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暂行标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暂行标
准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0
【摘要】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专家酬劳,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小组)成员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总页数】3页(P4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关于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的暂行办法[J], ;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8〕418号) [J],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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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粤交基[2014]482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4月25日以粤交基〔2014〕482号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入库、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专家资格的认定、培训和入库管理,指导和监督专家抽取活动和动态管理;(三)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四)依法受理涉及评标专家的投诉,查处相关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二)负责组建、认定、培训和入库管理并监督管理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专家抽取活动;(三)监督管理省级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在本市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专家的相关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粤发改公资办〔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粤发改公资办〔2017〕14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专家酬劳给付行为、保障专家合法权益、确保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现将《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下称《标准》)贯彻实施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标准》中所规定的酬劳为最低标准,即招标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的酬劳不低于该标准时,评标评审专家应予以接受的同时,不得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或要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
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二、《标准》第六条的内容,是针对第七条中相关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每增加一小时的情形作出的规定。
第七条中规定的1小时以内(含1小时)、2小时以内(含2小时),按《标准》以每人每次200元、400元给付。
三、招标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自觉按《标准》给付专家酬劳。
交易中心(平台)应做好现场见证服务,督促招标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标准》给付专家酬劳。
同时,应做好相关日常考评记录。
四、评标评审专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评审,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前,不得讨论和打探专家酬劳。
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专家认为所得酬劳低于《标准》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平台)反映或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要求按《标准》予以补足。
广东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7•【字号】粤府办[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10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颁布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贸易、工业、农林、交通、建筑、水利、能源、环保、铁道、民航、科技、信息、教育文化、卫生医药、法律等相关行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
每行业人数不得少于50人。
省专家库根据使用功能,按行业(专业)和地方(区域)分类设置子库。
为全省的工程建设、服务和货物采购等招标活动提供相关评标专家并对相关的评标活动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专家库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组建和管理。
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统一组织对入选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二)办理评标专家的入库登记手续;(三)对评标专家资质组织定期复审和考核;(四)组织协调和审查监督,随机抽取和选定评标专家,包括二次抽取或补充抽取;(五)审查监督由招标人按规定直接选择的评标专家;(六)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最新版】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评标评审专家作用,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
第四条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本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规定外其他项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省专家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和规则,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并作出处理,协助开展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
受委托单位负责省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资格初审、入库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基础性工作。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专家酬劳,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小组)成员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评标评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发放或在线支付。
第五条本标准所规定的酬劳标准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其酬劳按不低于本标准统一给付。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
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0.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1.评标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2.评标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4.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第八条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一)误工补助。
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应急补助。
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常见问题解答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常见问题解答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常见问题解答1、专家入库及个人资料变更1.问:专家入库需在专家桌面系统申报,如专家桌面系统按键点击无效果,或者上传附件后提交保存不成功怎么办?答:更新浏览器。
按照专家桌面系统浏览器要求为Internet Explorer11及以上,或者搜狗浏览器;且建议显示器分辨率1280X768或以上登录。
2.问:专家桌面系统登录时显示身份证已被使用,但是忘记是否注册过专家库,或者忘记登录账号与登录密码怎么办?答:点击绿色登录按键,弹出黑色登录窗口,点击右下角“找回密码”,根据提示要求填写身份证与手机号码信息,同时获取手机短信验证码与登录账号(例:【政务短信平台】您于2018/01/01 01:01:01对账号12345678 进行找回密码操作找回密码,验证码为:123456 )根据提示完成密码重置。
3.问:专家资料如何修改?需不需要提交审核?答:(1)修改非关键信息。
在专家桌面系统点击“个人资料”按键,可以进行修改保存的信息可以自由修改不需要再进行审核;(2)修改“工作单位”及“专业”等关键信息。
点击右上角“关键信息变更”弹出页面为关键信息,对其进行修改变更的信息,为修改关键信息。
修改关键信息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其中:变更单位需要提交单位盖章的变更证明;变更评标专业需要有该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或其他业绩证明材料。
纸质材料提交至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专家培训考试1.问:何时进行培训考试?答:专家终审通过,收到培训考试的短信通知后,专家自行登录专家桌面系统进行培训考试。
2.如何进行培训考试?答:专家需登录桌面系统,在【专家培训】栏目内点击“教育培训”,页面会自动跳转到“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培训系统”。
专家需点击“我的课程”,可以看到学习的课程列表中有“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培训《必修》”课程,点击【查看】即可进入课程详细列表,点击课件名称即可进入学习。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评标评审专家作用,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
第四条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本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规定外其他项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省专家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和规则,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并作出处理,协助开展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
受委托单位负责省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资格初审、入库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基础性工作。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部门负责专家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对专家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并完善专家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专家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和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相对固定。
第二章专家档案归档第六条专家档案纸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含专家从入库到退库全过程,以及专家使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一)专家入库材料:专家个人提交的《专家个人入库申请表》原件,职称证、资格证、学历学位证、身份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二)专家个人信息变更材料:专家变更个人学历、职称、资格、工作单位、回避单位、评审专业等信息时提交的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专家变更个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意愿评标区域等可直接网上操作且不需提供变更申请的部分不纳入专家纸质档案。
