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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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6【实施日期】2018.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权属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林地的征收和征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不含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科学试验林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其他林业用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流转工作,维护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实现我市林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将林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林权流转应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等形式自愿、有偿参与林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证村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坚持依法流转、按约经营的原则。

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护,不得以流转为名判卖青山。

(五)坚持稳定林权性质的原则。

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坚持促进林业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二者并重。

在流转过程中,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坚决防止乱砍滥伐。

第四条下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使用权;(三)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第五条下列林权不得流转:(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权。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04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注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7年森林管理条例未规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2.3实施,现已失效)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1、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2、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3、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4、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5、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6、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7、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8、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背景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森林资源日益减少,因此保护森林资源和发挥森林资源的效益显得尤为重要。

而林地流转作为一种森林资源管理方式,已经被广泛应用。

林地流转是指森林土地产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流转的过程。

通过林地流转,可以让那些不擅长经营或不想经营森林土地的人把土地流转给专业经营人员,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一、政策措施林地流转需要政府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来引导和规范其发展。

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明确林地承包经营的责任和义务,完善相关的地契、法律和法规,才能进一步推进林地流转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发展。

政府鼓励农民合作社和企业参与林地承包经营,减少土地流转层次,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工作机制1.建立林地流转协调机制。

由政府成立管理部门来负责林地流转的实施,在同一时间内会绑定许多基础数据,资金、管辖范围、责任等,对每项工作实施过程进行监控评估。

2.加强宣传和培训。

政府部门应该提高林地流转的知名度和参与度,组织和促进公众趋向于林地流转方面,让更多有志于参与林地流转事业的人加入进来。

同时,对林地承包经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技术指导,让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经营、利用和管理林地。

3.建立林地经营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建立林地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林地流转实时监控,数据可视化,科学管理林地经营,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效率。

三、发展目标1.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林地经营模式。

在林地流转中,要发挥自然生态和生产经营生态工程的优势,抓住市场需求,实现全面落实森林资源的乡村振兴战略。

2.提高林地利用效益。

林地流转实施后,要遵循市场化、经济、合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林地的综合效益。

发掘林地除了木材产业以外的其他经济效益,如观光旅游、美丽乡村建设等,增加其经营和利用的价值。

四、关键问题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需要加快完善和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关标准和考核机制,使林地流转能够得到更好地规范和监督。

2.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精简版范文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精简版范文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流转主体
流转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流转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林业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资金实力、环境保护意识等。

三、流转程序
1. 流转方提交流转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林木产权证等。

2. 流转方与流出方协商确定流转合同的内容,包括流转期限、流转条件、流转租金等。

3. 流出方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将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转让给流转方。

4. 流转方支付流转租金,并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责任,包括保护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等。

5. 流转期满后,流转方应及时返还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给流出方,完成流转事务的结算。

四、流转管理
1. 流出方应监督流转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2. 流转方应定期向流出方提交流转经营报告,包括经营情况、林木生长情况、环境保护情况等。

3. 流转方应按照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开展经营活动,确保林地和林木的健康生长。

五、监督与执法
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进行查处和处罚。

2.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流转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较差的流转主体进行限制和警示。

3. 流出方和流转方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渝府办发〔2014〕169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赋予广大林农群众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处置权,充分调动森林经营者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保障林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功能为主线,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和优化森林资源结构为目标,坚持保护、发展、经营、利用森林资源并重,坚持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二)基本原则。

依法采伐,规范管理;简化程序,高效便民;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科学经营,合理利用。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林木采伐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

放宽人工林、商品林、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管理。

严格国有公益林和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采伐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

商品林采伐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按龄级控制采伐类型和方式。

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限额执行期内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

经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短周期人工工业原料林,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并编制采伐限额。

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中的国家级公益林,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强化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建立公开透明的采伐指标分配机制。

森林资源的计划管理方案

森林资源的计划管理方案

森林资源的计划管理方案森林资源的计划管理方案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效开展,就需要我们事先制定方案,方案可以对一个行动明确一个大概的方向。

