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试行)【模板】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流转主体
流转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流转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林业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资金实力、环境保护意识等。
三、流转程序
1. 流转方提交流转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林木产权证等。
2. 流转方与流出方协商确定流转合同的内容,包括流转期限、流转条件、流转租金等。
3. 流出方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将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转让给流转方。
4. 流转方支付流转租金,并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责任,包括保护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等。
5. 流转期满后,流转方应及时返还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给流出方,完成流转事务的结算。
四、流转管理
1. 流出方应监督流转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2. 流转方应定期向流出方提交流转经营报告,包括经营情况、林木生长情况、环境保护情况等。
3. 流转方应按照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开展经营活动,确保林地和林木的健康生长。
五、监督与执法
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进行查处和处罚。
2.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流转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较差的流转主体进行限制和警示。
3. 流出方和流转方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引言林业资源是中国的重要自然资源之一,森林覆盖率是衡量一个国家生态可持续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因此,林地流转作为森林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转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将介绍林地流转的概念、意义、流转模式以及实施方案,并探讨林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地流转的概念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流转,即将原来的林地所有人与经营者(通常为农民)将林地转让给其他人使用,收取一定的租金或者供其他人进行合作经营,以实现林业资源的综合规划、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林地流转的意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通过林地流转,能实现林地的优化配置和资源的高效利用,充分发挥林地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宜居的环境。
改变农业生产方式林地流转能够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为农民提供多种就业机会,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解决林业经营难题近年来,随着农村和城市的发展,森林遭受的破坏日益严重,林地流转可将森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交给专业机构或企业进行经营,有利于林业经营的规范化和产业化。
林地流转的模式合作经营模式林地所有者与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在特定时间内共同经营并分成收益。
公益林模式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在全社会募集资金,对某一片公益性森林进行全面的保护、管理和经营,为所有人提供服务。
委托经营模式林地所有者将林地经营权委托给专业机构或者企业,让其为林地进行规范、高效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林地流转的实施方案加强政策宣传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政府应加强林地流转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全民对流转的认识度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流转的行为。
促进流转双方的协调沟通林地流转需要对双方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双向沟通的机制,使得流转的双方能够达成合作共识,确保双方的利益。
推进林业产业化发展政府应加大投入、优化布局、整合资源、加强配套服务,推动林业产业化发展,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专业机构参与到林地流转中来。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背景随着近年来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森林资源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其中,林地流转机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林地流转指的是将国家森林资源委托给农民合作社、企业、个人等,依法收费并约定规定期限后返还给国家的制度。
通过林地流转,可以实现森林资源的生产性利用和保护,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和生态经济的发展。
实施步骤第一步:制定企划书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第一步是制定一个详细的企划书。
企划书需要包括流转地点、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流转方式等重要信息。
企划书需要制定的具体内容为:一是确定流转地点和面积,进行现场勘察。
二是根据勘察情况和实际需求拟定方案。
三是确定流转期限和流转费用。
四是确定流转方式,包括流转的形式和流转的管理。
第二步: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林地流转实施方案中最重要的一步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策法规的制定需要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的流转方案和流转标准。
政策法规的执行是指对制定的标准和方案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确保流转的顺利进行。
第三步:流转交易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核心是流转的交易。
流转交易是指按照约定的期限、面积、费用等条件开展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对流转的面积和期限进行有效的协商和管理,同时规定交易的费用和管理费等信息。
第四步:流转认证流转认证环节是指流转交易后对流转结果进行认证,以确保流转的顺利进行。
认证的具体内容包括面积和期限、费用等信息,以确保流转过程中没有异常情况发生。
第五步:资金的管理资金管理是流转方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流转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收付、管理、分配等方面,需要制定有效的流转资金管理方案,以确保流转的财务稳定性和安全性。
结论通过以上综述,可以看出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具体步骤及其重要性。
实施方案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标准,确保顺利进行。
但流转方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才能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经济开发方面发挥出更加显著的作用。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背景与意义林业资源是我国的重要资源之一,林地流转是一种可持续利用林业资源的方式,具有以下优点:1.增强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通过流转等方式,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保护。
2.提高林业生产效率:将劣质林地流转出去,对于优化林业生产结构、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态安全等都有很大帮助。
3.资金的流动:流转可以带动资金的流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村贫困的解决。
因此,建立健全的林地流转实施方案对于我国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加快“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林地流转实施的基本思路实施林地流转方案的基本思路是:•政府引导:政府部门引导流转涉及的各方自愿协商、签订协议合同,推动林地流转。
•合法合规:流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流转活动的合法合规。
•公平公正:流转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各方权益,防止出现强制流转和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林地流转实施的主要内容针对林地流转的具体问题,建议实施以下措施:一、流转顶层设计制定各个层级林地流转相关政策,包括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保障流转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流转的主体管理机制•健全林地流转的权责清晰、管理分层的管理体制。
•设立专项资金,保证流转的顺利进行。
•对流转主体,进行资质审核和管理,实现监管并保证流转的顺利进行。
三、流转的主要程序流转程序是流转活动顺畅实施的关键环节。
其中,应包括流转公示、流转申请、流转审批、流转签约、流转实施、流转登记等方面。
四、流转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构建全过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流转过程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给出改进措施,保障流转的公正公平性、合法合规性和经济效益。