(三)专家诚信记录材料: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专家给予的通报批评、解聘、永久性除名等处分决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产生的专家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专家履职情况记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2020)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1号)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政府采购协会、拍卖协会: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管理,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1月7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酬劳,是指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被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第五条本办法所列的专家酬劳标准为指导标准、税前标准。
评标评审专家对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给付的酬劳,应予以接受,不得要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
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日完成的:1.评标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2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粤建管字[2001]39号)第一条为建立高素质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提高评标质量,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工程评标业务的专业人才.第三条省、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工程交易中心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二)负责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三)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组织专家培训、交流;(六)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七)每半年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不得少于一次,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四条省、市、县的专家库原则上由本地区各类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组成。
专家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建设工程类专业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选聘。
专家由各单位推荐,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受聘专家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书,聘任期为一年。
在聘任期内能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实绩突出者,聘期满后可续聘。
不称职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前解聘.专家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到期满的,可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辞聘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五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在5 年以上;(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的在职或离退休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三)熟悉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能胜任评标工作;(四)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的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不谋私利、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六)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第六条专家的权利;(一)参加开标会议;(二)参加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并按分工履行职责;(三)阅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了解掌握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内容;(四)以评标办法为依据,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标意见;(五)对评标过程的各种不公正行为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举报;(六)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
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5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总页数】5页(P56-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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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广东省东合东东东家东管理东法•第一东健全东东东家东管理制度~东范东东行东~保东东东活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东人条民共和招东投东法》、原家东委东布的《东东东家和东东东家东管理东行东法》和《东省东施〈中东国国广人民共和招东投东法〉东法》~制定本东法。
国第二东东东东东东家东源共享~消除地、行东局限~根据家有东东定~东合我省东东~建立条区国全省东一的跨部东跨地的东合性东东东家东。
区第三东省东合东东东家东;以下东省东家东,由东易、工东、东林、交通、建筑、水利、条广称能源、东保、东道、民航、科技、信息、育文化、东生东、法律等相东行东符合本东法东定教医条件的东东人东东成。
每行东人不得少于数50人。
省东家东根据使用功能~按行东;东东,和地方;域,分东东置子东。
东全省的工程建东、服东区和东物采东等招东活东提供相东东东东家东相东的东东活东东施管理。
并第四省东家东由省东展和改革委东同省相东行政东督部东共同东建和管理。
条会会省东家东管理机的主要东东是,构;一,东一东东东入东东家东行招东投东法律、法东知东及东东道德的培东~;二,东理东东东家的入东登东手东~;三,东东东东家东东东东定期东东和考核~;四,东东东东和东东东督~机抽取和东定东东东家~包括二次抽取或东充抽取~随;五,东东东督由招东人按东定直接东东的东东东家~;六,建立东东东家案~整理、东、保管有东文件东料。
档档根据授东~省东家东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省招东投东行东自律东东东东。
第五入东省东家东的东东东家~必东具东如下基本件,条条;一,能东东、公正、东东、廉东地履行东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东和东东道德~自东东东家利真国益和招投东方事人的合法东益~双当;二,熟悉家有东招投东的法律、法东、东章和政策~具有招投东东东相东的东东东~国并与践;三,事相东东东技东工作东从8年具有高东东东技东东或者具有同等东东水平~并称;四,身健康~能东任东东工作~按东按东完成分的任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粤发改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1号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政府采购协会、拍卖协会: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管理,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1月7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酬劳,是指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被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第五条本办法所列的专家酬劳标准为指导标准、税前标准。
评标评审专家对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给付的酬劳,应予以接受,不得要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
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部门负责专家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对专家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并完善专家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专家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和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相对固定。
第二章专家档案归档第六条专家档案纸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含专家从入库到退库全过程,以及专家使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一)专家入库材料:专家个人提交的《专家个人入库申请表》原件,职称证、资格证、学历学位证、身份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二)专家个人信息变更材料:专家变更个人学历、职称、资格、工作单位、回避单位、评审专业等信息时提交的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专家变更个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意愿评标区域等可直接网上操作且不需提供变更申请的部分不纳入专家纸质档案。
(三)专家诚信记录材料: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专家给予的通报批评、解聘、永久性除名等处分决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产生的专家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专家履职情况记录。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和考核评价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主体】省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入库管理第四条【入选条件】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不少于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8岁;(五)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接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专家初审】专家申请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需登录“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http://zjk。
gdzbtb。
/)进行注册,填写并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申请人员可就近就便选择一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评标专家初审单位,向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出示相关原件.鼓励中央驻粤及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集中申报,由集中申报单位核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原件.初审单位和集中申报单位将初审通过的专家材料及时提交省发展改革部门。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一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章1章总则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部门负责专家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对专家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并完善专家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专家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和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相对固定。
