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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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并购、证券市场监管、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角度来分析如何使我国证券市场这一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起步较晚,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许多问题,除证券市场进行内部治理外,外部治理机制也对证券市场的日臻完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分析外部治理机制如公司并购、证券市场监管、强制性信息披露等对我国证券市场所起的作用及如何起作用,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很有裨益。
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依据《证券法》,在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十多年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中国证券市场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上市公司收购做的重大的制度调整,体现了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监管理念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监管思路,表明了监管部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发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功能,提高资本市场运作效率的政策导向
一、收购兼并是促进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体现
活跃的上市公司收购活动,有利于培育公司控制权市场,形成有效的外部治理约束,促进上市公司提高自身质量。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从外部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产生巨大压力,使经营不善的管理层随时面临被撤换的风险,迫使其努力改善公司质量,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质量,避免成为被收购的目
二、中国资本市场收购兼并要在规范化上下功夫
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是转轨时期的新兴市场,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极为淡薄,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建设急待加强,这些方方面面的问题,导致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市场化程度还远远没有到位,一些收购人的收购行为严重扭曲。有的收购人在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后滥用控制权利,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通过报表式重组虚构利润,进行虚假重组,甚至违规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掏空”上市公司,造成上市公司经营上的严重“失血”;有的收购人还利用收购制造二级市场炒作题材进行内幕交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规范健康的收购活动能够对经济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反之,不规范,甚至是恶意的、带有违法倾向的收购活动,会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要使资本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并购活动利国利民,达到多元共赢的目标,促进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的实现,就必须深化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改革,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活动的监管,在规范上下大功夫。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上市公司并购活动趋利避害,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三、落实新的收购办法的多项创新安排,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一是妥善处理活跃证券市场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系
二是转变监管方式,强化持续监管力度
三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财务顾问制度
四是丰富了上市公司并购手段和收购方式
四、坚持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的社会征信系统已经开始建立,市场诚信建设正在加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这些新形势和新情况的变化,要求我们在制定法规政策时必须与时俱进,在向市场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国外先进经验学习的探索中,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因势利导,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才能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才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决定证券市场有续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证券监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模式,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一、市场监管失灵是监管自身的问题
证券监管是控制证券市场参与者市场行为的一个完整的系统。在该系统中,监管主要包括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监管对象包括证券业务本身以及与证券业相关的其他利益组织或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受自身地位与利益机制支配,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着证券的发展。
证券监管本身就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即使国民个人或企业无须为此付费或很少花费,无数的个人和企业都能从中获益。没有任何一家社会组织自愿无偿参与对证券市场监管。这就出现搭车问题。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既对市场参与者造成困难和问题,也会造成政府监管失灵。市场机制会自动通过价格的形成和修正过程吸收各种信息,但在短期内市场机制无法识别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欺诈行为,因此监管的任务就是给说假话的人施加额外的成本,改变他们的行为激励。但监管的任务不可能是实现强制性的、完全的信息披露,监管的任务只是防止他们说假话。
首先应做到证券监管者自律。光是自律还不够,还应他律。应有这样一个机构,由其进行对监管政策的执行、监管者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其再监督的依据应由立法机构制定。三、建立有效的监管运作体系,推进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监管本身是制衡的产物,我们不能因为监管的存在而放弃对监管的监管。要使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消除市场过分波动,应从监管角度入手,理清监管机构的职能和范围,建立政策稳定的监督机制和制衡的监督机构,适时评估市场监管效果,建立健全监管人员行为监督制度,使“消息市”、“政策市”的基础牢固、稳定。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供同行商榷:
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督法律体系。除了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以外,还应制定其他相关市场监管法律,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一是应抓紧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加强在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二是应制定《证券监管机构治理规定》,明确证券监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配备、工作范围等,从法规上进一步规范各机构的权力与责任。三是应制定《证券市场监管从业人员操守规范》,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四是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从机构框架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体制。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由一个统一的机构中国证监会实施对所有证券机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监管,监管者不仅要对证券市场安全和稳定负责,还要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对上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