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部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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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7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8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一、设计开发能力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设计开发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

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申请企业名称(盖章):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晰;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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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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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 整车企业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底盘自制自用)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 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 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 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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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要求
• 《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 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 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 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 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 核准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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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跨类-核准
建成-准入
国家主管部门
工信部产业司
中介机构-评估
中机中心-审查
项目 投资 规定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地方-核准
建设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准入 文件
地方[工信部]-审查
增品种、扩产能、异地 建分厂-备案
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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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车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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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的企业也作为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子公司/分公司); 2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 3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
工艺、产能; 4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 ;升级(改装类其他乘

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

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

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件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内容的对照原徐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年月日批准颁布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以下简称)的附则中明确《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同时废止。

其主要内容作为的一个附件(附件),名称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并在许可条件中规定“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其中,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条的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条的要求”。

笔者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将附件与的内容进行了列表对照(见下表),附件的结构更加合理,人员职权更加清晰,与对照发现内容变化或者调整变化较大,其中的正文部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和附件部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的相关内容,分别调整在了附件的(一般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要素)中,为方便对照理解特在条款项编号前增加了正文或附件字样。

全篇共涉及条(款项)的调整变化、增加、删减,其中调整变化条(款项),增加条(款项),删减条(款项)。

现将其对照结果与大家分享,以利大家有针对性的学习理解、贯彻执行。

方便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按照附件的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

如有疏漏应以附件与的原文为准。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件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内容对照表作者信息:、作者姓名:原徐成、退休单位: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单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大街号龙江大厦室、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2022年-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2年-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2年-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事故调查组组成应当遵循()原则。

A.高效B.精简、效能C.分级负责D.实事求是【答案】B2、故障树分析法(FTA)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系统可靠性分析方法,它采用逻辑方法,将事故因果关系形象地描述为一种有方向“树”,FTA法形象、清晰,逻辑性强,能对各种系统危险性进行识别评价。

下列对故障树分析法特点描述,错误是()。

A.适用于定性分析B.适用于定量分析C.分析基本程序步骤包含确定初始事件D.分析基本程序步骤包含确定顶上事件【答案】C3、某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行煤矿隐患排查时,发现甲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当即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并实行挂牌督办。

挂牌督办结束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到恢复生产申请报告后,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结论合格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法采取的做法是()A.核销事故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B.核销事故隐患,同意恢复生产C.同意暂时恢复生产,30日内重新审查D.同意恢复生产,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答案】B4、危险度表示发生事故危险程度,是由()决定。

A.发生事故可能性与本质安全性B.发生事故可能性与事故后果严重性C.危险源性质与发生事故严重性D.危险源数量和特性【答案】B5、我国对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护保养、改造单位实施资格许可,并对部分产品出厂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是()要求。

A.设备准用制度B.市场准入制度C.监督检查制度D.责任追究制度【答案】B6、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甲企业是一家从事危化品装卸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为81人;乙企业是一家高科技电脑公司,从业人员数量为100人,丙企业是一家锅炉生产厂,从业人员数量为98人;丁企业从事锌矿石开采,从业人员数量为68人。

依据《安全生产法》上述生产经营单位中,应当设置安全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业是()。

IATF16949-2016中文版全文

IATF16949-2016中文版全文

目录前言----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7)历史 (7)目标 (7)有关认证的说明 (8)引言 (9)0.1总则 (9)0.2质量管理原则 (9)0.3过程方法 (9)0.3.1总则 (9)0.3.2计划-执行-检查-处置循环 (10)0.3.3基于风险的思维 (11)0.4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的关系 (1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1)1范围 (11)1.1范围—汽车行业对ISO9001:2015的补充 (12)2规范性引用文件 (12)2.1规范性引用标准和参考性引用标准 (12)3术语和定义 (12)3.1汽车行业的术语和定义 (12)4组织环境 (14)4.1理解组织及其环境 (14)4.2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14)4.3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 (14)4.3.1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补充 (15)4.3.2顾客特定要求 (15)4.4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 (15)4.4.1组织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所需过程及其相互作用。

