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要点四川大学金融学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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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这种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是指出现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正面效应就是收益,负面效应就是损失。(2)风险的分类:收益风险:即只会产生收益而不会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是具体的收益规模无法确定(例如:基础设施、教育等)纯粹风险:即只会产生损失而不会导致收益的可能(例如:火灾、地震等)投机风险:即既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例如:贸易活动、股票等)

2危险的定义:危险即纯粹风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危险的特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可变性:危险的构成要素:危险因素:引起或促使危险事故发生、损失增加或扩大的原因和条件:危险因素分为:有形危险因素和无形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事故又称危险事件,是指引起损失或损失增加的直接的或外在的事件。危险事故是导致损失发生的媒介。危险损失:偶然发生的偶然性、非预期性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或灭失。危险载体是指危险的直接承受体,即危险事故直接指向的对象。可分为人身载体和财产载体。分类:(1)自然危险和社会危险:

①自然危险:是指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如地质运动引起的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气候异常引起的高温、低温灾害及洪涝灾害、台风灾害等②社会危险:是指由于人为原因引起的危险这种危险的特性是与人类自身(包括法人、自然人、国家和地区等)行为密切相关,行为失常或不可预料的行为结果等均可以归入社会危险(2)静态危险和动态危险:①静态危险:在社会经济正常的情形下,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运动作用和人们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危险②动态危险:是指以社会经济政治的变动为直接原因的危险,即由于社会、政治及产业政策修改等导致的危险(3)基本危险和特殊危险:①基本危险:特定的社会个体所不能控制或预防的危险,它是由非个人的或是个人不能阻止的因素所引起的危险,涉及范围通常较大②特殊危险:是指与特定的社会个体有因果关系的危险,它通常由特定的因素引起,是由个人或家庭、企业来承担损失的危险(4)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危险与信用危险①财产危险:个人和家庭或企业对其所有的、使用的或保管的财产发生损害、灭失、贬值的危险②人身危险:是指导致人的伤残、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增加医疗费支出的危险。通常分为生命危

险和健康危险;其中生命危险是与人的生存与否有关的危险,健康危险主要影响的是人们身体的健康程度③责任危险:由于个人或团体的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契约或道义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危险(第三者危险)④信用危险:人们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导致对方经济损失的危险常见的危险处理方法:

(1)危险回避:又称损失规避、损失回避,是通过放弃活动以消除某一特定危险带来的损失,是放弃或拒绝承担危险(2)损失控制:通过降低危险损失发生的频率,缩小其损失的程度来达到控制目的的一种危险处理方法。包括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3)危险转移:是通过合理的措施,将危险及其损失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即转移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4)危险自留:又称危险承担,是指由于经济单位自己承担危险事故所造成的危险损失

效益比值=安全保障/成本=该对策可减少的危险损失/(对策费用+机会成本)6、可保危险:概念: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危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危险。条件:①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计量②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③危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④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⑤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⑥纯粹风险,非投机风险

保险的性质:(1)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与银行、证券一样都归属于金融服务行业,其产品是无形的服务。保险同时是一种金融行为,对社会而言,保险起到了资金融通的作用。保险在一定还起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2)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法律行为。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险实际上是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自愿的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3)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保险使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变个体对付危险为大家共同对付危险,从整体上提高了对危险事故的承受能力。因此保险有“社会稳定器”之称。

3、保险的定义:(1)概念: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4、保险与几类行为的对比:

(1)保险与赌博:

相同点:均带有不确定性,且都有一定的杠杆作用。

不同点:

①赌博中的危险是赌博行为本身引起的;而保险中危险是客观存在的

②赌博有可能使人获利,而保险无此可能

③保险要求投保人对保险对象必须有可保利益,而赌博无此限制,所赌时事件可以随意

5、保险的特性:

(1)经济性

(2)互助性

(3)科学性

(4)契约性

6、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的性质分: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

(2)按保险标的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3)按危险转移层次分:

(A)原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确立保险关系,投保人将危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险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

(B)复合保险和重复保险:概念: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务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复合保险;如果保险金额之和超过标的财务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重复保险;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并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C)共同保险:几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担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成为共同保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保险责任)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

相同点:①都存在多个保险人②通过多个保险人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

不同点:①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不同:共同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中投保人与再保险人不直接签订合同,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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