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域性特征及防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域性特征及防控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国际上被称为有组织犯罪0(Organ.izedCrime),是当今国际司法界面临的共同挑战,而有组织犯罪在我国的表现主要就是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
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居民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旋,将“明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目标和一般犯罪活动或其实施相关犯罪的意图而积极参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或明知其本人的参与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犯罪目标的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其他活动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国际上有组织犯罪集团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二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国际上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行为。
能够概括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指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
二、广东和东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样本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这不同地区表现出不同的样态。
在广东地区,因改革开放较早、经济发达,主要特征是和国外黑社会势力勾结,经济支撑比较强。
,表现为该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具有“先进”性。
在东北地区,因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多表现出“传统特色”。
下面我们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广东和东北这两个具有代表意义地区的样本实行分析。
(一)广东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分析1.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使广东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发展之初就与海外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形成组织网络。
广东地区毗邻港澳,陆路、海路交通非常方便,加之改革开放以来,因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大量吸引外资,我国在出入境管理上简化了境外人员入境的手续。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清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了基本概括: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称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法中已作了表述,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具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作了概括: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黑社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具有等级非常森严的内部结构、组织纪律。
组成人员方面人数众多,首领和领导集体一般都有较好身份作为掩饰或伪装,核心成员基本稳定;组织结构有三级以上的结构层次,权力呈垂直状,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组织目标明确,有长远的计划、目的,不是为了临时目的而短时间纠合,犯罪行为连续性、职业化;内部有一套完整的帮规戒律,对违反者严惩不贷。
2.控制一定的地域。
黑社会组织凭借其政治、经济、人员、犯罪装备等势力,实行区域分割或控制独霸一方,或划分“势力范围”,控制着相对独立、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地盘或行业。
为了争夺和保护地盘,各组织之间不惜进行“火并”(俗称黑吃黑)。
如香港“三合会”‘的非法活动主要包括垄断临时屋区的装修生意,控制公共汽车路线,控制街市供应食水。
3.具有自己独立的文化制度。
在某一黑社会组织形成过程中,逐渐也形成自己的文化体系和行为准则,企图在正常、合法的社会之外另建一个符合自身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的“地下社会”,是独立于主流的文化制度及生活方式的亚文化。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y571309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境外黑社会犯罪的初步研究,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的粗浅看法。
现将本文主要内容介绍如下:本文前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虽然没有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但是,随着它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加上许多负面因素的影响,它正在向政治、经济和国际领域扩张。
第二部分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域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它具有四个特征,即组织结构、经济势力、行为方式和非法保护。
本文从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等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律特征。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它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定。
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黑社会犯罪的立法介绍,探求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建议。
AbstractThethesishasshownitsviewsaboutthisSUbjectbytheelementarystudyo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andabroad.Here’Sabriefintroductionofthethesis.Theprefacetellsaboutthepurpose,significanceandstudymethodofchoosingtheSUbject.Thefirstpartintroducesthehistory,presentsituationandtendency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Thesecondpartdefinestheconcept,legalfuturesandcategoriesoftheunderground—naturedcrime.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isawell—organizedonetobreakthelawandcommitallsortsofcrimesinsomedefiniteareas,seriouslysabotagestheeconomyandsociallivingorders.Ithasfourfeatureswhichincludeorganizedsystem,economyforces,mutualactivationandillegalprotection.Thethesismakesastatementaboutthelegalfutures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fromtheSUbject,theobjectandtheobjectiveinaspectsofthecrime.Itindicatesthattheprimaryconditionconstitution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Sthatthereexists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whichhassabotagedthesocialpublic’orderandiswell—organizedtobreakthelawsandcommitcrimes.Thethirdparttellsthedeterminationbetwee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andtheothercriminalorganizations.Thefourthpartintroducesthelegislationoftheunderworldcrimeabroad,thelegalshortagesofthecriminallawabout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Intheend,theauthor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tOpreventandperfectthepresentunderworld—naturedcrimeinourcountry.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月lJ:i=口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组织形式,以其特有的凶残性、反社会性、反人民性、严密的组织性和极强的腐蚀性威胁着各国的国家安全、法治秩序和人类的和平生活,成为整个文明世界的一颗毒瘤。
