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粤发改公资办〔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粤发改公资办〔2017〕14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专家酬劳给付行为、保障专家合法权益、确保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现将《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下称《标准》)贯彻实施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标准》中所规定的酬劳为最低标准,即招标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的酬劳不低于该标准时,评标评审专家应予以接受的同时,不得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或要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
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二、《标准》第六条的内容,是针对第七条中相关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每增加一小时的情形作出的规定。
第七条中规定的1小时以内(含1小时)、2小时以内(含2小时),按《标准》以每人每次200元、400元给付。
三、招标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自觉按《标准》给付专家酬劳。
交易中心(平台)应做好现场见证服务,督促招标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标准》给付专家酬劳。
同时,应做好相关日常考评记录。
四、评标评审专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评审,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前,不得讨论和打探专家酬劳。
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专家认为所得酬劳低于《标准》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平台)反映或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要求按《标准》予以补足。
广东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标准一览 :地区标准文件依据(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 元。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北京(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元标准支付。
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三)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
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京财采购〔 2017〕554 号)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 元标准支付。
天津河北(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 ,300元/ 人;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 1 小时,增加 100 元 / 人,单日 800元 / 人封顶;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山西(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2 小时以内 300 元/ 人, 2 小时以上 400 元 / 人封顶;对于未标准的通知(晋财购〔 2017〕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10 号)(四)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内蒙古辽宁(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3 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 元。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 小时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 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吉林(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
劳务报酬所得应缴通知(吉财采购〔 2017〕554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号)(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 元。
(一)专家工作半天( 4 小时以内,含 4 个小时)发 300 元;(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4 小时以上,8 小时以内,含8 小时);(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 1 小时增加 100 元,每天最高限额为 1000 元;(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 元;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黑龙江(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商务标准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 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和考核评价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主体】省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入库管理第四条【入选条件】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不少于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8岁;(五)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接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专家初审】专家申请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需登录“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http://zjk.gdz.cn/)进行注册,填写并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申请人员可就近就便选择一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评标专家初审单位,向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出示相关原件。
鼓励中央驻粤及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集中申报,由集中申报单位核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原件。
广东明确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计算标准
广东明确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计算标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近日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该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管理。
《办法》明确,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
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评标评审费计算的标准为分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日完成的,评标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标评审需跨日的,首日的评标评审费按照本条第(一)项所列标准计算。
从次日起的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其他补助为一次性补助,分为误工补助、应急补助以及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三类。
对于误工补助,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属于异地评标评审情况的,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对于应急补助,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如支付误工补助,则不再支付应急补助)。
对于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珠三角6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和本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珠三角6市以外的其他市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和本地评标评审,参照异地评标评审支付交通补助。
《办法》还明确,对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其评标评审费、误工补助、应急补助、在途补助可以上浮20%给付。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对《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档案局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档案归档第三章专家档案保管及使用第四章监管管理第五章附则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对已通过审核的入库专家,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2020)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1号)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政府采购协会、拍卖协会: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管理,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1月7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酬劳,是指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被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第五条本办法所列的专家酬劳标准为指导标准、税前标准。
评标评审专家对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给付的酬劳,应予以接受,不得要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
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日完成的:1.评标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2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粤建管字[2001]39号)第一条为建立高素质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提高评标质量,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工程评标业务的专业人才.第三条省、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工程交易中心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二)负责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三)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组织专家培训、交流;(六)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七)每半年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不得少于一次,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四条省、市、县的专家库原则上由本地区各类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组成。
专家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建设工程类专业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选聘。
专家由各单位推荐,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受聘专家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书,聘任期为一年。
在聘任期内能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实绩突出者,聘期满后可续聘。
不称职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前解聘.专家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到期满的,可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辞聘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五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在5 年以上;(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的在职或离退休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三)熟悉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能胜任评标工作;(四)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的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不谋私利、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六)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第六条专家的权利;(一)参加开标会议;(二)参加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并按分工履行职责;(三)阅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了解掌握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内容;(四)以评标办法为依据,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标意见;(五)对评标过程的各种不公正行为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举报;(六)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粤财采购〔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有关规定,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粤发改公资办〔2017〕3 号),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要求,规范专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
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 小时(含0.5 小时)的不计算,0.5 小时以上至 1 小时按增加 1 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1.评审时间在 1 小时以内的(含 1 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2.评审时间 1 小时至 2 小时以内(含 2 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 元支付;3.评审时间超过 2 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 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小时增加100 元;4.评审时间超过8 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 元支付。