总结林地流转作为一种可持续利用林业资源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建立健全的林地流转实施方案,不仅能够进一步推动林业产业发展,也能够加速“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林地流转的实施方案范本
林地流转的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
林地流转是指林地的承包、租赁、买卖等一系列权益转让活动。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观念的转变,林地流转已成为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实施林地流转的过程中,需要制定合理的方案,保障各方权益,促进林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实施方案的制定。
1. 调研分析。
首先,需要对林地资源的现状进行调研分析,包括林地面积、林木品种、土地肥力等情况。
同时,还需了解农户的意愿和需求,以及周边的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
通过调研分析,可以为制定实施方案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
2. 制定流转政策。
根据调研分析的结果,制定林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包括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格、流转后的管理责任等。
政策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保障农户的权益,促进流转的顺利进行。
3. 宣传引导。
针对林地流转的政策,需要进行宣传引导工作,让农户了解政策内容和流转的好处,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同时,也需要向社会公众宣传林地流转的意义和价值,促进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
4. 签订协议。
在农户和流转方达成意向后,需要签订正式的流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流转的具体内容和流程。
协议的签订是保障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流转工作的关键环节。
5. 监督管理。
流转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流转的林地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流转方按照协议履行管理责任,保护和利用好林地资源。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流转市场的监管,遏制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
6. 政策支持。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如提供财政补贴、技术指导、信贷支持等。
政策支持可以为流转方和农户提供保障,推动林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案的效果。
通过以上的实施方案,可以实现林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户的收入。
同时,也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实施方案的成功执行,将为农村林地流转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山阳县林地林木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山阳县林地林木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盘活我县森林资源,规范林地、林木流转行为,实现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林地、林木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非林地上的以及不受采伐许可限制的林木;现行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用、征收林地,致使林地用途发生改变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林业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
县政府在县林业局设立山阳县林权改革管理办公室,承办县政府委托或交办的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二章流转原则及范围第五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林权流转应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自愿、有偿参与林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证村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坚持依法流转、依法经营的原则。
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管护,不得以流转为名破坏森林资源和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林地林木流转方案
林地林木流转方案引言林地资源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拥有丰富的林木资源。
为了更好地利用和管理这些资源,林地林木流转方案被提出。
它是指通过出租、转让、合作等方式,将林地和林木的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方案背景由于我国土地资源有限,农村林地闲置、长期无人经营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实力和经验能力较强,具备更好的林地和林木经营能力。
因此,为了提高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利用率和保护价值,推行林地林木流转方案成为必要之举。
流转对象林地林木流转方案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林地流转和林木流转。
林地流转林地流转是指农村林地的经营权流转,流转对象可以是其他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流转的目的是实现农村林地的集约经营和优化配置,提升经营户的经济效益。
同时,流转方案应考虑到土地保护和环境效益,确保流转后的经营符合林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原则。
林木流转林木流转是指林地上的树木、森林资源的经营权流转,流转对象可以是木材加工企业、林业合作社、个体经营户等。
通过流转,可以实现林木资源的更加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流转方案应考虑到森林生态和资源保护,确保流转后的经营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
流转方式与程序林地林木的流转方式主要包括出租、转让和合作。
出租出租是指将林地或林木的经营权暂时性地转给他人,并由承租方进行经营和管理。
出租的方式相对灵活,可以按照一定的租金标准进行收益分配。
出租流转需要在双方签署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租赁费用。
转让转让是指将林地或林木的经营权永久性地转给他人,并由受让方进行经营和管理。
转让的方式一般会涉及一定的过户手续和权利转移程序,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和签署转让合同。
转让的方式适用于那些希望长期经营林地和林木的单位或个人。
合作合作是指农户、企事业单位和林地林木经营主体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经营、管理和分享经济效益。
合作方式通常采取产权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双方可以就合作事宜进行协商并签署合作协议。
林权流转管理中心
杭锦旗森林资源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程序,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保障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旗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森林资源流转不包括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产、埋藏物,流转后的森林资源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森林资源流转或流转后将进行林业建设的宜林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流转范围第六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非特种用途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宜林地的使用权;(四)非特种用途的生态公益林和以观光、休闲为目的的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一)属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二)经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有权属争议的;(三)旗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
第三章流转方式与程序第八条流转方式。
将林木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包括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拍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细化每一种方式第九条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程序为:(一)申请。
流转当事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协商。
流转双方协商森林资源流转相关事宜,并达成一致意见。
凡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必须进行评估,以其他方式流转的是否评估由流转双方自行确定。
(三)签订合同。
由流转双方按协商意见,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流转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流转林地的坐落、面积、树种、林分现状;流转的起止日期;流转林地用途;流转林权收益归属协定条款;承包期满后林权处理方案;流出方所有林权共有人签字以及其他常规条款。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森林资源流转,保障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水资源、矿藏、埋藏物、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等。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租赁、承包、转包、作价入股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参与森林资源流转。
