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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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流转工作,维护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实现我市林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将林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林权流转应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等形式自愿、有偿参与林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证村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坚持依法流转、按约经营的原则。

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护,不得以流转为名判卖青山。

(五)坚持稳定林权性质的原则。

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坚持促进林业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二者并重。

在流转过程中,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坚决防止乱砍滥伐。

第四条下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使用权;(三)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第五条下列林权不得流转:(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辽政办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林业收入增加、生态防护功能增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盘活林地资产,促进资源变资本,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增质和增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服务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服务林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辽财环〔2019〕385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环〔2019〕385号各市(不含大连),沈抚新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1月21日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规范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规定的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区)。

(二)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三)跨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和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和省公园体制试点示范地区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等。

资金主要用于上述生态保护区域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建设及竞争性领域。

第三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由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和监管。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背景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森林资源日益减少,因此保护森林资源和发挥森林资源的效益显得尤为重要。

而林地流转作为一种森林资源管理方式,已经被广泛应用。

林地流转是指森林土地产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流转的过程。

通过林地流转,可以让那些不擅长经营或不想经营森林土地的人把土地流转给专业经营人员,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一、政策措施林地流转需要政府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来引导和规范其发展。

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明确林地承包经营的责任和义务,完善相关的地契、法律和法规,才能进一步推进林地流转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发展。

政府鼓励农民合作社和企业参与林地承包经营,减少土地流转层次,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工作机制1.建立林地流转协调机制。

由政府成立管理部门来负责林地流转的实施,在同一时间内会绑定许多基础数据,资金、管辖范围、责任等,对每项工作实施过程进行监控评估。

2.加强宣传和培训。

政府部门应该提高林地流转的知名度和参与度,组织和促进公众趋向于林地流转方面,让更多有志于参与林地流转事业的人加入进来。

同时,对林地承包经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技术指导,让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经营、利用和管理林地。

3.建立林地经营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建立林地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林地流转实时监控,数据可视化,科学管理林地经营,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效率。

三、发展目标1.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林地经营模式。

在林地流转中,要发挥自然生态和生产经营生态工程的优势,抓住市场需求,实现全面落实森林资源的乡村振兴战略。

2.提高林地利用效益。

林地流转实施后,要遵循市场化、经济、合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林地的综合效益。

发掘林地除了木材产业以外的其他经济效益,如观光旅游、美丽乡村建设等,增加其经营和利用的价值。

四、关键问题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需要加快完善和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关标准和考核机制,使林地流转能够得到更好地规范和监督。

2.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辽林办字[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林办字〔2008〕127号)各市林业局: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针对林改后森林资源流转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重要性森林资源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属性的前提下,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地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是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和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林改后,森林资源的流转经营已成为社会需要和社会相关主体的自发要求。

因此,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显得十分迫切和需要。

搞好森林资源流转,是事关我省林业建设成果的巩固和发展、事关林区社会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

目前,森林资源流转在我省呈上升趋势。

但是,流转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有的以行政命令强迫经营者流转;有的借流转之名,随意改变林地的用途;有的转让程序不规范,搞暗箱操作,侵害林农利益;有的在流转过程中,缺少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等等。

森林资源流转的随意性、强制性和行政性,严重侵犯了林农的利益,影响到了林业生产的连续性,成为农村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地必须充分认识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森林资源流转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森林资源流转,保障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水资源、矿藏、埋藏物、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等。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租赁、承包、转包、作价入股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参与森林资源流转。

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范围与期限第七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以外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一)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三)林地已纳入国家建设拟征收、征用范围的;(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九条国有森林资源和集体森林资源进行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流转程序与管理第十条国有森林资源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论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制度