(15)4.4.1.1产品和过程的符合性 (15)4.4.1.2产品安全 (15)4.4.2在必要的范围和程度上,组织应: (16)5领导作用 (16)5.1领导作用和承诺 (16)5.1.1总则 (16)5.1.1.1公司责任 (16)5.1.1.2过程有效性和效率 (16)5.1.1.3过程拥有者 (16)5.1.2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16)5.2方针 (17)5.2.1建立质量方针 (17)5.2.2沟通质量方针 (17)5.3组织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17)5.3.1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补充 (17)5.3.2产品要求和纠正措施的职责和权限 (17)6策划 (18)6.1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 (18)6.1.1在策划质量管理体系时,组织应考虑到4.1所提及的因素和4.2所提及的要求,并确定需要应对的风险和机遇,以: (18)6.1.2组织应策划: (18)6.1.2.1风险分析 (18)6.1.2.2预防措施 (18)6.1.2.3应急计划 (18)6.2质量目标及其实现的策划 (19)6.2.1组织应针对相关职能、层次和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建立质量目标。

ITF 中文 官方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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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IATF16949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汽车生产件及相关服务件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第一版2016年10月1日国际汽车推动小组目录前言—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历史目标有关认证的说明引言0.1总则 (2)0.2质量管理原则 (2)0.3过程方法 (2)0.3.1总则 (2)0.3.2 策划-执行-检查-处置循环 (3)0.3.3基于风险的思维 (4)0.4与其它管理体系标准的关系 (4)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 范围 (5)1.1 范围—汽车行业对ISO 9001:2015的补充2引用标准 (5)2.1 规范性引用标准和参考性引用标准3术语和定义 (5)3.1汽车行业的术语和定义 (5)4组织的背景环境 (6)4.1理解组织及其背景环境 (6)4.2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6)4.3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 (6)4.3.1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补充 (6)4.3.2顾客特殊要求 (6)4.4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 (6)4.4.14.4.1.1产品和过程的符合性 (7)4.4.1.2产品安全 (7)4.4.25领导作用 (7)5.1领导作用和承诺 (7)5.1.1总则 (7)5.1.1.1 公司责任 (8)5.1.1.2 过程有效性和效率 (8)5.1.1.3 过程拥有者 (8)5.1.2以頋客为关注焦点 (8)5.2方针 (8)5.2.1建立貭量方针 (8)5.2.2 沟通质量方针 (8)5.3组织的作用、职贵和权限 (8)5.3.1 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补充 (8)5.3.2 产品要求和纠正措施的职责和权限 (8)6策划 (9)6.1风险和机遇的应对措施 (9)6.1.16.1.2.1 风险分析 (9)6.1.2.2 预防措施6.1.2.3 应急计划 (9)6.1.26.2 质量目标及其实施的策划 (9)6.2.16.2.2.1质量目标及其实施的策划-补充 (10)6.2.26.3更改的策划, (10)7支持 (10)7.1资源 (10)7.1.1总则 (10)7.1.2人员 (10)7.1.3基础设施 (10)7.1.3.1工厂、设施和设备计划 (10)7.1.4过程操作环境 (10)7.1.4.1过程操作环境-补充 (11)7.1.5监视和测量资源 (11)7.1.5.1总则 (11)7.1.5.1.1测量系统分析 (11)7.1.5.2测量可追溯性 (11)7.1.5.2.1 校准/验证记录 (11)7.1.5.3 实验室要求 (11)7.1.5.3.1 内部实验室 (11)7.1.5.3.2 外部实验室 (12)7.1.6组织知识 (12)7.2能力 (12)7.2.1 能力—补充 (12)7.2.2 能力-在职培训 (12)7.2.3 内部审核员能力7.2.4 第二方审核员能力7.3意识 (12)7.3.1意识-补充 (12)7.3.2员工激励和授权 (12)7.4沟通 (13)7.5形成文件的信息 (13)7.5.1总则 (13)7.5.1.