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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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八月一日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和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

第三条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其日常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一)居民按户计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三)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四)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五)餐厨垃圾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六)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置场的,按量计征处置费,并扣减垃圾转运费用。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3篇)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3篇)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第一条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区(含开发区)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城区(含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发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三条市物价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____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

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可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物业公司按年度定期代收。

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收费人员按年度定期直接收缴。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开设有银行账户的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

无银行账户的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收费人员按年度定期收缴。

(三)城中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获鹿镇政府负责代收,开发区范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代收。

第五条收费规范(一)由个人交纳的城区居民____元/户月,暂住人口____元/人月。

(二)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人员)计收,计收规范____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交纳的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床月(缺乏五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规范____元/人月)3.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摊月;4.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平方米月;5.长、短途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座月;6.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平方米月;7.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计收(含餐厨垃圾)收费规范____元/平方米月。

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六、我市除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并报我局备案。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四川省物价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物价局、市容局。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2005年3月2日印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蓉单位、外地驻蓉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户、城镇居民及暂住人口。
二、征收标准:
居民住户(含暂住户)8元/户.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月;
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成价费[2005]31号
关于我市中心城区
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五城区及高新区物价、市容环境管理局,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市固体废弃物卫生处置场:
为加快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四川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川价费[2003]126号)文件精神,经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讨论批准并报经四川省物价局同意,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部队、学校、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110元/吨;
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120元/吨;
2、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下面跟小编一起看看详细内容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渝府办〔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主城各区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5日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按照国家关于建筑垃圾治理试点的要求和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大会的具体安排,紧扣“干净整洁有序、山清水秀城美、宜业宜居宜游”的城市管理目标,对照建城函〔2018〕65号文件要求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疏堵结合、规范有序”等原则,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政策法规,强化源头管理,开展分类收运和资源化应用,提高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能力,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筑垃圾治理模式。

(二)试点范围和目标。

试点范围是主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试点工作目标是探索建立源头排放控制有力、密闭运输监管严格、消纳处置利用规范的建筑垃圾管理机制,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确保到2019年底试点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申报核准率、收运率和安全处置率均达到95%,综合利用率达到65%,主城区基本形成较完善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编制专项规划。

以建筑垃圾产量分析、收运设备配置和处理设施落地建设规划为重点,结合实际编制《重庆市主城区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确保建筑垃圾治理规范实施。

(二)出台配套标准规范。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2000年4月30日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渝人员,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经营餐饮、旅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亦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具体标准和实施时间等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站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并由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不包括街巷清扫保洁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一)居民每户每月3元;(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渝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同志们:XX年,是我县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构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的目标年。

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动员大会,主要是进一步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全面部署我县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促进人居环境不断优化。

部落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搞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是重庆市委、市政府交给开县县委、县政府的四件大事之一。

我县是重庆库区最大的淹没县,生态环境特别是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成效,对减少库区水体污染,改善库区发展环境,至关重要。

XX年,投资近两亿元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投入运行,极大地改善了我县城市人居环境。

随着赵家、长沙、温泉、临江等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我县的城市生态环境将进一步得到改善。

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县城市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与市委、市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明显的差距。

水环境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生活垃圾处理,缺乏经费和制度保障,质量较差;城市水环境质量虽然保持了基本稳定,但形势不容乐观,有些地方的水污染仍然比较严重,社会反映非常强烈。

当前,市政府已经把创建卫生城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防治库区水体污染,纳入了库区环境保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抓紧、抓实、抓好。

为确保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和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县政府成立了由我任组长,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建委等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县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文广局、汉丰镇政府、水务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卫生城镇创建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第一条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区(含开发区)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城区(含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发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三条市物价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可由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物业公司按年度定期代收。

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收费人员按年度定期直接收缴。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开设有银行账户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

无银行账户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收费人员按年度定期收缴。

(三)城中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获鹿镇政府负责代收,开发区范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代收。

第五条收费规范(一)由个人交纳的城区居民3元/户月,暂住人口2元/人月。

(二)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人员)计收,计收规范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交纳的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规范2元/床月(缺乏五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规范元/人月)2.中等专业学校元/人月;3.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规范5元/摊月;4.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规范元/平方米月;5.长、短途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收费规范元/座月;6.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计收,收费规范元/平方米月;7.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计收(含餐厨垃圾)收费规范元/平方米月。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号——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号——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号——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渝府令〔2018〕32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号《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8年11月16日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对餐厨垃圾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校园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编写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课本和读物。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按:《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经2011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8月1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该项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市政委就有关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该《办法》出台背景和适用范围是什么?1、该《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答:《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04]165号)自2004年5月施行以来,有力促进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的征收工作,征收额从2004年的233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25847万元。

同时,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04]165号)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情况和问题:一是需要明确界定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的征收范围和使用范围,明晰居民对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与物业服务收费中包含的物管清洁费混淆的问题;二是需要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征收类别进行科学划分,尽量做到公平征收;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垃圾处臵费解缴机制。

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04]165号)进行修订,以便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征收率,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怎样计征?答: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一)居民按户计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三)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四)商业门店(网店)及其它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五)餐厨垃圾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六)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其中,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回执进行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卫生、环保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精品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精品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单位:《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7月18日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促使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实施《办法》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5 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细则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转运、处置和管理费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费用全额缴入财政。

第三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征收载体,居民委托供气、供水企业、金融机构等代征;企业、个体经营者委托地税部门等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征。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不在税务纳税的个体经营者由环卫部门直接收取,并出具合法票据和收费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置费或乱收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一)居民每月每户8元。

以供水、供气户为单位定额征收,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刚入住或搬迁的当月,不满30天按一月计算,居民户只有一人居住的按4元/户〃月标准征收。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每月缴纳,也可按季度或年度预缴。