论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制度

应 该 将 生 长 在 土 地 上 的森 林 资 源 整 体 作 法 》 中的 第 十 五条 , 根据 我 国森 林 资 源 保 业 。” 因此 , 进行 产业结 构 的调 整仍 将是 今
为一 项不 动 产加 以保 护 , 即把 森 林作 为土 护 的实践 及 依法 治林 和 依法 兴 林 的需 要 , 后较 长时期 内森林 经济 发展 的主要 任务 。
林 资源 的生 态功 能 认 识不 足 , 因而 只顾 眼
1 产权 界定难 。 目前常见 的森林 资 源 足 ,个别 地方 执法人 员素质 较差 ,导致 森 、 4 林 业法 律 法 规不 完 善 , 于森 林 资 、 对
前利 益 , 滥砍 滥伐 森 林 资源 。 据有 关研 究 所 有制 形式 包括 全 民所 有 制 、 集体 所 有制 林 资源保 护任 务繁重 。 认 为 , 始 森林 群 落 一 经 破 坏 , 管 是 进 以及个 人合 资 、 原 不 合作 等 其 它形 式 。这 种层
量 的激 增 , 人类 对森 林 资源 的需求 急 剧膨 题 , 一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使 用 权 流 转 , 约 权 力 控制 的 多重 压力 下 不堪 重 负 。 同时 , 制 胀, 再加 上 现今 仍有 很 多地 方 的人 们对 森 了林 业改 革 的深化 。
由 于一 些 地 方 林 业 行 政 部 门执 法 力 量 不
要求
森林 是人类 宝贵 的物质 财 富 ,也 是发 部 成分 丰 富多样 , 示 了森 林 资源 特 有 的 企 业 中除 吉林 森工 集 团 收益 有较 大 增 长 、 展 展 国 民经 济不可 缺少 的珍贵 资源 。森 林资 物种 多样性 。 源 的 重 要作 用 和典 型特 性 决 定 了它 在 国 林 业 改革 、 高林业 生产效 率 的重要性 。 提 5 森林资 源具 有 巨大 的经 济效益 。森 仍 然面 临着经 济危 困的局 面。根 据近 年来 、 巨 大 的经济 效益 , 同时各 种 各样 的动 植物 二 、 三 产业 的结构 比为 6 : :。真正 体 第 82 6 6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字[2009]11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字[2009]11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字〔2009〕11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规范完善主体改革的基础上,重点推进配套改革,现就我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初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化林业体制,逐步达到森林资源增长、林业经济发展、林农收入增加、森林生态良好、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具体工作概括为:一个抓住、两个健全、三个扩大、四项制度、五项措施。

一个抓住就是抓住主体改革规范收尾。

一是进一步加大林权纠纷调处力度。

对本次林改前的不规范流转留下的后遗症和历史遗留的林权纠纷等问题,要求各地都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参加的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

对各种林权纠纷,要加大排查力度,一件一件的研究,逐步加以解决,明确权属。

二是加快林权证发放。

要集中人力物力,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将林权证发放到位。

三是加快建立和规范林改档案。

要按照省林业厅和省档案局联合下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乡、村四级建档,按照县、乡、村三级建立林改专业技术档案,市建立文书档案的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

要做到有存放场所、专柜保管,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2009年建档达标率要达到90%以上。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流转的意义
促进森林资源的高效利用
通过流转,可以将分散的森林资源 集中起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 进林业产业的发展。
优化林业产业结构
通过森林资源的流转,可以调整林 业产业结构,推动林业产业升级和 转型。
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规范的森林资源流转程序,可 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
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主体
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 督力量。
监督内容
规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森林资源流转的合法性 、合规性等。
监督处理
对违反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 正,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05
森林资源流转的实践案例
案例一:某市集体林流转项目
01
背景
某市拥有丰富的集体林资源,为了促进林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市
森林资源流转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 营权和收益权的转移。
森林资源流转的特点
森林资源流转具有有偿性和市 场性,通常是通过市场交易来 实现的。
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权 益关系复杂,包括所有权、使 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
森林资源流转需要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 合规。
加强评估机构建设
支持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森林资源资 产评估工作,提高评估的专业性和服务质 量。
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
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 服务,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 道,满足相关主体的资金需求。
完善金融政策支持
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加大对森林资源流转 的扶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为森林资源流
专家论证和公示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

纳入省级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商品林参照省级公益林管理。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育结合、依法补偿的原则,按照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积极营造、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各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确立各方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科学界定了森林资源流转原则与范围,全面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程序及期限,明确了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及权利义务关系,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服务与监督,加大了违法人员责任追究的力度,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小编给大家准备的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

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的原则。

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全省林权交易中心平台,推动各地区林权交易网络互联互通。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权交易市场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流转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

第八条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权利人依法进行森林资源流转;(二)违背流转双方意愿代办森林资源流转事务;(三)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下列取得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集体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二)农户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承包权、经营权,自留山的林地经营权。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各单位:根据《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辽政办明电[2017]56号)要求,按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省厅决定对《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一、《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1. 删除第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1. 将第二条中“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修改为:“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

2. 将第七条中“省林业厅设立省生态公益林项目中心;”修改为:“省林业厅设立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3. 将第八条中“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管护队伍建设、人员招聘及考核工作;”修改为:“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管护队伍监管工作;”。

4.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

依据国家以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 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公益林区划。

全省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标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中,除国家级公益林以外部分,划定为省级公益林。