法律审判黑社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了审判。
本文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为例,分析法律审判黑社会案件的过程和结果。
二、案件基本情况1.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
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刑满释放后,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 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于2008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包括张某、王某等10余人。
该组织在李某的领导下,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敲诈勒索:李某指使组织成员对多家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累计金额达100余万元。
(2)故意伤害:李某指使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
(3)寻衅滋事:李某指使组织成员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三、法律审判过程1. 侦查阶段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将李某及其组织成员抓获归案。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及其组织成员进行审查起诉,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1)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庭前审查,明确了案件事实、证据和争议焦点。
(2)庭审: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严格依法进行审理,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3)判决: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某及其组织成员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对被告人李某及其组织成员进行了定罪量刑。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朱洁清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具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受刑罚的行为。
结合本罪的处罚标准可以看出,本罪包括组织、领导行为、积极参加行为与其他参加行为。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方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系社会管理秩序。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必然会实施一系列诸如抢劫、敲诈勒索、伤害、杀人等传统型犯罪甚至走私、贩卖军火、贩毒等现代型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行为,故其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等)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本罪包含了三个犯罪行为,即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以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此三种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各有所差异。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为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而实施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倡导、发起、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如创立、组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确定该组织的目的、宗旨;确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行为规范、活动方式;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等。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判决(关于组织者与成员构成共犯的问题)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衡中法刑一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辉,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23号904户,住衡阳市石鼓区瑞安大厦1005房。
委托代理人贺榕军、邢丽颖,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尹X,绰号“东北佬”、“东哥”,男,1969年10月15曰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常宁市宜阳镇城东居委会常荫路9号,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香江城市花园10 栋901房。
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1996年3月20 日被原常宁县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
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 年7月1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月9曰被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昉,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又名刘X飞、刘X顺,绰号“大飞”,男,1969 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衡阳县樟木乡伏下村钟山组16-18号,住衡阳市立新开发区84号金碧华庭A栋301房。
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1年 10月31曰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3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9月2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09年 10月27曰被抓获,同月30曰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章 案件办理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第六章 国际合作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四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第五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九类涉恶案件法律构成(3篇)

第1篇一、引言涉恶案件是指涉嫌犯罪行为严重,具有恶劣社会影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涉恶案件的法律构成主要包括九类,以下将对这九类案件的法律构成进行详细阐述。
二、九类涉恶案件法律构成1. 贪污贿赂案件贪污贿赂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等规定,贪污贿赂案件的法律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客体:公共财物。