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范围与期限第七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以外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一)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三)林地已纳入国家建设拟征收、征用范围的;(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九条国有森林资源和集体森林资源进行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流转程序与管理第十条国有森林资源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达府函〔2010〕202号(关于贯彻《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实 施 意 见)
达府函〔2010〕202号达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境内林木、林地流转秩序,切实保护林农利益和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范围凡已确定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流转。
-1 -已确定的生态公益林和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山林禁止流转,未申请办理林权证和已抵押、担保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国有森林、林木及林地流转按原规定执行。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形式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可以采取公开拍卖、招标、转让、租赁、承包、转包、互换、协议等方式进行,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也可以按规定实行再次转让。
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使用权人依法进行林地使用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所有权性质。
(三)流转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轮伐期,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四)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2 -四、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程序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必须做到程序合法、合同规范、价格合理、有利于林业的发展。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及集体所有荒山荒地需流转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出让方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流转,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村民或村民代表以户籍所在地为准,在外务工人员必须书面通知其本人参加会议,如本人不能回来参加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投票。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促进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根据《林业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流转政策1. 林地的流转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政策,不能违背环保和生态保护的原则;2. 林地流转的价格必须经过合理评估,确保流转双方的利益;3. 林地流转的期限默认为不超过50年,超出期限需要重新评估和审批。
三、流转程序1. 流转方需向当地林业部门递交流转申请,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2. 林业部门将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估流转的林地和林木价值;3. 审核通过后,流转方需签订林地流转协议,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4. 流转方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林地流转手续,包括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5. 流转方需按照协议履行流转责任,保护和管理好流转的林地和林木;6. 流转期满后,流转方需将林地和林木交还给原来的所有权人或继续流转的合法人。
四、责任与监管1. 流转方负责对流转的林地和林木进行保护和管理;2. 林业部门负责对流转方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评估流转效果;3. 流转方需按照要求定期向林业部门汇报流转情况和经营状况。
五、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林地流转的行为,林业部门将追究相应责任;2. 对流转方违规使用、破坏林地和林木的行为,林业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3.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受损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林业部门负责解释和解决相关问题。
以上是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的和概述,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流程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如有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可以随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温州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XX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XX国森林法》、《中华人民XX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和碳排放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本办法可依法流转的森林资源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森林资源收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将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非竞争性地进行收购,并依法出让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用,将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森林资源资产折价或者以流转、拍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森林资源资产为抵押物。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资源流转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森林资源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平等、有偿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
农业、国土、规划、国资委、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协助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县级林权管理中心和县级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前者具体办理林权确认、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和森林资源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审查及合同备案,做好林权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等工作;后者对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与反担保业务,化解银行金融风险,以及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森林资源收储业务。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概述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林地流转,即林木、林地或林权的转买、转租、转让或转包,是一种有力的森林资源管理方式。
本文将介绍林地流转的概念、目的以及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的概念林地流转是指森林资源持有者将自己拥有的林地或林木,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转让或出租给有需求的社会单位或个人,以期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促进森林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保护。
林地流转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赢。
林地流转可以使得森林资源的开发得到更好的管理,提高水平和质量,同时也能够为贫困地区增加收入,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第一步:确定流转标的流转标的是指流转对象,即林地或林木的具体位置、面积、品种等信息。
在确定流转标的时,需要对流转标的进行勘察和评估,确定其资源价值和流转价值,进而确定其市场价格。
第二步:制定流转方案制定流转方案是指针对流转标的制定具体的流转方式和条件,包括流转的期限、价格、责任等,这些条件应该明确、详细,并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确认,以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步:选择流转对象选择流转对象是指挑选具备资源开发经验和能力的社会单位或个人作为流转的对象,并进行流转对象的评估和挑选。
