保费;六、保障期限:1.本计划为全年计划,职工在保障期内可享受保障;2.如职工在保障期外发生住院治疗,将无法享受本计划的保障;七、其他事项:1.职工参与本计划需遵守医院的住院规定和治疗方案;2.在住院期间,职工需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必要的治疗和康复,并配合医院的工作;3.如职工违反医院规定造成医疗事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以上就是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细则。
通过明确保障范围、费用标准、报销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可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为在职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
同时,职工也需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对医院规定的理解与配合,以确保计划的顺利进行。
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一期)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住院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确保顺利开展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特制定《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一期)》(以下简称本办法)。
互助对象第一条凡工会关系隶属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农民工,不含享受公务员医保待遇的职工),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原则上,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的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千人以上的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60%以上,千人以下百人以上的应占80%以上,百人以下的应占85%以上。
互助期限第二条每期一年,自参加单位向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互助中心)或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缴纳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材料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互助金标准第三条每人每期只能缴纳一份互助金,事业单位职工每份60元,企业职工(含农民工)每份36元,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范文(3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互助活动,保障参与人员的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互助是指一种通过志愿捐款或者团体集资等方式,为参与人员提供紧急医疗救助的非营利性互助活动。
第三条医疗互助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互助原则,参与人员享有参与、知情、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医疗互助由专门的互助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对互助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参与医疗互助的人员应当具备合法身份、良好信用和足够的支付能力等条件。
第六条参与人员应当按照约定的互助金额进行捐款或者缴纳互助费用。
第七条互助组织应当定期公示互助金额的使用情况,接受参与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互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调查制度,确保参与人员的医疗需求真实有效。
第九条互助组织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确保参与人员获得及时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参与人员应当如实申报自身的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并及时更新。
第二章参于互助人员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参与人员有权按照约定获得互助金额的支持和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参与人员有权监督互助组织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参与人员有义务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参与人员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捐款或者互助费用,并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五条参与人员有义务配合互助组织的风险评估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互助组织的职责和义务第十六条互助组织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十七条互助组织应当及时公示互助金额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互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互助组织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并及时向参与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互助组织应当定期公示财务状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互助组织应当保障参与人员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监督和管理互助组织的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参与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对互助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D3-02-01-62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实施细则(ZDⅢ-D3/02/01-62)为了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
根据成都市总工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工会决定统一参与《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为更好的实施该计划,并结合《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公司已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在职员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工和内退员工)。
2、参保时间:一年为一个购买周期。
第一次购买周期为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3日。
后期续保时间经公司工会审批后,由党群工作部告知员工。
3、报销范围:(1)职工生病住院时(不含生育和工伤)或治疗慢性疾病时,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除去个人自付药品费)。
(2)首次发现本计划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重要器官移植、白血病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烧、烫伤、截瘫、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时,领取重大疾病互助保障互助金,其标准按上级规定实施。
两个保障待遇在保障期内互不抵扣。
4、保障待遇(1)符合要求享受的待遇按成都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要求的“第四章”规定实施。
(2)不符合享受规定待遇的情形,见成都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要求的“第五章”规定的内容。
5、申请办理报销时间规定: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医保局或医院结算单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办事处提出申请,过期不予办理报销。
6、办理报销地点:成都市贝森路2号新劳动人民文化宫二楼(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
7、申领互助金应提供的材料。
(见流程图)8、办理报销流程。
(见流程图)9、记录(1)医疗互助报销申请表借用(2)年度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保障计划报销记录台账D3-J-04-22 9、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职工因病治疗造成的经济负担,规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管理行为,根据全总、省总和山西省国防工会关于在在职职工中开展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在职工加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期一年的互助期内,享有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自付医疗费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领取互助金。
第三条公司工会负责投保人员的入保手续和续保手续的办理,负责日常住院职工申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审核并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负责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手续的办理及互助金赔付金的支付。
第四条分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的收缴、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申报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入会条件第五条凡公司在册的正式在职职工或被派遣到我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并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申请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第六条入会时,每人必须一次性交纳人民币5元的入会费和近期1寸免冠彩照一张(凡取得原安康互助保险的会员,中途未退保的职工,入会费不再交纳)。
第七条入会人员年龄在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的,经长治市医保机构报销后,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可按自付部分医疗费的50%领取互助金。
第十七条下列疾病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门诊特定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职工可按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一)癌症放疗、化疗和介入治疗;(二)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三)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等医疗费。
第十八条患病住院职工自发生本互助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单位分工会,十五日内通知公司工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市总工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XX市总工会与椒江、XX、路桥三区总工会共同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