(3)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2. 暴力恐怖活动案件暴力恐怖活动案件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破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等规定,暴力恐怖活动案件的法律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犯罪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破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3. 走私案件走私案件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等规定,走私案件的法律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海关监管制度。
(3)犯罪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是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指导案例186号:龚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指导案例186号:龚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文章属性•【案由】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案号】(2018)苏05刑终1055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9.01.07裁判规则犯罪组织以其势力、影响和暴力手段的现实可能性为依托,有组织地长期采用多种“软暴力”手段实施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辅之以“硬暴力”,“软暴力”有向“硬暴力”转化的现实可能性,足以使群众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并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认定该犯罪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正文指导案例186号:龚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1月29日发布)关键词刑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特征/软暴力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基本案情2013年以来,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在江苏省常熟市从事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活动,并主动结识社会闲杂人员,逐渐积累经济实力。
2014年7月起,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组织被告人马海某某、赵杰、王某1、王某2、陈某某等人,形成了以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并于2015年4月实施了首次有组织犯罪。
2016年下半年、2017年8月梁立某某、崔某某先后加入该组织。
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
被告人龚某某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某某为该组织的领导者,被告人马海某某、赵杰、王某1、王某2、陈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崔某某、梁立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
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龚某某、刘某某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被告人马海某某、赵杰、王某1、王某2、陈某某受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的指派开设赌场牟取利益,并在赌场内抽取“庄风款”“放水”、记账,按照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的指派为讨债而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崔某某、梁立某某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
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文章属性•【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1.11.30裁判规则“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犯罪行为。
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对存在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违约金及利息畸高、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情况,综合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套路贷”犯罪。
对有组织地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实施“软暴力”催收达到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相当的程度,产生欺压、残害群众的效果,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或因实施“套路贷”导致被害人及相关人员自杀、精神失常的,应该评价为在相关领域造成重大影响,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正文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络“套路贷”在校大学生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复合危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本案情】被告人汤某甲,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汪某柏,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邓某龙,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汤某乙,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其他31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2017年9月起,被告人汤某甲先后邀约被告人汪某柏、邓某龙、汤某乙注册成立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内设技术部、市场部、风控部、贷后部等部门,依托公司形式运作,利用信息网络,通过“任你花”“100分”等7个App平台,采取现金贷或者虚假购物再回购形式,签订虚假合同,以扣除服务费、保证金、中介费名义恶意减少实际放贷数额、恶意垒高违约金等手段,向在校大学生以及大学毕业三年以内的群体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
丁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丁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文章属性•【案由】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1.06.28裁判规则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构成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正文丁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行刑衔接垄断协议行业治理【基本案情】2007年起,被告人丁某甲纠集多人,以串通投标、行贿、非法拘禁等多种非法手段插手江西省丰城市老城区拆迁。
2010年,丁某甲成立丰城市闽邑建材有限公司,利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通过暴力、威胁方法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逐渐形成了以丁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丁某乙、游某某、邹某某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实现非法垄断丰城市商品混凝土市场目的,2012年7月,闽邑建材有限公司与丰城市另外几家商品混凝土企业联合成立丰城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小组(2013年9月更名为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以下简称“混凝土协会”)。
丁某甲作为该协会会长,一方面通过统一提高协会成员公司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统一降低销售垫资额度的方式,操纵混凝土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在市容监察大队有关工作人员的纵容下,利用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混凝土协会会员的混凝土搅拌站及建筑商自建搅拌站进行强势打压,迫使建筑商不得不接受协会成员公司提供的高价商品混凝土。