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3)7.5.2编制和更新 (13)7.5.3形成文件的信息的控制 (13)7.5.3.17.5.3.27.5.3.2.1 记录保留 (13)7.5.3.2.2 工程规范 (14)8运行 (14)8.1运行策划和控制 (14)8.1.1 运行策划和控制——补充 (14)8.1.2 保密 (14)8.2产品和服务的要求 (14)8.2.1顾客沟通 (14)8.2.1.1 顾客沟通—补充 (14)8.2.2产品和服务要求的确定 (14)8.2.2.1产品和服务要求的确定—补充 (14)8.2.3产品和服务要求的评审 (14)8.2.3.18.2.3.1产品和服务要求的评审—补充 (14)8.2.3.2顾客指定的特殊特性 (14)8.2.3.3组织制造可行性 (14)8.2.3.28.2.4 产品和服务要求的更改8.3 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8.3.1总则8.3.1.1 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补充8.3.2设计和开发策划 (16)8.3.2.1 设计和开发策划—补充 (16)8.3.2.2产品设计技能 (16)8.3.2.3 带有嵌入式软件的产品的开发 (16)8.3.3设计和开发输入 (16)8 3.3.1 产品设计输入 (16)8.3.3.2 制造过程设计输入 (17)8.3.3.3 特殊特性 (17)8.3.4设计和开发控制 (17)8.3.4.1 监视 (17)8.3.4.2 设计和开发确认 (17)8.3.4.3原型样件方案 (17)8.3.4.4产品批准过程 (18)8.3.5 设计和开发输出 (18)8.3.5.1 设计和开发输出-补充 (18)8.3.5.2 制造过程设计输出 (18)8.3.6设计和开发更改 (18)8.3.6.1 设计和开发更改-补充 (19)8.4外部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控制 (19)8.4.1总则 (19)8.4.1.1总则-补充 (19)8.4.1.2供应商选择过程 (19)8.4.1.3 顾客指定的供货来源 (19)8.4.2控制类型和程度 (20)8.4.2.1控制类型和程度-补充 (20)8.4.2.2法律法规要求 (20)8.4.2.3 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开发 (20)8.4.2.3.1汽车产品相关软件或带有嵌入式软件的汽车产品 (20)8.4.2.4 供应商监视 (20)8.4.2.4.1 二方审核 (20)8.4.2.5供应商开发 (21)8.4.3外部供方的信息 (21)8.4.3.1 外部供方的信息-补充 (21)8.5生产和服务提供 (21)8.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 (21)8.5.1.1控制计划 (22)8.5.1.2标准化作业-操作指导书和目视标准 (22)8.5.1.3作业准备验证 (22)8.5.1.4停机后的验证 (22)8.5.1.5全面生产维护 (22)8.5.1.6生产工装及制造、试验、检验工装和设备的管理 (23)8.5.1.7生产排程 (23)8.5.2标识和可追溯性 (23)8.5.2.1标识和可追溯性-补充 (23)8.5.3顾客或外部供方的财产 (23)8.5.4防护 (23)8.5.4.1防护-补充 (23)8.5.5交付后的活动 (24)8.5.5.1服务信息反馈 (24)8.5.5.2与顾客的服务协议 (24)8.5.6更改控制 (24)8.5.6.1更改控制-补充 (24)8.5.6.1.1过程控制的临时更改 (24)8.6产品和服务的放行 (24)8.6.1产品和服务的放行-补充 (25)8.6.2全尺寸检验和功能试验 (25)8.6.3外观项目 (25)8.6.4外部提供产品和服务符合性的验证和接收 (25)8.6.5 法律法规符合性 (25)8.6.6接收准则 (25)8.7不符合输出的控制 (25)8.7.1.1顾客的让步授权 (25)8.7.1.2不合格品控制-顾客规定的过程 (26)8.7.1.3可疑产品的控制 (26)8.7.1.4返工产品的控制 (26)8.7.1.5顾客通知 (26)8.7.1.6不合格品的处置 (26)8.7.2 (26)9绩效评价 (26)9.1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 (26)9.1.1总则 (26)9.1.1.1制造过程的监视和测量 (26)9.1.1.2统计工具的确定 (27)9.1.1.3统计概念的应用 (27)9.1.2顾客满意9.1.2.1顾客满意-补充 (27)9.1.3分析与评价 (27)9.1.3.1优先级 (27)9.2内部审核 (28)9.2.19.2.29.2.2.1 内部审核方案 (28)9.2.2.2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28)9.2.2.3制造过程审核 (28)9.2.2.4产品审核 (28)9.3管理评审 (29)9.3.1总则 (29)9.3.1.1管理评审—补充 (29)9.3.2管理评审输入 (29)9. 3.2.1管理评审输入-补充 (29)9.3.3管理评审输出 (29)9.3.3.1管理评审输出-补充 (29)10改进 (29)10.1总则 (30)10.2不符合和纠正措施 (30)10.2.3问题解决 (30)10.2.4防错 (30)10.2.5保修管理体系 (30)10.2.6顾客投诉和使用现场失效试验分析 (30)10.3持续改进 (31)10.3.1持续改进—补充 (31)附录A:控制计划A.1 控制计划的阶段A.2 控制计划的要素附录B: 参考书目--汽车行业补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 范围本标准为下列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a)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及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b)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1《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132号文