你知道什么样的方案才能切实地帮助到我们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森林资源的计划管理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加强林地管理工作各地要把保护林地作为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认真落实国家对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明奖惩,强化责任,采取严格措施,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形成“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占补平衡”管理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近年来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处理力度。

各地实施的土地治理工程,凡属于林地的治理后必须用于造林,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

二、规范集体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一)依法规范森林资源流转。

凡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

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林业生产要素市场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公开进行。

林地和林木的流转应按“林业要素市场”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评估,不得搞暗箱操作、贱卖山林。

森林资源依法流转后,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监管,搞好服务,督促林地使用者及时造林。

(二)认真抓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林业部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把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关。

对“四至”清楚、权属关系明确、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每宗林地,要及时为林权所有人办理林权证。

凡流转程序不合法、林权登记手续不完备和林权争议未解决的一律不得办理林权证。

(三)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林地向林浆纸项目流转。

依法管理。

(四)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收益部分要确定合理的分配方式分利到户。

提留前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农户或村民代表同意。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森林资源流转,保障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水资源、矿藏、埋藏物、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等。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租赁、承包、转包、作价入股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参与森林资源流转。

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范围与期限第七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以外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一)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三)林地已纳入国家建设拟征收、征用范围的;(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九条国有森林资源和集体森林资源进行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流转程序与管理第十条国有森林资源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1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1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市林业局2019年第45次党组会研究,对《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9〕30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5〕43号)等3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

附件:1.废止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2.继续有效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重庆市林业局2020年1月7日附件1废止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1.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9〕30号)2.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重庆铁路分局重庆港口管理局重庆海关重庆市邮政管理局重庆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渝林护〔1999〕56号)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造〔2014〕72号)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火隔离带工程建设的决定(渝林防火〔2000〕1号)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林计〔2018〕1号)附件2继续有效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1.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5〕43号)2.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渝文审〔2006〕16号)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林政法〔2012〕10号)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3〕13号)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3〕14号)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渝林政法〔2014〕3号)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4〕2号)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9号)10.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10号)1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8〕103号)1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建设森林防火阻隔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林资〔2006〕84号)1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06〕53号)14.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制发全市林木采伐申请文书(式样)的通知(渝林资〔2015〕6号)1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全面停止松脂采集活动的通知(渝林资〔2009〕39号)1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的通知(渝林资〔2011〕37号)1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资〔2011〕40号)1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占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资〔2012〕12号)1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通知(渝林资〔2013〕46号)20.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动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补充通知(渝林资〔2013〕49号)2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13〕65号)2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采挖移植树木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13〕69号)2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护〔2017〕74号)2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修正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林政法〔2018〕3号)2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林政法〔2018〕9号)2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科技专家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科〔2018〕16号)2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兴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科〔2018〕17号)2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木本油料种苗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林油〔2018〕9号)2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止准入类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渝林资〔2018〕211号)30.重庆市林业局公告(2019年第2号)3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林场〔2018〕11号)3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场〔2019〕5号)——结束——。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工商品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06]26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工商品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06]26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工商品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工商品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06〕26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重庆市人工商品林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006年12月8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06]30号)并予公布。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工商品林管理试行办法》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重庆市人工商品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工商品林业发展,规范人工商品林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工商品林的确定以经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为依据,并经权利人认可后,区划界定到山头地块,绘图造册登记。

第三条人工商品林管理遵从市场需求、依法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界定为人工商品林的林分没有进行林权登记的,必须及时申请林权登记,并依法申领林权证。

第五条人工商品林管护由权利人自行负责。

各级政府可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对人工商品林经营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并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案件。

人工商品林遭受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等自然灾害,人工商品林权利人应积极采取扑救、除治等措施。

第七条采伐人工商品林的方式必须符合《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制度。

坡度在25-35度的人工商品林,连片皆伐的面积一次不得超过5公顷,超过35度的人工商品林,严禁实施皆伐。

第八条人工商品林权利人申请采伐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采伐申请(二)作业设计或采伐说明(三)权属证明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受理人工商品林采伐申请后,应组织或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复核,依法审批。

林地流转方案

林地流转方案

林地流转方案背景介绍林地流转是指将国有林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社会各界的一种经营模式。