2012年至2018年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混凝土协会名义强揽混凝土业务,强迫交易犯罪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并收取混凝土协会会员公司会费1700余万元。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延吉市曹某某涉黑案件为例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延吉市曹某某涉黑案件为例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不仅会严重地危害到社会的安定和和谐,还会严重地损害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由权利。
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和打击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以延吉市曹某某涉黑案件为例,讨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及其中涉及的三个案例。
延吉市曹某某涉黑案件是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主犯曹某某通过建立组织结构,聚集一批不良人员,进行非法勾当,通过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该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收集相关证据之后,依法对曹某某及其涉黑组织进行了依法打击,最终依法定罪。
案例一:乌鲁木齐市一涉黄团伙案在该案中,该团伙采用“采用威胁、抗拒管理、打砸杂乱等手段违法牟利”的手段进行违法活动,向游客和居民非法售卖性服务,并通过举办夜总会等聚集性场所进行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其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案例二:四川省乐山市涉黑恶团伙案在该案中,该团伙实施了故意杀人、敲诈勒索、强迫摊贩纳保金、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公安机关在收集相关证据之后,针对涉黑恶的行为进行了依法打击,最终依法对该涉黑团伙进行了定罪和打击。
案例三:广东省佛山市一涉黑案件在该案中,该涉黑团伙通过建立组织结构,聚集一批不良人员,搞钱色交易,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通过暴力手段垄断当地的街道经济等,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由权利,公安机关最终对该涉黑团伙进行了依法打击。
因此,无论是哪个案件,公安机关一定要严格依法打击,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由权利。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过上安定和和谐的社会生活,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拒不认罪、潜逃等情况下,公安机关要依法采用暴力讯问、抓捕等手段,坚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必须严格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公平,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涉案人员进行量刑,并对其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处理,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判定【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非政府、领导、出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就是指非政府、领导或者出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存有非政府地展开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非政府的犯罪行为。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含非政府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政府、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出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罪名,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此罪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旧社会残存下来的黑社会势力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力打击下已经销声匿迹。
但是,随着国门的打开,近年来我国大陆受到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也逐步产生、发展。
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有组织性共同犯罪在犯罪规模、有组织化程度方面已经无法被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涵盖。
对这些犯罪单靠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规定,或者仅仅采用数罪并罚的办法,已经不能反映此类犯罪的本质特征,不足以有效地打击此类有组织性共同犯罪,亦不足以有效遏止此类存有组织性共同犯罪。
为此,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立法机关成立了本罪。
由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在性质上必须有众人形成的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
因此,本罪的主体应当是一群有组织的人,本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中的一种,即有组织性共同犯罪。
所谓众人,必须有与有组织性共同犯罪相匹配规模的人数和能够达到有组织性共同犯罪目的的组织结构。
因此,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众人。
而众人之中当然就预设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的存在。
由于非政府、领导、出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观要件就是非政府、领导、出席黑社会性质非政府的犯罪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1)衡中法刑一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X华,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农民,住衡阳县西渡镇赤水村新塘冲组605号。
诉讼代理人周帮辉,男,1983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农民,住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茅茶亭村樟木塘组。
系曾X华女婿。
被告人傅X威,绰号“猩猩”,男,1972年7月27曰出生于江西省清江县,汉族,中技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24号1栋303室,捕前住衡阳市雁峰区永兴阁2807室。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12月25日减刑释放。
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
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同年9月8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人刘X,绰号“子弹”,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衡阳市雁峰区南郊新村13号404户。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01年4月25曰刑满释放。
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 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康青青,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X军,曾用名朱X毛、朱S毛,绰号“朱老五”、“三毛”,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73号。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12 月2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范某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审查与认定

