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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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 年10 月17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 年7 月23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 年9 月25 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doc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doc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重人发〔1997〕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了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学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重庆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重庆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1.4 新建居住小区集中(公共)绿地的规定:
•小区集中(公共)绿地是小区配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满足下列规定: •(1)集中(公共)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布局,乔灌草结合,适地适树,植 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集中(公共)绿地总面积地的80%。 •(2)集中(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居住小区人均不小于1.2平方米,且不 低于居住区建设总用地面积的10%。 •(3)单块集中(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要求:面积大于400平方米、宽度大于8米,并可 布置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
1.5 屋顶绿化面积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规定 :
•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居住建筑8层以下)与低层建筑屋顶绿化。 •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3米、宽度大于4米、面积大于80平方米、并便于人们使用的,经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其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但冲 抵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 地等各类城市规划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且不得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3.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5.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6.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 面积。 •7.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 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地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1.4 地下架平台绿化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规定:
•(一)地下架空平台绿化是指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 形式,其中半地下的应与城市道路相联系,至少有一面与城市道路标高基本一致,并具有 公共性,有利于附近居民休憩活动。 •(二)地下架空平台绿化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不同情况、不同比例冲抵 集中绿化面积。地下架空平台绿化面积计算范围从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外1.0米起算。种 植土层深度指种植土的实际深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其 中防水层和排水层总厚度一般按30厘米计算。具体按以下办法折算冲抵: •1.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10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2.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0米、小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6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3.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4米、小于1.0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11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11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0月20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外)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原则。

附属绿地应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雨水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满足《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区域整体绿化评价等规定的最小绿地率要求。

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和要求对各地块的最小绿地率有明确控制要求的,从其规定;规划条件和要求未明确建设用地最小绿地率要求属于2种(含)以上用地性质混合兼容用地,其最小绿地率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所含各类用地最小绿地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园林发〔2017〕3号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园林发〔2017〕3号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园林发〔2017〕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5版)的公告》(渝府发〔2015〕6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中应严格把关,切实提高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执行中若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重庆市园林局2017年3月5日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保障城市绿化工程依法建设,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化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绿化工程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

第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责验收在市级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的城市绿化工程;负责验收在本部门办理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的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的附属绿化工程。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渝城管局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1月15日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受委托组织实施园林绿化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益类的事业单位;(二)具有不少于3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监督管理人员;(三)具备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四)具有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工具(含交通工具)。

第五条受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园林绿化工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两年以上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或者管理工作经历;(三)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重庆市园林技术规范条例(试行).doc

重庆市园林技术规范条例(试行).doc

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为了推进重庆市都市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凡在本市都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城市建设项目应按《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1.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内配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其中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单位权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和超过《条例》规定指标的,以单位总面积计算建设用地总面积;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指标的,按本款第1目规定计算。

3.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如该规划绿地参与计算容积率指标但不计算绿地率指标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重庆市都市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凡在本市都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应按《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1.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内配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其中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单位权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和超过《条例》规定指标的,以单位总面积计算建设用地总面积;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指标的,按本款第1目规定计算。

3.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如该规划绿地参与计算容积率指标但不计算绿地率指标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推进重庆市主城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应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1.旧城改造、新开发区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1修正)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1修正)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实施日期】2021.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重庆市绿化管理条例

重庆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了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XX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学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XX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市)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渝府发[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减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规定执行。

凡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未规定的或与其规定不一致的减免,一律予以禁止。

二、对特殊项目配套费可给予“先征后返”或缓缴支持,特殊项目仅限下列建设项目:(一)市政府有原则性支持意见的市级重大项目:(二)在重大自然灾害处置中所涉及的事项;(三)其他特殊事项(如历史遗留问题、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三、关于都市区范围内特殊项目配套费的“先征后返”(一)报批程序1.建设单位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审查后,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2.“先征后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市建委召开由分管副主任召集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审查;3.“先征后返”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市建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审查;4.市建委审查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报送材料1.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及相关依据材料;2.建设项目的基本材料(主要包括:立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审核及建议意见;4.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的建议意见。

四、关于都市区范围内特殊项目配套费的缓缴(一)报批程序1.建设单位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查后,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2.缓缴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市建委召开由分管副主任召集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审查;3.缓缴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市建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审查;4.市建委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渝城管局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3〕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居住区绿地管理,促进健康、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居住区绿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居住区绿地管理遵循“业主负责、民主协商、保护公益、依法依规”的基本原则,保护居住区绿化成果,营造良好居住环境,科学实施居住区树木修剪等绿地管护工作,禁止擅自占用绿地、损毁园林树木等违法行为。

二、管理职责(一)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对居住区绿地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居住区绿化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二)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建设及服务的监督管理。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职责,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

(四)业主按规定决定居住区绿地管理重大事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居住区绿地。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重庆市居住区园林绿化树木修剪移植技术手册》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居住区绿地,科学实施树木修剪、移植,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

三、工作要求(一)新建居住区应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应当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投入使用前,其绿化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公布,1997年11月15日起施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原《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管理条例
S1:规定应配套绿地面积 S2:实际规划可配套绿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平台绿化面积或其折减面积) S1—S2: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面积 F1:建设项目所在地区集中配套绿化建设费的上限 F2:建设项目所在地区集中配套绿化建设费的下限 T1:建设项目所在区土地最高级别 T2:建设项目所在区土地最低级别 X:项目所在地的实际土地级别 第十六条【设计施工资质要求和技术要求】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企业承担。园林绿化企业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 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标准规范。 第十七条【绿化工程招投标、监理制度】 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实行招投标。具备一定规模的,应当实行监理制度,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绿化工程质量要求】 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园林技术操作规程施工, 苗木、施工材料等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同时竣工要求】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因季节影响不能栽植 植物的,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在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绿地率审查与核定】 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验收时,该项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以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指标核定书》为准。 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或整改。逾期不完 成或不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绿化专业单位代为绿化,其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 门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定额规定向责任单位代为收取。责任单位拒不承担代为绿化费用 的,按应缴纳代为绿化费的1至3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绿化面积不达标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未达到规定的绿化面积的,由城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其绿化面积相差部分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商品房同等 面积平均售价的10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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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照规定指标进行的绿化建设。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依法按照规定应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规划、建设、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