在选择流转对象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其资质、资金实力、信誉度、管理经验等因素,以保证流转的效益和安全性。
第四步:签署流转合同签署流转合同是指对流转事项进行书面约定,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确认,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
流转合同是流转过程中的约束性文件,约束流转双方必须遵守其中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五步:实施流转实施流转是指流转标的转让或出租,以达到双方的协议,保障流转标的合理利用和收益的实现。
在实施流转的过程中,需要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保障流转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结语林地流转是一种有效地森林资源管理方式,有助于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林权流转实施方案
林权流转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林地资源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我国林地资源的集中所有制模式,导致了一些地方林地资源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现象。
为了更好地调动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林权流转成为了当前林业领域的热门话题。
二、林权流转的意义。
1. 提高林地资源利用效率。
通过林权流转,可以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林地资源流转给有意愿、有能力进行经营管理的主体,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林权流转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技术进入林业领域,带动农村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3. 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林权流转,可以加强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现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三、林权流转实施方案。
1. 完善政策法规。
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流转的程序、条件和保障措施,为林权流转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宣传和培训。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农民对林权流转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加强培训,提高农民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法律意识。
3. 健全流转市场。
建立林权流转的市场化机制,促进流转双方的平等交易,确保流转的公平、公正。
4. 强化监管和评估。
加大对林权流转的监管力度,建立流转项目的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流转过程中的问题。
四、林权流转的保障措施。
1. 资金支持。
加大对林权流转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为流转双方提供资金补贴和贷款支持。
2. 技术支持。
组织专业团队为流转双方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流转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3. 生态补偿。
对于流转后的林地资源,给予相应的生态补偿,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五、结语。
林权流转是推动林业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林权流转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和保障措施,推动林权流转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同时,流转双方也应增强合作意识,共同推动林权流转工作,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范文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范文林地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他人使用,并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经营。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林地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就林地流转实施方案进行具体的范文介绍。
一、流转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指的林地流转范围包括国有林地、集体林地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以流转的林地资源。
流转的方式包括出租、承包、合作经营等形式,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流转条件。
1. 流转方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能够保证对林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2. 流转方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采伐、毁林开荒等行为。
3. 流转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对林地进行合理经营管理,保证林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流转程序。
1. 流转方需向林地管理部门提出流转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 林地管理部门对流转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流转的方式、期限和条件。
3. 流转双方进行协商,签订流转合同,并向林地管理部门备案。
4. 流转方开始对林地进行经营管理,并定期向林地管理部门进行经营报告和资源清查。
四、流转效益。
1. 林地流转可以提高林地的经济效益,增加林地的利用价值。
2. 林地流转可以促进林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林地的资源利用率。
3. 林地流转可以促进农民增收,带动乡村经济的发展。
五、流转监管。
1. 林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流转林地的监管,确保流转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营管理。
2. 林地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林地流转档案,定期对流转林地进行检查和评估。
3. 对于违法违规的流转行为,林地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保护林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六、流转退出。
1. 流转期满,流转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续租、续约或者退出流转。
2. 流转方在流转期间如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提前退出流转的,需提前向林地管理部门申请,并经过审核批准。
七、流转风险。
1. 流转方需对林地的经营管理承担相应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两篇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两篇篇一: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章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XX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林权流转是指将林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林权流转时,下列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一)流转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在流转期限内该森林和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林地使用权时,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
流转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流转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流转,但流转双方都应当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
(三)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五条林权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林权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清楚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林地流转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后续资源培育,促进我县核桃、中药材产业发展,实现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实现可持续发展,带动山区人民脱贫致富。
通过林权流转,中低产林改造,在大姚先建设10万亩优质核桃示范基地,3万亩优质中药材示范基地,并全部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新建管护房、防火线、生产道路、灌溉等基础设施,购置防火设备、病虫害防治设备和信息管理设备,并对项目实施人员开展种植技术培训。
由凯雷公司采取一次性规划,集中实施,建成标准化核桃种植示范基地。
为了切实10万亩优质核桃示范基地暨3万亩中药材示范基地项目的林地流转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我公司在短时间内采取流转的形式,取得10万亩基地造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达到农民满意、企业接受、政府认可的目的,实现林地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二、目标任务及指导原则(一)目标任务:两年内实现林地流转10万亩,签订林地流转合同,并完成林权证变更登记。