范某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组织卖淫、敲诈勒索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审查与认定【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因居于幕后,往往否认指使手下成员实施犯罪行为。
对此,应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被害人与首要分子或其组织的关系、该组织成员的供述及其他证据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认定首要分子的罪责。
此外,在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应着重体现从严,对一般参与成员可着重体现从宽。
【案号】(2007)昭中刑一初字第8号二审:(2007)云高刑终字第1257号复核审:(2008)刑五复35060064号【案情】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范某某通过收取六合彩赌债结识了宋逢源、王傲,进而网罗了陈思学、宋某某、翟某某、常某等多人,并纠集社会无业人员、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在校学生,至2005年初恺撒歌城非法开业,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范某某组织、领导下,该组织以恺撒歌城及范某某持有空股的多家煤矿等经济实体为依托,凭借范某某作为云南省镇雄县林业局林政稽查队队长的身份,在镇雄县大肆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自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底,以范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不断扩大组织势力和影响,与对立的以王林(另案处理)为首的另一团伙长期展开帮派斗争,多次发生殴斗,造成对方2人死亡、1人重伤;殴打与范某某发生纠纷、干预其组织活动的群众,致1人重伤、3人轻伤;多次实施随意殴打、追逐、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损毁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行为;利用恺撒歌城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同时,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宋玉奇、段定云、陈琨等人支付六合彩赌债;为收回范某某的工程投资款或收取赌债,拘禁镇雄县板桥隧道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许忠俊和申杰、邓成松;以帮助解决煤矿纠纷为由,迫使镇雄县乌峰镇富华煤矿老板李祖汉,塘房乡兴源煤矿老板李丕清、陈治兴,中屯乡张家院煤矿老板吴某某分别出具收到范某某所谓股金的空股收据,并让4人共出资约40万元给范某某购买丰田路霸越野车;聚众哄闹富华煤矿以威胁原富华煤矿老板李世华;采用滋扰、威胁等手段,迫使熊洪德、徐国超放弃购买张家院煤矿;威胁、殴打富华煤矿职工涂云清,煤矿周边村民张孟学、柯昌达、张孟江、周训江等人以及在恺撒歌城娱乐消费的客人李克江、文浩等人。
扫黑除恶九类涉恶案件

特点
通常表现为多人参与,具有明显 的暴力性和破坏性,对社会秩序 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法律认定与量刑标准
法律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聚众斗 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纠集众人、成帮结伙、 互相进行殴斗等要素。
量刑标准
根据情节轻重,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可分 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不同档次。同时, 对于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等情节特别恶劣
案例分析
案例
张某因与李某发生口角,后将李某打成轻伤。张某被警方抓获,经鉴定,李某 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 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分析
此案例中,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进而实施了伤害行为。虽然未造成严 重后果,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动机、 情节、后果等因素,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08 涉黄、涉毒类犯罪
定义与特点
涉黄类犯罪
指涉及黄色文化、淫秽表演、色情场所等违法犯罪活动。其 特点包括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涉及人 员广泛,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等。
涉毒类犯罪
指涉及毒品生产、贩卖、运输、吸食等违法犯罪活动。其特 点包括毒品危害广泛,瘾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易引发暴 力犯罪等。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行为。
特点
具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规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义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
现阶段,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呈现出组织体系日益严密、活动范围逐步扩大、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保护伞”越来越大等特征,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1997年《刑法》第294条第一款中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该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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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行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里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成员,并参加其活动。
客体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多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及至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作出了立法解释,对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某种程序的修正。
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比较上述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经济实力、行为方式等方面都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非法保护(俗称“保护伞”)是否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条件。
司法解释将“保护伞”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没有“保护伞”就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而立法解释则将“保护伞”规定为或然性条件,没有“保护伞”同样可以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立法解释颁布以后,应当根据立法解释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一、200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虽有不良行为或者一般性的违法活动但危害不大的,可以作为犯罪处理。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完毕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之一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且为既遂。
就本罪而言,包括组织、领导、参加行为。
3种行为着手进行至完成的确定都不相同,判断既遂的标准自然也不同。
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包括3个部分:一是纠集、寻找对象;二是向纠集、寻找的对象表达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思;三是被纠集、寻找的对象自愿或者非自愿地同意加入。
对于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初行为,还至少要有3人一般应有10 人以上包括组织者本人共同为进行黑社会性质的活动而结成一体。
因此,对于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初即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前的组织行为,应以黑社会组织成立为完成标志。
