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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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 年10 月17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 年7 月23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 年9 月25 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11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11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0月20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外)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原则。

附属绿地应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雨水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满足《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区域整体绿化评价等规定的最小绿地率要求。

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和要求对各地块的最小绿地率有明确控制要求的,从其规定;规划条件和要求未明确建设用地最小绿地率要求属于2种(含)以上用地性质混合兼容用地,其最小绿地率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所含各类用地最小绿地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7.29【实施日期】1999.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从事与城市容貌相关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等所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

第三条城市容貌建设和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容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注重城市景观设计,城市建设应与城市容貌建设协调发展,保持城市个性和特色。

第五条城市容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区、县(市)以及相关市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责任人)城市容貌管理的具体目标、职责等,并作为考核其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容貌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的城市容貌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城市容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临街单位或经营者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容貌管理。

第六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支队,负责城市容貌的监察执法工作;区、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所属的监察队伍,负责本辖区城市容貌的监察执法工作。

第七条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卫生、园林、公用、土地房屋、环保、交通、旅游、文化、民政、教育、电业、邮政、电信、民航、港口、铁路等部门或单位,应按照职责,协同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庆市城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渝城管局发〔2022〕1号

重庆市城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渝城管局发〔2022〕1号

重庆市城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局属各单位:《重庆市城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2月28日重庆市城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公园精细化管理,促进城市公园高质量发展,实现城市高品质生活,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公园,主要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生态公园。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城市公园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公顷。

第三条本市城市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城市公园按照功能、服务范围和特定主题等分为4类:(一)综合公园:指内容丰富、功能完备、设施完善,为市民提供休闲游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绿地。

(二)社区公园:指用地独立,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绿地。

(三)专类公园:指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形式,有相应的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主要包括动物园、植物园、遗址公园、游乐公园、历史名园以及其他专类公园。

(四)城市生态公园:指用地性质为非建设用地,但紧邻城市建设用地或者被建设用地包围,具备山体、水系、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景观资源,且具有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功能和一定的城市公园服务设施,能够满足市民游览观光、休闲运动需求的绿地。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园林发〔2017〕3号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园林发〔2017〕3号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园林发〔2017〕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5版)的公告》(渝府发〔2015〕6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中应严格把关,切实提高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执行中若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重庆市园林局2017年3月5日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保障城市绿化工程依法建设,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化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绿化工程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

第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责验收在市级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的城市绿化工程;负责验收在本部门办理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的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的附属绿化工程。

重庆市林地保护条例-

重庆市林地保护条例-

重庆市林地保护条例正文:----------------------------------------------------------------------------------------------------------------------------------------------------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公布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不含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科学试验林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其他林业用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和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林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林地地籍档案管理制度;(四)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变更的相关工作;(五)对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费、补助费以及国有林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六)监督检查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解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七条在林地保护和利用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庆市园林技术规范条例(试行).doc

重庆市园林技术规范条例(试行).doc

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为了推进重庆市都市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凡在本市都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城市建设项目应按《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1.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内配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其中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单位权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和超过《条例》规定指标的,以单位总面积计算建设用地总面积;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指标的,按本款第1目规定计算。

3.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如该规划绿地参与计算容积率指标但不计算绿地率指标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1修正)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1修正)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实施日期】2021.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重庆市绿化管理条例

重庆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了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学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市)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精选5篇)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快绿色城市的建设,应制定规范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提高公民园林绿化和环境意识。

城区义务植树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五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双线”控制,即规划部门划定规划红线,园林部门划定绿化“绿线”。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以下指标执行: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㈡城市绿地率37%;㈢城市绿化覆盖率39%;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㈤城市公园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并按公园的定位和内部的功能分区搞好公园建设。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㈠中小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㈡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㈢企业单位不低于30%;㈣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不低于20%;㈤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不低于10%;㈥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30%。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最新版】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最新版】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绿地条例

城市绿地条例

城市绿地条例城市绿地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公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技处)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公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技处)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公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技处)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公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技处)各区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社区公园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社区人居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建设宜居重庆,经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制定了《重庆市社区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实施,并将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联系人:杨蓉、吕晓刚,联系电话:63673708、63673707,传真:63673707.附件:重庆市社区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二○○九年九月二日重庆市社区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社区人居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创建宜居重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包含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街旁绿地及居住区(小)绿点。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公园的设计、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区公园的管理按照绿地的权属实行分工责任制。

