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流转工作,维护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实现我市林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将林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林权流转应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等形式自愿、有偿参与林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证村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坚持依法流转、按约经营的原则。
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护,不得以流转为名判卖青山。
(五)坚持稳定林权性质的原则。
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坚持促进林业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二者并重。
在流转过程中,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坚决防止乱砍滥伐。
第四条下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使用权;(三)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第五条下列林权不得流转:(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权。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科学界定了森林资源流转原则与范围,全面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程序及期限,明确了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及权利义务关系,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服务与监督,加大了违法人员责任追究的力度,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给大家准备的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吧。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
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的原则。
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全省林权交易中心平台,推动各地区林权交易网络互联互通。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权交易市场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流转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
第八条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权利人依法进行森林资源流转;(二)违背流转双方意愿代办森林资源流转事务;(三)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下列取得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集体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二)农户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承包权、经营权,自留山的林地经营权。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04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注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7年森林管理条例未规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2.3实施,现已失效)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1、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2、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3、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4、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5、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6、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7、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8、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林业局2010年12月30日以粤林〔2010〕187号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可以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并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依法不得流转:(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三)已依法抵押的林地林木,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林地林木。
第三章流转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产权交易机构,为林地林木流转提供服务。
第十条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提出流转实施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流转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流转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树龄、蓄积量以及流转形式、价值评估、受让人的资质情况等。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提前30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背景随着近年来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森林资源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其中,林地流转机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林地流转指的是将国家森林资源委托给农民合作社、企业、个人等,依法收费并约定规定期限后返还给国家的制度。
通过林地流转,可以实现森林资源的生产性利用和保护,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和生态经济的发展。
实施步骤第一步:制定企划书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第一步是制定一个详细的企划书。
企划书需要包括流转地点、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流转方式等重要信息。
企划书需要制定的具体内容为:一是确定流转地点和面积,进行现场勘察。
二是根据勘察情况和实际需求拟定方案。
三是确定流转期限和流转费用。
四是确定流转方式,包括流转的形式和流转的管理。
第二步: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林地流转实施方案中最重要的一步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策法规的制定需要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的流转方案和流转标准。
政策法规的执行是指对制定的标准和方案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确保流转的顺利进行。
第三步:流转交易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核心是流转的交易。
流转交易是指按照约定的期限、面积、费用等条件开展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对流转的面积和期限进行有效的协商和管理,同时规定交易的费用和管理费等信息。
第四步:流转认证流转认证环节是指流转交易后对流转结果进行认证,以确保流转的顺利进行。
认证的具体内容包括面积和期限、费用等信息,以确保流转过程中没有异常情况发生。
第五步:资金的管理资金管理是流转方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流转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收付、管理、分配等方面,需要制定有效的流转资金管理方案,以确保流转的财务稳定性和安全性。
结论通过以上综述,可以看出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具体步骤及其重要性。
实施方案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标准,确保顺利进行。
但流转方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才能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经济开发方面发挥出更加显著的作用。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辽林办字[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林办字〔2008〕127号)各市林业局: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针对林改后森林资源流转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重要性森林资源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属性的前提下,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地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是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和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林改后,森林资源的流转经营已成为社会需要和社会相关主体的自发要求。
因此,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显得十分迫切和需要。
搞好森林资源流转,是事关我省林业建设成果的巩固和发展、事关林区社会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
目前,森林资源流转在我省呈上升趋势。
但是,流转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有的以行政命令强迫经营者流转;有的借流转之名,随意改变林地的用途;有的转让程序不规范,搞暗箱操作,侵害林农利益;有的在流转过程中,缺少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等等。
森林资源流转的随意性、强制性和行政性,严重侵犯了林农的利益,影响到了林业生产的连续性,成为农村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地必须充分认识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森林资源流转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森林资源流转,保障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水资源、矿藏、埋藏物、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等。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租赁、承包、转包、作价入股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参与森林资源流转。