如甲一人欲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必使2人以上加入而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才告既遂;而甲、乙两人共同策划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只要1人以上加入就可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因而既遂。
对于黑社会组织成立之后的组织行为,则只要被纠集的人中有人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告既遂。
两人共同策划成立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中一人使他人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两人均构成既遂。
着手实施组织行为,如果在未完成之前就被查获,或者被其他组织阻挠破坏未果,或者被纠集的人拒不相从就被发现,构成犯罪的,则应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未遂论处。
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以何时才算着手开始实施,我们认为,应以组织者向寻找、纠集的对象通过言语、行动等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达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让其加入已经组建成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思为准。
虽有寻找、纠集行为,但未向其表达上述意思,这时还与其他组织一般犯罪集团的行为没有质的区别,还难以认定为本罪组织行为的开始,宜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预备行为论。
一、本罪与普通集团犯罪、单位犯罪、恶势力以及其他有组织犯罪如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的界限。
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相区别。
(1)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界限。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犯罪集团的所有特征,同时又具有决定、反映其自身本质的、其他普通犯罪集团所没有的特征,主要是:①犯罪目的复杂性不同。
普通犯罪集团的目的比较单纯,一般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没有控制、影响社会的政治化倾向;而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但是企图通过控制、影响社会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来实现,从而具有欲与国家、政府依法调控的社会分庭抗礼的政治化色彩。
②实现犯罪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不同。
普通犯罪集团与之比较单纯的目的相适应,一般是实行一类犯罪,或以一种或数种犯罪为重点,进行的犯罪较为单一、固定,如走私集团、贩毒集团、抢劫集团、盗窃集团、贪污集团等,都以一类或一种、数种犯罪为主要行为,且通过这些具中的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实现其攫取经济利益和控制、影响一定区域、行业的意图,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如走私、贩毒、强迫交易,等等,极为广泛,并且伴有欺压、残害群众的杀人、伤害、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等各种各样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有的还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进行一些单独看来并不违法的经营,掩盖其黑社会性质,或者采用贿赂、美色诱惑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向党政机关不断渗透,求得保护、包庇和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远非普通犯罪所能比。
其所实施的行为,有的是为了直接凭之获取经济利益,有的则是借此树立自己的威信、地位,借以形成控制、影响社会的一种非法地下秩序,进而通过这种不法秩序坐收渔利,不劳而获,危害性自然更大。
③有无公开的相对固定的势力范围不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极大限度地攫取经济利益,不仅直接通过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进行,而且通过控制、影响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即建立一定的势力范围来进行。
在势力范围内,其称王称霸,为非作歹,按已意志为所欲为,群众迫于其淫威,无奈服从其控制、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另一种排斥、否定正常的秩序,从而与国家、政府分庭抗礼的非法地下黑秩序,具有公然性、相对稳定性;普通犯罪集团则不具有这一特征,其犯罪一般具有隐蔽性、流动性。
(3)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限。
恶势力并非法律概念,但在司法实践已被广泛使用。
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为所欲为,欺压群众,打架斗殴,强买强卖,扰乱公共秩序的团伙。
其由较多人数组成,经常进行一些违法犯罪活动。
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恶势力不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整体处于无序状态,成员属临时纠合,犯罪目的也较单一,犯罪活动比较盲目,缺乏自觉性等。
不同点则表现为:①在组织结构上,恶势力团体相对松散;只是在实施犯罪活动时才纠集在一起,成员之间一般没有明确的分工。
或者只是在具体行动时才有分工,组织者、领导者常常直接参与或者指挥作案;②在犯罪目的及经济实力方面,恶势力的违法犯罪目的具有多样性,不一定以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缺乏组织长期存续的经济实力,没有形成大规模的经济实体;③在渗透能力方面,恶势力的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有的还没有形成保护伞和关系网,对抗社会的实力稍弱;④在危害程度上,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为主,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势力范围相对较小。
(4)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邪教组织的界限。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等来顶札膜拜;惟其语录代表“上帝”的宗旨、声音,不管是否正确,都绝对服从、照办,有的甚至每天颂读,对“神像”烧香磕拜:①组织发展成员的手段与对象不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成员的方法多种多样,但一般不会隐瞒其真实目的,即使首先采用了欺骗手段,后来最终也会让加入者知道真相,其对象是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或者寻求“保护”的各种意志弱的人,成员身份层次通常较低;邪教组织则是采取迷信邪说、灌输荒唐信仰等欺骗手段蛊惑、诱骗他人,不会向信徒说明首要分子的真买意图,对象因此乃多为受骗上当不明真相的人,信徒身份复杂,包括各种层次的人员,如农民、工人、干部、知识分子等。
②犯罪手段不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基于其目的,肆意进行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如走私、贩毒、非法经营、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经营色情场所,以及杀人、伤害、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等,趋利性、暴力性、物质性明显;而邪教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多为传播封建迷信,攻击国家法律、法规;制造、散行“人类将遭受大劫”、“地球即将毁灭”等谣言,制造混乱,干扰执法、司法活动;从事诸如“升天”、“寻主”等迷信宗教活动;鼓动群众放工作、生产、学习,逃避现实,消极处世,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灌输、宣扬鬼魂、色情等荒唐的违反社会道德、法律的信仰,如教唆、鼓励信徒乱伦、猥玩儿、卖淫、吃人肉、喝人血等诡异行为,等等。
此外,有的邪教组织基于崇尚恐怖原因,非法组织武装,研制武器、贩运枪支弹药、肆意进行暗杀、绑架、投放毒气、奸淫妇女、骗钱敛财,残害生命等违法犯罪。
其精神特征都比较明显,即在一种共同的、歪曲的信仰支配下实施。
这与基于现实的物质利益追求称霸一方的目的而进行各种违法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着本质的区别。
③组织影响的范围不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控制、影响其成员,而且对其所在地区、行业产生强迫的非法控制和重要影响,具有一定的势力范围;而邪教组织主要控制、影响信徒,对外界社会一般不会产生强迫的非法控制力。