关于辽宁省集体林权流转情况的研究

关于辽宁省集体林权流转情况的研究

3 0・ 1
价值 工 程
关 于辽 宁省集体林权流转情 况的研 究
Re e r h o a se fColcie F r s s a c n Tr n fr o l t o e tOwn rh p i a nn r vn e e v e s i Li o i g P o i c n
权抵押贷 款面积 2 1 3 . 亩 , 款 金 额 达 3 . 元 , 中农 户 抵 押 于 评 估 师 资格 的确 认 、建 立评 估 机 构 的程 序 等 ,一 直都 没 有 明确 规 8万 贷 96亿 其 贷 款 面 积 13 9. 4万亩 , 款 金 额 达 2 . 元 , 及 农户 27万 户 。全 定 , 得 这 项 工作 处于 盲 目无 序 的 工作 状 态 , 贷 63亿 涉 . 使 已建 立 的 中 介评 估 机 构 省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2 8个 , 中 2 其 4个 为 发 改 委 物 价 部 门 由于 得 不 到行 业 主 管部 门 的有 效 管 理 , 估 队伍 专 业 性 差 , 评 出具 的评 审 批 成 立 。 有 资 质 的 评 估 师 达 3 7人 , 步 满 足 了全 省 森 林 资 源 流 估 报 告 质 量 不 高 。 二 是 森林 资 源 资 产 评 估 缺 乏统 一 的评 估 标 准 、 0 初 方
摘 要 : 权 流转 是缩 短林 业 经营 周期 、 林 活跃 林 业经 济 的 重要 手段 , 由于林 权 流转 法律 法规 出 台滞 后 , 致 了林 权 流 转不 规 范 , 但 导 集体 资产 大 量 流 失 。相 关部 门应尽 快制 定相 关 的法律 法规 , 法规 范林 权 流转 。 依
中图分类 号: 3 62 F 1 .3
文献标识码 : A

辽宁省森林资源结构与保护对策

辽宁省森林资源结构与保护对策

辽宁省森林资源结构与保护对策辽宁是一个森林资源丰富的省份,境内森林面积达到了3.2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0.9%。

森林资源的结构主要有天然林、人工林、林果林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森林资源保护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在这里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

一、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病虫害是森林资源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辽宁省已经出现了一些危害较大的森林病虫害。

政府应该加大对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投入,多次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专项行动,加强对病虫害的科学研究,提升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水平。

对于范围较小的病虫害,可采取手工控制的方式,对于范围较大的病虫害,建议采取药剂喷洒、生物防治等措施进行防治。

二、建设义务植树活动义务植树行动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有效方式之一。

政府可以组织志愿者、学生、居民等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加强公众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认识,增强公众参与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

同时,义务植树也能够有效地扩大林业资源,增加森林覆盖率,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

三、切实加强森林火灾防控森林火灾是极具破坏力的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环境都会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政府需要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制定科学的火险等级标准,加强森林火灾防控预警机制建设。

在防火方面,可以切实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森林巡查管理,提高防火意识、加强防火科技水平,增强森林火灾的防控能力,尽量避免火灾的发生。

四、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政府需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加强林地的保护,遏制非法采伐、滥伐和砍伐现象的发生,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除此之外,要加强森林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开展森林生态环境评估,坚决打击非法采伐、滥伐和砍伐行为,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追溯制度。

总之,加强辽宁省森林资源的保护,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合力行动,只有措施得当、管理科学,才能够避免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让辽宁的森林资源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发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精简版范文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精简版范文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流转主体
流转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流转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林业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资金实力、环境保护意识等。

三、流转程序
1. 流转方提交流转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林木产权证等。

2. 流转方与流出方协商确定流转合同的内容,包括流转期限、流转条件、流转租金等。

3. 流出方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将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转让给流转方。

4. 流转方支付流转租金,并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责任,包括保护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等。

5. 流转期满后,流转方应及时返还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给流出方,完成流转事务的结算。

四、流转管理
1. 流出方应监督流转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2. 流转方应定期向流出方提交流转经营报告,包括经营情况、林木生长情况、环境保护情况等。

3. 流转方应按照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开展经营活动,确保林地和林木的健康生长。

五、监督与执法
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进行查处和处罚。

2.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流转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较差的流转主体进行限制和警示。

3. 流出方和流转方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2.10•【字号】•【施行日期】1986.12.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86年12月1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山林权属第三章植树造林第四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五章森林保护第六章森林采伐更新第七章木材管理与运输第八章林业基金第九章奖励与惩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省、市、县(包括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包括镇,下同)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四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荒山荒地绿化,培育、扩大森林后备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

第五条山区要以林为主,综合经营,统一规划,全面发展。

加强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培养林业技术人才,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山林权属第六条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一)国营林场、苗圃和自然保护区(国有部分)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国家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厂矿、城建、农垦、畜牧、铁路、交通等其它国营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归该单位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集体所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

(二)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自留山(滩)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并允许继承、转让。

自留山(滩)的林地归集体所有,使用权长期不变。

辽宁省林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情况研究

辽宁省林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情况研究

辽宁省林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情况研究房钢【摘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分析了辽宁省林权流转交易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和对策,旨在指导全省林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健康有序发展,从而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切实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为林农增收致富保驾护航。