因为国家要求森林覆盖率不断提升,所以林地流转早已被广泛实行,以保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林地流转方案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生态建设,加强森林保护,提高国有林地的生态效益而制定出的一项具体措施。

林地流转方案的实施,可以带来多种好处,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林地流转方案的主要内容流转的主体林地流转涉及哪些主体?在传统的国有林地中,生态经济要求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

但是在现代生态经济的理念下,除了政府,各种社会主体也可以参与其中,如企事业单位、合作社、个人等。

因此,林地流转方案的主体并不限于国有林地所有权者。

这样既减轻了国家对林地的调配工作,又可以使林地更加高效地被利用与管理。

流转的主体需要有资格,具有管理资质,具备资本,或拥有与林业、绿化有关的专业等知识与技能。

流转的方式林地流转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偿流转,另一种是无偿流转。

有偿流转是指在转让林地使用权的基础上给与资金补贴或分成回报,可以直接给与转让方投资和平衡林地的经济利益;而无偿流转则是将林地使用权无偿转让,但使用期限有所限制。

流转的内容林地流转的内容主要涵盖生态建设、环保消费、林地经营等方面。

在林地流转的过程中,需要可靠的流转方案,实现科学规划、串联化、整合化的保障,解决林业经济社会化及生态环保化的矛盾问题。

同时,在流转的过程中,需要对流转方案进行严格的审批,确保流转实施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目的与作用林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林业的管理,同时保障林地的经济价值和生态效益。

在保障林业的发展的同时,林地流转可以增加环保消费,解决城市化下的土地供求问题,推动森林产业的发展,使政府可以通过林地租金和森林经济收益,获得其他种类土地难以获得的利润。

同时,林地流转也可以让社会各界参与森林产业的经济发展,可以提高生产力,加速社会转型。

林地流转方案的实施效果自上世纪90年代实行林地流转以来,林地流转方案的实施效果逐渐显现。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流转的意义
促进森林资源的高效利用
通过流转,可以将分散的森林资源 集中起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 进林业产业的发展。
优化林业产业结构
通过森林资源的流转,可以调整林 业产业结构,推动林业产业升级和 转型。
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规范的森林资源流转程序,可 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
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主体
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 督力量。
监督内容
规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森林资源流转的合法性 、合规性等。
监督处理
对违反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 正,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05
森林资源流转的实践案例
案例一:某市集体林流转项目
01
背景
某市拥有丰富的集体林资源,为了促进林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市
森林资源流转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 营权和收益权的转移。
森林资源流转的特点
森林资源流转具有有偿性和市 场性,通常是通过市场交易来 实现的。
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权 益关系复杂,包括所有权、使 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
森林资源流转需要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 合规。
加强评估机构建设
支持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森林资源资 产评估工作,提高评估的专业性和服务质 量。
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
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 服务,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 道,满足相关主体的资金需求。
完善金融政策支持
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加大对森林资源流转 的扶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为森林资源流
专家论证和公示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益林的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保护植被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公益林的管理,包括公益林的划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等。

第二章公益林的划定第三条公益林是指重庆市政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需要,在山地、丘陵、河谷等地区划定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的森林地。

第四条划定公益林应当依据生态环境的特点和地形地貌,科学确定公益林的范围,并在地图上明确标注。

第三章公益林的保护第五条保护公益林,应当严格控制各类开发活动,禁止破坏植被、砍伐树木等行为。

第六条公益林的保护应当加强火灾防范,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加强火源的监管。

第四章公益林的管理第七条建立公益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制定公益林的管理规定,明确管理权限、责任和程序,加强对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公益林的利用第九条公益林的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公益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鼓励开展公益林的旅游开发活动,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需遵守保护公益林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公益林,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定不适用。

第十三条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责任人员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为《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欢迎遵守执行!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以政府相关文件为准。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一、引言林地是中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但当前我国森林资源面临多方面的压力,例如气候变化、人类活动等。

对于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实施林地流转是一个重要的方法之一。

林地流转指的是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适度的林地流转可以促进森林资源利用的集约化和专业化,有利于提高森林资源的生产力、保护生态环境和增加农户的收入。