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范围与期限第七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以外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一)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三)林地已纳入国家建设拟征收、征用范围的;(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九条国有森林资源和集体森林资源进行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流转程序与管理第十条国有森林资源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论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制度
应 该 将 生 长 在 土 地 上 的森 林 资 源 整 体 作 法 》 中的 第 十 五条 , 根据 我 国森 林 资 源 保 业 。” 因此 , 进行 产业结 构 的调 整仍 将是 今
为一 项不 动 产加 以保 护 , 即把 森 林作 为土 护 的实践 及 依法 治林 和 依法 兴 林 的需 要 , 后较 长时期 内森林 经济 发展 的主要 任务 。
林 资源 的生 态功 能 认 识不 足 , 因而 只顾 眼
1 产权 界定难 。 目前常见 的森林 资 源 足 ,个别 地方 执法人 员素质 较差 ,导致 森 、 4 林 业法 律 法 规不 完 善 , 于森 林 资 、 对
前利 益 , 滥砍 滥伐 森 林 资源 。 据有 关研 究 所 有制 形式 包括 全 民所 有 制 、 集体 所 有制 林 资源保 护任 务繁重 。 认 为 , 始 森林 群 落 一 经 破 坏 , 管 是 进 以及个 人合 资 、 原 不 合作 等 其 它形 式 。这 种层
量 的激 增 , 人类 对森 林 资源 的需求 急 剧膨 题 , 一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使 用 权 流 转 , 约 权 力 控制 的 多重 压力 下 不堪 重 负 。 同时 , 制 胀, 再加 上 现今 仍有 很 多地 方 的人 们对 森 了林 业改 革 的深化 。
由 于一 些 地 方 林 业 行 政 部 门执 法 力 量 不
要求
森林 是人类 宝贵 的物质 财 富 ,也 是发 部 成分 丰 富多样 , 示 了森 林 资源 特 有 的 企 业 中除 吉林 森工 集 团 收益 有较 大 增 长 、 展 展 国 民经 济不可 缺少 的珍贵 资源 。森 林资 物种 多样性 。 源 的 重 要作 用 和典 型特 性 决 定 了它 在 国 林 业 改革 、 高林业 生产效 率 的重要性 。 提 5 森林资 源具 有 巨大 的经 济效益 。森 仍 然面 临着经 济危 困的局 面。根 据近 年来 、 巨 大 的经济 效益 , 同时各 种 各样 的动 植物 二 、 三 产业 的结构 比为 6 : :。真正 体 第 82 6 6
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鄂林改〔2007〕166号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其所有权的前提下,森林资源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转让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转包、互换、出租、转让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二)依法、自愿、平等;(三)公开、公正、公平;(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非特种用途林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非特种用途林的生态公益林和以观光、休闲为目的的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森林资源的流转,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林木所有权,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
第六条森林资源的流转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必须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流转,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森林、林木或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依法自主决定流转方式。
第七条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应当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流转的意义
促进森林资源的高效利用
通过流转,可以将分散的森林资源 集中起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 进林业产业的发展。
优化林业产业结构
通过森林资源的流转,可以调整林 业产业结构,推动林业产业升级和 转型。
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规范的森林资源流转程序,可 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
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主体
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 督力量。
监督内容
规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森林资源流转的合法性 、合规性等。
监督处理
对违反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 正,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05
森林资源流转的实践案例
案例一:某市集体林流转项目
01
背景
某市拥有丰富的集体林资源,为了促进林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市
森林资源流转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 营权和收益权的转移。
森林资源流转的特点
森林资源流转具有有偿性和市 场性,通常是通过市场交易来 实现的。
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权 益关系复杂,包括所有权、使 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
森林资源流转需要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 合规。
加强评估机构建设
支持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森林资源资 产评估工作,提高评估的专业性和服务质 量。
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
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 服务,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 道,满足相关主体的资金需求。
完善金融政策支持
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加大对森林资源流转 的扶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为森林资源流
专家论证和公示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加快农村集体林业资源配置和利用,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的林区、四旁的村落、绿化带和其他经国家批准作为森林的用地。
第三条 林权流转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保护农村集体林业资源和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 林权流转的条件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林权流转获得农村集体林业资源的使用权:(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有与林地合理利用贴近的经营规划或方案;(三)具备承担林地经营管理主体责任的能力;(四)与林地用途、保护、管理等相关方面的要求相符合。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民组、联合体等集体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方式,将其集体林业资源的使用权流转给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一)依法设立,有固定的组织机构、章程、会员等管理制度,有法人或者从业主体资格;(二)拥有必要的级别及以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三)有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选定流转对象的程序和标准。
第三章 林权流转的程序第六条 林权流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办理,流转前应当制定林地利用规划或者方案。
第七条 使用集体林业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地管理单位(含承包方)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林地利用规划或方案、使用期限、使用面积、使用机构、使用人员、使用抵押物等,提交申请时应提供法定技术、经营能力等条件的证明。
第八条 林地管理单位应当在确认流转对象符合资质条件的前提下,对申请林地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林地利用规划或者方案、林地实际状况、林地平均生长周期和其他相关因素,详细核定林地流转费用并签订林地流转协议,明确流转的具体内容和流转期限。
第九条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3年,可按流转者需要多次续签、变更,但总计不得超过5年。
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秩序,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第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森林资源的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的出让方必须是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林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五条森林资源流转主要采用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
第六条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后,该森林、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在流转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也随之一同流转。
第七条林地使用权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林地的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流转:(一)森林资源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二)未取得林权证书的;(三)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四)其它不宜流转的森林和林木。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一)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收、征用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林地;(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林地开发治理的;(四)国家和市规定不允许流转的。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流转双方应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面积和林地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确定森林资源流转合同。
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
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内具备林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林权进行流转的管理。
第三条集体林权流转须依法进行,以实现农民集体经济增收、促进农村居民脱贫致富、推动森林资源持续管理利用为目标。
第四条集体林权流转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流转主体与条件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林权的流转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决算。
