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深基坑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安监发[2011]22号
成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安监发〔2011〕22号)各区(市)县安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单位:近年来,我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对毗邻房屋、道路、管线多次造成不良影响,社会群体投诉事件时有发生,为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针对目前我市基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周边环境调查取证工作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调查范围内可能受影响的地面、道路、建(构)筑物等进行拍照或摄像取证(有条件的应办理取证材料公证手续),住宅等重要建筑物应有入户调查记录(见附表)。
住宅等重要建筑物调查点位应包含散水、建筑外墙周边、底层及顶层室内门窗洞口原始状况等,入户调查比例不少于该栋住户数的20﹪。
二、强化膨胀土区域基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膨胀土区域的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膨胀土地区进行深基坑工程勘察时,应根据场地情况布设勘探坑,查明岩土层界面及软弱结构面,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安全要求。
(二)深基坑边坡支护不得采用击入式钢管土钉墙型式,当采用排桩支护时,冠梁顶面不得低于基坑顶部地面0.5米。
(三)深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地下室主体结构施工,不能及时进行地下室主体结构施工,暴露时间超过7天的基坑,施工单位应采用混凝土将距支护结构1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地基土体进行封闭。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深基坑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其相关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D51/T5026-2001)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工程地质勘察、降水设计及施工、护壁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监测、检测等内容。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纳入建设项目(单位工程)总承包管理。
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破土动工。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实施成华、金牛、武侯、青羊、锦江及高新区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日常监督检查。
其它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网等状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第七条凡属深基坑工程的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编制的施工方案进行咨询,并将检测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按相关规范、规程进行勘察,查明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工程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并提出深基坑支护的建议方案。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编制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降(排)水、土方开挖程序、支护结构、基坑允许暴露时间、监测、环境保护等内容,设计方案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新都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工程深基坑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深基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
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施工。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原则上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
建设单位确需对深度超过五米的基坑工程实行单独发包的,应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证,且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为该分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由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调查范围内可能受影响的地面、道路、建(构)筑物等进行拍照或摄像取证(有条件的应办理取证材料公证手续),住宅等重要建筑物应有入户调查记录。
住宅等重要建筑物调查点位应包含散水、建筑外墙周边、底层及顶层室内门窗洞口原始状况等,入户调查比例不少于该栋住户数的20﹪。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深基坑施工安全风险性分析。
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2012]37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5-31 信息来源: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文号:成建安监发〔2012〕37号各区(市)县安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单位:为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构)物、道路、地下设施及地下管线的安全,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和社会群体性投诉事件的发生,针对目前我市基坑工程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基坑工程周围环境的调查和预加固处理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提供有关基坑周边的环境条件资料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包括:建(构)筑物距地下室外边线距离,、基础形式及埋深;既有地下管网分布状况;道路分布情况及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等)。
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单位应将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作为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施工方案专家咨询论证的前置条件,凡未提供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的,工程项目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施工方案专家咨询论证结论一律定为不合格。
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应提前采取措施对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场地周边建(构)筑物进行预加固,对地下管线、管沟等应先进行疏通、加固或改迁。
二、强化支护体系安全技术措施(一)采用内支撑作为基坑支护的,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成果,须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印章。
(二)处于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场地属三级阶地的,不得使用锚索(杆)作为基坑支护体系受力构件。
(三)处于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场地属三级阶地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大于800mm,场地属二级阶地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大于l000mm。
非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边坡土质无膨胀性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应大于1500mm。
(四)严禁在直径小于1.2m的桩身上钻设锚索孔。
凡采用桩身钻设锚索孔的,桩身应增加不小于4根的通长受力钢筋,锚索孔影响范围内箍筋应加密1倍。
成都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三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6层以上房屋建筑物的工程或高度超过25米构筑物的地基与基础工程; (2)软弱地基处理; (3)地基与基础混凝土浇筑量累计1万立方米以上; (4)单项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 事地基与基础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 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地下、岩土、机械等专业人 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 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5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专用施工设备6台以上和相应的运输、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 个以上单位工程量1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工 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 建筑幕墙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 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 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具有的三 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生产、制作、安装配套的检测设备;具有用于建筑幕墙加工制作的 厂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制作隐框玻璃幕墙的净化打胶间和固化养护间 及配套的机械加工、打胶设备。
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制度大全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原则上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
建设单位确需对深度超过五米的基坑工程实行单独发包的,应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证,且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为该分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由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负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20〕1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7日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国防、人防、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自然形成或人工开发的空间,是地面空间的延伸和补充。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方式分为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深度分为浅层、次浅层、次深层和深层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属性分为公共地下空间和非公共地下空间。
公共地下空间是指优先满足公共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等所占空间;非公共地下空间是指用于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及其配套设施的、以经营性用途为主的地下空间。
成都市深基坑管理规定课件
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警告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口头或 书面警告,提醒当事人及时改
正错误。
罚款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处以一定数 额的罚款,金额根据违规程度 和具体情况确定。
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所获得的收 益予以没收,并视情况给予罚 款等处罚。
责令停工整理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责令停止施 工,并进行整理,待到达规定
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 ,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人员 和财产安全。
施工质量控制
材料质量
施工单位应选用质量合格的原材 料,并进行检验和实验,确保材
料质量符合要求。
施工质量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确保各道工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
验收标准
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自检 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推动城市可持续 发展。
促进深基坑工程建设 水平的提升,提高建 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 平。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深基坑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地下连续墙、排桩、土钉墙等支护结构及开 挖深度5米以上的基坑。
管理职责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深基坑工程 的监督管理。
05
深基坑工程监测与应急规定
监测规定
