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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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内部审计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缩写为BII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北京市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是:服务、管理、宣传、交流,通过向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实行职业自律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宣传、开展国内外交流,实现协助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不断提升本团体的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现代内部审计理念引领者、职业代言人、实践推动者、智力支撑者的作用,以推动本市内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

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审计局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甲1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审计机关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进内部审计实现全面转型与发展;

(二)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和区内部审计协会的工作;

(三)根据内部审计发展的不同阶段,研究内部审计工作方向,制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

(四)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和推动内部审计业务的开展;

(五)组织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推介良好审计实务,举办专业会议。

(七)大力宣传内部审计工作,扩大社会影响,获得广

泛支持;组织撰写、翻译并出版内部审计专业书籍,管理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

(八)调查统计全市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业务开展等基本情况;

(九)开展与国际、国内内审同行的联系与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先进的内部审计经验与方法;

(十)组织贯彻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相关准则、指南,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一)提供内部审计实务操作、质量评估等咨询类服务;

(十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推动和组织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促进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

(十三)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授权,在北京地区组织办理相关事项;

(十四)负责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五)协调本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内审工作者的愿望和要求,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十六)承办有关团体和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条件是:

(一)申请加入单位会员,必须具备: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参与内部审计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3.本市区域内有内审机构或职能的单位,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以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4.行业内部审计协会;

5.区内部审计协会。

(二)申请加入个人会员,必须具备: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具有内部审计相关专业职称、职业资格并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4.凡具备以上条件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单位会员是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常务理事会或本团体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由协会秘书处审核,对符合入会条件的,应在收到入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理事会提请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审计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审计局审查并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内部审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不超过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的权利是: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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