(二)具备清晰的林地界址,以及合法的林地证明文件。
(三)具备合理的林地整合计划,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集体经济发展。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林权进行流转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林地地理位置、林地面积、林地属性、流转方式等。
第七条农民对流转集体林权有一定的自愿性,不得强制流转或变相强制流转。
第八条流转集体林权的受让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具备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实现林地的高效利用和保护。
(三)具备经营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第三章流转程序与管理第九条集体林权流转应通过公开招标、协商转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对流转集体林权的方式和条件应当公开透明,保证全体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一条受让方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流转的林地面积、期限、流转费用、流转后的管理责任等事项,并缴纳相应的流转费用。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管理要求对流转的林地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不得私自转让、转包、抵押林地。
第十三条流转集体林权期限限定为5年至30年不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续期。
第十四条流转集体林权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林地利用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监督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流转集体林权或者非法转让、转包、抵押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撤销流转。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科学界定了森林资源流转原则与范围,全面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程序及期限,明确了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及权利义务关系,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服务与监督,加大了违法人员责任追究的力度,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小编给大家准备的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
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的原则。
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全省林权交易中心平台,推动各地区林权交易网络互联互通。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权交易市场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流转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
第八条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权利人依法进行森林资源流转;(二)违背流转双方意愿代办森林资源流转事务;(三)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下列取得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集体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二)农户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承包权、经营权,自留山的林地经营权。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林权流转是指将林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林权流转时,下列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一)流转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在流转期限内该森林和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林地使用权时,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
流转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流转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流转,但流转双方都应当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
(三)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五条林权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林权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清楚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全部或者部分林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转移林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流出方,接受林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流入方。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依法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诚信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林权流转市场,建立流转交易平台,健全流转制度,规范流转秩序,依法处理流转纠纷,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流转服务,指导、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依法开展流转纠纷调处工作,健全流转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及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森林资源流转法制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流转双方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依法调解流转纠纷,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流转范围和程序第七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不属于特种用途林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转的其他森林资源。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流转,适用本办法。
非林地上林木的流转,以及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林地、林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原则及范围第五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开、依法;(二)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互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
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转让。
第七条下列林地、林木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宜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上述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得流转。
第八条下列林地和林木不得流转:(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林地和林木;(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三)无林权证的林地和林木;(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林地、林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
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森林资源流转管理行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保障企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森林资源流转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森林资源的出租、购买、转让、抵押等行为。
制度制定程序:
1、确定制定目的和范围
2、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3、制定初步方案
4、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5、审批发布
制度名称: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
制度内容:
1、森林资源的管理原则与目标
(1)坚持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优先保护自然生态,充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3)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安全。
2、森林资源流转的主体及条件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森林资源流转的主体。
(2)森林资源流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森林资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申请森林资源流转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证、林权证等。
3、森林资源流转的程序
(1)流转方案的起草:流转双方需协商制定详细的流转方案。
(2)审批程序:流转方案需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等。
(3)签订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合同。
(4)履行合同:双方需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4、责任主体
(1)森林资源流转的主体应对流转行为负责,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2)企业领导层应严格管理森林资源流转行为,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相关部门应认真审核流转申请资料,确保流转行为的合法性。
5、执行程序
(1)企业内部应设立森林资源流转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企业所有森林资源流转事宜。
(2)所有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均需提交森林资源流转管理部门审核。
(3)森林资源流转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审批程序。
6、责任追究
(1)违反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
(2)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制度内容仅为草案,需根据具体情况仔细制定,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