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方案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1 引言中国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既要求临床医生在编写处方时应有的专业素养,也要求医疗服务机构应做出科学、有效的管理。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临床实际,建立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调整医疗资源分配,加强医���服务质量管理,是为了更好地为患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高质量医疗服务。
2 审核原则(1)";法规依据。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诊断类别标准与诊疗费用收费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2)强制审核。
药品经审核后,没有注明不要审核的可以在实施中进行强制审核;(3)标准审核。
审核有关药品是否过多、药品适应症是否科学、药品配伍是否正确等;(4)审慎审核。
针对恶性肿瘤、超高价位药品,必须进行审慎审核;(5)补充审核。
对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抗药性现象、药物相互作用问题,应予以补充审核。
3 审核方式(1)审核方法及复核:处方审核应当是两位审核医生开展,应遵守相关审核原则,对有争议的处方,应审核文书记录;(2)审核标准: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审核标准,在药物使用、处方单内容、开立处方情况、诊断、治疗办法等审核要求上统一规范;(3)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应当有丰富的临床药学知识、掌握药物及相关学科的知识,执行能力较强;(4)审核监督:对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应当由专职高级审核负责人进行监督,以确保形成有效、有力、有责任的领导。
4 责任(1)临床医生。
临床医生要做出审慎、科学、合理的诊断,选择有效并最小化药物投药,确保临床药物有效应用;(2)审核人员。
审核人员要做到按照审核原则对处方药品的适当性,合理性、安全性严格的审核;(3)医疗服务单位。
医疗服务机构要指派专职的审核医生,确保专业的审核,限制处方的过度使用、药品的泛用,也要认真核实发药单位的确认情况。
5 总结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设立,不仅仅是对药物使用量的详细管理,还应本着使用可靠、安全、有效的药物来治疗疾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的宗旨,为患者和社会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最新版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 资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 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 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第十四条 规范性审核。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 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 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条目是否规范。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 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 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 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 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 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 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 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 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 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 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 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 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 调配。 第五条 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 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 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 核合格。
处方审核管理规定规范(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对处方权的授予、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处方点评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处方审核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处方审核能力和用药安全意识。
第二章处方权的授予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执业药师资格,授予医务人员处方权。
第七条医师、助理医师、药师等人员的处方权应当明确,不得越级授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权授予档案,记录处方权的授予、变更、撤销等情况。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处方权。
第三章处方开具第十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用药,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宜;(二)根据患者的病情、体质、年龄、性别、用药史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品;(三)合理用药,避免不合理联用、滥用、错用药品;(四)遵循国家规定的处方书写规范。
第十一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处方笺,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患者或者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及时将处方交给患者或者其家属,并告知用药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风险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四章处方调剂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调剂制度,明确处方调剂的范围、程序、责任等。
第十六条处方调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十七条处方调剂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处方开具的要求,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医院处方审核制度
医院处方审核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医院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医院处方审核制度》。
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2019年12月1日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3.《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7年5月1日4.《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5.《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国卫办医发〔2018〕14号)三、名词定义1.处方:是指由医院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具有处方调配、审核资格的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2.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病区用药医嘱单。
四、内容(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药师具有处方审核资格。
(二)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三)处方审核应以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为依据。
(四)处方审核内容包括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适宜性审核。
1.合法性审核(1)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2)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在医院取得处方权。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处方审核规范
最新|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3部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共包括7章23条,对处方审核的基本要求、审核依据和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质量管理、培训等作出规定。
通过规范处方审核行为,一方面提高处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另一方面体现药师专业技术价值,转变药学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人性化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处方审核操作规程
处方审核操作规程
《处方审核操作规程》
一、目的
处方审核是医院药事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减少药物错误使用和提高用药安全性。
本规程旨在规范处方审核工作流程,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审核人员
1. 处方审核应由具有临床经验和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
审核人员应受过专业培训,持有医师资格证书或药师执业证书。
2. 审核人员应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医德医风。
三、审核范围
1. 审核人员应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内容。
2. 审核人员还应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审核,特别是对于存在禁忌症状或过敏史的患者,应进行特别关注和审核。
四、审核流程
1. 审核人员应按照医院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务必仔细、全面。
2. 审核人员应将审核结果及时记录在相关文件中,确保审核工作留有痕迹。