(二)配套绿化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旧城改造不低于25%。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小区绿地。

(三)占地80公顷以上的单位不低于4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新建企业不低于40%,并按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其他单位不低于30%。

(六)城市道路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为:城市景观路不低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之间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第七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费用必须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0.5%以上;居住区内绿地建设经费纳入住宅建设成本;道路绿化经费,应列入道路建设总投资;污染工厂外或工业区外的防护林建设费用,应由污染厂或工业区承担;地区综合开发或批租应将绿地建设纳入开发范围,批租收入中应按比例划拨资金用于绿化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方法:(一)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二)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三)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四)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水体或水系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五)红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绿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化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六)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配套绿地,但面积不得大于配套绿地面积的10%。

(七)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配套绿地指标。

(八)新建居住区集中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草、花合理搭配,且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集中绿地总面积的80%,低于80%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计算。

(九)高层建筑物绿地面积距外墙1.5米起算,多层及其以下建筑物绿地面积距外墙1.0米起算。

高、多层建筑物底层架空且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其绿地面积从建筑物外墙基起算。

(十)建设用地范围内内部道路独立种植的行道树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十一)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居住区内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种植槽面积按实际面积计入配套绿地;乔木胸径大于8厘米的,按种植时的实际覆盖面积的70%计入绿地面积。

第九条新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不宜进行架空平台绿化。

如确因条件限制需要架空,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50%。

旧城改造项目和城市中心区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而进行部分架空平台绿化,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70%。

特殊情况增加架空平台绿化面积,必须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增加部分架空平台绿化面积的种植土深度不得少于2米。

第十条按城市规划在长江、嘉陵江上建设桥梁时,每座必须同时建设不小于30000平方米的桥头公园绿地。

其它河流建桥亦必须进行配套绿化,绿化面积视地理条件、整体景观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城市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审批按重庆市并联审批的要求和程序统一办理,报建申请材料统一送主办部门(规划、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到主办部门领取申请材料后,依法对方案设计绿地指标和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在10个法定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协办意见,并签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环节并联审批协办意见函》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环节并联审批协办意见通知书》,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应附不同意的理由,须缴费、领证的应附说明。

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审批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办理配套绿化审查手续需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一)规划环节绿地指标的审查需提供:1、建设工程选址意见通知书(包括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规划设计红线图);2、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3、建设工程绿地布置总平面图;4、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全套图纸(含电子文档)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初设环节绿化工程设计的审查需提供:1、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复文件及附图;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含电子文档);3、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平面图。

第十四条城市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达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可就近进行异地集中绿化建设,但集中绿化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配套绿地面积的40%。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严格实行统一审批管理制度。

主城区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区县(自治县)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主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集中绿化建设费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收取,收取的集中绿化费按50%的比例返还各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城区范围外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收取。

收取的集中绿化建设费,应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

第十七条集中绿化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和市土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土地级别进行计算(单位:元、平方米):S1:规定应配套绿地面积S2:实际规划可配套绿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平台绿化面积或其折减面积)S1—S2: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面积F1:建设项目所在地区集中配套绿化建设费的上限F2:建设项目所在地区集中配套绿化建设费的下限T1:建设项目所在区土地最高级别T2:建设项目所在区土地最低级别X:项目所在地的实际土地级别第十八条城市中心区及其周边改造区改(扩)建建设项目中多层及其以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和架空平台绿化,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冲减集中绿化面积:(一)屋顶绿化的种植土层深度在0.3米以上的,按实际绿化面积的20%冲减集中绿化面积,但冲减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二)架空平台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可种植大乔木的,按实际绿化面积的100%冲减集中绿化面积;种植土层深度1.0米≤H<1.5米可种植小乔木和大灌木的,按实际绿化面积的60%冲减集中绿化面积;种植土层深度0.4米≤H<1.0米可种植灌木、草坪的,按实际绿化面积的40%冲减集中绿化面积。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承担。

园林绿化企业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实行监理制度,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园林监理单位的资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度。

财政投入30万元以上或绿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应在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园林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保证工期。

苗木、施工材料等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因季节影响不能栽植植物的,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在6个月内完成。

绿化工程中的植物种植部分要求养护到绿化工程竣工后的一周年止。

第二十四条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城市建设项目(含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应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行业指导,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确保建设质量。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绿化指标核定。

申请绿化指标核定需报送以下文件资料:(一)核定绿化指标申请书;(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四)绿化工程竣工平面图;(五)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核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力,且拒不缴纳代为绿化费的,按应缴纳代为绿化费的1至3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未按审批要求(注:如架空土层厚度达不到要求等)进行绿化建设或未达到指标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建(构)筑物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商品房同等面积平均售价的8-10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审批而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按规定程序补办绿化审批手续,限期不补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建设项目已经竣工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其配套绿化进行现场勘察,实地丈量,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责令限期补办绿化审批手续,限期不补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未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模范执行本办法,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关证件或佩带标志,从严管理,秉公执法。

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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