(二)暂住人员租用或合租城市居民用房的,按城市居民标准缴纳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按在册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计征,由财政部门按年度一次性扣收,其收费基数由辖区环卫部门协助财政部门核定。

(四)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数核定当年生活垃圾处置量计征;(五)交通运输、旅馆(含酒店)、停车楼(场)按每月每辆、每床、每车位标准征收,凡与运营、住宿、停车业务有关的各项活动,均属此征收范围。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渝市政委[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市政委〔2014〕9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环卫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市市政委制订了《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4〕42号)。

现将《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2014年7月31日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回填等处置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和弃土。

其中,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建筑废弃物;弃土是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余泥土石方。

前款规定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第一条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区(含开发区)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城区(含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发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三条市物价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____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

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可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物业公司按年度定期代收。

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收费人员按年度定期直接收缴。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开设有银行账户的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

无银行账户的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收费人员按年度定期收缴。

(三)城中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获鹿镇政府负责代收,开发区范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代收。

第五条收费规范(一)由个人交纳的城区居民____元/户月,暂住人口____元/人月。

(二)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人员)计收,计收规范____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交纳的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床月(缺乏五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规范____元/人月)3.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摊月;4.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平方米月;5.长、短途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座月;6.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平方米月;7.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计收(含餐厨垃圾)收费规范____元/平方米月。

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八号

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八号

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建设卫生、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市区、郊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义务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实行市和区、县(市)、街道(建制镇)三级管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

负责贯彻执行城市环境隆重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训,对重点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对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区、县(市)建委(局)是本行政辖区城市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巷路、居民住宅区、背街小巷及楼院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队,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监察执法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重庆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重庆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110元/吨 0.55元/ m2.月 0.5元/ m2.月

商业门店(网点)及其 他商业用房 经营面积500m2以上至1000m2 经营面积1000m2以上 0.45元/ m2.月 0.4元/ m2.月
按经营面积计征。不足20m2,按20m2计征
说明:(1)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2)餐厨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附件:
重庆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序号
1




收费标准
8元/户.月 按户计征


居民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元/人.月
按上年年末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 至垃圾处理场的,按65元/吨计征
3
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 经营面积200m2以下 经营面积200m2至500 m2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三篇)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三篇)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____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____》(计价〔____〕____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____-____年)____》精神,结合____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固体废弃物等。

第三条凡在____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县建设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以及设置消纳垃圾场地。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____县人民政府《____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执行。

采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

第七条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一)常住居民按每户____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

(下同)(二)暂住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人____元/月标准计收,由用人单位(业主)或房屋出租的单位、出租户负责到指定的收费处交纳。

《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市政委〔2021〕9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环卫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市市政委制订了【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21〕42号)。

现将【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2021年7月31日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回填等处置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和弃土。

其中,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建筑废弃物;弃土是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余泥土石方。

前款规定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制度,推行资源化利用,并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当处置责任的原那么。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场所按照用途分为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场和建筑弃土消纳场。

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场是指利用弃料通过资源化再加工生产各类再生建筑材料的场所;建筑弃土消纳场是指对不可再利用的弃土采取填埋等无害化处理措施的场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建专业运输公司实施主城区生活垃圾统一运输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建专业运输公司实施主城区生活垃圾统一运输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建专业运输公司实施主城区生活垃圾统一运输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3•【字号】渝办[2005]48号•【施行日期】200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建专业运输公司实施主城区生活垃圾统一运输意见的通知(渝办[2005]48号)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组建专业运输公司实施主城区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关于组建专业运输公司实施主城区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的意见随着主城区长生桥、黑石子、同兴垃圾处理场的相继建成投入使用,主城区现有的垃圾调运方式和运输力量已不能适应要求,也不能适应城区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需要。

改革传统调度方式,组建专业运输公司,实施主城区生活垃圾统一运输已势在必行。

现就组建专业运输公司实施主城区生活垃圾统一运输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要求在市级层面,由市环卫集团组建重庆市固体废弃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

在区级层面,主城各区分别组建固体废弃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

通过组建市、区两级公司,建立保障机制,实现主城区生活垃圾统一运输和运输过程中的调度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运输处理业的产业化、规模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和谐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原则(一)实施范围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高新区、经开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的城区生活垃圾站(中转站)至垃圾处理场的垃圾运输设备、附属设施,环卫部门直接从事垃圾运输及管理的正式在编在职职工。

(二)实施原则生活垃圾运输的社会公共服务性质不变,经费来源渠道不变,财政扶持与垃圾运输业发展相适应。

以资产为纽带,充分调动市、区两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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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出现了农村城填化、城市扩大化、居民消费多样化,结果导致了城市垃圾数量急剧上升,环境日趋恶化,并给城市的消化系统带来很大的压力。

下文是重庆市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并由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不包括居民清洁费和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清洁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计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居民按户计算;
(二)暂住人口按人计算;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按在册职工人数计算;
(四)集贸市场、餐饮、旅馆、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单位,按生活垃圾量计算;
(五)其他商业门店(网点)按营业面积计算。

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理场的,扣除垃圾中转运输费用,按生活垃圾量计征无害化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经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可采用委托供水、供气等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代收的方式进行,
受委托方应当予以支持。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收取,单位和个人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

第七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须持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件。

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收费许可证、专用收据和收费工作证件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向当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办理或领取。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月将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入辖区财政专户。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政部门应将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55%,于次月10日前缴入市财政专户。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应将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前款规定,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按期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年度征收工作任务。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统计报表报送市环境卫生管
理机构。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自滞纳费款发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有收费许可证、专用收据和收费工作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之一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同时废止。

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中的代运垃圾收费、自设垃圾桶代运收费、生活垃圾场倾倒管理收费等城市生活垃圾有偿服务收费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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