3. 审核人员应及时与医生沟通,对于存在问题的处方,应当及时向医生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核标准
1. 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2. 审核人员应根据最新的临床指南和药品说明书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六、审核记录
审核人员应将审核结果进行归档保存,确保审核工作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审核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七、责任与追究
1. 审核人员应对审核结果负责,对于审核不慎导致的用药错误,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对于违反审核规程和规定的行为,医院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即是《处方审核操作规程》,各个医疗机构应按照规程严格执行,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2024《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2024《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2024年,《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国医疗行业的管理水平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该规范的发布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审核行为,提高审核质量,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接下来,本文将从规范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分析等方面,对该规范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该规范的背景。
近年来,医疗事故频发,其中许多事故与医生的处方错误有关。
由于医生的处方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处方质量的提高是医疗行业的重要任务。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制订,旨在对医疗机构进行处方审核的规范,从源头上避免处方错误,提高患者用药安全水平。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该规范的主要内容。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共分为八个章节,包括总则、审核流程、审核标准、审核人员、相关制度、信息化建设、监督和责任等内容。
其中,审核流程涵盖了处方填写、处方审核、处方核对、处方传递等具体细节,审核标准包括了处方的法定要求、合理用药原则等。
同时,规范还对审核人员的要求进行了明确,包括医疗机构应建立合适的审核人员队伍,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审核质量。
此外,规范还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要求医疗机构在处方审核过程中应使用信息化系统,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
最后,我们来看看该规范的意义。
首先,该规范的实施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处方审核质量,减少处方错误的发生。
处方审核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规范的审核流程和标准可以帮助医疗机构及时发现和纠正处方错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患者的用药风险。
其次,规范的实施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
合理的审核流程和标准可以有效规范医疗机构的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为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最后,该规范的发布还可以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
规范的实施需要医疗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这将为医疗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合作提供更好的基础。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发布对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最新《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
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医疗机构药事治理规定》《处方治理方法》《医院处方点评治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差不多要求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同意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能够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明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明严峻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
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那么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2018年版)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2018年版)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
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
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病区用药医嘱单。
(1)处方审核的基本要求: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2)处方审核内容包括: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
①合法性审核: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处方权等。
②规范性审核: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③适宜性审核: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等。
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否相符;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第十五条 适宜性审核。 (一)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 2.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 结果的判定; 3.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 符合规定;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 5.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 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 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
第三章
审核依据和流程
第十条 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 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 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 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 效性、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 (协)会及临床专家认可的临床规范、指南等, 制订适合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 审核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开展处方审核应当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一)配备适宜的处方审核人员; (二)处方审核人员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要求; (三)具备处方审核场所; (四)配备相应的处方审核工具,鼓励医疗机构 建立处方审核信息系统; (五)制订本机构的处方审核规范与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并实施处方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机 制。 (一)审核过程追溯机制: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 方审核的全过程可以追溯,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 的处理应当保存相应的记录。 (二)审核反馈机制:建立不合理处方的反馈机 制,并有相应的记录。 (三)审核质量改进机制:针对处方审核,建立 质量改进机制,并有相应的措施与记录。 第十九条 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 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 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 等。
最新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增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措施》《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断活动中为患者开具旳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合适性审核,并作出与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旳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旳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旳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如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获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对应岗位旳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旳第一负责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有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旳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旳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合适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提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一样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汇报。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旳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有关检查、检查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