【期刊名称】《辽宁林业科技》【年(卷),期】2016(000)004【总页数】4页(P43-46)【关键词】辽宁省;林权流转;交易;林权管理;对策【作者】房钢【作者单位】辽宁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辽宁沈阳 11003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6.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林权流转是指权利人将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林地林木的全部或部分权能,通过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通过流转林农获得经济收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还权于千家万户的农民,林农获得林权以后,即获得了对承包林地的占用、使用、收益、流转、抵押等权能,如何让林农从获得的集体林中致富,达到收益最大化,体现林农当家做主的林权权能,流转是其主要的方式之一,多年来,各地在林权流转上做了大量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获得了不少教训,因此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促使林权流转交易在公开、公正、规范的平台下运行,是我们调研的重点。

1.1 林业产权的概念产权就是指凭借对资产的所有、占有、支配和处置,给所有者和占有者带来的一定收益的权利。

产权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产权就是所有权,以表明产权主体对资产的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广义的产权不仅包括所有权,而且还包括由所有权派生的各种权能,如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能。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各市林业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工作程序问题。

改革操作时必须按以下四个阶段十步工作流程进行。

四个阶段:一是宣传发动,开展培训;二是调查摸底,制定方案;三是组织实施,确权发证;四是检查验收,总结完善。

十步工作流程:1.成立组织,包村进点;2.面对百姓,宣传发动;3.公开民选,制订计划;4.调查摸底,全面普查;5.分门别类,梳理问题;6.因地制宜,拟定方案;7.修订通过,审核公示; 8.公开实施,现地划分;9.公示结果,签订合同;10.归档备案,验收发证。

二、改革工作需进一步明确的重要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政府的39号文件等重要法律法规是林改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

二是集体林权改革的核心和首要任务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证的林地经营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要研究并抓好林木权益的调整和林地权益的调整。

三是合理兼顾,立足“多赢”是林改的重要经验。

对本次改革前已经承包流转的,必须开展“回头看”,要对既有的合同、台账、林权证等相关资料详细调查,认真进行梳理,并通过一定程序征求群众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原有不完善、不规范的承包、流转,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在做实、做细上下功夫,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兼顾,立足“多赢”。

四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是改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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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科学界定了森林资源流转原则与范围,全面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程序及期限,明确了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及权利义务关系,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服务与监督,加大了违法人员责任追究的力度,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给大家准备的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吧。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

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的原则。

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全省林权交易中心平台,推动各地区林权交易网络互联互通。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权交易市场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流转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

第八条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权利人依法进行森林资源流转;(二)违背流转双方意愿代办森林资源流转事务;(三)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下列取得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集体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二)农户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承包权、经营权,自留山的林地经营权。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一)未取得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二)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三)未取得抵押权人或者共有人同意的;(四)处于自然保护区内的;(五)属于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的;(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以下简称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二)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以下简称农户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三)自留山林地的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四)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

第十三条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流转工作小组;(二)流转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流转方案,明确流转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事项,并将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并在书面决议上签字;(四)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五)在市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六)依法签订流转合同。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

第十四条农户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取得共有权人同意;(二)以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权的,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前报发包方备案;(三)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四)在市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议价交易;(五)依法签订流转合同。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

第十五条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农户森林资源流转的,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应当在依法召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经营项目和经营能力等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签订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农户的林地承包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并且流入方应当是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自留山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流转期间不再享有国家有关自留山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二)森林资源的坐落、四至、面积和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三)流转方式,流转林地的用途;(四)流转期限、起止日期;(五)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六)流转后发生国家征占用林地补偿分配;(七)林木采伐、更新造林和森林保护要求;(八)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的存量要求和处置办法;(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示范格式文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免费提供。

第十九条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森林资源,改变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流转合同签订后,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三)履行法定流转程序的证明;(四)已签订的流转合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以森林、林木、林地抵押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由林权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持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到市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以转让或者出租方式流转的,发包方或者出租方应当对流转后的林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转让后流入方的经营动态进行跟踪了解,督促护林员加强对流转频次较高区域林地用途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三十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迫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强迫或者阻碍农村集体或者农户依法流转森林资源的;(二)侵占、截留、挪用森林资源流转收益的;(三)恶意串通,损害农村集体或者农户合法权益的;(四)在森林资源流转活动中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转让,是指林权权利人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后原林权权利人的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相应灭失;(二)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承包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以一定期限转给他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转包后原林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林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三)出租,是指林权权利人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使用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出租后原权属关系不变,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出租方负责;(四)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进行交换的行为。

互换后原林地承包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发生变更;(五)入股,是指林权权利人将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林业合作生产经营,或者将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六)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将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发包方同意流转的荒山、荒沟、荒丘等宜林地的承包权、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发生的担保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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