1《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132号文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所定义的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许可。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实施分类管理。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附件1《商用车类别划分表》。

第五条新建商用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拟跨产品类别生产商用车的,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

第六条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五)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6.01•【文号】工信部通装函〔2022〕11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传染病防控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工信部通装函〔2022〕119号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生产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快复产稳产,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22年底前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办后补车辆生产企业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产品以及已《公告》产品申报变更扩展时,可暂不报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实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

企业应当确保申报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有关技术要求,自行进行相关安全、环保性能测试验证,提交测试验证结果和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容缺办理的产品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企业应当补充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提交合格检验报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申报撤销《公告》并按承诺承担有关责任。

相关申报材料可通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系统”在线提交。

二、增加《公告》发布频次对申报产品分类开展技术审查,提升审核资源配置,提高审查效率,在每月正常发布一批《公告》基础上,每两个月增发一批《公告》。

三、简化零部件产品检验视同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变更或增加零部件供应商,简化相关零部件检验视同要求。

对同一企业不同生产地或同一集团下属各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相同图样、技术条件和生产工艺生产的零部件,可以互相视同,不再要求单独进行零部件产品准入检验。

企业应当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切实保障零部件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一致性。

2020年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 3730. 1-xx)第2. 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扌舌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中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己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o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下称《规则》)是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准入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则的制定目的《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准入管理,保障商用车的质量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设立准入门槛和标准,筛选出具备必要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能力的企业,提高商用车的整体质量水平。

二、商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1.注册资本: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注册资本,以确保企业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支持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设备和工艺: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包括车辆生产线、检测设备等。

确保生产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达到要求。

3.研发能力: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研发能力,能够不断推出新型商用车,提升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4.质量管理体系: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制造等各个环节的严格控制和检测。

5.售后服务能力: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车辆保修、维修等服务,确保用户的使用体验和车辆的后续支持。

三、商用车产品的准入要求1.安全性能:商用车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包括车辆的结构强度、碰撞安全等方面。

2.环境保护:商用车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要求,包括排放标准、燃油经济性等方面,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质量可靠性:商用车产品应具备良好的质量可靠性,经过严格的测试和检测,确保使用寿命和性能稳定。

4.车辆性能:商用车产品应具备良好的车辆性能,包括动力性能、操控性能、舒适性等方面,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