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三条凡XX市本级(含XX经济开发区)和椒江、XX、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3、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名册和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5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漳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二期)为推动我市进一步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患重大疾病和住院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总工会研究,决定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中____开展医疗互助活动,具体实施办法如下:医疗互助活动对象第一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是漳州市总工____属的各级工会____所在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是工会会员的劳务工,离退休人员除外),以下统称职工。
互助活动期限第二条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单位向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缴交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首次参加本活动的职工普通疾病住院的执行____天免责期,重大疾病住院的执行____天免责期。
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期满之日起____日内继续参加活动的,取消免责期。
医疗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第三条互助金____1、职工交纳的互助金;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3、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4、社会各界捐赠、赞助;5、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四条互助金交纳标准一期(年)每人____元。
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替职工交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参加。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五条成立“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和“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____委员会”;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
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在县级总工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单位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并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参加单位收取的互助金,必须在收齐后的当日上交中心或经办事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汇入中心医疗互助帐户。
办事处受理后,要于每月月底前将相关手续上报中心。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滨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3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是指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职工以互助互助的方式,互帮互助,共同分担医疗费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负责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为参加活动的在职职工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五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应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定期公布参保在职职工名单,保证参保在职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保障范围第七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凡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第八条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药品费、护理费等直接与治疗有关的费用。
第九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对于高发病种的保障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十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由在职职工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提出。
第十一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需提供住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发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在住院出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超时则不予支付。
第五章互助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三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互助金额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在官方网站上。
第十四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支付方式为直接转账或支票等方式。
第六章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互助基金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按规定将互助基金用于参保在职职工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支付。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公费医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广东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治疗除外),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6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 __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互助方案。
该方案旨在帮助职工应对突发的医疗费用支出,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为了更好地实施该方案,需要制定详细的给付实施细则,以确保方案的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一、参保范围1.该计划适用于所有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员工和合同工。
2.职工及其家属可以选择自愿加入该计划,并支付一定的互助费用。
二、给付标准1.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标准根据职工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调整。
给付标准将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给付标准主要包括住院医疗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床位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
互助基金将根据实际病情和医疗费用提供给付。
三、费用支付1.职工每月需支付一定的互助费用,作为参与该计划的条件。
2.互助费用将由职工自行承担,企业可以提供补贴。
3.互助费用将由企业代收,并每月结算到互助基金账户。
四、给付申请和审核1.职工住院后可以向互助基金提出给付申请。
2.经过审核后,互助基金将根据给付标准确定给付金额,并将其支付给职工或医院。
3.给付申请需要提供医院的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互助基金管理1.互助基金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互助费用的收支管理、会员信息的管理等。
2.互助基金必须定期公布财务报告,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六、互助会员权益1.参加该计划的职工可以获得经济支持,并享受较低的医疗费用。
2.互助计划可以提供职工的家庭成员的保障,包括子女、配偶等。
七、宣传和培训1.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互助计划的宣传,让员工了解该计划的价值和参与条件。
2.互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对该方案的认识和理解。
八、计划监督和评估1.企业、职工和社会应该对互助计划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公正、透明和有效。
2.监督和评估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组织调研等形式进行。
总结: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的制定应该严格遵循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市总工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XX市总工会与椒江、XX、路桥三区总工会共同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
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三条凡XX市本级(含XX经济开发区)和椒江、XX、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3、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名册和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4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互助活动,保障互助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互助活动是指由一定数量的参与人自愿组成的互助组织,在法定条件下,互相帮助解决医疗支出。
第三条医疗互助活动的目标是提供有效的医疗互助服务,帮助互助参与人共同应对医疗支出风险。
第四条医疗互助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医疗互助组织第五条医疗互助组织需注册成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六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章程、规则、管理办法等,保障互助参与人的权益。
第七条医疗互助组织应设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账务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有效。
第八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建立健全互助参与人的信息库,包括基本信息、医疗保障情况等,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定期向互助参与人提供相关信息披露,包括资金使用情况、互助案例等。