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旳临床用药根据来源。
医院处方审核及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审核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规范医生开具处方行为,防止滥用药物及药物泛滥现象发生,医院制定了严格的处方审核及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处方包括门诊处方、急诊处方及住院处方。
二、处方审核流程1. 门诊处方审核流程(1)医生开具处方后,患者需至药房缴费取药。
(2)药房工作人员对处方进行初步审核,包括核对处方是否齐全、是否合乎规范等。
(3)药剂科药师对处方进行进一步审核,包括核对处方的合理性、合法性等。
(4)如有疑问或发现问题,药剂科药师需及时和医生联系,对处方进行讨论,最终确定是否可放药。
(5)最终发药并登记相关信息。
2. 急诊处方审核流程(1)医生开具急诊处方后,患者需立即取药。
(2)药房工作人员对处方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处方齐全、标识清晰等。
(3)药剂科药师需尽快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用药合理及合法。
(4)如有疑问或问题,需立即和医生联系,并及时处理。
(5)最终发药并登记相关信息。
3. 住院处方审核流程(1)医生开具住院处方后,护士需及时送药到病房并告知患者用药信息。
(2)药剂科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用药合理和合法。
(3)如有问题,需及时和医生联系,进行讨论并处理。
(4)最终发放药品并登记相关信息。
三、处方审核要求1. 合理性。
处方审核需确保用药合理,即按照病情需要,选用适当的药物及用量。
同时需注意不合理用药的禁忌症、不良反应及药物相互作用等。
2. 合法性。
处方审核需确保用药合法,即所有用药均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药品的注册情况、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等。
3. 安全性。
处方审核需确保用药安全,即避免滥用药品及药物泛滥现象的发生,防止患者发生药物不良反应、过敏等问题。
四、处方管理要求1. 处方记录。
医院需建立完善的处方记录管理系统,记录每一张处方的开具情况、审核情况、发药情况等,并确保处方记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2. 处方存档。
医院需对所有处方进行存档管理,包括纸质处方及电子处方,确保处方存档的安全、隐私性及便捷性。
2018最新《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
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2018最新《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要求规范》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
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处方审核管理办法(2024)
处方审核管理办法(2024)1. 引言2. 背景处方审核是医疗机构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用药安全和疗效。
为了提高处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并避免处方审核中的失误,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处方审核流程。
3. 目标本管理办法的目标是:•提高处方审核的质量和准确性•加强对医生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医生的处方写作质量•降低处方审核的失误率•加强对患者用药安全的管理和保障4. 过程流程4.1 处方审核的时限要求处方审核应在医生开具处方后的24小时内完成,及时响应患者的用药需求。
4.2 审核内容•药物剂量和给药途径的合理性•药物配伍的安全性•对于药物不良反应的评估和监控•对于特殊患者群体的用药指导和告知4.3 审核结果•通过审核,处方符合规范•有待修改,处方存在问题需要重新完善•审核不通过,处方存在严重问题,需与医生沟通和指导4.4 处方审核的统计和分析针对处方审核的结果,应进行统计和分析,追踪和评估医生的处方质量,为医生的培训和指导提供依据。
5. 职责分工5.1 处方审核人员•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熟悉药物治疗常识和临床指南•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沟通能力•定期参加培训,提升处方审核的技能和水平5.2 医生•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史•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选择药物•尽量选择常规用药,避免滥用抗生素等特殊药物医生需积极响应审核结果,及时修改和完善处方,提高处方的质量。
6. 处方审核的监管和评估6.1 监管医院应建立处方审核的监管机制,对处方审核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处方审核的规范和科学。
6.2 评估医院应根据处方审核的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对医生的处方质量进行考核和指导。
7. 结论通过制定和实施本管理办法,能够规范医院的处方审核流程,提高处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
合理的处方审核能够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10
国卫办医发〔201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各大单位后勤部门: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3部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6月29日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
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防止药品、患者用药等信息泄露,做好相应的信息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第三章审核依据和流程
第十条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协)会及临床专家认可的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审核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流程: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
第四章审核内容
第十三条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第十四条规范性审核。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条目是否规范。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医院制剂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名称;
5.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普通药品处方量及处方效期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7.中药饮片、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十五条适宜性审核。
(一)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
2.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3.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
5.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
8.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否相符;
2.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
3.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五章审核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处方审核质量管理以自我监测评价为主,以行政部门干预评价为辅。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处方审核质量管理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对机构内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包括对信息系统审核的处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质量进行检查评价。
第十七条开展处方审核应当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一)配备适宜的处方审核人员;
(二)处方审核人员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要求;
(三)具备处方审核场所;
(四)配备相应的处方审核工具,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处方审核信息系统;
(五)制订本机构的处方审核规范与制度。
第十八条建立并实施处方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
(一)审核过程追溯机制: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方审核的全过程可以追溯,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的处理应当保存相应的记录。
(二)审核反馈机制:建立不合理处方的反馈机制,并有相应的记录。
(三)审核质量改进机制:针对处方审核,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并有相应的措施与记录。
第十九条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
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等。
第六章培训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对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本岗位的特殊要求及操作规程等;
(二)药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中药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培训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其他培训,如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查房、会诊、疑难危重病例、死亡病例讨论以及临床疾病诊疗知识培训,参加院内、外举办的相关会议、学术论坛及培训班等。
第二十一条负责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能力,提高处方审核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