5.标识和说明:商用车产品应贴有清晰的标识和使用说明,向用户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加强产品的可识别性和用户的安全使用意识。

四、准入管理的程序1.企业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准入申请,包括相关企业资质、生产设备和工艺、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相关内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相关内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相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2.06•【文号】装备中心〔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相关内容的通知装备中心〔2020〕40号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促进《公告》产品准入体系不断完善,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现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增加部分强制性标准检验要求,通知如下:1、将GB 34660-2017《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列入公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并取消GB 14023-2011强制性检验项目。

根据标准实施的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应符合GB 34660-2017《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可通过变更扩展进行整改,2021年1月1日起公告内全部适用车型应满足GB 34660-2017的要求。

GB 34660-2017实施后,取消原GB 14023-2011强制性检验项目。

2、将GB 38262-2019《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列入公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并取消GB/T 32086-2015强制性检验项目。

根据标准实施的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应符合GB 38262-2019《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要求;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可通过变更扩展进行整改,2021年7月1日起公告内全部适用车型应满足GB 38262-2019的要求。

GB 38262-2019实施后,取消原GB/T 32086-2015强制性检验项目。

3、将GB/T 37706-2019《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列入公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按照《关于做好<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38号)的要求,自2020年2月10日起,新申请型式批准的安装或者选装起重尾板的车型,应在公告参数其他栏注明尾板质量,同时提供符合GB/T 37706《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2020年2月10日前已获得型式批准的相关车型,应在2020年7月1日前完成车型整改工作。

准入规则修订稿160413【范本模板】

准入规则修订稿160413【范本模板】

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

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kg的三轮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其中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是指以燃料电池系统作为动力源或主动力源(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应大于驱动电机峰值功率的40%,且不能小于20kW)的汽车,否则应按增程式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命名。

采用其他新型动力系统的汽车,包括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氢发动机汽车等,参照本规则执行。

采用铅酸类蓄电池作为动力蓄电池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不属于新能源汽车。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二)应是《公告》内汽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的现有汽车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函[2004]30号文件批复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为适应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外汽车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推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全面提高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满足消费者对汽车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通过本政策的实施,使我国汽车产业在2010年前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一章政策目标第一条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创造公平竞争和统一的市场环境,健全汽车产业的法制化管理体系。

政府职能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汽车、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下同)、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施管理,规范各类经济主体在汽车产业领域的市场行为。

第二条促进汽车产业与关联产业、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创造良好的汽车使用环境,培育健康的汽车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汽车私人消费。

在2010年前使我国成为世界主要汽车制造国,汽车产品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批量进入国际市场。

第三条激励汽车生产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品牌经营战略。

新版IATF16949全套质量管理程序文件

新版IATF16949全套质量管理程序文件

本手册的管理按《文件管理控制程序》实施颁布令总经理:见附件以顾客为关注重点;3.术语和定义3.3汽车行业常用的英文缩写如下所示:系框架表述;通过输入和输出直接和外部顾客联系的过程,直接对顾客产生影响,是给公司直接带来C4过程设计开发 in过程描述:本过程定义了总经理或受权人员的领导作用和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并以客户满意为关注焦点。

公司管理层为满足以下要求提供所需资源:a)建立、实施、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续改进其有效性;b)通过满足顾客、员工及相关方的要求,增强顾客、员工及相关方的满意程度;○生产部:参与基础设施的策划并负责基础设施使用。

过程资源:财务、人力、维修工具、白纸、笔d)对规范以外情况的影响的评估;e)在校准/验证后,有关符合规范的说明;输入信息:☆公司生产经营规划和发展战略;☆岗位配置状况识别;品质部:负责产品、过程、体系质量有关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工程部:负责过程开发所需要的信息的沟通管理;传递、收集;过程描述:本过程定义了文件、记录的创建、批准、分发更改和修订、标识和检索、贮存、使用、归档和保存期、处置/作废、管理、归档和保存期、处置/作废、管理、工程规范及时评审要过程相关职责:○研发部、品质部:参与新产品新市场相关信息的评审。