第十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建立健全互助参与人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互助参与人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互助参与人的权益第十一条互助参与人享有平等参与医疗互助活动的权利,有权按时足额缴纳互助费用,享受互助金。
第十二条互助参与人享有隐私保护的权利,医疗互助组织应依法保护互助参与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互助参与人享有随时退出医疗互助活动的权利,但应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
第十四条互助参与人享有分享互助金的权利,可以根据实际医疗支出获取相应的互助金。
第十五条互助参与人享有投诉和申诉的权利,可以向医疗互助组织投诉或申诉互助活动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四章互助费用及互助金第十六条互助费用是互助参与人每月应缴纳的费用,由医疗互助组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七条互助费用的缴纳方式应便捷、安全、可靠,可以包括银行转账、在线支付、现金支付等。
第十八条互助金是指互助参与人发生医疗费用时,可向医疗互助组织申请获得的资金。
第十九条互助金的支付应按照医疗互助组织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互助参与人及时获得应得的互助金。
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一、总则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深化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促进医改进程。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正式在职职工以及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二、保障范围和标准1.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范围包括住院治疗、手术、护理费等需直接支付的医疗费用;2.保障标准为住院医疗费用的70%;3.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不低于每次住院的200元,每年住院的次数不超过3次;4.保障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保障资金的筹集1.宁波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划拨用于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基金;2.在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用;3.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用。
四、保障的申请和审核1.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申请应在住院前申请,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清单;2.申请材料经过工作单位审核后,由医保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并做出保障决定;3.审核通过后,相关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并直接划拨给医院。
五、保障的管理和监督1.市医保部门负责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管理工作;2.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的划拨和使用;3.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和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追责;4.监督机构和职能部门可以对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其他1.在职职工及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在享受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同时,仍然需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宁波市将逐步推进医疗互助保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保障效率和服务水平。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在职职工的住院医疗权益,减轻其经济负担,提升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医改进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通过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筹集、申请和审核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可以确保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实施。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了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参加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70%。
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二条参加手续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一份,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2、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投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3、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4、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第三条互助保障期限本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交费30天后开始享受本活动第五条规定的领取互助金的待遇。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上述30天的期限。
(参加单位在续保时,参加人数仍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总数的70%,其中10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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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了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参加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70%。
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二条参加手续
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一份,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投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3、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
4、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
第三条互助保障期限
本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本活动
的会员在交费30天后开始享受本活动第五条规定的领取互助金的待遇。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上述30天的期限。
(参加单位在续保时,参加人数仍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总数的70%,其中10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四条互助费
参加本活动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88元。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住院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已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本活动生效后,中途不得退出。
在互助保障期限内会员只能参加一份本活动,重复参加或变相重复参加,本会只认定其中一份有效,其它份数均无效。
第五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生效后,会员因住院治疗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医疗费时,可以领取下列两项互助金:
1、职工承担的起付标准以下由职工自己承担的部分,第一次住院按照三、二、一级不同类别的医院可分别按40%支付互助金(兰州地区参保单位,职工住院按照三、二、一级不同类别的医院分别给予300元、220元、160元的互助金),第二次住院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互助金;
2、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由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第一次住院按70%支付互助金,第二次住院按40%支付互助金;
在同一互助活动有效期内,本会只承担对参加本活动职工两次住院支付互助金的责任,对超过两次以上住院治疗的不承担支付互助金
的责任。
住院次数的计算以医疗机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第六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发生以下情况,本会不承担支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2、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仍未补交的;
3、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的;
6、自参加本活动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两年内不向本会提出支付医疗互助金申请。
第七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活动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活动代办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的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否则,造成无法判定事实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参加单位、会员本人承担。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互助保障活动确认书(正本);
2、会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
4、加盖参加单位公章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医疗互助金给付申请书》;
5、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出院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7、本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会员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必须由所在单位代表会员本人向办事处统一办理手续。
本会不直接对会员本人办理互助金支付手续。
第九条其它规定事项
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本人身故,保障责任终止。
2、本活动认定发生约定保障事件的具体时间,根据会员最初接受符合本活动第五条规定的治疗时间确定。
3、互助保障期满,会员继续参加时,如本活动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活动的规定执行。
4、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