监测点设置
在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应设置 专门的监测点,对周边环境进行
实时监测。
监测频率
监测频率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周边 环境情况来确定,一般应每天至
少进行一次监测。
监测报告
监测结果应及时整理成报告,并 提交给相关管理人员和责任方。
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
2四川省关于工程建设相关规定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深基坑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其相关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D51/T5026-2001)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工程地质勘察、降水设计及施工、护壁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监测、检测等内容。
第三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纳入建设项目(单位工程)总承包管理。
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破土动工。
第四条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实施成华、金牛、武侯、青羊、锦江及高新区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日常监督检查。
其它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网等状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第七条 凡属深基坑工程的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编制的施工方案进行咨询,并将检测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按相关规范、规程进行勘察,查明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工程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并提出深基坑支护的建议方案。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编制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降(排)水、土方开挖程序、支护结构、基坑允许暴露时间、监测、环境保护等内容,设计方案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是一项涉及土木工程的重要项目。
在进行深基坑施工时,需要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施工工艺以及安全措施等因素,以确保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深基坑施工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地质勘探和分析,确定地质条件和水文情况。
根据地质勘探结果,采取相应的施工措施,比如选择合适的支护结构和施工方法。
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进行地下水的处理和控制。
一般会采用降水井、地下水封堵等方法,有效控制地下水位,防止基坑内涌水导致工程事故。
基坑支护是深基坑工程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常见的支护结构,比如钢支撑、混凝土浆墙、预应力锚杆等,以确保基坑的稳定性。
同时,深基坑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监测和检测工作。
通过监测基坑周边土体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指标,实时评估工程的安全状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总之,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安全完工。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结合近年来我市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8 月1 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02]712 号)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2、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 )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9]494号)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2009-7-21实施日期:2009-8-1文号:成建委发[2009]494号发布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2009-8-1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结合近年来我市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02]712号)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2、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手册及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09年8月1日
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结合近年来我市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行。
附件1(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实施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12;3同;4合格;56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绘制平面和剖面位置图,并将调查资料及位置图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深基坑施工安全风险性分析。
深基坑工程施工不得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等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勘察单位在进行建筑地基勘察时,应同时开展对需要支护的深基坑工程场地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条件勘察及必要的岩土工程测试。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结合近年来我市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b5E2RGbCAP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02]712号)同时作废。
p1EanqFDPw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2、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DXDiTa9E3d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RTCrpUDGiT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5PCzVD7HxA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原则上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
建设单位确需对深度超过五米的基坑工程实行单独发包的,应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证,且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为该分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由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或材料: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相关批准文件(经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放线图);3、已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4、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现场具备基本施工条件、扬尘污染防治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具体措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方案已按规定咨询论证合格;5、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项工程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且建设资金已落实;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会签。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PPT教学课件
层的重要建筑物、重要管线和地下设施 等。 一般:二-三层的建(构)筑物。 次要:单层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或其它 次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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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
重要: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物,低于三 层的重要建筑物、重要管线和地下设 施等。
一般:一-二层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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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支护 结构、土方开挖、降水、环境和管线保 护、监测、基坑允许暴露时间及安全验 算书等内容。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文件 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 资格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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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深基坑工程 施工方案时,应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基 坑周围环境、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 工艺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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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 有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的质 量检测机构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 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 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并形成专家 咨询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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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制度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 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并 根据有关规范、规程、设计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编写监理 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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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留或局部修改 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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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制度 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监理制度 周边建筑重要性划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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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制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 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网等状况进行调查, 绘制平面和剖面位置图,并将调查资料及 平面位置图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和监测单位。建设单位对所提供的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基坑支护等级规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2009-7-21 信息来源:法规处文号:成建委发[2009]49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结合近年来我市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02]712号)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2、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成都市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成都市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有限空间作业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作业活动,为了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加强成都市有限空间作业的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二、有限空间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1、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地下管沟、暗沟、隧道、涵洞、地坑、深基坑、废井、地窖、检查井室、沼气池、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地下有限空间。