输入信息:☆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培训服务等;☆来电、函订单;☆顾客特殊要求;过程资源:过程绩效指标:★订单评审完成率○人力资源部:负责给予项目小组适当的培训;过程资源:新产品涉及的材料、设备、资金、人员;a) 已交付产品的质量;b) 顾客中断,包括市场退货;☆控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设备、工装的预防性维护和预见性维护;☆对工装外包过程的管理;见性维护、维修的要求包括:☆有计划的维护活动;☆设备、工装和量具的包装和防护;过程资源:过程绩效指标:★模具保养计划达成率相关文件:《模具管理程序》 PR-QPM-19过程描述:本过程定义了对最终产品交付过程的出货安排、内部沟通、装运(FIFO)、交付业绩统计/分析/改进/等管理要求。

新能源汽车-管理与规范

新能源汽车-管理与规范

序号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 产品类别混合动力乘用车混合动力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商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商用车氢发动机汽车二甲醚汽车储能装置种类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铅酸蓄电池锌空气蓄电池超级电容器液压/气压储能装置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铅酸蓄电池锌空气蓄电池超级电容器液压/气压储能装置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铅酸蓄电池锌空气蓄电池超级电容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铅酸蓄电池锌空气蓄电池超级电容器燃料电池技术阶段发展期成熟期成熟期起步期发展期发展期发展期发展期发展期起步期发展期发展期发展期起步期成熟期起步期起步期起步期起步期成熟期起步期起步期起步期起步期起步期注:1.技术阶段的划分主要以储能装置种类为依据。

2.采用电-电混合方案的汽车,其技术阶段的确定以储能装置中技术阶段较低的一种为准,如:采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与超级电容器电-电混合方案的纯电动商用车,其技术阶段确定为起步期;采用燃料电池与超级电容器电-电混合方案的乘用车/商用车,其技术阶段确定为起步期。

3. 目前表中所列的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括锰酸锂型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和磷酸铁锂型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两种类型。

如果有企业申报采用其它锂离子动力蓄电池的产品,需暂时提请专家委员会确定技术阶段。

一1 2* 二34 5*6* 7 8生产能力和条件应有必要的生产场地、存储场地或者设施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生产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能力应当与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合。

应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所必须的专用设备、工装和工具,制定和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还需有充电设备。

设计开辟能力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研究开辟机构,统一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开辟工作。

应当配备与设计开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时跟踪国内外新能源汽车技术的最新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法规进行跟踪、评价和转化;能够完成系统开辟、整车匹配等工作。

CQC-C11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CQC-C11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编号:CQC-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2020年05月25日发布2020年05月25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2020)及相关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CNCA-00C-00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CNCA-00C-007)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目录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认证依据标准 (1)4认证模式 (2)4.1基本模式 (2)4.2单车认证 (2)5认证单元划分 (3)6认证委托 (3)6.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3)6.2申请资料 (4)6.3实施安排 (4)7认证实施 (6)7.1型式试验 (6)7.2初始工厂检查 (8)7.3认证评价与决定 (14)8获证后监督 (14)8.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15)8.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6)8.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17)8.4质量信息应用 (17)8.5获证后监督频次 (18)8.6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8)8.7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8)8.8一致性参数管理 (19)9认证证书 (19)9.1认证证书的保持 (19)9.2认证证书的内容 (19)9.3认证证书(含标准换版)的变更 (19)9.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21)9.5认证证书的使用 (21)9.6电子证书 (21)9.7同一制造商内证书发放 (21)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21)10.1认证标志 (21)10.2产品一致性证书 (21)11收费 (22)12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22)附件1认证项目及要求 (23)附件1-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3)附件1-2 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 (47)附件1-3 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48)附件1附录A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54)附件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55)附件3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57)附录3-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其执行报告 (59)附录3-2 非量产车认证模式确认的声明 (70)附录3-3 汽车产品环境保护自我承诺 (71)附件4 认证实施 (73)附件4-1其他认证结果利用 (73)附件4-2 利用生产企业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74)附件5 改装汽车产品技术判定条件 (77)附件6 非量产车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79)附录6-1 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试验项目 (81)附件7抽样检测依据项目表 (85)附件8车辆一致性证书样式 (89)0 引言汽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2020)(以下简称产品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产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产品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IATF中文官方版本