—0 —第六条章2章专家档案归档专家档案纸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含专家从入库到退库全过程,以及专家使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一)专家入库材料:专家个人提交的《专家个人入库申请表》原件,职称证、资格证、学历学位证、身份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二)专家个人信息变更材料:专家变更个人学历、职称、资格、工作单位、回避单位、评审专业等信息时提交的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专家变更个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意愿评标区域等可直接网上操作且不需提供变更申请的部分不纳入专家纸质档案。
(三)专家诚信记录材料: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专家给予的通报批评、解聘、永久性除名等处分决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产生的专家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专家履职情况记录。
广东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评审专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取得国家相关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不少于6年);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永久性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行业、专业的特殊资格条件,由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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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2/10/11 11:16: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颁布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贸易、工业、农林、交通、建筑、水利、能源、环保、铁道、民航、科技、信息、教育文化、卫生医药、法律等相关行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
每行业人数不得少于50人。
省专家库根据使用功能,按行业(专业)和地方(区域)分类设置子库。
为全省的工程建设、服务和货物采购等招标活动提供相关评标专家并对相关的评标活动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专家库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组建和管理。
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统一组织对入选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二)办理评标专家的入库登记手续;(三)对评标专家资质组织定期复审和考核;(四)组织协调和审查监督,随机抽取和选定评标专家,包括二次抽取或补充抽取;(五)审查监督由招标人按规定直接选择的评标专家;(六)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根据授权,省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省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组织负责。
第五条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分担的任务。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专家,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特点和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条件。
专业资格条件有关标准和要求由省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入选省专家库,并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向专业对应的省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附送相关材料。
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经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登记后正式入选省专家库,颁发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统一编号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省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永久性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省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
经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综合考核合格,可以连聘。
原已经省各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进入各部门及代理机构专家库的专家,可直接登记为省专家库专家。
第七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并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给付的评标劳务报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以妨碍评审公正,不得向上述相关人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按时参加开标、评标等招标活动,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及时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公正评标的行为;(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服务和货物采购等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专家库中选择。
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安排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专家库主库抽取,也可以在省专家库在各地招标代理和服务机构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
省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经原招标方式核准部门核准,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者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所有抽取结果必须在省专家库中即时在线登记。
第十一条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专家和评标。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
招标人应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办理招标核准有关手续。
评标专家确定后,应对抽取过程和最终确定的结果进行书面记录,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省专家库日常管理负责人以及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下列项目之一,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名册中满足条件不足8人的;(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组织单位与省专家库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评标专家应重新抽取:(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评标的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二)由于原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评标无效,评标活动需重新组织;(三)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任务。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已完成评标活动的,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接到招标人通知后,应及时报到。
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须及时向组织者和招标人报告。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业务培训和评标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省专家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纳入省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严格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登记监督和考核评价制度。
对每位入选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参与评标工作的情况和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等相关信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定,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一)业务考核不合格的;(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评标工作的;(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八条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
在评标过程或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终止该专家的评标活动,另行确定专家,必要时重新组织评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省专家库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对评标专家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实行严格的处罚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一)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的;(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标意见偏离评标原则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终止其评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一)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妨碍评审公正的;(三)个人评标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结果不合理的;(四)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五)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永久性除名,并将处分结果公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二)出现前两款情形,经多次警告无效或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三)其它被认定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评标专家认定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监察。
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部门、各服务机构和代理机构原设立的专家库,凡是不符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的,在省专家库组建完成后一律撤销,由省专家库直接提供有关服务。
符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继续保留的专家库,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