2、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腌渍池、纸浆池、粮仓、料仓等地上有限空间。
3、反应釜、釜、塔、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烟道、除尘器等设备设施形成的封闭、半封闭空间。
三、管理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四、作业前准备1、风险评估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作业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包括作业内容、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
作业方案应当经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批。
3、安全培训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使其了解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等。
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4、通风换气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采取有效的通风换气措施,确保有限空间内的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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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结合近年来我市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的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02]712号)同时作废。
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附件2: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二○○九年七月二日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其相关建设活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实施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纳入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
建设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实行单独发包的,应依法单独招标并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证,且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为该分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由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或材料: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相关批准文件(经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放线图);3、已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提交工程登记表和合同;4、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施工现场具备基本施工条件、扬尘污染防治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具体措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方案已按规定咨询论证合格;5、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项工程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且建设资金已落实;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会签。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绘制平面和剖面位置图,并将调查资料及位置图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深基坑施工安全风险性分析。
深基坑工程施工不得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等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勘察单位在进行建筑地基勘察时,应同时开展对需要支护的深基坑工程场地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条件勘察及必要的岩土工程测试。
建筑地基勘查报告中应包含深基坑工程场地的地层结构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的控制方法及计算参数建议、施工中应进行的监测项目、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其防治措施等内容,并提出深基坑支护的建议措施。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实行资质等级和资格管理制度。
凡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建设单位必须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凡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基坑,建设单位必须将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设计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支护结构、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环境和管线保护、监测技术要求、基坑允许暴露时间及安全验算书等内容。
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文件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执业印章。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指标数据,并应充分考虑基坑施工时对毗邻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服务工作,对施工现场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行为,应立即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当基坑支护结构作为永久结构使用时,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密切配合,根据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基坑支护结构设计。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时,应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基坑周围环境、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应当包括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降(排)水、土方开挖程序;支护结构施工工序;监测、检测等内容。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岩土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十四条当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会同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进行补充勘察和修改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的质量检测机构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并形成专家咨询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当发生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七条因深基坑工程施工造成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迅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受损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并根据有关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编写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审核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及检测等单位的资质及相关技术资料,及时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监测、检测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按经咨询论证通过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关键施工部位进行旁站监理;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及隐蔽验收等。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当深基坑开挖边线外,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存在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时,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
变形监测时间应从地下降水施工起,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止。
监测对象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及因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受到影响的毗邻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
监测项目、频率、时段、精度等应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等要求,制定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须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能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将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的监测分析情况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通报。
当监测数据异常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报警值时,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分析原因,进行处理。
变形监测单位对提供的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质量检测基本内容应包括原材料、试块(件)的常规检测,以及桩身完整性和锚杆承载力的专项检测等。
深基坑支护结构质量检测结果不能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施工单位及支护结构设计单位制定加固处理方案,并按原技术审批程序履行审查、批准、咨询论证等手续。
在深基坑支护结构加固措施实施完成前,不得进行基坑内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基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总承包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地下室施工及其质量验收工作。
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深基坑工程,深基坑施工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移交手续,书面告知总承包单位使用注意事项,并定期对深基坑的安全状态进行回访巡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深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将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尽快组织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凡超过设计允许暴露时间且未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的基坑,应组织基坑的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对基坑工程的安全性重新进行评估,将评估报告和整改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置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在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对基坑进行回填。
第二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咨询论证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定。
未遵守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2: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坡顶建筑物距基坑边线的距离坡顶建(构)筑物重要性H≥12m5≤H<12m H<5mS<0.5H 重要一一一一般一二次要一三0.5H≤S<H 重要一一二一般一二次要二三H≤S<1.5H 重要一一二一般二三次要二三基坑边坡无建筑物或S≥1.5H一二三说明:1、基坑边坡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重要: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物,低于三层的重要建筑物、重要管线和地下设施等。
一般:一~二层的建(构)筑物。
次要:临时建筑物或其它次要设施。
2、表中H为基坑深度,S为建筑物距坑边的距离。
3、基坑支护结构作为永久性结构使用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定为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