IATF中文官方版本

汽车 IATF16949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汽车生产件及相关服务件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第一版2016年10月1日目录前言—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历史目标有关认证的说明引言0.1总则 (2)0.2质量管理原则 (2)0.3过程方法 (2)0.3.2 策划-执行-检查-处置循环 (3)0.4与其它管理体系标准的关系 (4)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 范围 (5)1.1 范围—汽车行业对ISO 9001:2015的补充2引用标准 (5)2.1 规范性引用标准和参考性引用标准3术语和定义 (5)3.1汽车行业的术语和定义 (5)4组织的背景环境 (6)4.1理解组织及其背景环境 (6)4.2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6)4.3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 (6)4.4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 (6)4.4.1和过程的符合性 (7)4.4.25领导作用 (7)5.1领导作用和承诺 (7)公司责任 (8)过程有效性和效率 (8)5.1.1.3 过程拥有者 (8)5.2方针 (8)5.2.1建立貭量方针 (8)5.2.2 沟通质量方针 (8)5.3组织的作用、职贵和权限 (8)5.3.1 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补充 (8)5.3.2 产品要求和纠正措施的职责和权限 (8)6策划 (9)6.1风险和机遇的应对措施 (9)6.1.1风险分析 (9)应急计划 (9)6.1.26.2 质量目标及其实施的策划 (9)6.2.1质量目标及其实施的策划-补充 (10)6.2.26.3更改的策划, (10)7支持 (10)操作环境-补充 (11)可追溯性 (11)校准/验证记录 (11)实验室要求 (11)内部实验室 (11)外部实验室 (12)7.1.6组织知识 (12)7.2能力 (12)7.2.1 能力—补充 (12)7.2.2 能力-在职培训 (12)7.2.3 内部审核员能力7.2.4 第二方审核员能力7.3意识 (12)7.4沟通 (13)7.5形成文件的信息 (13)7.5.2编制和更新 (13)记录保留 (13)工程规范 (14)8运行 (14)8.1运行策划和控制 (14)8.1.1 运行策划和控制——补充 (14)8.1.2 保密 (14)8.2产品和服务的要求 (14)—补充 (14)8.2.4 产品和服务要求的更改8.3 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补充设计和开发策划—补充 (16)产品设计技能 (16)带有嵌入式软件的产品的开发 (16)8 3.3.1 产品设计输入 (16)特殊特性 (17)监视 (17)原型样件方案 (17)8.3.5 设计和开发输出 (18)8.4外部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控制 (19)9法律法规要求 (20)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开发 (20)汽车产品相关软件或带有嵌入式软件的汽车产品 (20)供应商监视 (20)8.5生产和服务提供 (21)化作业-操作指导书和目视标准 (22)8.8.5.1.4停机后的验证 (22)生产工装及制造、试验、检验工装和设备的管理 (23)过程控制的临时更改 (24)8.6产品和服务的放行 (24)8.6.4外部提供产品和服务符合性的验证和接收 (25)8.6.5 法律法规符合性 (25)8.7不符合输出的控制 (25)的让步授权 (25)8.7.2 (26)9绩效评价 (26)9.1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 (26)统计工具的确定 (27)统计概念的应用 (27)9.2内部审核 (28)9.2.19.2.29.3管理评审 (29)9.3.1.1管理评审—补充 (29)10改进 (29)10.1总则 (30)10.2不符合和纠正措施 (30)体系 (30)分析 (30)10.3持续改进 (31)—补充 (31)附录A:控制计划A.1 控制计划的阶段A.2 控制计划的要素附录B: 参考书目--汽车行业补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 范围本标准为下列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a)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及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b)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第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新能源汽车生产
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2020年),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
照规定进行准入管理。

