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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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B51/T5026)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为二级的基坑,建设单位必须将深基坑工程支 护结构设计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工程 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单位 进行。
第十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支护 结构、土方开挖、降水、环境和管线保 护、监测、基坑允许暴露时间及安全验 算书等内容。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文件 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 资格执业印章。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深基坑工程 施工方案时,应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基 坑周围环境、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 工艺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应当包括建(构)筑 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 降(排)水、土方开挖程序;支护结构 施工工序;监测、检测等内容,并附具 安全验算结果。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应 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岩 土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3、资质等级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实行资质等级和 资格管理制度。
凡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B51/T5026)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为一级的基坑,建设单位必须将深基坑工程设 计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工程勘察专业 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审核勘察、设计、 施工、监测及检测等单位的资质及相关 技术资料,及时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各项 监测、检测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按经咨 询论证通过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组织 施工,对关键施工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及隐蔽验收等。
4、周边建筑重要性划分等级
(附件2)修改前: 重要: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物,低于四
Leabharlann Baidu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需要提供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一式 四份并签章(窗口领取);
《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交接材料证明 表》一式四份并签章(窗口领取);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原件;
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原件及一张一寸彩照;
安全工程师任命通知书(施工单位红头 文件);
1、施工许可制度
第五条 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 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 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纳入建筑工程总承包 管理。建设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实行单独 发包的,应依法单独招标并办理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且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为该分部工程质量和安全 的第一责任单位,工程质量由专业承包 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 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或材料: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相关批准文件(经
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放线图); 3、已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
4、应急抢险制度
第十七条 因深基坑工程施工造成 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损坏 的,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 迅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受损 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进行结构 安全性鉴定,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变形监测制度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工 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当基坑开挖边 线外,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存在建(构)筑物、 地下管线时,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备工程勘 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第三方 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 监测。
任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任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 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2、安全风险性分析制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施 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进行深基坑施工安全风 险性分析。深基坑工程施工不得影 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 设施等的正常使用。
层的重要建筑物、重要管线和地下设施 等。 一般:二-三层的建(构)筑物。 次要:单层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或其它 次要设施。
修改后:
重要: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物,低于三 层的重要建筑物、重要管线和地下设 施等。
一般:一-二层的建(构)筑物。
次要:临时建筑物或其它次要设施。
二、新增加的管理制度
施工许可制度 开工前安全风险性分析制度 资质等级和资格管理制度 应急抢险救援制度 变形监测制度 质量检测、验收制度 超期基坑安全评估制度
一、保留或局部修改 的管理制度
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制度 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监理制度 周边建筑重要性划分等级
1、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制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 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网等状况进行调查, 绘制平面和剖面位置图,并将调查资料及 平面位置图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和监测单位。建设单位对所提供的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 有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的质 量检测机构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 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 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并形成专家 咨询意见书。
3、监理制度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 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并 根据有关规范、规程、设计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编写监理 细则,并组织实施。
和监理单位,并提交工程登记表和合同;
4、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现场 具备基本施工条件、扬尘污染防治及工 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基坑支护设 计、土方开挖及支护结构施工方案已按 规定咨询论证合格;
5、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项工程已通过施工 图审查,且建设资金已落实;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对 施工方案进行会签。
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 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成 建委发【2002】712号)作废。
新《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在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 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 ,针对目前成都 市深基坑量大坑深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历经近7年的实践和探索,安监站组织相 关单位专家经过6次专题会和10余次讨论 会,并多次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 意见,最终于09年7月修订完成了新的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 法》。
第十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支护 结构、土方开挖、降水、环境和管线保 护、监测、基坑允许暴露时间及安全验 算书等内容。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文件 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 资格执业印章。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深基坑工程 施工方案时,应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基 坑周围环境、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 工艺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应当包括建(构)筑 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 降(排)水、土方开挖程序;支护结构 施工工序;监测、检测等内容,并附具 安全验算结果。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应 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岩 土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3、资质等级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实行资质等级和 资格管理制度。
凡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B51/T5026)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为一级的基坑,建设单位必须将深基坑工程设 计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工程勘察专业 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审核勘察、设计、 施工、监测及检测等单位的资质及相关 技术资料,及时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各项 监测、检测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按经咨 询论证通过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组织 施工,对关键施工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及隐蔽验收等。
4、周边建筑重要性划分等级
(附件2)修改前: 重要: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物,低于四
Leabharlann Baidu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需要提供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一式 四份并签章(窗口领取);
《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交接材料证明 表》一式四份并签章(窗口领取);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原件;
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原件及一张一寸彩照;
安全工程师任命通知书(施工单位红头 文件);
1、施工许可制度
第五条 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 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 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纳入建筑工程总承包 管理。建设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实行单独 发包的,应依法单独招标并办理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且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为该分部工程质量和安全 的第一责任单位,工程质量由专业承包 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 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或材料: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相关批准文件(经
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放线图); 3、已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
4、应急抢险制度
第十七条 因深基坑工程施工造成 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损坏 的,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 迅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受损 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进行结构 安全性鉴定,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变形监测制度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工 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当基坑开挖边 线外,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存在建(构)筑物、 地下管线时,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备工程勘 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第三方 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 监测。
任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任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 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2、安全风险性分析制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施 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进行深基坑施工安全风 险性分析。深基坑工程施工不得影 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 设施等的正常使用。
层的重要建筑物、重要管线和地下设施 等。 一般:二-三层的建(构)筑物。 次要:单层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或其它 次要设施。
修改后:
重要: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物,低于三 层的重要建筑物、重要管线和地下设 施等。
一般:一-二层的建(构)筑物。
次要:临时建筑物或其它次要设施。
二、新增加的管理制度
施工许可制度 开工前安全风险性分析制度 资质等级和资格管理制度 应急抢险救援制度 变形监测制度 质量检测、验收制度 超期基坑安全评估制度
一、保留或局部修改 的管理制度
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制度 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监理制度 周边建筑重要性划分等级
1、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制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 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网等状况进行调查, 绘制平面和剖面位置图,并将调查资料及 平面位置图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和监测单位。建设单位对所提供的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 有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的质 量检测机构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 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 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并形成专家 咨询意见书。
3、监理制度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 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并 根据有关规范、规程、设计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编写监理 细则,并组织实施。
和监理单位,并提交工程登记表和合同;
4、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现场 具备基本施工条件、扬尘污染防治及工 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基坑支护设 计、土方开挖及支护结构施工方案已按 规定咨询论证合格;
5、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项工程已通过施工 图审查,且建设资金已落实;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对 施工方案进行会签。
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 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成 建委发【2002】712号)作废。
新《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在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 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 ,针对目前成都 市深基坑量大坑深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历经近7年的实践和探索,安监站组织相 关单位专家经过6次专题会和10余次讨论 会,并多次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 意见,最终于09年7月修订完成了新的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