本标准所规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其劳务报酬按不低于本标准给付。
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集方案
附件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首次征集方案根据省政府有关部署,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项目业经我委批复。
为推进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立方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评标专家的首次征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评标专家的范围和条件(一)涵盖范围评标专家由投资、贸易、工业、农林、交通、建筑、水利、能源、环保、铁道、民航、科技、信息、教育文化、卫生医药、法律、体育等相关行业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归属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共30个专业类别,各专业名称及分类详见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
(二)申报条件1、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3、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14、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分担的任务。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1、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2、依法并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3、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给付的评标劳务报酬;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1、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以妨碍评审公正,不得向上述相关人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3、按时参加开标、评标等招标活动,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4、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及时举报2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公正评标的行为;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暂行标准-粤发改公资办〔2017〕3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暂行标准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暂行标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7年1月24日以粤发改公资办〔2017〕3号发布自2017年1月24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专家酬劳,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小组)成员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评标评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发放或在线支付。
第五条本标准所规定的酬劳标准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其酬劳按不低于本标准统一给付。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
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0.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1.评标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2.评标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4.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部门负责专家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对专家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并完善专家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专家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和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相对固定。
第二章专家档案归档第六条专家档案纸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含专家从入库到退库全过程,以及专家使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一)专家入库材料:专家个人提交的《专家个人入库申请表》原件,职称证、资格证、学历学位证、身份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二)专家个人信息变更材料:专家变更个人学历、职称、资格、工作单位、回避单位、评审专业等信息时提交的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专家变更个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意愿评标区域等可直接网上操作且不需提供变更申请的部分不纳入专家纸质档案。
(三)专家诚信记录材料: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专家给予的通报批评、解聘、永久性除名等处分决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产生的专家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专家履职情况记录。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一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章1章总则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部门负责专家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对专家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并完善专家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专家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和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相对固定。
—0 —第六条章2章专家档案归档专家档案纸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含专家从入库到退库全过程,以及专家使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一)专家入库材料:专家个人提交的《专家个人入库申请表》原件,职称证、资格证、学历学位证、身份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二)专家个人信息变更材料:专家变更个人学历、职称、资格、工作单位、回避单位、评审专业等信息时提交的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专家变更个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意愿评标区域等可直接网上操作且不需提供变更申请的部分不纳入专家纸质档案。
(三)专家诚信记录材料: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专家给予的通报批评、解聘、永久性除名等处分决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产生的专家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专家履职情况记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粤府办〔2016〕12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12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的专业人员组成,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相关评标评审专家。
各单位或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之外的活动,也可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纳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管理的交易项目,通过招标、采购、出让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对省专家库及其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省专家库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和制度;(二)组织审定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入库;(三)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四)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省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商讨。
深圳: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酬劳发放标准
新标 准的出 台,也意味着 旧标准走入历史 ,谈到
新 旧标准 的变化 时 ,该 有关 负责人讲 道 ,新标准的最 大特点 ,一是分 时段计 费 ,不 再一刀切 ;二是 明确采
湖北黄陂 :落实政府采购 “备案制”要求
2017年 ,随着 国务 院 、财 政部 及省 市相 关文件
购人代表不获取评 审专 家费 ;三是 特区一体化 ,统一 的出台 ,原有的政府采购模 式 由 “审批制 ”改为 “备
标准 ,不再 区分 特区内外 ;四是明确异地专家付费标 案制”。湖北省黄陂区财政及时转变思路 作行 ,避免评审现场 全面落实这一新 的管理模式 。
因酬 劳产 生分歧 。
一 是抓 思路转 变。“审批制 ”下 ,采购人 首先将
据相 关负责 人介 绍 ,该 标准将作为深圳市统一标 项 目计划报监管部 门审批 ,在监管部 门确定采购方式
采 购工作 。财政部 门转变观念 ,强化 预算部 门的政 府 知全体 评审专家和采购组织机构 ,未来政府采购项 目
采购主体职责 ,加强采购活动事 中事后监 管 ,建立 预 按此标 准执行 。
算 单位为政府采购执行主体 ,集 中采购机构 、代理 机
构以及评审专家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 ,财政 部门加 强 山东德州 :启动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深圳 :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酬劳发放标准 教 育 、基 础性 科研 、公共 文 化 、公 共卫 生及 基层 的
为统 一规 范深圳 市政府采购专家酬劳标准 ,广东 基本 医疗 服务 等公 益一 类事 业单位 不参 与承 接政府
省深圳市 财务委员会结 合深圳市市政府采购实 际 ,参 购买服 务 。
酬 ,对 违反 规定 的评 审专 家 , 由评 审组 织机 构按 评 录外 、采 购 限额 标 准 以下 的项 目,可通 过定 向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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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专家酬劳暂行标准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专家酬劳,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小组)成员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评标评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发放或在线支付。
第五条本标准所规定的酬劳标准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其酬劳按不低于本标准统一给付。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
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0.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4.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第八条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
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应急补助。
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元;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
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按以下标准补助交通费:属于相邻市的交通补助100元(含往返),属于不相邻市的交通补助200元(含往返)。
第九条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
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
适当的用餐和休息时间,应当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第十条专家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22: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隔夜评标评审休息区等为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如果无法在评标评审当天往返,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安排专家用餐及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参照交易项目发起方执行的差旅费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的,不得获取酬劳。
第十三条评标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采购人、
委托人、出让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索要额外报酬。
对违反规定的评标评审专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交易项目发起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执行本标准,评标评审专家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应依照本标准纠正执行。
第十五条本标准所称本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在库注册的评标评审区域(下称注册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在同一地区(地级以上市)。
本标准所称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注册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不在同一地区,专家需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进行评标评审。
本标准所称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注册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虽不在同一地区,但专家无须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按照就近和便利原则选择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席位,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全程电子评标评审。
第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