这一规定的出台意义重大,将有力保障新能源
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按照修订后的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提交相应的生产
许可证明材料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这些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生产线情况、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等内容。

企业需确保材料的真实有效,以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法规的要求。

其次,针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修订规定明确了产品的技
术标准和性能指标。

生产企业必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相
应检测机构的检验认证。

只有合格的产品才能获得准入资格,从而进
入市场销售。

此外,修订后的规定还加强了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相关部
门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企业遵守准入管理规定。

对于违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修订,将提
升新能源汽车行业整体水平,推动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操作,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实现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生产企业能够认真履行规定,做好准入管理工作,为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部门分工)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部门分工)

附件2: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一、准入条件二、审查要求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其中:(1)对于企业因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所列变化而进行的变更审查(以下简称变更审查),准入条件中的第3条、第5条不作为考核项。

(2)项目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在进行准入审查或变更审查时还应当考核第7条,其他的企业不考核;3.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4.监督检查要求:(1)除第3条、第7条以外的所有否决项,第14条(设计更改记录)和第五章“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第17条至第25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对于项目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第7条也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2)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其它一般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4)对于本规则实施以后新建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时应当包括对是否满足第3条、第5条要求的检查。

附件4: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附件6:说明:1.当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轻型客车底盘、大中型客车底盘的准入许可时,应满足本附件所列的较高要求。

2.直接从事产品开发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应在本企业从事产品开发设计工作一年以上(以企业提供的发放工资证明以及社保基金缴纳证明为准)。

二手商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二手商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二手商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轻型、微型载货车版)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used commercial vehicle appraisal and evaluation(Light and mini duty vehicle version)(征求意见稿)(2018年1月15日)20XX-XX-XX 发布ICS 03.080.01 A 20CADA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团体标准T/CADA XXXX-20XX20XX-XX-XX 实施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目次前言 (I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 二手商用车鉴定评估机构条件和要求 (3)5 二手商用车鉴定评估程序 (4)6 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有关要求 (13)7 二手商用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管理 (20)附录A(资料性附录)二手商用车技术状况表(示范文本) (21)附录B(资料性附录)二手商用车技术状况鉴定评估作业表 (22)附录C(资料性附录)二手商用车鉴定评估委托书(示范文本) (26)附录D(资料性附录)二手商用车鉴定评估报告(示范文本) (28)参考文献 (31)II前言系列团体标准《二手商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分为4个部分:——中型、重型载货车版;——轻型、微型载货车版;——中型、重型客车版;——轻型、微型客车版。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和GB/T 13016—1991《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的规定首次制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商用车商会、北京理工大学、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上汽跃进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大连汽车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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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
(1.0版)
制订:
审批:
2020-1-1发布2020-1-1实施
附件2: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一、准入条件
二、审查要求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其中:
(1)对于企业因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所列变化而进行的变更审查(以下简称变更审查),准入条件中的第3条、第5条不作为考核项。

(2)项目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在进行准入审查或变更审查时还应当考核第7条,其他的企业不考核;
3.审查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4.监督检查要求:
(1)除第3条、第7条以外的所有否决项,第14条(设计更改记录)和第五章“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第17条至第25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对于项目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第7条也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2)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3)其它一般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4)对于本规则实施以后新建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时应当包括对是否满足第3条、第5条要求的检查。

附件4:
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
附件6:
-财务部
说明:
1.当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轻型客车底盘、大中型客车底盘的准入许可时,应满足本附件所列的较高要求。

2.直接从事产品开发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应在本企业从事产品开发设计工作一年以上(以企业提供的发放工资证明以及社保基金缴纳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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