基地规划在大姚县金碧镇、石羊镇、龙街乡、新街乡、赵家店乡境内。
(二)指导原则1、坚持合法有序流转的原则;2、坚持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协调统一的原则;3、坚持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不得流转的原则;三、工作要求(一)林地选择要求:1、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
2、林地必须为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的商品林林地。
林种必须是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3、立地条件要求土层厚度40公分以上,坡度30度以下,土壤石砾含量15%以下;5、面积要求相对集中连片500亩以上,单块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100亩;(二)时间要求: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自查摸底,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流转任务的50%, 2012年3月底前完成流转任务的80%,201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CLDR—2011—01013
茶政办发〔2011〕11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县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林业流转办法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26日印发
**县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巩固林改成果,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林业资源流转办法》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公开拍卖、招标、挂牌等)、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
(二)有利于提高林业经营效益;
(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及个人参与森林资源流转,依法取得的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权益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七条县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
县招投标管理局负责森林资源公开流转的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县林业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八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一)未取得林权证书的;
(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十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金的生态公益林暂不流转,今后有新规定按新条款办理。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
(一)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二)家庭承包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
的剩余期限;
(四)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国有森林资源因经营单位改制、破产需要整体流转的,应当接受财政、国资等管理机构的监督,做到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安置、偿还债务和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
第十三条国有、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必须由林权权利人委托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流转交易价格的参考。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年。
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及收益分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组)民会议或村(组)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十五条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挂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后再次流转的,应当向林地所有者报告并备案,并取得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必须按下列规定依法公开进行:
(一)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含批量流转的多宗森林资源),必须在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县林业要素市场)公开流转;
(二)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办事处依法组织公开流转,但必须向县林业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局进行申报和备案;
(三)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组织资源所有单位公开流转,但必须向县林业部门申报和备案。
严禁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到招标交易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开流转国有、集体森林资源。
第十七条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林权权利人取得县林业部门批准后,必须在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县林业要素市场)公开流转的,须向县林业部门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森林资源权属凭证;
(二)森林资源流转申请和流转方案;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决议;
(四)主管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部门审查意见;
(五)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六)县林业部门审批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必须向县林业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局备案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资料;
(二)流转中的公告、文件、报名、公示、合同等资料;
(三)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县林业部门应当自受理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由相应机构组织公开流转;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下列森林资源流转由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
(一)家庭承包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自留山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三)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自主流转的其他树木。
家庭承包的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将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送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流转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其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森林资源的坐落、四至、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附图及林权证号码;
(二)流转的期限、起止日期;
(三)流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林木采伐、更新造林和森林保护;
(五)对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的存量要求及处置办法。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县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县有关部门对森林资源流转的服务性收费,按政策规定标准下限值的50%收取。
第二十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合同无效,县招投标局不得下发中标通知书,县林业部门不予下发林木采伐指标,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不得流转的森林资源实施流转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流转生态公益林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流转期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流转森林资源的。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
县监察、税务、公安、工商、林业、招标投标等部门对应当公开流转而未公开流转和弄虚作假、恶意串标、化整为零、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森林资源流转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流转森林资源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造成流转当事人损失和其他
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估资质、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林业、招标投标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流转审核、审批和组织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