本文旨在提出一份基本的林地流转实施方案,以帮助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了解林地流转的基本规定和实施程序,推动林地流转的有序开展。

二、林地流转的种类林地流转种类主要分为两种:1.林地使用权流转:在一定时期内,由林地权属或建设者授权、批准或委托,有偿转让林地的使用权,并对林地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

2.林地所有权流转:转让林地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下附着物,包括土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以及其它权利。

三、林地流转的程序林地流转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 确定流转机构林地流转机构可以是林地权属单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或个人等。

应根据流转机构的类型和属性,确定相关流转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资金保障措施等。

2. 确定流转方案编制林地流转方案,包括流转范围、流转期限、流转方式、流转价格、流转费用等。

应制定评估规范,确定林地的资产评估价格,依据市场行情和现状需求确定流转价格。

具体方案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逐一制定。

3. 进行流转公告制定流转公告,公示流转方案中的主要内容,吸引更多有意向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竞价投标。

公告内容要详实,包括流转资格条件、流转价格、流转期限、流转范围等。

4. 进行流转交易选择中标企业或个人,并与其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事项、流转规定和权利义务。

流转交易过程应该依法规范进行,相关交易手续也要依法严格办理。

5. 办理转移登记在流转合同签订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由双方一并申请立户并申请办理流转登记手续。

6. 监督管理开展林地流转后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流转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渝财农〔2022〕101号•【施行日期】202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自然生态保护,种植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林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和《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等有关规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对《重庆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财农〔2017〕24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2022年9月9日重庆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91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流转,适用本办法。

非林地上林木的流转,以及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林地、林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原则及范围第五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开、依法;(二)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互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

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转让。

第七条下列林地、林木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宜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上述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得流转。

第八条下列林地和林木不得流转:(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林地和林木;(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三)无林权证的林地和林木;(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林地、林木。

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秩序,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征用、征收林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所有者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后,该森林或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在流转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也随之一同流转。

经营期满后林地使用权无偿返还给原林地所有者。

第五条流转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六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埋藏物。

第七条森林、林木及林地流转,应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转让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凭转让协议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或报批。

第九条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要逐步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严格审核,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森林资源评价依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办理,其评估有效期为一年。

集体林和个人营造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转让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得流转:(一)重点生态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其它不宜流转的森林和林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渝府办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4日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流转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依法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主体通过公开市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便民,公开、公平、公正;(二)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林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四)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资源利用相关规划等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配套政策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承担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督促落实监督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协调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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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渝林政法〔2009〕17号)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秩序,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第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森林资源的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的出让方必须是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林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五条森林资源流转主要采用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

第六条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后,该森林、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在流转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也随之一同流转。

第七条林地使用权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林地的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森林资源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二)未取得林权证书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四)其它不宜流转的森林和林木。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收、征用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林地;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林地开发治理的;
(四)国家和市规定不允许流转的。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流转双方应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面积和林地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确定森林资源流转合同。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三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严格审核,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金,应当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十四条集体或个人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及集体林地的使用权流转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七条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流转,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

流转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流转双方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森林资源的四至界限、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林产品常年产量;
(三)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四)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流转的森林资源的四至界限平面图和流转时的资源现状分布图;
(十)流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以承包、租赁、拍卖、入股、联营等方式流转国有森林资源以及转让、划拨500亩以下国有森林资源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依法审批;
(二)转让、划拨500亩以上国有森林资源的,由市林业局依法审批或报批。

第二十条申请流转国有森林资源,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森林资源流转申请;
(二)森林资源流转合同;
(三)森林资源权属证明;
(四)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包括图、表等);
(五)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林业部门应当自受理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森林资源流转导致林权发生变更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所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权属证明;
(三)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或协议;
(五)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及地形图,现有林木资源状况,包括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基础设施和其他附着物现状;
(六)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流转的,需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林权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资源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二)登记机关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二十五条林权变更登记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流转时,森林资源流转的出让方已依法取得的林木采伐权可以随同流转。

森林资源流转的受让方采伐林木时,应按照森林采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2005年1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实施日期:2009年10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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