市园林局负责全市社区公园的统一管理。

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上建设的社区公园,由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在单位附属绿地范围内建设的社区公园,由单位负责管理。

在居住区绿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社区公园,由街道办事处或居住区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社区公园建设和管护的资金投入,并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渝城管局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3〕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居住区绿地管理,促进健康、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居住区绿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居住区绿地管理遵循“业主负责、民主协商、保护公益、依法依规”的基本原则,保护居住区绿化成果,营造良好居住环境,科学实施居住区树木修剪等绿地管护工作,禁止擅自占用绿地、损毁园林树木等违法行为。

二、管理职责(一)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对居住区绿地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居住区绿化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二)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建设及服务的监督管理。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职责,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

(四)业主按规定决定居住区绿地管理重大事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居住区绿地。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重庆市居住区园林绿化树木修剪移植技术手册》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居住区绿地,科学实施树木修剪、移植,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

三、工作要求(一)新建居住区应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应当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投入使用前,其绿化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公布,1997年11月15日起施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原《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渝城管局〔2020〕125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度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9月30日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许可手续。

第三条申请人应为建设业主。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四条申请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应通过“渝快办”移动端、电脑端(市网上办事大厅),按要求录入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和图纸。

第五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结果文件和图纸是指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结果文件和图纸,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是指项目立项批复、政府批示等文件,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是指被占绿化现状、地理位置和占用前后的对比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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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重人发〔1997〕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了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学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市)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编制的绿化规划,由所在区、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在市区范围内划定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布。

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规划按以下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一)市级管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市区管理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其他区、县(市)管理的,由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城市经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一)旧城区改造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新区开发建设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二平方米;(三)占地八十公顷以上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污染严重的新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按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城市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六)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及铁路、公路两侧应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城市绿化专业苗圃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三章建设(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和公路铁路两侧、港口、码头的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单位负责;(三)房屋产权交叉的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四)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五)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设单位应在规划方案的总平面图上按规定指标明确绿地范围,在初步设计时应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及说明书,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给绿化工程设施审查意见书。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持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城市园林绿化投资应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二的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三)市区范围内规划用地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监督实施;(四)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因季节影响不能栽植植物的,经确认后在一年内完成;(五)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绿地建设的质量和数量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或整改,逾期不完成或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定额规定向责任单位代为收取。

第十六条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市区范围内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县(市)的,由所在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主。

植物种植地面积不得低于绿化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园林建设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百之分三。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城市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的原则,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管理(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单位负责;(三)防护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四)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第二十二条禁止将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出让、出租、抵押或合资、合作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用。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到期必须归还,并恢复绿地。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超过两年。

因特殊需要超过两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报送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图;(二)领取和填写申请表;(三)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城市区域内的名树、稀有树木、胸径一百厘米以上的大树,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见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由树权单位挂牌标示并负责管护。

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第二十七条移植古树名木,由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范围移植、砍伐城市树木三十株以上,或胸径在五十厘米以上的乔木,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市区范围临时占用公共绿地,临时占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因特殊需要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市区范围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以外的,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按以下规定落实补偿措施:(一)必须按所占面积的二至五倍偿还绿地,由建设单位完善偿还绿地的划拨、征用手续,或者按所占面积每平方米缴二千元至五千元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二)对其所占用的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给予经济赔偿。

收取的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地建设。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市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城市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保证绿化用地,规划部门必须在附近区域规划集中绿化用地。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用于集中绿化建设。

市区范围内的集中绿化手续,由所在区域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地奁集中绿化手续,由所在地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禁止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以及在影响城市园林绿化景观的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和损坏草地、花卉、树木;(二)毁损园林设施;(三)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捕猎、打鸟;(四)恐吓、逗打展出动物;(五)擅自采药挖根和采集标本;(六)生火野炊、鸣放鞭炮;(七)在树上晾晒衣物或依树搭棚;(八)倾倒污物、堆放物资;(九)擅自钻井取水,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十)进行有损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和树权单位,应定期对树木进行修枝整形,维护冠容。

对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及进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理安全,有关部门进行排危处理后五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防;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组织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和社会单位进行治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化赔偿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必须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其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权属单位收取的绿化赔偿费,必须用于本单位园林绿化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内修建建(构)筑物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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